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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电子商务立体化立法模式研究

2016-02-04烟台大学山东烟台264000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山东威海264209

山西青年 2016年6期
关键词:立法现状立法模式农村电子商务

1.烟台大学,山东 烟台 264000;2.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山东 威海 264209



我国农村电子商务立体化立法模式研究

1.烟台大学,山东烟台264000;2.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山东威海264209

摘要:我国农村电子商务具有特殊性和多样性,但现阶段尚处于立法空白阶段。通过对我国农村电子商务立法现状的分析,发现现有的指导性文件存在层次低、分散、不协调和实用性差等弊端。提出注重系统化与先进性、以电子商务法为主体、以其他部门法为辅助,兼顾地方特色法规的立体化立法模式,对深化农村改革、推动农村电子商务有序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农村电子商务;立法现状;立体化;立法模式

自2013年中央1号文件首次提出鼓励发展农民网店以来,连续4年的中央1号文件都提出发展农村电子商务。推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对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有特殊意义。我国农村人口众多,基础建设差,人才短缺,生产效率受生产力水平的限制明显;加之旱涝病虫灾害、市场价格变动等,多种因素导致农民的收入微薄且不稳定。除东南沿海地区外,很多农村至今都未达到小康水平。农村电子商务不仅能借助互联网技术降低农业生产各个环节的生产成本,提高农业生产效率,还有利于发展区域特色产业,扩大第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从而将大大提高农民的收入,提高农村建设,同时归深化农村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农村电子商务立法的必要性及立法现状

加快我国农村电子商务立法对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具有突出作用。首先,城市电子商务发展趋于饱和,而农村电子商务正处于政策的红利期,完善农村电子商务立法,有利于鼓励和吸引电商龙头进军农村市场。我国三大电商巨头早已将发展目标规划到农村电子商务市场。阿里巴巴进入农村市场较早,从2003年的“淘宝村”开始,到2014年的“千县万村计划”、2015年的“智慧农村”,再到2016年与发改委合作,阿里巴巴的农村电商战略一步步升级。①京东将建立县级服务中心和京东帮服务店作为进军农村电商的核心战略。②苏宁易购与地方农科院和地方政府建立合作,通过建立直营服务站拓展农村电子商务市场,带动农村扶贫、脱贫。其次,加快农村电子商务立法有利于深化农村改革,保障电商企业、农民及消费者权益。通过立法能够敦促农村基层设施建设,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能够以健全的法律制度保障农民在农业生产和销售中的权益,防止电商企业的不合理开发和采购;能够将现代化的营销理念和售后服务理念带进农村,提高农民的整体素质和技术水平等。最后,农村电子商务是建设农村现代化、信息化的重要手段,基于农村市场的特殊性,需要立法予以综合、全面的协调和引导,从而打破地区封闭和区域保护,引导农业生产走向市场化和集约化。③

但目前,我国农村电子商务立法处于空白阶段。我国现有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主要涉及电子商务的边缘问题。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及《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2013年12月,全国人大财经委全体会议决定启动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并对立法的指导思想、原则及主要内容等做了明确说明,力争在2016年6月完成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而关于农村电子商务的立法尚且空白。最新规定只有近四年的中央1号文件及2015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

二、我国农村电子商务的立法中的问题分析

我国目前农村电子商务法律体系不健全,仅就先行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来看,农村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存在诸多问题。

(一)层次低

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农村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现有的文件大多为政府部门的指导意见和解决方案,例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及多个中央1号文件。这些文件的显著特点是:关注农村电子商务的某一方面,不全面、不系统;往往是政策性指引,缺乏明确的实施措施,不详细、不具体。

(二)分散且不协调

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涉及到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农业生产资料的采购、使用和运输等多个环节。关于各个环节的法律法规分散于我国各部门法中。例如,《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合同法、税法等。这些各部门法中的农村电子商务法律条文存在很多弊端。首先,主要规定或调整农村电子商务的某一方面,缺乏全局性;其次,查阅和运用不方便,在解决问题时需要翻阅多个部门法,影响使用效率和应用性。最后,具有滞后性和缺乏系统性,共性内容缺乏统一规定,导致多个法律条文之间存在冲突,或法律条文与实践情况存在断层。

