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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院校的法学教学及其“微”特色*

2016-02-05邱珊珊

法制博览 2016年10期
关键词:法学教育当代大学生网络时代



公安院校的法学教学及其“微”特色*

*江苏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2015年计划项目《微时代语境下法学课堂教学模式的变革——基于大学生微生活的调查与思考》;江苏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一般项目(项目编号201510329025Y)。

邱珊珊

江苏警官学院,江苏南京210012

摘要:法治中国背景下的和谐社会对于法律的期许越来越高,对优秀法律人才的需求也是日益渐长。同样,对于公安院校法学课堂教学模式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随着本科教育的普及化,法学难免有素质化教育的倾向。若要长久有效地推动我国的法制化进程,一定要防止法学教育模式上素质化对职业化的侵蚀。回观当下的本科法学教育,传统的教学模式并不能满足当代大学生对于知识的需求,更难培养一批符合法治社会要求的具备较高专业素养的法科生,因此很有必要结合当代大学生的网络生活习惯,为其营造一个更好的掌握知识和提升专业素养的方式平台。

关键词:法学教育;当代大学生;网络时代;课堂教育改革

公安院校有其特殊的办学特色与教育规律,为了培养符合公安机关需要的应用型人才,法学课堂教学的改革正在江苏警官学院以及其他兄弟院校如火如荼地展开。现代科技的发展和当代大学生获取知识渠道的“微变化”,使传统法学课堂教学模式经受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传统的法学教学存在许多方面的问题,不能满足当代大学生对于知识的需求,更难培养一批符合法治社会需求的具备较高专业素养的专门人才。要想使法学教育走出困局,变革法学课堂教学模式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基本途径。公安院校应当结合当代大学生的网络生活习惯,把法学教育立足于社会管理中的一个环节,立足有限职能发挥多元化功能,以此撬动整个社会管理在法治的框架下有效运转,实现社会秩序有序回归,给予其更有效的法科知识教学和素质培养。放眼看世界,国外已经拥有专业的微课程设计开发团队,微课程资源网站的建设也趋于完善,“微视频”、“微课堂”逐渐融入到课堂教学中。[1]我国公安院校的法学课堂教学应当从大学生微生活的实际出发,在改变传统模式的基础上将微时代背景和法学教学相融合,将法学课堂赋予“微”特色。

一、公安院校法学传统教学的弊端

和谐法治社会的建设,离不开全体公民法律素养的提升,越来越普及化的大学教育对于社会整体文明素质的提高有着不可小觑的功劳。但是从长远角度看,如果在接受更高教育水平人数相对恒定的情况下,用素质化的大学教育去替代职业化的大学教育,只会导致社会人才水平的平庸化,是不利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的。不可否认,传统法学课堂教学在一定的历史阶段,为培养我国的法学人才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理论和实践脱节,学校和社会脱节,传统课堂教学的弊端也十分明显。包括公安院校在内的我国高等院校的法学教学,一般都是按照素质教育和通才教育来设计的。这种模式,在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上都缺乏对职业教育的重视。[2]在法治快速发展,法律问题数量种类日益增多的当今社会,更不能用素质化的法学教育模糊替代职业化的法学教学。法治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不是仅限于知法守法,而是要在此基础上,能做到用法护法,要能深刻理解法的精神,用专业的法律思维去思考和解决法律问题。

(一)课程设置与现代公安的关联性优势不突出

我国公安院校开设的法学教育,既是整个法学教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公安执法实务教学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但现实中的公安法学教学现状却令人担忧。一方面,由于长期以来对公安法学教学定位不清,认为公安法学教学只是对于公安教学的形式和内容上的补充,从而使得在公安院校中,法学教学往往不被重视,资金和师资力量受到限制。因此起步较晚、基础薄弱的公安院校的法学教学在普通法学教学层面缺乏竞争优势。另一方面,公安院校的法学教学,法律与公安的联系性逐渐减弱,教学内容和手段与公安实战相脱节,很难将法学的理念教学和实践需求有机地结合起来。另外由于公安队伍对于人员的限制,有的公安院校的法学完全褪去公安特色,使得公安院校的法学教学本应有的警化竞争优势不明显。[3]

