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斯纳对功利主义改造的得与失
2016-02-01吴益芳
吴益芳
波斯纳对功利主义改造的得与失
吴益芳
波斯纳的法律伦理学主要是财富最大化理论,与其渊源功利主义理论相似。人们极易将财富最大化理论与功利主义混为一谈。由于功利主义被批评为是一种罔顾个人权利和正义的学说,人们理所当然认为波斯纳的财富最大化理论也不外如是。波斯纳拒绝这般池鱼之殃的指责,从理论出发点、核心概念、善理论、量化方式和正当理论五个方面对财富最大化理论和功利主义理论进行区分。波斯纳认为财富最大化理论是比功利主义更优的理论。事实上,财富最大化理论的确不等于功利主义理论。但财富最大化理论与功利主义秉承一样的结果导向,无法避免地面临和功利主义一样的批评。孰优孰劣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波斯纳试图通过比较两种理论建构出伦理学根基的努力也宣告失败。
财富最大化;效率;最大幸福;法伦理学;功利主义
波斯纳建构伦理学基础的方法是秉承功利主义精神,引入经济分析方法,对功利主义①进行实用主义的改造。这种改造对于波斯纳的理论而言有得有失。最大的得益在于,财富最大化理论是站在功利主义肩膀上进行的改造,承继了功利主义的诸多优点。最大的失误在于,财富最大化理论因脱胎于功利主义,遭受到人们实际上针对功利主义的批评,也难以找到自身的伦理学基础。波斯纳为了自圆其说,不得不证明财富最大化理论的独特性和正当性。他选择与功利主义比较来完成这项工作,并试图进一步论证财富最大化理论优于功利主义理论。本文对古典功利主义和波斯纳的财富最大化理论进行考察,将论证财富最大化理论不等于功利主义。财富最大化理论有功利主义无法比拟的优势,却也存在与功利主义同样的致命缺陷。
一、道德直觉抑或经济事实:理论出发点的差异
功利主义思想源于人类趋利避害的自然本能。这一客观事实边沁表述为:“自然已经将人类置于两个至高无上的主人之统治权下,即痛苦与快乐。我们被指示应该做什么与被决定应该做什么,都是单单为了他们的缘故。一方面,正确与错误的标准,……效用的原则承认这个臣服,……任何思想体系若试图质疑他们,将是奇怪而非理性、将陷入黑暗而非光明。”[1](P206)但是,自然事实存在复杂的现实可能性。人们对于苦乐的追逐有时甚至会剥夺他人的快乐和幸福。直接拿自然事实作为理论基础将缺乏批判性思维。因此,在顺应自然事实的基础上,古典功利主义者巧妙地将自身理论聚焦于理应关注人类幸福这一道德直觉,运用总体性的推理方式,自然地导向对最大多数人最大幸福的追求。符合直觉的一个理论往往会令人觉得是更优的选择。功利主义由此找到了理论起点的合理性。
波斯纳财富最大化理论则起源于经济事实。在市场交易当中,每个人都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人在生活目标、欲望的满足上是一个理性最大化者——我们称之为‘自利的’。”[2](P3-4)波斯纳继承经济学当中的理性最大化假定和市场供求均衡假定作为理论逻辑起点。理性最大化假设的一个直接结果是只要额外单位活动的额外收益大于或等于额外成本,个人就会从事额外单位的活动。这意味着个人会对价格等刺激有所反应,必须同时采用市场供求的价格均衡假设。供给与需求都是有弹性的价格函数,因此价格的变动影响供给和需求双方资源的重新分配,进而影响当事人行为决策。这种最初起源于经济学领域中的理论假设提供了迄今为止最为全面和最具逻辑连贯性的个体决策行为模式,并被誉为法律经济学“最初始也是最基础的关键性发展”[3]。铺陈好两个理论假定,波斯纳运用个体性的推理方式推演到社会总体层面,大胆主张社会财富最大化为其思想的根本原则。正因为人类的欲望无穷而资源有限,社会制度设计就应追求效率来保证人民实现其最大满足。在个人利益的追逐中,人们自然地采用最有效率的方式利用资源,达成社会财富的最大化。反过来,社会财富最大化既是社会正义的实现保障,也是个人权利得到维护的结果。由此波斯纳的经济分析法伦理学得以展开。
以上是财富最大化理论与功利主义在理论出发点上的殊异。这表明了两种理论在起始就已奠定的不同基调:重视道德直觉的“感性派”和重视经济事实的“理性派”。两种理论前提各有各的优势。
二、效用抑或效率:核心概念的差异
