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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相关问题分析

2016-02-04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四川成都610071

山西青年 2016年6期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完善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四川 成都 610071



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相关问题分析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四川成都610071

摘要:当前,网络交易频繁,特别是在网络游戏等领域出现许多具有“货币”性质的“财产”,而在刑法领域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各类处罚结果不一而足。对该问题进行研究,具有解决现实纠纷、保护公民合法虚拟财产等意义。本文欲通过对我国当前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现状分析,认为可采取责任认定、立法保护、构建虚拟财产交易规则等措施进行完善。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现实纠纷;完善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与特征

网络虚拟财产在一般民法意义上属于财产的范畴,也是能够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虚拟财产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虚拟财产,指具有现实交易价值的虚拟物品,只包含那些网络用户通过支付费用获取的、并可以在特定交易市场中交易,及可能获取现实财产的一种虚拟物品。”而广义的虚拟财产,指网络用户在运营商所虚构的虚拟空间内进行行为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客体。

由于虚拟财产依赖网络而存在,且拥有独立于现实财产的价值属性,因此,虚拟财产通常拥有以下几个特点:1、依赖虚拟网络而存在。虚拟财产只能存在于网络虚拟空间之中,不能单独存在,这正是虚拟财产与现实财产的根本区别。2、以虚拟数据为根据来模拟事物。虚拟财产从本质上来讲就是一组虚拟数据,它通过网络环境来模拟成其他事物,但不管是模拟成文字、图形还是人物,都必须具有可视性。但它只是人们通过想象产生的,现实世界中并不存在与这种事物相一一对应的对象。3、具有排他性。虚拟财产在属性上应当与其他一般意义上的财产相区别,例如,电子货币是由现金所兑换成的一种电子数据,它同现金一样可以用来清偿债务及流通,而且有风险小、交易简便等优点,但电子货币只是现实财产在网络上的另一种体现而已,并不具独立价值属性,若无现实财产做依据,电子货币就无任何意义。4、可以被独立占有。虽然虚拟网络空间是无限的,但这些虚拟数据和信息却可以单独的保存在某些固定的计算机或主机之中,被他人独立占有,这正是虚拟财产具有财产性的根本条件。从而我们可以这样确定虚拟财产的概念,所谓虚拟财产应当是指在虚拟网络空间内,以虚拟数据为根源来模拟事物,然后以数据的形式保存在特定的计算机或主机之中的,可以被他人独立占有的一种信息资源,它包含有网络游戏账号、电子邮件等一切网络信息资源。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现状

在我国,司法机关对侵犯虚拟财产行为的主要处理方式通常为以下几种:

第一,不受理。由于国内没有法律对虚拟财产的所有权进行明文规定,所以即使有确切证据,也无法律依据对其进行保护。如浙江省某QQ音速玩家价值6000多元的帐号被盗,玩家提供确切的盗号者交易记录及信息,公安局依然以虚拟财产不受法律保护为由拒绝受理该案件。

第二,根据刑法有关计算机犯罪的规定进行处罚。2007年王华雇用编程高手龙斌,利用木马程序入侵“征途”等网络游戏案件,2009年3月,检察院以“破坏计算机系统罪”对王华等人提起公诉,经过法院审判后,被认定为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三,以盗窃罪进行处罚。2005年一月,于海斌在第三方游戏交易网站利用他人身份信息资料,通过第三方游戏交易网站公开寄售其非法获取的游戏账号及虚拟物品。检察院将其定性为盗窃罪,以盗窃罪对于海斌提起公诉。本案成为广东省首例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案件,以盗窃罪起诉并以盗窃罪判决在全国也是尚属首例。在法律适用、数额认定等方面均开创全国先河。

