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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016-02-05

法制博览 2016年10期
关键词:民事诉讼

苗 慧

黄淮学院,河南 驻马店 463000



论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苗慧

黄淮学院,河南驻马店463000

摘要:关于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相关问题,我国法律学术界缺少系统的研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领域的实际情况来看,应当对其深入讨论、研究,进而在立法方面和司法上建立相应的规则。笔者通过对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进行一系列分析研究,并针对我国法律现状提出构建民事诉讼非法证据规则有关的理论。希望能够对我国的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提供一些理论帮助。

关键词:民事诉讼;非法证据判断;排除的规则

一、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相关判断标准

在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的非法证据指的是:诉讼人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手段获得的证据。之所以判定证据具有非法属性,是因为其获得方式侵犯了相关人受法律保护的权益。

关于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定性,我国最高法院设定了两项标准:一、证据获取过程中有无侵害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二、取证的行为有无违反法律所禁止的规定。两项标准中,侵犯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不代表违反法律所禁止的规定,反之则不然——违反所禁止的规定一定涉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鉴于此,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之根本性标准是:获取相关证据的过程中是否侵害了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是抽象而笼统的概念,落实和操作起来有难度,但是应该明确的是,确定证据非法性的唯一依据就是“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此外无法证明证据的非法性。但这不表示只要获取证据过程中涉及“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就定性为非法证据,还要视取证中“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严重程度而定——是否为“严重、重大非法”。换而言之,假如诉讼人取证过程只涉及“轻微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所获取的证据一样可以在诉讼中使用,无需排除。

就具体情况来说,要在民事诉讼诉讼中排除非法证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第一,从行为主体来讲,收集非法证据的必须是诉讼的当事人、诉讼方委托人、诉讼代理律师等。如果当事人与证据的非法获得过程无关,诉讼的当事人对证据的使用就没有非法性。第二,就客观行为而言,如果诉讼当事人及与其相关人员收集证据过程中所采取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其行为定性为违法。正是由于获取证据行为违法,司法机关才能对证据做出违法定性,进而排除非法证据的使用。第三,就获取证据相关行为的后果而言,获取证据这一行为的直接目的是搜寻与诉讼相关的证据,若最终并没有得到相关证据,非法取证的行为就不成立。第四、就证据获取过程中所侵害客体而言,非法取证的相关行为同时违反了双重法律规定,即民事案件诉讼外相关权益、案件诉讼过程中的相关权益。所以非法取证的行为会产生两方面的法律相关后果:首先,非法取证的行为被定性为犯罪或侵权;还有就是非法取证是对司法机关的公正乡的破坏。只要具备上述四项因素条件,便是非法取证。

在民事诉讼中,若某一证据被定性为“非法取证”,就意味着该证据同时违反双重法律规定:第一重,该证据的收集非法,被定性为犯罪或侵权行为,行为主体要承担对应的刑事责任或侵权责任。第二重,非法收集证据严重触犯了司法的公平正义,必须排除使用相关的非法证据。总而言之,民事诉讼过程中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诉讼程序中及诉讼程序之外的两重规定,必须承担双重的法律后果。

二、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形式

诉讼过程中,非法取证人多为当事人,有时法律代理人也会采用非法取证的手段。法律规定了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及代理人的诉讼权利,采集证据是众多诉讼权利之一。权力是一把双刃剑,需要法律制约。法律在赋予诉讼人权利,同时也对诉讼人提出了依法行使权力的要求。诉讼中的取证关乎诉讼双方的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诉讼人取证过程中,采用的方法可能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导致诉讼中非法取证。诉讼过程中诉讼人获取证据的方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违反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概括起来有下列两种:第一,在“被取证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收集证据——私自录音或者偷拍,“被取证人”并不愿意将所拍所录内容公之于众。第二,适用违法方式获取物证,例如偷取“被取证人”的资料、文件等。

以上两种方法获取的证据的真实度不同,第一种是音视频,极易被取证人篡改。取证人可以通过软件对音视频内容进行修改,司法机关有时无法判断证据的真伪。第二种位物证,无证客观存在于证据收集行为之前,其形态不会被改变,真实性更强。