功利主义理论的核心概念是“效用”。这是个纯道德属性的概念。在功利主义者眼中,效用不是个人利益,而是所有相关人员的幸福。[4](P17)“效用”与“便利”(expediency)相联系,但有别于“便利”。“便利”是什么?密尔认为,便利有两种类型。在与正当(right)相对时,便利是私人利益的代名词。这时的便利论是不道德的利己主义,与功利主义无关。便利的第二种含义指直接对象或间接目标于特定时刻特定行事。此时的便利意指规则随着环境和对象的变化而变化。这样的灵活性囊括在“效用”之中。但“效用”比“便利”更好。“效用”可以对何时允许规则有例外进行判断。不论境遇如何变化,最大幸福原则的终极地位不动摇。在功利原则的指导下,具体规则依照便利标准进行选择。因此,功利主义的“效用”不是日常意义上只关注直接对象和利己的“便利”,是更好的“便利”,具有极强的主观性。
财富最大化理论的核心概念则是“效率”。波斯纳的“效率”,通过揉和经济学的“效用”概念和功利主义的“效用”概念产生。“效用”概念在传统上是“幸福或者满足程度的衡量尺度”。[5](P421)因而,“效用”概念天然地带有主观性。不同人的效用大小无法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去做比较。[6](P30-31)波斯纳所谈的“效用”,除了上述所说的传统内涵之外,更多指代“预期效用”(Expected Utility)[7](P63)。预期效用顾名思义就是指还在人们预期中、尚未被实现被感知的欲望满足,是尚未发生的未完成式。什么样的价值标准才是真正合宜的?波斯纳寻求一个与幸福完全不搭边的核算要素。经由可估算的预期效用,波斯纳发现了经济学的“效率”。经济学家们青睐的是“效率”是指“一个社会从其稀有的资源里取得最多结果的性质”[5](P5)。曼昆的这个教科书定义表明,效率本身就是指代“最多”。由此,波斯纳将“效率”定义为使社会整体价值最大化的资源配置方式,也即社会财富最大化。[8](P13)这是一个客观的度量衡。可计算性是“效率”概念的核心属性。然而,仅仅借用经济学“效用”内涵,它的伦理意味是不强的。为了增强“效用”的道德属性,也为了迎合人们的道德常识,波斯纳同时吸收了功利主义理论的主张。融合形成的新东西就是他的“效率”:一个经济学背景下带有价值属性的新概念。效率概念具体指代“帕累托最优”(Pareto Optimality)。由于社会财富总量的增加并不蕴含每个人的金钱收入都得到增加,波斯纳引入“帕累托更优”(Pareto superiority/improvement)效率②作为进一步的效率标准。然而,在非市场交易情形下,“帕累托改善”的实现是极为困难的。波斯纳转而遵循卡尔多—希克斯效率(Karldor-Hicks Efficiency)③原则。
在这个层面上,波斯纳对功利主义改造的得与失不相上下。效率概念是多层次的具象概念,与一层次多内涵的效用概念截然不同。通过效率标准的确立,波斯纳摒弃了传统上某些神秘莫测、无法被证立的“正义”、“人道”、“人性尊严”等价值观的束缚,同时克服了效用标准无法计算的弊病。然而,波斯纳的“效率”只是纯经济财富。这使理论堕入片面的一元价值论,还不如功利主义的“效用”内涵丰富、符合人们的道德直觉。这是波斯纳伦理学在概念上的巨大漏洞。
三、幸福抑或财富:善理论的差异
功利主义追求的价值在于最大幸福。什么是幸福?密尔主张幸福既包含快乐的增加又蕴含痛苦的减轻或免除。[4](P7)效用同幸福是无悬念的正相关。对于功利主义的幸福,人们常有疑虑:一是幸福无法实现;二是人们没有幸福也能活下去,甚至幸福会是美德的障碍。密尔对前者的回应是,即便幸福无法达成,功利主义仍有用武之地。比起直接增加幸福,痛苦的减少与消灭也是增加了幸福。何况幸福并非不可获得。对于后者,密尔认为,就算是自我牺牲的人,仍有幸福观念。毕竟幸福的内涵十分广泛。功利主义所谈论的最大幸福,是所有行为关涉者的幸福。幸福绝不会阻碍一个人成为有道德的人。人们厘清了上述两点疑惑,又对幸福是否值得全人类欲求提出了挑战。密尔运用类比论证的方法来证明。值得欲求与实际欲求存在密切联系。要证明任何东西值得欲求,唯一可能的证据就是人们实际上在欲求它。按照最大幸福原则,计算幸福的主体时我们就应将各种对象均纳入考量范围。这份“博爱”令效用的计算更加渺茫。因此,如何计算效用(幸福),成为功利主义一直以来都无法克服的困囿。
