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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日内瓦公约》下战俘与平民问题的思考

2016-02-02徐艺融

法制博览 2016年34期
关键词:战俘日内瓦平民

徐艺融

安徽师范大学,安徽 芜湖 241000



对《日内瓦公约》下战俘与平民问题的思考

徐艺融

安徽师范大学,安徽 芜湖 241000

一、《日内瓦公约》的概述

《日内瓦公约》集合了在1864年至1949年间各国在瑞士日内瓦缔结的关于保护战争受难者的一系列国际公约。当今的《日内瓦公约》包含了以下四大公约:

(一)《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

即日内瓦第一公约,这一公约旨在保护战争中伤病战士的生命权利,约定交战的双方不得对伤病员进行谋杀、酷刑、不予救治等危害生命的暴行,主张对双方受伤者应进行无差别的人道主义对待,旨在最大程度上挽救更多的生命。

(二)《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

第二公约主要是对1907年海牙公约的一个补充和修订,在第一公约的基础上结合了海战的特殊情况,只运用于舰上部队,为海战士兵的生命权利提供了保障。

(三)《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

第三公约在实战中显得尤为重要,它所针对的对象是被敌国所俘虏的战俘。战争中士兵一旦被俘,生命和尊严都将受到极大的威胁,而这一公约规定敌国应对战俘负责,保护战俘的基本人权并予之应有尊重,不得没收除战争物资外属于战俘的其他物品,不得让战俘从事具有危险性和屈辱性的劳动,当战争停止之后应毫不延迟的立即释放或遣返战俘,且上述这些权利战俘均不得放弃。

(四)《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

此公约主要是对海牙公约的一些补充与扩展,它所保护的是遭受战争波及的平民。大多数平民并未参与高层政治和军事谋略却不可避免地被卷入了战争的漩涡之中,这一公约主要约定了缔约国不得破坏敌国不设防的城镇且禁止杀害、虐待、驱逐敌对国的平民,不得使用体罚与酷刑,要尊重敌国平民的风俗习惯与宗教信仰,在战争中给予无辜的平民尽可能的保障。

二、公约下的战俘与平民

国际条约的缔结仅表明缔约国对条文的承认,然而即便是在签订了条约之后,面对战争的残酷与激烈,怀着对胜利的渴望,优势国又是否能够保持理智与冷静,不被杀戮与野心冲昏头脑,而去实际履行缔结的公约呢?这是值得思考与探讨的问题。

(一)二战中的各国战俘与平民

在1864至1949年间,较为完善的日内瓦四公约还未形成,但一系列保护战俘与平民的条约已在一些缔约国间先后成功签订。1929年的《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可以说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规范各国对待战俘规则的标准法。战俘与平民这些个体本身都不是战争的发起者,而是战争的受害者,所以在国际暴力冲突之下各国应更多地去思考如何给予他们人道主义保护。二战中,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名族精神文化,对战争条约以及战争法有着不同的理解与服从,这在该国对待其战俘中也有不同的体现。

就德国而言,其在二战时期总体上还是秉持了公约精神的,但其在对待西线战俘与东线战俘的实际作法上又有着较大差别。在西线区,德国当权者配合着国际红十字委员会对战俘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保护,西线关押营的战俘生活标准与德国预备役战士的生活标准相同,平均20人一个营房,德国也并未强迫这些战俘从事超体力劳动来榨取他们的劳动力。然而在德国东线,战俘们却有着迥然不同的遭遇。德国人受民族文化影响有着根深蒂固的种族意识,加之纳粹分子的残暴嗜杀,德国东区的战俘和平民生活在水生火热之中。在希特勒的残暴统治之下,东区不仅没有服从第三公约,纳粹分子还对犹太人与苏联战俘进行了惨绝人寰的屠杀,建立了大量的纳粹集中营,以强迫战俘进行超强体力劳动和虐待战俘为乐,1993年的电影《辛德勒名单》中对此也有体现。

