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情地看待密尔对功利原则的证明
2019-11-27王涛王大双
王涛 王大双
【摘 要】密尔在《功利主义》中对功利原则的证明招致了许多批评,批评者们认为他犯有严重的逻辑谬误。本文将通过展示批评者的主要观点和重构密尔的写作和推理,以同情的立场为密尔的证明尽可能做一些辩护。
【关键词】密尔;功利原则
当我们阅读约翰·密尔的经典著作《功利主义》时,尤其是第四章中密尔对功利主义原则的证明时,看到那句经典的“要证明任何东西值得欲求,唯一可能的证据是人们实际上欲求它。”我们会相当疑惑,这是写出《逻辑体系》的约翰·密尔所做的论证吗?G.E摩尔很好地表达了我们的感受:“真是令人万分惊讶!”批评者们用诸如自然主义的谬误和合成性谬误对密尔论证进行打击。而本文旨在说明,除过对密尔的这些论证进行批驳外,我们也可以尝试对密尔的论证做一些合理的辩护。
一、密尔对功利主义原则的证明及其谬误
在《功利主义》第四章“功利原则能够得到何种证明”中,密尔提出了功利原则的证明,他首先提出了原则的内涵:幸福是值得欲求的目的,且是唯一值得欲求的目的;如果其他事物也值得欲求,那仅仅是因为他们可以作为达到幸福的手段。在此处的逻辑是通顺的,接下来密尔用三步论证了这一原则:1、幸福是值得欲求的;2、总体幸福是值得欲求的;3、除了幸福之外没有东西是值得欲求的。
回到文中,密尔的论证共有七个步骤,并不止于第三自然段,归纳如下:1:“要证明任何东西值得欲求,唯一可能的证据是人们实际上欲求它”;2:“每个人的总体幸福对于他们来说都是一种善”;3:“总体幸福就是对所有人集体而言的善”;4:“所以,幸福是一种善。”以上是密尔论证的第一部分。
5:“如果人在本性上多欲求的东西只限于幸福的组成部分和达到幸福的手段,那么我们就不可能也不需要再有任何别的证明,说他们是唯一值得欲求的东西了”(此处在第四段至第十段之间皆有);所以,6:“对人类来说唯有本身是令人快乐的东西或是获得快乐免受痛苦的手段才是善”;7:“幸福是值得欲求的目的,而且也是唯一欲求的目的;其他事物如果说也值得欲求,那僅仅识别因为它们可以作为达到幸福的手段。”以上是论证的第二部分。
虽然论证的两个部分明显轻重不均,但至此密尔完成论证,批评者们的主要火力集中在位于第三自然段的第一部分论证,主要批评有两类:自然主义的谬误/模糊性谬误;合成性谬误/划分性谬误。
H.W.B.约瑟夫认为密尔在第一步中犯有模糊性错误,即用“能够被欲求的can be desirable”概念偷换了“值得欲求的 worth desiring”概念。在《逻辑导论》中,约瑟夫认为密尔试图证明首要的善,或者一个值得欲求的东西就是快乐。但“可以看得见的(visible)”、“可以听得见的(audible)”只意味着能够被看见或被听到;然而,密尔试图证明的是幸福“应该”被欲求的,或是“值得”欲求的。但-able或-ible这两个后缀必定在desirable中像在visible或audible中拥有相同的意义,所以如果密尔此番论证拥有任何效力的话,那也只能证明:人们的确欲求幸福。
摩尔赞成约瑟夫的论证,并在《伦理学原理》中再次对密尔的论证进行了类似批评:“事实是,‘值得欲求并不像‘可见的那样意味着‘能够被看见。值得欲求仅仅意味着应该被欲求或值得(desirable)被欲求……因此,密尔在‘值得欲求的一词的掩盖下,偷偷地把一个他应该十分清楚的概念引进来了。‘值得欲求确实意味着‘欲求的东西是善;但是,当人们认识到这一点的时候,他们就不会貌似合理地认为:我们对它唯一的判断标准是实际被欲求的东西。”此外,摩尔也提出密尔的论证存在自然主义的谬误,即从实然推出应然,“就密尔来说,善因此被认为仅仅意味着被欲求的东西;并且被欲求的东西是因而可以用一些自然术语来界定的东西。”
