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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死刑司法控制

2016-07-20杨代英

2016年24期
关键词:宽严相济死刑

杨代英

摘要: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九项罪名的死刑,较好遵循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然而,在此刑事政策视野下谈论死刑的出路,还需注意诸多问题。

关键词:宽严相济;死刑;司法控制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指根据司法实践中各种不同的实际情况,灵活运用从宽和从严两种手段,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和感化大多数,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当前我国法律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础上,作了很多发展和突破,尤其是近年来的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正案(九),废除了多项罪名的死刑,但仍然保留了一部分的死刑罪名,就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完美诠释。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理解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仅继承和发扬了承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而且对“严打”政策进行了警醒与反思,并结合我国社会发展的基本形势,借鉴西方两极化形势政策,形成一项新的基本形势政策。而对于这项刑事政策的理解,首先必须回归到其语义环境上来。

(一)“宽”的内涵

陈兴良教授认为,“宽”有宽大、宽缓和宽容之意,①据我们普通大众的理解,“宽”即为宽缓和宽容,对于犯罪分子来讲,“宽”就是对其处罚更加宽松和轻缓。这就意味着对轻微犯罪予以更轻的刑罚或者非刑罚方式的处理。换句话说,某行为已经确定构成犯罪、并且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可以对其规定较轻的刑罚量,或者在量刑时要从轻量定,适用更轻的刑罚或者非刑罚方法,或者在刑罚的执行上,以一种更加轻缓、开放的方式执行刑罚。②

严格来讲,,从宽应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定罪上的从宽、量刑上的从宽和适用刑罚上的从宽。如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就是对于定罪的从宽规定;刑法第27条的规定,就是对于量刑的从宽规定。而对于轻微刑事犯罪推行社区矫正制度,则是适用刑罚处罚上的从宽规定。

(二)“严”的内涵

对于罪行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判处重刑或死刑的,要坚决地判处重刑或死刑;对于社会危害大或者具有法定、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要依法从严惩处——这就是“从严”的含义。在司法活动中严格遵循“从严”规定,能有效震慑犯罪分子和社会不稳定分子,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对严重刑事犯罪依法予以严惩,是党和国家一贯的刑事政策。在努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道路上,严重的刑事犯罪依然时时向我们发出挑战。由此,只有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才能实现对犯罪迅猛增长态势的有效遏制,也才能最大限度地排除社会不安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从而为生产力发展和经济建设创造有力的社会环境。因此,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严”的方面,在很大程度上就体现为对若干严重刑事犯罪要进行严厉惩治,突出重点,集中打击。

(三)“相济”的内涵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相济”,主要是指在各类犯罪依法处罚时,要善于综合运用宽和严两种手段,对不同的犯罪和犯罪分子区别对待,做到严中有宽、宽以济严;宽中有严、严以济宽。

由此可知,“相济”才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点。宽严“相济”就是说对于犯罪要兼顾宽和严,寻找平衡点,不能过于宽大,也不能过于严厉,更不能时宽时严,宽严失当。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其重点在于对“相济”的把握。只有同时把握“严中有宽、宽以济严”和“宽中有严、严以济宽 ”这两个方面,才是对“相济”的全面理解,才能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实质有彻底领悟,进而真正发挥这一政策在实践中的功效和威力。

二、刑法修正案(九)对于死刑的修改

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减少了13个死刑罪名,保留了55个死刑罪名;2015年11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又进一步废除了9个死刑罪名,并修改了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这意味着,之前备受诟病的绑架致人死亡的绝对死刑被打破了,同时也解决了16至18周岁的人犯绑架罪并且致人死亡不能判死刑与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的冲突。至此,死刑罪名仅剩下46个。

任何关于死刑的讨论,都不能回避的问题是:死刑是否正当,死刑是否有用。此次刑法修正案(九)废除的死刑罪名多数为经济犯罪,这也遵循了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经济犯罪不适用死刑”的原则。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正案(九)所废除的死刑罪名,大多都是实践中很少用到的罪名,对待这一类犯罪,当宽则宽;而大多侵害人身、民主权利的犯罪,仍旧保留了死刑,对待这一类犯罪,当严则严。这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完美诠释。

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的死刑司法控制

早在两百多年前,贝卡利亚就主张废除死刑,同时提出以终身苦役刑作为替代刑。当今世界,虽然死刑废止伦的呼声在高涨,废除死刑的国家也越来越多,但就我国现阶段的国情而言,面对社会转型期犯罪总量一直在高位徘徊、犯罪危害的深度也在不断加深的现实,在可以预想的将来,尚难以从立法上完全废止死刑。着眼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精神,当前在死刑适用的司法控制方面应着力解决好以下问题:

(一) 强化和谐司法理念

普通民众要理性认识死刑的威慑功能,司法工作者要理性对待民意,克服民愤对限制死刑的阻碍。全社会人员都科学看待死刑,忠诚于法律和事实,相信司法工作者会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尊重和保障人权,尤其是生命权,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促进法治社会的和谐。

(二) 严格控制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精神看,“严”意味着适用较重的刑种、较长的刑期或较严厉的执行方式。而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当然只能针对最严重的犯罪适用。

(三) 严守死刑适用的正当程序

不仅在罪犯的实体处理上,而且在诉讼程序的适用上,都要体现宽严相济的要求。程序正义是保障实体公正的必要机制。违反正当程序,不仅无法实现实体公正的目标,正义价值也无法得到保障。。

现行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体现了我们党和国家以人为本的治国理念,也是刑法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实施的体现,还是为创建和谐社会而进行刑事政策调整的表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逐渐落实,死刑适用的司法控制已有了更坚实的政治基础和制度保障。对于死刑的未来之路,无论是继续保留还是完全废除,只有始终坚持宽严相济,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国的法治之路会越建越好。(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

注解:

①陈兴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个学者的解读》,载《中国刑事政策报告》,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4页。

②张亚平:《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方略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1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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