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新型诉审关系
2016-02-02郭晓敏
郭晓敏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000
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新型诉审关系
郭晓敏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000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为完善刑事诉讼程序、维护司法公正所作的重要部署,为我国刑事诉讼改革指明了方向。检察机关承担着诉讼职能和诉讼监督职能,应当抓住司法改革和检察改革的有利契机,积极应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所带来的挑战。
一、我国诉审关系存在的问题
(一)重配合、轻制约
检察机关不仅是国家公诉人,还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具有优势的诉讼地位。法院与检察院之间重配合、轻制约的办案思维破坏了法官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应有的中立地位,干扰了法官对案件的自由心证和独立判断。盲目迁就对方的做法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诉审关系失衡,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配合有余、制约不足,不利于案件客观事实的查明,难以真正守护住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
(二)重案卷、轻质证
目前,法官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很大程度上仍然依赖公诉人提交的有关案件事实、证据调查的案卷笔录。多数情况下,公诉人会在庭前把证据收集固定,把证人证言、鉴定人意见等言词证据作为书面意见放在卷宗里,开庭时向法官简单示证即可。这种重案卷、轻质证,重书面审查、轻直接言词的办案思维会导致“案卷中心主义”的泛滥,使庭审趋于形式化,不仅不利于法官查明案件事实,还严重剥夺了当事人应有的诉讼权利,甚至会导致庭审活动丧失其应有的价值。
(三)重庭外、轻庭审
在过去的刑事审判活动中,很多情况下庭审只是走过场。法官通过庭下阅读案卷笔录,形成先入为主的裁判意见。由于庭审时控辩双方很难形成激烈对抗,法官对案件的预判变得尤为重要。对于一些疑难复杂的案件,合议庭需要向审判委员会进行汇报,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并做出最终决定。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有时还可能会通过庭外沟通的方式,协商裁判意见。这种重庭外、轻庭审的办案模式不当地干预了庭审法官对案件裁判的独立性和中立性,妨碍了程序公正和司法公正,审判权很难真正得到独立行使。
二、以“审判为中心”对诉审关系的影响
(一)强化了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的监督
以审判为中心实质是以庭审为中心,庭审将成为审判过程的决定性环节①。以庭审为中心,要求进一步促进庭审实质化,把庭审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关键环节,具体表现在实体和程序两个层面:在实体上,事实证据的调查、定罪量刑的控辩、裁判结果的确定均发生于法庭,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能否成立、证据能否被采信主要由审判机关在庭审环节评价和决定;在程序上,审判机关有权对刑事诉讼活动中涉及的程序性事项进行审查和监督,保护当事人法定的程序性权益。程序正义是对实体正义的保障。
(二)督促检察机关构建更加严密的证据体系
推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其根本目的在于提高审判质量,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公信力,最大限度地减少冤假错案。这在一定程度上督促检察机关更加重视庭前的证据审查工作,更加重视定罪量刑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据链条的完整性,更加重视不法证据的排除和存疑证据的调查核实,更加重视庭审过程中的质证和辩论工作,更好地履行犯罪追诉职能和人权保护职能。
(三)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没有弱化
一方面,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都是国家司法机关,分别履行宪法赋予的刑事指控职能和审判职能,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改革不会弱化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的职能;另一方面,《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以审判为中心强调的是审判对于案件定性的决定作用,但审判阶段的刑事诉讼活动仍然受到检察机关的监督。
三、新型诉审关系下检察机关的应对
(一)重视庭前准备,发挥审前作用
一方面,检察机关应当以审判机关采信证据的标准审查证据,既要重视言词证据,又要重视实物证据,既要重视定罪证据,又要重视量刑证据,既要从微观上保证各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又要从宏观上保证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保证证据指向的犯罪事实是唯一的,且排除合理怀疑。
另一方面,庭前会议制度为庭审活动提供了一个公正的实体审查空间,可以有效提高司法审判效率。检察机关应当切实发挥审前的主导作用,了解辩护人收集的证据情况,就与案件相关的问题提出和交换意见,提前排除非法证据,为正式的庭审活动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重视举证质证,提升公诉能力
一是全面而不偏颇。一方面,在法庭上,公诉人要全面出示证据,既要出示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也要出示证明被告人罪轻或无罪的证据,以体现指控的客观公正性;另一方面,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证据提出的质疑应当全面、及时、准确地进行答辩和回应,对于辩方提出的合法、合理意见,要积极进行采纳,对于辩方的无端挑衅,要依据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辩驳,便于法庭查明案件事实。
二是对抗而不对立。控辩双方的对抗主要体现在举证质证上。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在一定程度上强调直接言词原则,控辩双方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就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和证据认定等问题发表意见,对抗辩论,形成激烈冲突。但是,需要强调的是,控辩双方虽然角色分明,互相对抗,但不是对立的,二者的目的是趋途同归的,均是为了促使法庭查明犯罪事实,维护司法公正。控辩双方只能就定罪量刑进行释法说理,文明理性地对抗,而不能居高临下,甚至伺机报复,得理不饶人。
三是沉着而不慌乱。庭审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面对变化,尤其是遇到证据突袭、被告翻供等突发状况时,公诉人应当保持冷静不慌乱,时刻注意庭审变化,准确把握主体的真实意图,从事实上、法律上、和逻辑上寻求漏洞,从容化解危机。
(三)重视沟通协调,平衡诉审关系
一方面,检察机关在履行指控犯罪职能时要重视与审判机关的沟通协调,维护社会正义。公诉人代表国家出庭履行指控犯罪的职能,依法诉请审判机关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追求公平正义是其根本目标。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进行法庭讯问询问、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等均是围绕揭露犯罪、指控犯罪、证实犯罪而设置的。追诉犯罪是公诉的第一要义②。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检察机关要加强与审判机关的沟通协调。这既是对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有力贯彻,也有利于公诉人及时掌握辩方向审判机关提交的证据情况,为下一步的庭审工作做好准备。
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时要重视与审判机关的沟通协调,促进公正司法。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行使法律监督权,并有权向审判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在法律监督权行使过程中,检察机关要重视与审判机关的沟通协调,讲究方式方法,平衡好诉审关系,切实增强刑事诉讼活动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 注 释 ]
①吴喆.规范司法行为 提升公诉工作品质[N].检察日报,2015-11-13.
②张仲芳.公诉制度与人权保障[J].人民检察,20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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