(三)实用性差

中央政府的指导文件具有宏观指导意义,各地方政府的规章条例受技术水平的影响,存在不科学现象;各地区文件存在差异,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存在适用性问题;此外,对农村电子商务的质量监管、信用评价及售后保障等方面缺乏规范,导致很多文件不能解决实际问题,缺乏现实实用价值。

三、构建我国农村电子商务立体化立法模式

鉴于我国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美好前景和立法空白,提出我国农村电子商务“立体化”立法模式。所谓“立体化”立法模式是指,以电子商务法为主体,以其他部门法为辅助,兼顾地方特色法规的系统化立法模式。“立体化”立法模式的主要依据在于:农村电子商务的发展具有特殊性,很多机制突破传统电子商务的法律理念;仅依靠现有的法规和规章不足以调整现代化的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新常态;提升法律等级和层次,消除各部门法对农村电子商务规定之间的矛盾具有迫切性。

(一)以电子商务法为主体

电子商务法即将完成草案工作,该法是规范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最新、最全面、最系统的法律,其中农村电子商务是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因此,电子商务法是农村电子商务法的上位法,能够为农村电子商务立法提供立法依据和立法原则,保证农村电子商务立法的大方向,避免上下位法律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二)以部门法为辅助

将分散于各部门法中的,涉及农村电子商务各环节、各阶段的法律法规中的具体法律条文进行归集、整理,根据农村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进行调整。法律条文分散、层级不高是导致实践中依法解决纠纷效果不明显、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出现障碍的最主要原因。以部门法为辅助,不但能增强我国法律统一性,还能提高法律应用性,实现效率与价值的统一。

(三)兼顾地方法规

农村电子商务立法必须注重统一性与特殊性相结合。我国地大物博,各省、各地区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存在差异,各地方法规、规章之间必然存在区别。为了促进农村电子商务的健康、快速发展,实现农村电子商务的多样化,农村电子商务立法一方面应当借鉴各地方法规的优势和经验,完善法律体系;另一方面,应当授予各地方政府制定适合当地农村发展特色的制度,并将地方特色法规纳入法律保障的体系之内。

(四)注重系统化和先进性

立法的稳定性要求农村电子商务立法注重体系性和先进性。农村电子商务的发展环节多、主体广、基础差,要求立法能够涵盖生产资料的采购和使用,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农产品质量的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及纠纷解决机制,农产品交易安全和税收优惠等诸多方面。此外,借鉴国外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经验,对具有潜在性的法律问题予以规定,能够对冲立法的滞后性,使农村电子商务法更具先进性和现代意义。

发展农村电子商务是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村发展现状、促进我国农业经济发展的重要方式。通过“立体化”农村电子商务的立法是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和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现状而探讨的立法模式,对促进和保障我国农村电子商务的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注释]

①《阿里、京东农村电商PK进入新回合,这次阿里拉来了发改委》.商界招商网:http://event.sj998.com/ruigongsi/486463.shtml,2016-3-12.

②《京东农村电商模式:县级服务中心和京东帮服务》.海商网:http://www.hishop.com.cn/ecschool/wsft/show_19019.html,2016-3-12.

③张喜才.电子商务进农村的现状、问题及对策[J].农业经济与管理,2015(31).

[参考文献]

[1]郭海霞,韩学平.论我国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保护[J].前沿,2010,17:64-66.

[2]张喜才.电子商务进农村的现状、问题及对策[J].农业经济与管理,2015,03:71-80.

[3]左丽敏.农产品电子商务法律保障机制的探究[J].山西农经,2015,10:10-12.

中图分类号:F323.3;F72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049-(2016)06-0078-02

作者简介:邹小峪1*邹小峪(1991-),女,汉族,山东烟台人,烟台大学法律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李泽秀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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