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中国死刑制度改革
2016-11-25杨斌
杨斌
摘 要:世界范围内,死刑废除已经成为大势所趋,我国立法一直寻求通过修正案形式不断取消或者限制死刑,特别是2007年最高法院统一行使死刑复核制度。《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九)》陆续颁布实施后,死刑罪名已不足50个。可见,中国的法治在进步,力求做到与世界接轨,探索出中国特色的法治改革模式,彻底贯彻我国“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
关键词:现有制度;死刑;制度改革
一、中国现有死刑制度
(一)立法缺陷
第一,我国目前刑法典中,死刑条款较多,而且分布十分广泛。刑法分则明确规定的犯罪中除渎职罪外,其它类犯罪均规定了死刑罪名。第二,某些死刑罪名在具体实践中,极少适用。例如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传授犯罪方法罪,危害国家安全罪中除了武装叛乱、暴乱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以外的死刑罪名都极少适用。第三,死刑适用标准模糊,明文规定并不详尽,具体操作也不完善,导致死刑在具体适用时自由度过于宽泛。具体表现为:法定刑幅度过大。我国刑法规定的适用死刑的罪名的法定刑跨度比较大,法官在审判量刑时较难适用,极易出现自由裁量实用过度的情况。如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下至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上至死刑,刑罚跨度过大。由于刑法未明确规定如何根据个案具体情节在法定刑范围内选择何种刑罚是符合“罪刑法定”的刑法指导思想,导致死刑的适用标准并不统一,并且伴随着任意性,极易产生同案不同判的尴尬情形。
(二)实践中的难题
在中国传统文化观念中,人被视为“天地之性最贵者”,不仅有“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和“矜幼、恤老、哀弱”的思想,死刑程序上的“三复奏”“五复奏”等严格限制,也曾经有不少明德慎罚的良好时代(如汉初废除肉刑与相坐之法,唐太宗李世民的轻刑慎刑思想),但是这些来自本土的传统资源难以成为当代中国法治思想改革的根本动力,因为他们仅仅是封建帝王们一时兴起的恩赐,难以改变传统根深蒂固的报应观念和重刑思想的束缚。
在社会转型关键时期,现阶段由于各种社会矛盾凸显,在刑事法治领域频发经济犯罪、职务犯罪以及恶性侵犯人身权利等的犯罪,严厉惩治犯罪刻不容缓,既可以缓解社会矛盾、增加民众的信任度,又可以使得民众对于惩治犯罪的愿望得以实现,无独有偶该几类犯罪恰好是死刑适用的重灾区,就会使死刑改革道路更加崎岖。
民意是影响废止死刑立法,乃至法治改革的重要因素,而民意又是社会中大多数成员对公共事务所持有的共同感情和行为倾向。受中国传统文化影响,民众信奉“杀人者偿命”,这种对于正义质朴的追求和对于生命无尚的尊重以及对于“恶”的严惩本身并无可厚非,百姓的情绪在死刑改革乃至中国法治进步中都有重要影响,主要表现:第一,在死刑案件的判决中,媒体、网络等社会舆论监督工具民众过度使用,往往在法院判决时,判决的社会接受度是法院首选,其次才追求正义与公平;第二,死刑制度改革具体操作中,来自民众呼声仍旧是最艰巨的屏障,纵使死刑废除已然是大势所趋,但仍具需要处理好民众情感和法治进步之间的沟壑。
二、关于死刑废除的自我设想
(一)分阶段逐步废除死刑
事物有其产生、发展、灭亡的自身规律,其发展只能顺应规律而不能跨越发展。死刑属于刑罚亦是如此。死刑,经历了历史的洗礼,从旧时代民众报复心理的萌生到频繁使用乃至滥用,再到如今强调尊重保障人权的废止浪潮,反映了死刑制度的发展轨迹。未来,总会出现一种更加合理的刑罚来代替死刑,这是可以预见的。我国的国情决定目前尚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死刑还将在一段时间内继续存在并发挥一定的作用。但是,从总的趋势看,废除死刑仅仅是时间问题,在将来条件成熟时,死刑必然会退出历史舞台,从保留、限制到废除死刑是我国刑罚改革的必然走向。面对死刑,我们今天最为理性的选择就是进一步限制死刑的适用,直至最终废除死刑。
(二)借鉴国际经验
可以在适当的时候引入终身监禁制度。就目前情况而言,终身监禁制度可以满足我国的刑法改革总体要求,既能控制死刑制度的适用,又能保障犯罪人的生命,避免适用死刑带来的消极影响。如果我国引入终身监禁制度,并与减刑、假释等配套制度结合使用,完全符合国际刑罚发展趋势,也彰显中国人道主义的立法宗旨。毕竟通过一个较长的期限,给犯罪人留了一线生机。而对于一般预防犯罪而言,死刑制度是通过剥夺生命的残酷方式震慑潜在的犯罪分子,终身监禁制度则是通过剥夺终身自由的方式威慑潜在的犯罪分子,在此功能上两者可以完全代替。对于特殊预防犯罪而言,死刑的确可以有效的防止犯罪人再次犯罪,但是终身监禁将犯罪人与世隔绝,同样可以有效的防止二次犯罪,不同于死刑,它给予犯罪人充分的时间和场所,彻底悔悟自己所犯罪行,相比之下更为人道,从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看,终身监禁制度完全可以代替死刑制度。并且使法官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充分考虑犯罪人的特殊情况适时给出,使得判决更加人性化。
(三)制度改革是毕经之路
可以考虑制定死刑赦免制度。赦免即国家作为主体对犯罪人应受刑罚的免除、减轻的特殊规定,《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任何被判处死刑的人应有权要求赦免或者减刑。对于一切判处死刑的案件均得给予大赦、特赦或减刑。”此举意味着国家有义务对某些案件给予赦免或者减刑,即使是被判处死刑,同样意味着国家赦免是避免过度使用死刑防止冤案发生的最后堡垒。特赦制度在我国刑法有明文规定,但具体实践中并不使用。纵观世界范围内,死刑的限制和废除是必然趋势,而在这个重视保障人权、严厉要求减少冤假错案、避免错判误判、彻底贯彻慎杀的刑罚政策时代背景下,我国的法治改革之路应朝向适度的死刑赦免制度、完善死缓制度的方向转变,同时给予死刑被告人充分并合理的权益,保障其权利的正当行使,减少乃至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
(四)观念转变是根本
中国传统观念影响是根深蒂固的,作为法官,刑事判决则首要体现公平正义,体现罪刑法定,而绝非是“杀人者偿命”的报复观念。因此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要坚持“少杀、慎杀”的刑法指导思想,并以客观公正的理性思维评判案件,最大可能的还原案件真相,杜绝先入为主的偏颇判决,保证法律的公正。尤其某些案件可能被告人只造成一人死亡,而且案卷中也为体现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并且被告人也极有可能被判处死刑。这就要求法官从自身做起,正确认识死刑的意义,并从观念上转变,坚持严格苛刻的死刑适用条件,当且仅当死刑作为最后的刑罚手段不得不用之时,方才慎重判决。另外,更重要的是必须要坚决排除外界干扰,严格依法办案。
三、结语
我国正在建设的和谐社会,应当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适度适用死刑对保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顺利进行十分重要,也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死刑制度的改革,必须改变迷信死刑、滥用死刑、过分依赖死刑的这些不正常的司法实践 现状,同时在思想观念层面始终要保持谦抑、慎重的态度,坚持“少杀、慎杀”的法治思想。努力改变传统观念中的不良影响,只有这样社会才能培育出法治的大树,公民守法责任的观念才能普遍地生长。(作者单位: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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