“微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探讨
2016-04-22李欣妍李南青肖家煜
李欣妍 李南青 肖家煜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微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探讨
李欣妍李南青肖家煜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摘要:“微知识产权”是以微信为代表的社交网络为依托的知识产权形式,随着微信的普及,“微知识产权”被侵权也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通过对于“微知识产权”的特点、侵权现状、侵权原因以及维权困难原因的分析,构建了一个在微信现有原创申请机制的基础上,可以更好的保护“微知识产权”的集体管理的权利人原创申请机制。
关键词:微知识产权;微信平台侵权与维权;集体管理机制
一、引言
自微信于2011年被腾讯公司推出至今,其已经成为智能手机拥有者几乎必有的主流应用,覆盖90%以上的智能手机。截止目前,微信每月活跃用户已达到5.49亿,微信公众号总数超过800万个,覆盖200多个国家,超过20种语言。在微信俨然成为我国电子革命代表的今天,其相关诸多领域都具有了独立研究和探讨的必要。依托以微信为代表的社交网络上,以碎片性、独立性、细微性为特征的“微知识产权”也不例外。
根据腾讯公司发布的《2015微信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由于微信巨大的使用量和信息传输量,微信上知识产权侵权已经成为受到腾讯公司和社会大众关注的一大问题。白皮书数据显示,各类微信账号,尤其是公众号,已经深受知识产权侵权之困扰。腾讯公司致力于解决此问题态度虽明确,却尚未寻到良策。基于社会科学中的计划行为理论,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和安全性为影响微信用户知识共享意愿的一大因素。而微信作为社交平台,唯有足够的用户知识分享和传输量,方能保持其活力。因此,无论从维护用户利益还是微信的长远发展角度看,探讨“微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必不可少。
二、“微知识产权”的侵权现状及其原因
(一)“微知识产权”侵权现状分析
1.侵权种类及特征
网络领域的三类知识产权侵权,即网上商品商标侵权、网上著作权侵权、网上专利侵权,在“微知识产权”领域中三类均存在,但以前两类为多,专利权仅占0.1%。所谓“微知识产权”,除了起依托于微信的外表特征外,同时存在一系列的内在特征,这也就决定了微信知识产权侵权的特征。
由于微信传输的单份信息通常不长,因此微知识产权往往呈现出碎片化的特点。无论是公众号的推文还是微信平台的各类商标,虽然总量极大,但是每一篇文章或商标自身所具有的信息量往往不是很大。这也就导致了“微知识产权”价值细微化的特点,即每一单位权利的价值都不是很大。由此,若仅就一单位权利受到侵犯而言,维权可能对权利人而言弊大于利,但如果同一权利人享有足够多单位的权利,并且遭受侵害的总量较大,则维权仍是可取之路。但是“微知识产权”还具有独立性的特征,即权利并非以集中化形态出现,总量极大的知识产权并不集中于某几权利人手中,而是极具独立性地分布于许多权利人手中,也就给维权带来了更多的困难。“微知识产权”的特征决定了其侵权往往是针对多数人,且由于怀有“法不责众”的心态,侵权者对于权利人的维权行为往往并不畏惧。
2.侵权总量及分布
笔者从上述白皮书的侵权投诉数据和调研所得侧面数据两方面归纳了“微知识产权”目前的侵权总量以及侵权种类分布。白皮书中的投诉数据可以揭示权利人选择维权的较为严重侵权的数量,而问卷调查数据显示多少人见到或者遭受过未经著名出处的转载可以从此一点窥见整体“微知识产权”的生存状况。
自2014年第四季度至2015年第三季度,各类知识产权侵权投诉均呈现增长态势,但是总量仍有巨大不同。针对微信公众账号涉及知识产权的投诉超过1.3万件,占所有公众账号投诉的60%;而针对个人账号涉及知识产权的投诉仅仅有200余件,占个人账号投诉的2%。在所有这些投诉中,涉及专利权的微乎其微,商标权总体略多于著作权。就著作权侵权细分来看,公众号涉嫌侵权的投诉中,文字类作品抄袭占61%为绝对多数,图片类占比25%而视频类占14%;而个人账号侵权投诉中,涉及摄影作品的投诉约67%,占据绝大多数,文字作品仅占10%,其余为电影作品和美术作品。就商标权侵权细分来看,超过2/3的都以被投诉人涉嫌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商标为理由,其余少部分的理由是涉嫌在同类或近似商品上使用与投诉人近似的商标。
从侧面角度看,在千余名被调查者中超过半数都称见过微信公众号未注明出处的转载。尽管一名被调查者可能关注数个微信公众号,数据并不能精确展现存在侵权现象的公众号比例,但是足见侵权问题之广泛。