不同于功利主义的善理论,波斯纳的财富最大化理论则认为“幸福”(效用、满足程度)主观性太强以至于不能作为价值标准。在波斯纳的财富最大化理论中,价值追求在于“效率”。“效率”是唯一的价值标准。最有效率也就是财富最大化的时候,因而效率等于财富最大化。追求效率并非追求幸福。效率(财富)同幸福的关系是不确定的:一是因为在考量的过程中我们无法忽视预期成本、预期效用等“预期”因素;二是因为我们在分析财富的同时,除了现在的社会交易实体市场,还有一类不确定的市场即假定的(hypothetical)市场[9](P61);三是因为财富有时候甚至与幸福是对立的。效率的追求是纯价值最大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波斯纳的“价值”概念有着一种特别的定义。在市场当中,最为直接的是“价格”概念。波斯纳从“价格”出发,界定“价值”为一个特殊的价格——在该价格上有人自愿乐意(willingness)购买某物并确实能够支付。[8](P13)这个“价值”概念充分体现了波斯纳思想中市场机制的彻底性和不可替代性,反映了波斯纳只以市场机制为客观基础来判定“价值”高低,以期能够回避功利主义理论效用难以计算的诘难。按照效率标准,人们只需将市场上确实能够成交的客观金额作为计算财富的基础即可。因此,社会财富最大化才是更合适的价值标准,才是终极善。
在这个层面上,波斯纳对功利主义的改造“失大于得”。“得”在于财富最大化理论只关心人,主体十分明确。社会财富最大化是一个具象化的、可计算的善。“失”在于比起最大幸福,人们难以接受财富最大化成为最高的终极善。这一点上,财富最大化逊于功利主义。它不符于惯常的道德直觉,无法为人性尊严留有余地。人性尊严在自由市场中没有价格,对波斯纳而言,其价值为零。那么财富最大化原则根本无法对人性尊严进行排序,整个学说也就根本无法处理有关人性尊严的问题。以市场价格来认定价值的哲学视野下,只能创造很低市场价格的人就是必须被牺牲的群体。按照纯经济效率思维,波斯纳会认为这些人根本没有权利,进而忽略弱者生计。这也是波氏价值理论站不住脚的最根本原因。
四、经验判断抑或经济分析:现实可行性的差异
功利主义一直遭受着结果难以认定的批判。即便功利主义者们孜孜不倦地强调“效用”可以进行计算,新的问题又接踵而至。比如为了对不同善物产生的快乐进行价值比较,边沁对快乐做了七种量上的分类。虽然七条标准的划分使效用的比较成为可能,但比较的困难性仍不言而喻。该划分也与人们的直觉不符。密尔将之发展成为快乐有量质差别的功利主义。这带来了新的麻烦。在价值比较的过程中,需要先对快乐的“质”判断高低,再从“量”的角度综合评判何种快乐价值更高,进而推出价值排序。步骤的繁琐使效用的比较难上加难。密尔试图解决此番难题:要想知道哪种快乐更有价值,诉诸有经验的人来判断即可。有经验的人不考虑道德义务感,只是单纯地凭借经验判断快乐价值的高低。在判断时,不仅看重快乐质的差别,还可从量的角度判断出不同的快乐何者更优。万一发生分歧,则采取大多数人的意见。
然而,这样一种古典功利主义的量化机制是不完善的。第一,即便我们都赞同密尔功利主义关于效用计算与等级的观点,更为严重的问题仍摆在全社会面前:带有主观性的效用不仅可以被测量,连快乐的等级都可以进行相应区分,那无形中功利主义就为全社会安排了一种“家长制”的价值排序。第二,其中的经验主义基础也站不住脚。有经验的人并不能保证享受过所有快乐,也无法避免自己的价值偏好,又如何确保能够准确判断各种各样快乐的价值高低?有经验的人还未必是行为的相关人员。仅仅凭借有经验的人的判断无法解决主体间的利益冲突。第三,当行为者利益与相关者利益发生冲突时怎么办?密尔认为要以一种旁观者的不偏不倚的态度来进行价值判断。然而,在利益冲突时,一个公正第三者的视野是多么难以秉持。在计算最大幸福时,将每个人的利益都计算在内,却在结果上无法避免地侵犯到少数人的利益。这只是形式上的平等。在发生分歧的时候采用多数决的方式,这在伦理学当中考虑到个人权利及人格尊严等因素,也只是种浮于表面的程序民主。对快乐进行质与量的划分还增加了理论堕入完善论的风险。综上,功利主义的最大幸福原则在实践中困难重重。