二战时期的日本在对待英美战俘和中国战俘上显示出了截然不同的态度。日本虽参与了日内瓦会议,却因其内部军政原因最终未能签署第三公约,但日本又于1930年在对美国的官方回函中间接表明了愿意在对待美国战俘时按照第三公约的条文标准进行。根据现有的英美盟军战俘的口述史料和回忆录记载①,日本曾在我国沈阳建立了英美盟军战俘营,给英美战俘提供面包、米饭、黄油、蔬菜以及水果,周日时发放鸡蛋,圣诞节时会给战俘们供应火鸡。日军还在战俘营中设置了可容纳150人的医院,保障着战俘的健康状况。然而日本又是一个尊强欺弱的国家,在明治维新之后,日本将原本对中国天朝的“敬畏”之情转向了欧洲列强,同时日军受本土武士道文化和军国主义思想的影响,造就了在战争中杀戮的习性,当面对中国的战俘甚至是平民时,日军就展现出了他们嗜杀的一面。令世界震惊的南京大屠杀惨案、梅花惨案以及臭名昭著的731部队对战俘进行的人体实验,都展现了日本这一民族在战争中丧失理智、最不文明的一面。

英国自古延续着欧洲的骑士精神,讲究绅士风范,在战争中亦有所体现,比较典型的一个例子是英国皇家海军与德国俾斯麦战舰的恶战。俾斯麦战舰是德国的一艘王牌战舰,以德国前首相俾斯麦的名字命名,在丹麦海峡战中俾斯麦号击沉了代表英国精神的胡德号战舰,随后英国皇家海军派出舰队于大西洋上围击俾斯麦号并最终将其击沉。此战中同样付出了巨大伤亡代价的英国皇家海军在俾斯麦号沉没时非但没有对其上的德国士兵赶尽杀绝,还主动营救落入海中挣扎的德国士兵,在关键时刻保持了作为人类应有的理性,彰显了人道主义精神。

美国受欧洲影响,崇尚绅士风范,但美国也存在着强烈的种族意识,使得部分士兵有着以侮虐战俘来满足自己优越感的不良心态。1945年间,美国接收了大量投降的德军作为战俘,平均每1万人设置一个露天战俘营,战俘营之间以铁丝网相隔。因露天且无被褥和遮雨棚,德军战俘总要忍受烈日的暴晒与寒风的侵袭。战俘营的日常食物主要是面包、奶酪和肉干等,使得大量战俘因长期缺乏蔬菜和水果患上了疾病,而战俘营中又缺乏医疗设施,疾病的蔓延带走了许多无辜的生命。对此美军不仅禁止德国妇女向铁丝网中投扔食物,还屡次拒绝红十字组织的探视要求,这一状况直到美国遭到国际舆论的强烈谴责后才停止,结束了这些德国战俘的厄运。

二战中,战俘待遇最好的要属中国和加拿大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本就奉行“缴枪不杀”的原则,加之自古受儒道佛三家文化的影响,早在建军时就有不得虐待俘虏的规定,这与《日内瓦公约》中的人道主义精神是不谋而合的。中国给予战俘的生活标准与本土士兵一致,即使是对待所抓获的日军侵略者时,依旧给予了他们人道主义保护。当时延安开办的日本工农学校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日本战俘在这里普及了马克思主义知识,人格尊严和生命权利得到良好保障之余,还提升了精神境界。

加拿大地处北美洲的最北边,由于其地理位置相对远离主要战场,受战争影响相对较小,自然对敌国战俘也就没太多的愤恨仇视之情了。他们善待战俘,为战俘建立了独立的战俘区,给战俘提供食物与水果,并在一定范围内允许战俘的自由。战俘在此得到了良好的对待,以至于在战争结束后遣返战俘时,许多战俘想要定居加拿大。

(二)刚果(金)内战

刚果民主共和国是位于非洲中部的一个国家,1998至2003年间这里发生了一场死亡人数高达500万的内战,成为自二战以来死伤最多的一场战争,也被称为“非洲的第一次世界大战”。