(二)“微知识产权”侵权原因探寻
自《知识产权法》颁布以来,我国对于包括互联网途径在内的各种知识产权侵权都采取了打击的态度。然而微信知识产权侵权却愈演愈烈,独立成为一大问题,其背后成因值得探寻。知其因,方可止其果。
1.侵权行为性质认识不足
根据调查显示,虽然泛泛而谈时,80%以上的受访者认为不加注明的转载系侵权行为,但未必真正理解具体行为的性质。就截屏他人的文字、摄影摄像作品转发到朋友圈等具体行为发问时,大多数受访者就不再认识到这是侵权行为了。由此可见,尽管知识产权概念的普及取得一定效果,但是在具有“微知识产权”特征的领域,人们依然普遍对于具体行为的性质认识不足。此条原因主要导致个人账号涉及侵犯知识产权,与上述此类知识产权侵权中设计摄影作品居多相吻合。
2.侵权成本较合法使用低廉
由于“微知识产权”价值的碎片和细微化,权利人往往忽视采取措施对自己的权利加以保护。加之微信平台目前对此问题大多采取事后规制,权利人很难获得合适的保护途径。当“微知识产权”裸露化,侵权行为的即时成本非常低廉,只需要简单复制或者截屏剪裁。与之形成对比的是,由于微信知识产权拥有者尚未建立集中管理平台等便利的合法使用途径,即使行为人愿意付出一定对价获取使用权也往往缺乏畅通的使用渠道,使得成本无谓增加。由此,当需要使用出现在微信平台上的知识产权时,侵权的成本远远低于合法使用,行为人也更易倾向于侵权使用。
3.博弈角度分析,侵权符合行为人之利益
从法律的博弈论角度分析,将信息使用者与权利人看作矛盾的双方,将事前及事后各种成本计入,同样可以得出侵权往往更加符合行为人利益的结论。
若信息使用者是否选择侵权为一次博弈,就即时成本而言,如上所述侵权比合法使用要低。当考虑事后成本时,子博弈的选择权在于权利人,其可选择维权或者不维权。由于权利价值的细微和碎片化,加以维权的困难,权利人选择维权常常未必符合其自身的最大利益。如果在子博弈中权利人不选择维权,则整体博弈中,侵权为信息使用者的最有策略。即使在特殊情况下,维权为权利人的选择,就当下到解决措施而言,侵权者付出的事后成本大多只是赔偿损失,仅仅比合法使用略大而已。纵观此博弈,若不改变“微知识产权”现状,侵权往往是最符合行为人利益之选择,此即微信知识产权侵权愈演愈烈之根源。
三、“微知识产权”的维权困境
纵观“微知识产权”侵权现状,维权困难成为影响权利人实现自身权利的一大问题,甚至间接促使了侵权行为更加肆无忌惮。因此,详细分析“微知识产权”维权困境的成因对于解决问题极为重要。
(一)权利价值碎片化,相对维权成本过大
“微知识产权”在权利人和使用者双方都具有极强的碎片化特征,不仅仅是一单位知识产权价值较小,更是集中在一权利人手中的权利价值总量也不大。此外,同一单位权利,可能受到来源极为广泛的多个侵权者侵害。在这种单位权利碎片化,侵权行为又具有“多对多”特征的领域内,维权往往显得无从下手。经调研,存在许多权利人自己在微信或者其他社交平台上发表文字或者摄影作品被非法转载到微信平台之中,他们大多认为多篇文章均被非法转载,且被多人转载,根本不知投诉何人是好。
固然腾讯公司在2015年着重推出了电子投诉系统、公众号原创声明、品牌维权平台和公众平台认证账号名称命名规则,已经尽量降低了单次维权的成本。但是相对于每一篇文章或一幅摄影作品普遍不大的单独价值而言,维权的时间、精力和金钱成本,可能已经大于知识产权本身。由于技术和制度原因,目前尚且不存在统一维权平台,而个体维权容易因无从下手和相对成本过高而放弃。
(二)打击力度不足,侵权成本过低
尽管近年来,腾讯公司逐渐意识到微信平台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的严重性,开始尽力规制,使用微信平台能力所及来打击侵权。然而腾讯公司毕竟非司法或行政机关,仅仅能在很有限的范围内进行评估和打击。即使是经过微信平台评估认定为侵权,其所能做也往往是停止侵害删除文章或者封号,一方面对于侵权者打击力度不足,另一方面更无法弥补权利人的损失。因此,权利人维权的积极性不高。
向微信举报以维权几乎是最为便捷和高效的维权方式,然而打击力度十分有限。若希望得到损失弥补,乃至于要求惩罚性赔偿,则必须走行政乃至于司法途径。这些维权途径对于时间精力和财力的损耗都十分巨大,如果不是极大价值的知识产权,少有可能选择此中途径。
四、突破维权困境的构想
数字音乐曾经是知识产权侵权非常严重的领域,然而近年关于数字音乐集体管理的构想逐渐成熟,具有解决此类问题的潜力。笔者依据调查,希望在借鉴数字音乐集体管理构想的基础上,加入“微知识产权”所需的特有元素,构建一套具有突破困境可能性的体制。笔者建议,建立一个权利人原创申请机制,由原创网站与微信合作,作者所写内容可选择免费阅读、付费阅读或禁止转载,所有作品进入集体管理的作品库,库中所有推送内容无论是手机还是电脑打开都显示为只读模式。公众号的转载只能从作品库中取得,转载后自动标明原作者及授权。针对此机制的具体实施,笔者就以下几方面提出简要构想:
(一)技术硬件支持