财富最大化理论的计算方式则与功利主义显著不同。波斯纳认为效用无法计算,便主张采用可计算的“效率”作为衡量行为善恶的标准。“痛苦的另一个说法就是成本;而快乐的另一个说法则是收益。因此,边沁是在主张,一切人,在任何时候,在其任何活动中,都是把其行为建立在成本——收益分析的基础之上。”[10](P56)波斯纳的效率被界定为能够使社会价值达到最大化的资源配置方式。[8](P13)具体来说,效率就是在社会市场中每个人想要出售的商品或者服务都被最乐意也确实支付得起的购买者购买,交易金额达到最大值。因此“效率”等于“财富最大化”。[2](P63)在具体实施过程当中,效率标准简便易行。社会当中最有效率的情况当属“帕累托最优”解。波斯纳深谙帕累托最优的实现难度,转而运用“帕累托更优”式的效率概念。当“帕累托更优”原则也无力时则转用“卡尔多—希克斯效率”原则。然而,卡尔多—希克斯效率只要求对损失方进行补偿的可能性而不要求实际的补偿行为,仍引发了极大的争议。波斯纳从自由市场的自愿交易引入“社会的一致同意(social consensus)”来完善。只有征得同意,交易才能进行;欲征得同意,惟有让参与方都获益或者至少都无损害。因此,以财富最大化为原则,将自由市场上确能成交的客观金额作为计算财富的基础,通过成本——收益分析等经济学分析方法精准计算,再按照最大化结果决策——财富最大化理论的可行性一览无遗。
在此层面上,波斯纳对功利主义的改造是比较成功的。在默认价值可通约的前提下,抽象的价值概念寻找到了量化途径,使得不同价值间的衡量与比较成为可能。人们终于遇见了一个理论,能够提供直接的经济学分析与计算来指导具体的制度设计与行为决策。财富最大化理论在实践中席卷全球,风靡之势可见一斑。现有的道德理论在传播与应用的普遍性上无出其右。然而,是否所有价值都可以通约为效率进行经济分析?答案是否定的。波斯纳除了自顾自断言价值的可通约性,无法提供有效证明。这是波氏法伦理学面临的现实性挑战。
五、源自正义的检视:正当理论的差异
正义是长久以来人们反驳功利主义的利器。人们若按照最大幸福原则行动,会造成对特定个体和某些群体权利的侵犯,有违人们的正义信念。最大幸福原则被斥为是高要求的标准。罗尔斯谈到:“功利主义没有认真地看待人们之间的差异性”[11](P27)。功利主义者认为牺牲只有在达到积极肯定的结果时才能承认牺牲的价值。只要个人的牺牲能够增进最大幸福,则该牺牲就是应当的。人们因此谴责功利主义完全忽略个人权利、抹煞自由意志、违背正义。
为了应对与正义有关的诘难,密尔通过阐发功利与正义的关系来论证功利原则是符合正义的原则。按照密尔的阐释,正义感的产生通常迅速而确定,好似本能。可即便正义感是自然的、天赋的,它与约束力仍不是一回事。自然的不等于正当的。那么,正义的约束力从何而来?密尔认为正义是衍生出来的。从何衍生而来?这就要看人们如何应用正义概念。通过正义的日常用法和词源学解释,密尔认为遵守法律是正义最原始的成分,是正义的首要来源。这也是符合道德直觉的认知。无论法律是否实际约束人们,人们在运用正义时总是与法律相关。而法律的强制力作用主要在于惩罚非正义。人们的普遍感受是,被认为是非正义的行为,只要受到惩罚,就总会带来快乐。因此法律是符合功利原则的。正义既然起源于法律的约束观念,也符合功利原则。那么正义是否仅仅来源于法律?人们直觉认为权利也是正义的来源。密尔称,正义这个术语通常确实包含着个人权利的观念。正义不仅意味着做正确的事情,还意味着某个人能够向我们提出道德权利的要求。当权利受到侵害,正义感会分外强烈。拥有权利就是社会应当保护个人对某种东西的拥有。为什么社会应当保护个人对某种东西的拥有?答案只能是出于社会功利。密尔更从正义感本身出发,指出不论正义如何分类,都可以通过功利原则得到合理解释。人们遭遇不正义之所以会特别愤怒是因为动物性本能——报复性欲望的功利基础。赋予每个人权利,实际上就是在给每个人应得的东西。此举就是建立在功利原则基础之上。不偏不倚贯穿在各种正义感情形当中,是最大幸福原则的直接要求。因此在密尔看来,古典功利主义理论完全是一个正义的理论。功利与正义毫无冲突。密尔甚至断言:“一切正义的问题也都是利益的问题。”[4](P65)尽管密尔为古典功利主义修缮出一套正义理论,但仍然无法扭转功利主义在牺牲个人权利、尊严等指责下的被动局面。功利主义面临的责难源自功利原则本身。恰如罗尔斯的名言:“每个人都有一种立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甚至整个社会的福祉也不能扬弃这种不可被侵犯性。”[11](P3)
波斯纳则从法律领域效率与正义的联系切入论证财富最大化理论的正当性。波斯纳提出,不论法律领域还是社会其他领域,都应该用效率标准捍卫正义。效率就是正义。“我们必须区分‘正义’的不同词义。……正义的第二种含义,也许是最普通的涵义,是效率。……在资源稀少的情形下,人们都应该将浪费认为是不道德的。”[8](P30)