刚果内战虽爆发于该国内,但根据《日内瓦公约》,公约规定的对象不仅包括国家,同时也包括武装力量。诚然,在如此巨大的死亡数目之下,战争受害者除了士兵还包括着该国的无辜平民。内战中,出现了一个特殊的群体——少年兵,他们大部分是战争孤儿,有些甚至未满10岁。在1977年《日内瓦公约》新增的第一议定书中第77条第二款规定了“冲突各方应采取一切可能措施,使十五岁以下的儿童不直接参加敌对行动,特别是不应征募其参加武装部队。冲突各方在征募十五岁以上但不满十八岁的人时,应尽力给予年岁最高的人以优先的考虑。”少年兵的出现不仅违反了规定,更对儿童这个弱小的群体造成了不可磨灭的伤害,而少年兵缺乏战斗力,在残酷的战场上往往充当着“炮灰”的角色,这场平民日死亡量过千的战斗中,死亡成了大部分少年兵的归宿。第一议定书中第77条第三款规定“如果在例外情形下,尽管有第二款的规定,而十五岁以下的儿童直接参加敌对行动,并落于敌方权力下,这类儿童不论是否战俘,均应继续享受本条所给予的保护的利益。”每日大量少年兵和平民的死亡是否在告诉我们,在残酷与功利的战争面前,“守法”其实是一种奢望,在强权与暴力面前,正义的法则似乎显得苍白无力,这些或许才是更多发达、文明国家应该更加关心的。

(三)关于对极端恐怖分子的思考

自2001年的10月7日起,以美国为首的联军对基地组织和塔利班发起了长达13年之久的阿富汗战争。根据《日内瓦公约》的一系列规定,恐怖分子并不在公约的保护范围之内。诚然,恐怖分子的社会危害性是极大的,“人肉炸弹”、“人体盾牌”等破坏力极大的共同毁灭方式令世界震惊,但这与这些恐怖分子的生长环境也是有关的。

阿富汗战争中,加拿大华裔战地记者冯文嘉,于2008年做战地采访时不幸被“塔利班”武装分子所挟持,在地洞中被囚禁了整整28天,在成功获救后写下了《喀布尔的星空》这一回忆录。冯文嘉于其回忆中提及,在这近一个月的囚禁中,她通过与绑匪的每日交流与观察,以一个记者的敏锐观察力开始重新认识了阿富汗这个真实而又荒诞的国度。在这个国家,许多平民都喜欢并骄傲地自称“塔利班”,他们大部分人都生活在战乱中,没有时间接受良好的教育,没有机会阅读有益的书籍,一个初生者的所有行为、习惯、观点都受到周遭人群的影响,他们的生活环境总体上是落后、贫困的,并且他们的民族也未真正觉醒。

面对这样的一个民族,我们最好的做法是对其赶尽杀绝吗?或者一个民族真的可以被赶尽杀绝吗?美军曾在对巴基斯坦恐怖分子的空袭中秉持“宁错勿纵”的作战原则,造成了当地重大伤亡,而事后统计,死伤者中仅有2%的人为恐怖分子,而其余均是平民。《日内瓦公约》虽然不保护恐怖分子,但其宗旨在于人道主义精神,有时文化的传播能够成为更有力的武器,教化的作用可以从根本上影响一个民族。

三、何处是归

针对历史上在《日内瓦公约》之下出现的各种问题,身处和平年代的人们,应努力思考在战争中当强国“杀红眼”时,如何才能将“冲动”这头猛兽重新关入理智的牢笼之中?