(二)填鸭式教学,使学生为主体的课堂模式无法满足

从最基础的小学教学开始,课堂教学模式就是老师讲,学生听课记笔记。我们肯定这种最基本的教学模式存在的价值,其较大程度上解决了课堂教学的难题,且使较大范围内的适龄学生有机会了解较多的基础知识。但这并不等于我们认可这种最原始的教学方式继续搬至大学课堂的做法,特别是对于实践应用能力有较高要求的公安院校的法学课堂。学生是认知的主体,是知识意义的主动建构者,课堂教学过程中应该以学生为中心;知识主要不是通过教师传授得到的,而是学生在一定的情境即社会文化背景下,借助他人(包括教师和学习伙伴)帮助,利用必要学习资料,通过意义建构的方式而获得的[4]单纯的知识灌输,不但成效极低,而且也悄无声息地剥夺了大学生课堂主导的机会和可能,让生理和心理都较为成熟的他们仍像小学生一样接受填鸭式教学。

(三)理论性强使警务实战化教学被边缘

在公安院校的法学教学中,也认识到了理论联系实践的重要性,法学专业中法律诊所就是例证。但法律诊所在我国只是一种教学试点,甚至是一种教学展示,无法提供一种真实化的“操刀”机会。与此同时学校在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时,缺乏训练学生学会从职业律师的角度对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做出判断和慎重选择的有效方法,缺乏关于个人道德和职业责任心之间差别的讨论,法律教材中也没有公认的合乎职业道德的选择标准。[5]由此可见,即使诊所课堂中的学生有机会参与社会法律工作实践,却往往也都止于观摩。从学生发展的角度来看,如果学校提供的各种资源不能与学生产生互动,不能吸引学生更好地参与到学习活动中来,那么即使再优质,也是无效的。[6]而能有机会接触这样的法律诊所的学生在公安院校法科生中的比例也是不高的。另外由于公安院校的教师往往受制于纪律性要求,不能以个体名义参与解决实务中的法律纠纷问题,因此能给学生提供的实践机会较之于普通法学院校大大减少。学生因为没有实践经验,所以无法或很难被社会法律机构快速地接纳;又因为学校提供不了足够的实践机会,导致学生无法积累有价值的实践经验。打破这个死循环的突破口显然无法从工作岗位逐渐饱和的社会中寻求,只能充分调度现有的资源,改善公安院校的法学教学模式。

(四)放羊式教学难以解决学习中的疑难问题

放羊式的大学课堂教学形式,减少了大学生就课堂问题讨论的积极性和可操作性。虽然公安高校的师资力量越来越强劲,但师生之间的交流却往往与之成反比,“传道授业解惑”中“解惑”的机会和效率自然被迫减少和降低。教育条件和教育资源的保障并不必然带来了教育质量的提升,传统的评价法可以说是一种以资源投入评价为主的范式,缺乏对一些真正体现教育质量核心要素的分析。[7]只注重师资力量的加强和外部条件的改善,却忽视从学生角度去体验和评价教学的质量,这样的课堂教学是很难评价为科学高效的。当学生的学习中产生疑问时,出了教室就很难找到老师进行请教,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二、公安院校法学“微教学”的实践背景

(一)网络改变了生活方式,成为了大学生的生活方式

网络信息时代,互联网通过各种移动通讯客户端,融入当代大学生的生活,甚至成为了他们的生活方式。书卷被置之高阁沾染尘灰,手机电脑却缠绵指尖。上课的必需品不是书本而是手机。这种选择在大学的课堂早已成为大多数学生的习惯。必修选逃,选修必逃,使得课堂的概念被模糊和淡化。大学的学习生活中,老师的督促频率和效力较之中学显著降低。不少大学生很容易因为各种诱惑便轻易逃课,事后自主补课更是成了一种几乎可以被忽略的选择。如此一来,连最基础的课堂需要掌握的知识也被一点一点地落下,最后逐渐变成专业知识学习中难以填补的黑洞。即使是在纪律严明、学习氛围相对浓厚的公安院校,法科生的课堂也早已不是围绕教室中的三尺讲台,学生的注意力也不仅仅只是书本了。