为了进一步寻求“财富最大化”原则何以正义的理由,波斯纳借鉴了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罗尔斯为了克服人天生的自私自利,更为了建立一个稳定正义的分配规范体系,假定了一个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的“原初状况”(original position),试图排除任何外在的不公平因素。无知之幕下,大家所一致同意采纳的必然是正义的规范;而经过大家一致参与做出的约定也必然会被遵守。人们为求保全自身,会尽量避免自己成为社会弱势群体。这样一种规避最坏情况的心态,罗尔斯称之为“最小情境下的最大值”(maximum minimorum)[11](P154)。对此,波斯纳颇有微词。波斯纳认为无知之幕是“为那些不能生产的人的要求留下余地。……模糊了享受的能力与为他人生产的能力二者之间的重要道德界线”[12](P100)。弱者只因为其弱就有要求重新分配以求公平的请求权完全是一种蔑视正义的托辞。只有自愿的市场交易才是互利和正当的。何况无知之幕只是假定。“真实的人们,拥有各种技巧、能力、性格、智慧等天赋,在不确定性条件下做出选择。这才是真正的自然的无知状况,而不是在虚构的原初状态也即完全无知的条件下做出选择。”[12](P100-101)如果大家在知道自己背景和利益的情况下还能够达成一致,这才是使所有人都获益的正义原则。即便承认无知之幕这一原初状况的存在,波斯纳认为人们的选择也不会是罗尔斯想象的那般。由于人的自利天性,没有人愿意自己的利益将来仅仅因为他人贫弱而被剥夺。因此,真实的情况是:人们在无知之幕下会一致同意的是“财富最大化”原则。人们所能够设想并一致同意的,只能是对社会财富和个人财富增加的渴望。在最小情境最大值原则下,强势者被无故分走财富,明显属于非正义。波斯纳用社会现实予以佐证。在一般性的市场交易中,各方都会预测并按期待利益进行计算,最后成交必定是大家都获利的满意结果。人类理性天然地不会去选择分配最差劲的结果,只会愿意选择预期效用的最大化。因此,就算是在无知之幕中,人们普遍遵循的依然是“财富最大化”原则。再加之“财富最大化”原则是建基于自由市场当中的“同意一致”,这已经充分发扬了人的自主性。这与康德派哲学尊重人的自主之主张异曲同工。因着罗尔斯的正义论对康德思想的承继关系,“财富最大化”价值观与罗尔斯的正义论在进路方向上是一致的。另外,财富最大化蕴涵许多正义的内容,如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各种美德(比如诚信、审慎、勤奋等)、以自由协议为基础的交易自愿性等。因此,“财富最大化”才是能够为行为提供指导的正义标准。[9](P99)然而,波斯纳将“财富最大化”作为正当性基础受到了诸多批判。财富最大化理论没有跳脱出功利主义的困局。
在这个层面上,波斯纳对功利主义的改造并不成功。财富最大化的正当理论虽别出心裁地借鉴了功利主义的论证思路和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但仍和功利主义面临同样的诘难。当功利主义被问到为什么“效用”是善的、值得被欲求的问题时,边沁给出的答案是追求快乐是人的天性,这是不证自明(self-evident)的。密尔则通过“值得欲求”与“实际欲求”类比论证。波斯纳在被问到为什么“财富最大化”是善的、值得被追求的问题时,他给出的答案与功利主义者并无二致。在个人权利与尊严的领域,财富最大化理论同功利主义一样无法提供有效保障。例如德沃金表示财富最大化理论对正义、对稳定的财产权利和补偿权利体系的损害无法令人接受。效率可以与正义交易也令人无法理解。财富最大化并非社会价值的构成因素。如果说财富的最大化一定能促进社会价值的增加,那么就必须证明一个明确的价值或者几个价值的组合必定能够促进社会价值,而波斯纳并没有做到这一点。在个人利益与社会财富发生冲突时,财富最大化理论又无法实现多元正义。首先,波斯纳的财富最大化理论强调自由市场中的“同意”,看似尊重个人权利,实则和功利主义一样,犯了漠视个人权利的错误。二者秉承一样的结果导向,区别只是在于古典功利主义的目标是效用最大化,波斯纳的目标是财富最大化。波斯纳的“同意”未必真实存在。就算“同意”存在,也只能是多数决的同意而已。其次,波斯纳关心的仅仅只是社会财富总量,并不处理平均分配的问题。对其不平等的指责更甚于功利主义。社会财富总量的增加,并不意味着个人财富的同步增长。波斯纳又强烈反对因贫富不均产生的二次分配需求,禁止国家强行介入,完全忽视分配正义。⑦
