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中诚信原则的适用性研究
2016-12-19董飞龙
[摘要]民事诉讼法中的诚信原则是为了修正对抗制诉讼模式的过火之处。所谓“协同型诉讼模式”就是诚信原则的具体展开,这对于遏制民事诉讼中不诚信的诉讼行为具有重要意义。仅仅将诚信原则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作为规定是远远不够的,其适用缺乏相应的司法解释和配套制度。基于此,文章对我国民事诉讼中诚信原则的适用问题进行探究,希望能够对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真正落实起到一定作用,从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程序。
[关键词]民事诉讼;诚信原则;适用性
[DOI]10.13939/j.cnki.zgsc.2016.31.293
1民事诉讼法中确立诚信原则的重要性
法律具有滞后性,民事诉讼法作为一项法律,法官在适用过程中也可能会出现立法不足的情况。诚实信用原则纳入到民事诉讼法中,可以弥补现行法律的不足,填补程序漏洞。其入法可以为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提供依据,促进个案的公平正义,有助于司法能动性的发挥。
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与民事实体法中的规定彼此之间存在一定的交叉领域,如证据领域是由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共同规定的,民事诉讼法对于证据的一般问题进行了规定,而实体法则主要规定了举证责任的分配。由于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之间存在交融,在程序法中规定诚信原则,能够与实体法保持立法上的一致,可以实现程序法与实体法的有效衔接。
在诉讼过程中,由于涉及利害关系,诉讼主体之间往往存在激烈对抗关系。诚信原则的介入,能够缓和当事人之间紧张的对抗关系,促使其依据诚信原则来实施诉讼行为,有利于民事纠纷的有效及时解决。
2诚信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立法现状
2.1关于当事人诚信的立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三款以及《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八十五条体现了禁止反言的规定。新《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了一些体现诚信的条文:第六十五条对证据突袭进行了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对虚假诉讼进行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对恶意逃避执行进行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把管辖权异议的禁止反言规则扩大到了全部的民事诉讼中。[1]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九条也体现了对当事人诚信的要求。
2.2关于法官诚信的立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七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均体现了法官释明权。释明权的行使体现了对法官的诚信要求。
2.3关于其他诉讼参与人诚信的立法
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对妨害诉讼进行,扰乱诉讼秩序的行为进行规定。此外《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对证人证言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具有作证的义务,这也体现了诚信原则的要求。
上述只是部分举例,余者不再一一赘述。由于法律规则的局限性,立法者的预见也是有限的,所以不可能将所有不诚信行为都纳入规范,这也是民事诉讼法中引入诚信原则的原因之一。
3诚信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适用情况
3.1当事人诚信的适用
当事人在诉讼中,都会努力争取维护自己的利益,不仅仅包括合法的,有的当事人甚至会借用诉讼损害他人合法利益来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这就体现了当事人诚信原则的缺失,笔者从下文案例出发,分析我国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诚信现状。
案例:肖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本案经过法院的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王某主动经人民法院转账将20万元欠款支付给了原告肖某,案件得以调解终结。但在另一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恰好是该案的被告王某,而原来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证实为王某为了逃避执行,与原告“串通上演”的一起虚假案件。在该案例中,当事人之间为了转移自己的财产,逃避法院的执行,从而与他人恶意串通合谋,制造虚假纠纷,诈取法院的判决来认定其间“债务”的合法性。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此类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的案件,在法院实际审判中有越演越烈的趋势,例如夫妻为了逃避债务或者多领取国家的拆迁补偿而在法院上演“假离婚”。
随着社会的发展,针对新出现的各种不诚信行为,法律不可能及时出台相应的具体规则进行规制,这时引入诚信原则就弥补了这一漏洞。由此也凸显了民事诉讼中确立诚信原则的重要意义。
3.2法官诚信的适用
诚实信用的引入就是要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可是自由裁量权从来都是一把“双刃剑”,目前我国民事诉讼变革面临的困境是,如何实现裁判者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行使自己享有的自由裁量权。具体的操作方法为,在诚实信用原则的指引下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约束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第一,着眼于案件本身是法官审案时的出发点,只能在出现法律漏洞的情况下才可针对个别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自由裁量;第二,法官进行自由裁量时要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也就是说需有明确的法律授权才能行使自由裁量权;第三,必须公示案件裁判的理由,裁判的理由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详细写明,想要实现公众认可的裁判,并有主体对正当性裁量进行监督,法官必须公开其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心证过程。[2]这也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时的努力方向。
3.3其他诉讼参与人诚信的适用
以民事诉讼法对证人的规制为例,民事诉讼法诚信原则对证人的约束,可以让我们联想到英美法系中闻名世界的证人宣誓制度,证人宣誓制度是古代神示制度的衍生品,美国的多数州法律均规定证人在叙述自己的论据前必须将单手放在《圣经》上,向法庭做出自己所作证明真实性的保证,并自愿承担作伪证的后果。在我国也有类似的证人保证制度,不同的是,我国的法庭并没有和美国一样将《圣经》作为证人宣誓时的辅助工具,但若证人做出虚假的证明,也需要证人承担刑法中关于伪证罪的不利后果。他们的目的都是希望唤醒证人内心的善良,并使他们畏惧法律的威慑力,产生顾虑,不敢做出不真实的证明。在我国有很大比例的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也需要民诉法的诚信原则去调整,唤起他们内心的正义,协助法官一起维护法律的尊严。
4违反民事诉讼诚信原则的法律责任
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已经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项指导原则,但并未涉及适用该原则的法律后果。要避免诚信原则成为一个空洞化的宣示口号,就要完善违反该原则的实体法律责任和程序法律责任。个人认为德国民事诉讼的相关实践可以作为借鉴的经验。
包括当事人承担程序性责任的形式:被法院驳回起诉;法院以禁令形式阻止实施诉讼行为;证据失权;费用惩罚(由当事人或律师负担诉讼费用);经济处罚等。以及当事人承担实体性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对受害人名誉、声誉造成损害的,受害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加害方当事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赔偿物质损失;赔偿精神损失等。法官需要承担的相关责任形式参照德国民事诉讼法,此处不再赘述。
参考文献:
[1]张卫平.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2(6).
[2]董鹏.民事诉讼诚信原则司法适用困境及对策——以H省K市两级人民法院为例[J].长江大学学报:社科版,2015(3).
[作者简介]董飞龙(1989—),男,汉族,河北石家庄人,硕士。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