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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死刑存废问题的分析

2016-02-03刘田田

法制博览 2016年15期
关键词:死刑

刘田田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关于我国死刑存废问题的分析

刘田田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摘要:继刑法修正案(八)减少13个、保留55个死刑罪名之后,经历三次审议,刑法修正案(九)再减少9个死刑罪名。废除死刑已成为国际性潮流,中国的国情是否适合废除死刑以及在不能即刻实现废除死刑的的情况下我国的死刑改革将如何进行?本文从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社会现状以及死刑本身的特点来分析我国的死刑制度,从而对我国死刑的改革发展问题提出几点粗浅的建议。

关键词:死刑;生命刑;非暴力犯罪

一、我国死刑的现状

(一)死刑存废之争

目前中国关于死刑存废的主流观点大致有三类:死刑限制论、死刑即时废止论,死刑有限存在论三种。

1.死刑限制论

该论由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胡云腾教授于20世纪90年代提出。死刑限制论是指,在死刑废除成为国际趋势的大环境下,我们应当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在暂且保留死刑的基础上,限制和逐步减少死刑,最终实现废除死刑目的的一种观点。

2.死刑即时废止论

死刑即时废止论,是指越过逐步限制死刑使用范围的步骤,直接、全面废除死刑的学术观点。该观点最先由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邱兴隆于2000年在演讲《死刑的德行》一文中提出的。

3.死刑有限存在论

死刑有限存在论是指,肯定死刑使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在此基础上,对死刑的适用罪名、适用范围加以限制,防止死刑泛滥的一种学术观点。提出该观点的谢望原教授认为,“死刑的发展趋势似乎是朝着废除死刑的方向发展的,但这种趋势并不是明朗的。考虑到刑罚的功能、人类感情需求以及解决社会矛盾等方面的因素,目前的中国不能够完全废除死刑。”

(二)我国现行的死刑政策

保留死刑,限制减刑,少杀,慎杀是我国传统的死刑政策。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9个死刑罪名。刑法修正案(八)、(九)相继大量地废除死刑,这一举措让我国死刑政策的走向明朗起来,也使保护人权的思想在立法中得到了更好的体现。

二、废除死刑是刑法立法的必然趋势

(一)死刑的野蛮与当今社会的文明背道而驰

马克思认为,“死刑是古代以血还血同态复仇习惯的表现。”死刑诞生于原始复仇社会,带着浓重的野蛮气息,这与现代文明社会是极其不协调的,是有悖于社会的进化的。中国刑法学会会长赵秉法教授也明确表示,死刑通过消灭肉体的方式来消除人内心的罪恶,其实是将结束生命作为刑罚目的的实现手段,而改造犯罪人的观念却被悬置起来。

(二)死刑的不可逆性使其一旦造成冤假错案,后果严重

死刑一旦被执行,想要恢复到执行前的状态是绝对不可能的,这来源于生命的不可逆性,生命一旦失去便意味着永远失去。它不像财产刑一样可以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自由刑可以通过恢复自由、国家给予赔偿等方法来弥补和挽回,无辜被剥夺生命带给被害人及其家属的伤害,是任何补偿都无法抚平的,也是毫无意义的。

(三)死刑的威慑作用成效甚微

贝卡里亚认为,对于确信犯而言,他们对理想和信念的确信,会远远超越对死刑的恐惧;对于激情犯,犯罪通常是在情绪极端激动,理智全无的状态下进行的。对于惯犯和职业犯,因为他们有着丰富的作案经验,对法律的制裁又抱有侥幸心理,所以,除了令这些犯罪人想方设法提升犯罪技巧之外,死刑的设立对于他们其实并没有太多的意义。

三、在改革中废除死刑制度

(一)以废除老年犯罪人死刑为突破口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这条新的规定似乎为老年人犯罪能否免死的争议提供了立法依据。由于老年犯罪人自身条件决定了其犯罪后再次犯罪的可能性是很小的,对社会的危害更是有限。因此,无论是从法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出发,还是从我国传统的尊老敬老的民族文化心理出发,废除老年犯罪人死刑都是合乎情理,且易于被大众接受的。

(二)进一步废除非暴力犯罪的死刑适用

非暴力犯罪主要是谋财的行为,它主要的现实危害是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合理的资源配置,而非剥夺生命。如果将消灭生命的极刑适用于非暴力罪行,实际上就是把合法杀人等同于非法牟利。在和谐成为当今社会主旋律的今天,对非暴力犯罪施以死刑导致了罪与行的严重失衡,其正当性就更加无从谈起了。

(三)延长生命刑来逐步取代死刑的适用

延长生命刑来取代死刑的适用不仅是可行的,而且是人道的,是更加公平正义的。首先,长期监禁带给犯罪人的恐惧和惩罚是不比死刑小的;其次,保留罪犯的生命是尊重生命、尊重人权的体现,而且,这种方法也给了犯罪人洗心革面、重新做人的机会。最后不容忽视的一点,通过延长生命刑来减少甚至取代部分死刑适用的办法,能够有效预防、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因此,我认为将其作为死刑改革的一个举措是现实可行且大有裨益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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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赵蕾.老年人免死为何进一步退半步[J].法治日报,2011(2).

[3][英]边沁著,时殷弘译.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

[4]肖小芳.道德与法律——哈特、德沃金与哈贝马斯对法律正当性的三种论证模式[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11.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5-0229-01

作者简介:刘田田(1991-),女,河南许昌人,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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