建立集中管理的作品库首先需要技术硬件以保证库内作品的知识产权不受侵犯。尽管微信已经推出原创声明功能,一定程度上保护作品不被无注明转载。但是根据笔者调查实验,现在微信使用的技术不能控制侵权人从电脑网页直接打开公众号的推送内容,然后对其进行复制。这也就意味着原创声明更是某种宣言式“防君子不防小人”的初级模式。笔者认为实现集中管理首先需要技术硬件改善目前的漏洞。第一,微信原创发布需要特别页面技术,使得阅读者无法直接复制;第二,从各方面锁定公众号内容,经作者要求,在非登陆情况下以手机或浏览器都无法直接打开作品;第三,利用技术提高审核效率,运用查重程序进行初次查重,以人工作为复检,降低入库和维权时间成本。
(二)制度软件配合
微信作为公众号平台,对公众号侵权行为负有制止义务,而原创网站对其作者的作品同样有义务进行保护,合作是双赢的选择。因此,集中管理构想并不是微信独自可以完成,必须采取相关制度,促进多方网站制度性合作。在技术硬件可能性的基础上,通过软性合作,逐步打开维权之门。以今日头条与知乎维权骑士的合作为例,加强原创网站与公众平台及维权机构的合作关系,从源头上堵截侵权者,确可整治侵权行为。然而,诸多方法防范之下仍可能有漏网之鱼。对于已经发生的无授权转载,笔者建议,加强对公众号建立的审核,同时加大处罚力度,让侵权者再也不能“狡兔三窟”,通过提高侵权成本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三)诉权范围放宽
根据有关诉权制度,目前我国只有国家授权颁牌组织才能进行集体著作权诉讼,因此NGO的力量被无奈地排除在诉权范围之外。鉴于上述所言“微知识产权”的特征,个体维权往往局限于微信内部,由于资金和时间成本难以走到诉讼阶段。因此,笔者试想如果在立法上有可能突破这一点,由有专门性的人管理这些散乱的、单个的、收益并不高的作品并为其维权,或许是解决此问题的良策。在NGO起较大作用的一些欧洲国家,例如意大利,既存专门的作品保护组织来代替作者维权,并且目前收效良好。诉权放宽的立法突破,或许是集中管理机制所需要的程序法保障。
(四)个体意识增强
在采访微信工作人员与被侵权人过程中,笔者深刻认识到很多原创作者在维权时会遇到证据保全不足、维权手法不当等诸多困难。微观而言,如果原创作者在发表作品时及时保存相关证据,做好知识产权权属证明,并在被侵权后积极主动、诉求清晰、立场坚定地维权,其权利得到保护的比例将大大提升。宏观而言,只有原创作者群体性、广泛性的提高了自己的权利意识,形成保护“微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对于“微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才能更有效的推进。“微知识产权”掌握在碎片化的个体权利人手中,无论以何种途径予以管理和保重,终究绕不开权利人自身的维权热情。
五、结语
总的来说,随着近些年微信的迅速普及,在微信这一平台所出现的侵权问题也在愈演愈烈。而由于“微知识产权”具有碎片化、细微化、独立性的特点,一般的个体原创作者存在着维权成本高、收集证据难的问题,而相应的侵权者对于其侵权行为所付出的侵权代价是相对较低的。对此,笔者构想了一个更为完备的、由集体管理的权利人原创申请机制,从技术、制度、立法、权利人本身四个方面对侵权行为进行规制,希望能更好的保护在现今“知识经济”背景下更多权利人的“微知识产权”。
[参考文献]
[1]刘文军,李建军,苏泯元.关于农产品微信公众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研究[J].商业经济,2015(7):78-79.
[2]张泽吾.论微信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J].武陵学刊,2014,39(6):66-71.
[3]金丹.基于计划行为理论的微信用户知识共享意愿影响因素研究[D].北京邮电大学,2015.
[4]杨淑青.数字作品的著作权管理探讨——以微信公众平台为例[J].各抒己见,2015,6:34-37.
[5]曹洋,赵景峰.中国数字音乐产业知识产权治理机制构建[J].中国流通经济,2013(7):65-69.
作者简介:李欣妍(1996-),女,江苏苏州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14级本科生,法学专业;李南青(1996-),女,河北衡水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14级本科生,法学专业;肖家煜(1995-),女,湖北武汉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14级本科生,法学专业。
中图分类号:G3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0-00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