(二)价值观念多元化,呼唤法学教学的微化

借助网络的传播力,各种角度各种类别的信息被不经加工或刻意加工过地呈现在当代大学生面前。不在被曾经那个信息经过筛选后的世界保护,受到被放大化的社会负面情绪的影响,大学生原本朴素单纯的价值观遭到了冲击,长久以来建立起的对法律的信心可能在各种不同的新闻事件中被摧毁。尤其对于公安院校的法科生来讲,接触到社会阴暗面的可能不仅来自于见习或学习生活中的感知,还会通过公安的职业特性进一步扩大。这种状态下,如果只是依靠有限课堂上知识的灌输去修复甚至重新建立法科生对于法律的信仰和依赖,成功的可能性可以忽略不计了。如何针对现代公安院校法学教学出现的问题,结合当代大学生的网络微生活的方式,进行教学的创新和改进变得尤为重要。

(三)网络化时代,构建教学双方的沟通机制

新的信息时代的到来,使得每位个体都可以借助网络的力量变成一个独立的新闻源。由于对网络的熟练掌握性以及一定程度的依赖性,新时代的大学生对平等对话有着愈发强烈的追求。通过互联网,大学生可以把自己变为一个自媒体,与需要对话的他方进行平等自主的交流。因此,在当代大学生教学的层面上,传统的管理和灌输式的沟通机制已经不适用了。现阶段,学校和学生仍然在一定程度上是“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关系,学生工作更多的采用的是“重微观、重管理、重共性”的工作方法,这种工作方法主动介入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更多的采用外在强制力和行政命令等方式来督促学生,未将大学生作为平等主体看待,不能有效地调动学生的积极性。[8]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交流平台,构建新型的师生沟通机制,已经势在必行。回归本真的教育还须从“灌输”走向“对话”,实现教育取向的转化。当然,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平等关系并不意味着教育者与受教育者没有区别,或者说,教育者没有什么用。教育者具有的权利和教育的职能是社会赋予的,教育者除了作为受教育者的朋友、伙伴、合作者以外,他还具有组织教育活动的责任,具有价值引导的作用。[9]

三、公安院校法学教学的“微”特色

(一)延伸法学教学课堂的“微”特色

现代科技的发展,不可避免地将改变渗入到生活的细枝末节。许多社会法律机构,推出了微信公共账号,为订阅用户每天推送一些实用的法律知识。公安院校在法学教学这一块,应该在坚守警纪严肃性的同时充分利用网络的优势,为课堂教学模式增添一份创造性和灵活性,将法学教学质量进一步提升。“微教学”这种新兴的教学模式的核心是指将复杂的教学过程分解成许多容易掌握的具体知识点或技能点,并对每一知识点或技能点提出教学目标,在较短的时间内对学生进行教学的方式。[8]对于公安院校的法学教学,可以借鉴微教学的新兴理念,制定出一套可行的微教学模式。比如:在施教区范围内,每个科目有一个微信公众号,每次上课涉及的主要内容,用简练的语言概括,详略有序,配以适合案例和简单漫画图示,于上课之后当天进行推送。知识配以案例,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案例缺乏的问题,也符合警务实战化教学的要求。另外这样既有利于上课有听讲的同学进行及时的复习回顾,又有利于上课缺席的同学知识的及时补充。当然做学习内容的微信公众号,既不能太过单调无趣,如回到枯燥的理论讲解;又不能太过花哨,失去知识本身的严肃性,应该把握住一个中心和两个原则:“以学生为中心”,要注重以学生的角度去分析学生对于知识的需求特性;以“有用”、“有趣”为原则,要把握住知识的价值性和可接受性。[9]每个重要的知识点在现实中都是有对应应用的,简单的文字叙述案例或者用明了的漫画表示,之后附上与知识点对应的相关讲解。在分析案例时,还可以从不同的相关职业角度,分别给出侧重点不同的实务处理经验。这项工作可能会需要大量的准备和制作,可以考虑各班同学分成不同小组,在老师及相关职业从业人员的指导之下,轮流进行编写推送。

(二)构建多维法律学习体的“微”特色

除了推送课堂知识点,还应该包括优秀的法律文章、有代表性的社会问题评价、值得思考的法律电影、甚至是从其他学科角度可以类推出来的适用于法律的一些经验,让法律的学习变得立体可触,让法律思维变得更加缜密。现代法学教育还须是各相关学科的综合教育(即不但要从传统的规则角度学习法律,而且要从社会其他制度的角度来学习法律;法学教育不但要将法律当做规范体系进行传授,更要研究法律背后的社会结构与社会发展,并通过这种学习来完善法律的职能,实现社会正义),必须立足于吸取法学以外各个学科的成果以丰富和培养法律思维(即实现法律的“非法律化”)[10]通过多个视角去认识法律,触摸法律,才会最大可能地感知其温度,欣赏其美感。