由于上述取证方式存在差别,以往,我国司法裁决过程中大多把“获取证据非法”和“证据”分作两项来处理,有时“获取证据手段非法”但“证据”并不一定被排除。诉讼过程中非法取证的焦点问题为第一种。

三、关于两种特殊取证方式的合法性问题

(一)“陷阱取证法”

“陷阱取证法”,顾名思义就是诱惑他人实施取证人“目的行为”的取证方式。例如,在食品安全诉讼中,“被取证人”本来没有使用某种食品安全法禁用的添加剂,在取证人的利益驱使下才使用法律禁止使用的添加剂。取证人进而取证,所获得的证据便是非法证据,在诉讼中必须予以排除;相反,若“被取证人”在取证之前就一直使用法律禁止的食品添加剂,取证人通过购买有非法添加剂的食品获取证据是合法的,所获证据应予以应用。

(二)关于“偷拍偷录取证”

诉讼人像司法部门提供的音视频,极有可能是通过偷录偷拍手段获得的。通常意义上的偷录偷拍指在“被取证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主要有下列两种情况:一种是未经过“被取证人”同意但也没有侵害相关人的合法权益的偷录偷拍,例如交警查酒后驾驶而驾驶员撒酒疯无理取闹被拍摄,就属于这种情况。还有一种就是“被取证人”不知情有侵害了被取证人的合法权益。这是“非法证据”意义上的偷录偷拍。这种偷录偷拍是对“被取证人”合法权益的侵害。这种方式获得的音视频证据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为“非法证据”,法官要视案件具体情况而裁决,一般情况下应被排除。

四、民事诉讼过程中必须排除的有关非法证据

如果民事诉讼过程中的当事人获取证据的过程中“严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则不需排除此项证据在诉讼过程中的使用。“严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主要有下列情况:1、获取证据的行为过程中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必须排除使用。例如通过擅闯民居、偷盗、勒索、入室抢劫等等违法行为搜集的证据;通过绑架、威胁、报复等手段获取的证据,必须排除使用。影视剧中较常见的如收买诉讼对手的工作人员或相关人士,盗取他人资料文件、偷得他人保险柜钥匙等行为,通过这些行为所获取的证据都属于“非法证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的第8项明确规定:1、根据取证行为涉及刑事违法规定,诉讼当事人若能证明所述证词是受威胁而作,证词即可被撤回。2、取证过程中侵犯他人的民事权益,例如在他人居所安装窃听设备、通过安装摄像头偷窥他人、私拆他人信件文件等等,所获证据均排除使用。3、取证行为违反法律禁止规定——包括民事诉讼先关法律、宪法、地方法规、等所有法律规定性文件。取证过程中若违反以上相关法律,所获得的证据均是非法证据。

相关法律除了通过立法给获取的证据定性外,也要一定的仲裁权利,让法官根据个案的特殊性判断证据的合法性与非法性,进而决定“轻度非法证据”是否予以采用。之所以要给法官相应的判断自由,是因为“非法证据”的判定准则抽象笼统,需要结合个案,视具体情况而定。其次,法律法规本身具有显著地滞后性,存在一定的缺陷,“非法证据”需结合诉讼程序的具体情况裁定。如果诉讼案件中采用“轻度非法证据”获得的判决结果远远大于“轻度非法证据”的负面影响,法官应采用该“轻度非法证据”。如果非法证据并不是“严重非法”,没有“严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法官应根据具体情况裁定该证据的采用与排除。

五、结语

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排除影响重大,其排除规则十分重要,在保障人权、维护宪法秩序、促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方面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目前我国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不够成熟,希望有关此规则的学术研究和法律实践不断探索,直至完善。

[参考文献]

[1]汤维建.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刍议[J].各科专论,2004(5).

[2]李浩.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探析[J].法学评论(双月刊),2002(6).

作者简介:苗慧(1987-),女,回族,河南确山人,硕士研究生,黄淮学院,助教,教师,研究方向: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0-018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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