(一)培养对国际法的信仰,落实国际法的执行

《日内瓦公约》从根本属性上属于国际法,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一个很大不同之处就在于国际法想要约束的对象更广泛,相应的,规范对象越多,不同的声音也就越多。求同存异是当今各国在达成某一共识时遵循的原则,缔约国在签订国际法之余,往往会对其中的某些条款提出保留意见,所以,国际法在各国中真正的执行程度有多少是有待考究的。

在执行上,国际法不同于国内法,国内法有着统治阶级的武力作为后盾,具有强制性,而国际法更多的时候约束的是一个国家的政府,依靠的是政府的诚信度来保障实施。培养对国际法的信仰,有助于人们从内心去信服这项法律,而这就成为了保障战俘和平民基本人权以及维护世界和平的一个关键所在。

(二)营造民族大环境,发扬人道主义精神

笔者因阅读冯文嘉女士的战地回忆录《喀布尔的星空》而有所启发:一个人必然受到民族这个大环境的影响,民族对于它的人民自始就有潜移默化的引导作用。所以一个民族的精神、文化对于整个民族、甚至这个民族所在的国家都是至关重要的。如果我们能将人道主义精神融入一个民族的发展之中,例如儒家“仁、义、礼、智、信”对中华民族的渗透,使之成为这个民族真诚的信仰,或许能不费一兵一卒的从精神层面解决战争之下战俘与平民的生存问题。

(三)延伸的思考——“斗”不出双赢

自古以来武力征服并不是促进社会繁荣的最有效手段,从农耕时期的部落战争到封建社会的金戈铁蹄,无论是在使用冷兵器的过去还是科技发达的现在,战争给国家和人民带来更多的是灾难与伤痛。试想,战乱年代里,人民的生命都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又如何有更多的机会来发展社会经济呢?所以,“斗”中是出不了双赢的,唯有“和”才是引领人类进步的最有效途径。

在最近中国杭州举办的“G20峰会”上,彭丽媛带领各国第一夫人一同用毛笔写下“和”字,“和”可以说是中国自古至今的精神文化之所在,凝聚了中华民族的最高期盼,也唯有“和”才能真正实现“双赢”、“多赢”,从根本上推动世界发展的进程。

在社会步入文明之际,国与国之间的战争也应该进入文明时代,武装与暴力并非解决问题的最好方式,凶残地对待战俘与敌国平民,也只会招致更强烈的反抗,如何掌握“以理服人”这一问题的解答比其浅显的字面意思要深奥的多。随着科技文化的进步,人类也应变得更加文明起来,人道主义精神就是一种“先进的文明”,一个国家在战争中对待战俘和敌国平民的态度最能体现一个民族的素养与内涵。

四、结语

《日内瓦公约》的具体内容早在1864年至1949年间就已相继确立,它凝聚着人道主义的崇高精神,旨在维护战乱之下伤病、战俘、妇女、儿童、平民的基本权利,给予他们最低程度上的生命保障,是神圣而又崇高的。如何在战争中保持理智和冷静,善待敌国的俘虏和平民,以以德报怨的方式彰显一个民族的人文内涵是值得不断学习与探讨的。在这个文明与相对和平的年代,我们更应积极的将“和”提到世界面前,将对战俘与平民的思考提升至对世界和平问题的思考。

[ 注 释 ]

①王铁军,焦润明.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日军对盟军的战俘政策析论——以沈阳盟军战俘营的日美战俘信息交换为例[J].世界历史(张顺洪主编),2009(5):4-14.

[1]姜波.1949年<日内瓦公约>共同第3条的谈判争论及其启示[J].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15,28(4):72-76.

[2]俞正山.对国际人道法基本原则及其研究的几点看法[J].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10,23(5):87-92.

[3]李若瀚.武装冲突法的新发展:“战后法”法律问题研究[J].时代法学,2012,10(5):91-100.

[4]郑丽.二战后盟国对德国的“非纳粹化”改造[J].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0(5):614-619.

[5]宋新平.惩治战争犯罪法面临的困难与挑战[J].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12,25(3):92-96.

[6]易波;李玮羿.论国际法对战争及武装冲突的制约[J].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2010(6):20-22.

[7]冯文嘉.喀布尔的星空[M].江苏:江苏文艺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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