(三)传递法律知识的“微”特色

习惯是知识掌握的重要载体,同时也是价值培养的重要渠道。很多时候,当代的法科生最缺乏的并不是法律专业知识,而是一个正确坚定的价值取向。公安院校中法科生接触社会负能量的概率比一般院校的法学专业大,但同时也意味着改善公安院校法科生价值观念的几率也更大。我国的法学教育应该具有三个层面的价值关怀。法学教育的初级价值关怀是培养法律实践者;法学教育的中级价值关怀是培养权利的守护者;法学教育的终极价值关怀是培养法律文化的弘扬者。[11]利用使用微信微博等网络社交的习惯来推送的内容中应该传递出综合的价值关怀,让学生在不知不觉中感知并记住法律的温度。法律应该有一群内心坚定、目光清澈、意气风发的拥护者,而不是满脸疲惫的实践者。人文情怀和科学精神的关注,可以成为拥护者源源不断的动力。秉持公平和正义应该是法律职业者一生的追求。这只有经过专门而系统的法律专业学习才能建立和形成。[12]课堂教育时间的有限性和片段性,可能无法达到系统训练的要求,辅助以微信等网络平台,可以将碎片化的日常时间加以有效利用,最大程度地完成专门训练的需求。通过微信微博等社交平台建立起师生之间的情谊,在亦师亦友的情境下,可以使得传递和渲染法律信仰更具有影响力和生命力。公安院校的法学微课堂可以充分利用公安其他专业的实践经验,将实践中关于法律的应用以及关于公正的实践通过统一的网络社交平台加以编辑和传递,逐步重建法科生的法律信仰。法律在一个国家中不可替代的地位决定了法律人任重而道远的使命。我们应当正视公安院校中法学教育的弊端,更应该看到各界人士不断摸索及努力背后蕴含的希望。我国法学教育界早已开始法学教育方法的探索改进,无论是理论传授为主的讲座式的传统教学法,还是以案例分析讨论形式出现的案例教学法,以理解程序为主的模拟法庭教学法,以及师傅带徒弟式的学徒式实习法学,这种探索与多样化教学方法的运用,对法学教育的改革起到了有利的推动作用。[13]法律终究是来源于生活,归于生活,最佳的学习法律方式离不开生活习惯中的学习。对于公安院校法科生的教育,应该充分结合其特有的学习生活习惯,充分发挥公安院校的警务实践优势,充分利用网络的特有价值,让知识搭上网络传递的快车从而达到最大效用的传播,使法学课堂不拘泥于教室讲台之上,才更有可能弥补公安院校法学教育的劣势,进而提升公安院校的教学质量。

[参考文献]

[1]张一川,钱扬义.国内外“微课”资源建设与应用进展[J].远程教育杂志,2013.6.

[2]霍宪丹.再论法律职业共同体与法律人才培养共同体的互适与共生[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07.

[3]张桂霞.公安院校法学教育的困境和思考[J].教育与职业,2008,3:67.

[4]武喜春.谈西方“以学生为中心”教育思想[J].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3.4.

[5]甄贞主编.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6]周作宇,周延勇.大学生就读经验:评价高等教育质量的一个新视角[J].大学-研究与评价,2007.

[7]周作宇,周延勇.大学生就读经验:评价高等教育质量的一个新视角[J].大学-研究与评价,2007.

[8]周莹.“微时代”大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微教学”模式构建[J].教育与职业,2015.

[9]徐冉.微时代,微教学——今天你微课了吗?

[10]霍宪丹.再论法律职业共同体与法律人才培养共同体的互适与共生[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07(4).

[11]催令之,彭中礼.论法学教育的价值关怀[J].当代教育论坛,2006.

[12]催令之,彭中礼.论法学教育的价值关怀[J].当代教育论坛,2006.

[13]甄贞主编.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作者简介:邱珊珊,女,江苏徐州人,汉族,江苏警官学院法律系2013级法学,课题主持人;指导老师:沈慧章,男,汉族,江苏警官学院调研员、教授、警务实战高级教官;刘莉,女,汉族,江苏警官学院主任科员,讲师;项目组成成员:邱珊珊,郑梦婷,王佳誉,丁文怡,王明月。

中图分类号:D90-4;D631.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0-002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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