经过上述比较,我们可以清楚知晓波斯纳的财富最大化理论与功利主义理论确有相似之处:财富最大化理论的“效率”概念与功利主义的“效用”(utility)概念给人换汤不换药的感觉;两种理论都在追求终极价值的最大化;两种理论都面临忽视个体权利、忽略社会公平的质疑。但财富最大化理论不等于功利主义理论。财富最大化理论是注重经济学与法学应用的实用主义法律伦理学,功利主义则是一种规范伦理学。财富最大化理论在实践操作中有着无可比拟的优越性,传播范围广泛,应用领域颇多,但这并不意味着财富最大化理论优于功利主义理论。财富最大化理论和功利主义理论都是不完善的。孰优孰劣应在不同的语境和维度中进行考量。在改造的得失之中,波斯纳试图通过比较两种理论建构出伦理学根基的努力亦宣告失败。
[注 释]
①波斯纳将功利主义划分为古典功利主义和有限的功利主义。在使用“功利主义”这个术语的时候,波斯纳是在“古典功利主义”的含义上使用的,不同于有限制的功利主义。因而本文所谈功利主义,是在古典功利主义的层面,特别指的是边沁与密尔的功利主义。
②帕累托改善(Pareto Improvement),即在不使一些人的状况变差的情形下,通过改变现有的资源配置来提高另外一些人的状况,这种确实改善了的情况也称为“帕累托更优”(Pareto superiority)。
③卡尔多—希克斯效率是指第三者的总成本不超过交易的总收益,或者说从结果中获得的收益完全可以对所受到的损失进行补偿。
④参考德沃金《原则问题》一书第十二章第三节和第五节。
[1]Howard Davies/David Holdcroft:Jurisprudence.London Dublin Edinbergh,1991.
[2][美]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M].蒋兆康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3]Arthur Leff:Economic Analysis of Law:Some Realism About Nominalism.Virginia Law Review,1974,Vol.60,p.451.
[4][英]约翰·穆勒.功利主义[M].徐大建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8.
[5]N.Gregory Mankiw:Principles of Economics,seventh edition.Cengage Learning,2012.
[6]Amartya Sen:On Ethics and Economics,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7.
[7]林立.波斯纳与法律经济分析.[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5.
[8]Richard·A·Posner:Economic Analysis of Law,Fifth Edition.Little,Brown and Company,1998.
[9][美]波斯纳.正义/司法的经济学[M].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10][美]波斯纳.法律理论的前沿[M].武欣、凌斌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11]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Cambridge(Massachusetts),1971.
[12]Richard·A·Posner:Economics of Justice,Cambridge(Massachusetts),1998.
吴益芳,中国人民大学哲学学院博士研究生。
中国人民大学明德青年学者计划“中国法治进程中的若干重大伦理问题研究”(13XNJ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