第四,以抢劫罪进行处罚。孙洋、李勇通过威胁、殴打方式迫使他人将游戏币和游戏装备转让给自己的案子,沈阳法院认为,Q币、游戏币和游戏装备是网络虚拟财产,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虚拟财产的合法地位给予确定,但虚拟财产的获得是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和金钱的,虚拟财产完全具备了财产的一般属性,因此应当纳入刑法保护范围。本案中的4名被告人以暴力手段抢劫虚拟财产,已经构成抢劫罪,鉴于4名被告人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主动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故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虚拟财产纠纷的成因和处理,可以说,虚拟财产与真实财产的属性并没有显著差异。随着虚拟市场的发展和扩张,虚拟财产在现实世界中体现出了新的特点,这也是虚拟财产也应纳入我国法律规范调整范围的直接原因。

三、建立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机制

(一)建立独立的虚拟网络行政机关

在我国,网络游戏的出版审批由新闻出版总署管理,而网络游戏的监管则由文化部、公安网监等部门负责。由于部门不同,责任不同,当游戏玩家遭受侵害,特别是当游戏服务商侵害玩家利益时,玩家有种不知向何方寻求帮助的迷惑感。正是由于这种无处求助,使得玩家对侵犯虚拟财产行为变得麻木,使非法分子猖獗,使游戏运营商无法无天。若建立相应的独立管理机构,对网络游戏全权处理,则可以有效的解决网络虚拟财产的管理问题。

(二)制定虚拟网络交易规则

我国的网络游戏交易平台多数为一些私人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如5173游戏交易平台。这种第三方交易平台并无任何交易双方的信息,也不对此类交易做任何担保。而由于网络交易的特殊性,交易双方并无法判断对方的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资源、信用等,也无法鉴别和判断虚拟交易或正在交易或已交易之虚拟物品来源、权属、真伪、性能、规格、质量、数量等权利属性、自然属性及其他各种状况。因此交易双方容易需要承担各项风险,容易产生大量纠纷。且由于第三方甚至第四方的参与,此类纠纷更加难以解决。笔者认为,制定虚拟网络交易规则,创建官方的、正式的、完善的网络交易平台,制定合理的虚拟财产价值评估体系,有利于从根源上解决网络交易纠纷。

(三)加强开发商责任

由上可知,网络虚拟财产产生并储存运营商的服务器之中,玩家创建游戏角色的过程中需要与运营商签订服务协议。按照协议规定,运营

商将游戏程序的最终解释权留给自己,这样做是极不公正的对于玩家,同时也违反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玩家由于非自身原因虚拟财产遭受损失时,向运营商索赔时,运营商总能巧妙的规避自身责任。笔者认为,玩家在创建游戏帐号时应当仔细阅读有可能对自己产生不利后果的法规。政府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部门规章对游戏运营商的权利和义务做出明确规定,避免其滥用权力侵害玩家利益。

(四)独立立法

针对网络发展的特点,虚拟财产的单独立法势在必行。当前虚拟财富的市场规模已达数百亿,规模巨大。关于虚拟财产的保护大多分散于不同的法律规范之中,没有同一的标准,各个条款之间也存在冲突,对于类似案件处理的方式也不一而同,因此有必要对虚拟财产的保护制定统一的标准进行保护,也是对网络环境进行规制的有效手段,能够有效的保护公民的个人财产和社会稳定。这部法律规定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界定网络虚拟财产的范围、主图、客体等内容,规范各主体之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并制定相应的交易及惩罚制度,并且能够适应网络环境多变、发展迅速的特点。

四、结语

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新生事物,因其复杂的属性以及特殊的产生方式,其价值尺度和保护方式都难以确定,并且随着时间发展将会更加复杂,目前只能依赖虚拟财产的性质与相关的法条结合来寻求保护。因此,我国除了应当加强法制管理之外,另外还需要从根源上治理网络游戏市场,培养健康的网络游戏观念,建立完善的司法制度。随着我国法治理念的深入和网民法律意识的提高,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必将得到根治。

[参考文献]

[1]于志刚.间中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

[2]刘慧荣.虚拟财产法律保护体系的构建[M].法律出版社,2008.

[3]陈兴良.刑法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

中图分类号:D924.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049-(2016)06-0081-02

作者简介:司亚文*司亚文(1992-),男,汉族,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金融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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