西季维克和杜威对密尔的指责集中在第二步到第三步,即个人幸福到总体幸福的推理。
西季维克认为,密尔在第二步到第三步,即从“每个人的幸福对于他本热来说都是一种善”推出“总体幸福就是对所有人的集体而言的善”这一过程中有合成的谬误,合成性谬误就是说由组成集体的个体属性推出集体具有个体的属性。“对于实际欲求的总和来说,每个人追求幸福的不同部分并不能说明在每个人那里存在对总体幸福的实际欲求。”
杜威称密尔的此项错误为划分性谬误:“密尔犯有逻辑上的划分性谬误,从整体到构成整体的单元。因为所有人都想幸福,人们根本不能得出结论说每个人都想要所有人幸福。”杜威所说的“所有人都想幸福”指的是每个人都想要自己的幸福,所以叫法虽不同,但划分性谬误和合成性谬误实质上一样。
本文仅逻辑推理上对两类批评尝试辩解,旨在说明密尔至少没有犯下足以被称之为“声名狼藉”的逻辑谬误。
二、对两类批评的辩驳
为了对模糊性谬误和自然主义的谬误做出回应,首先需要重构密尔论证中第一部分中的1:“要证明任何东西值得欲求,唯一可能的证据是人们实际上欲求它”。
在进行论证之前,密尔还做了两项重要类比:“能够证明一个对象可以看到的唯一证据,是人们实际上看到了它。能够证明一种声音可以听见的唯一证据,是人们听到了它;关于其他经验来源的证明,也是如此。”
通过这两个类比密尔得出结论:“要证明任何东西值得欲求,唯一可能的证据是人们实际上欲求它。”
这两个类比和结论可以形成一个三段论式样的推理;1、如果某个事物被看见了,那么它能被看见;x被看见了;所以,x能被看见。2、如果某个事物被听到了,那么它能被听见;x被听见了;所以,x能被听见。类似地,3.如果某个事物被欲求,那么它值得欲求;x被欲求了;所以,x值得欲求。
基于这个论证,约瑟夫和摩尔都认为密尔将3中的“可被欲求的”模糊成了“值得欲求的”,推理过程如下:
英语中desirable的确有可被欲求的和值得欲求的双重意思,所以如果将双重意义都带入到密尔的推理中,就会有四种论证过程:
3.1.如果某个事物被欲求,那么它能够被欲求;x被欲求;所以,x能被欲求。
3.2.如果某个事物被欲求,那么它就值得欲求;x被欲求;所以,x能被欲求。
3.3.如果某个事物被欲求,那么它就值得欲求;x被欲求;所以,x值得欲求。
3.4.如果某个事物被欲求,那么它能够被欲求;x被欲求;所以,x值得欲求。
四个三段论中,3.1是合逻辑的,但其同义反复且没有论证得到密尔想要的结果(值得欲求);3.2同3.1。只有3.3和3.4能够得到密尔的论证结果,但鉴于密尔进行类比的词是“visible”和“audible”,所以只有3.4是符合类比效果的,约瑟夫和摩尔批评的对象也是3.4。
然而,因为desirable词义的双重性,密尔也省略了不少条件,实际上他想表达的意思应该更接近3.3——类比并没有看起来那么深刻,尽管3.3和3.4被批评的原因一致。
在1,2,3三段论中,1、2均是大前提成立,前件是后件的充分条件,但是3这里的大前提并不成立,前件不能充分推出后件——欲求一个事物并不能保证这个事物应该被欲求或者就是善的,因此123之间无法严格类比。
在逻辑上这么批评密尔当然没有什么问题,但问题是密尔在《功利主义》第四章第三段中说,他采取的是“一种类似的方式”而非“一种相同的方式。”也就是说密尔并不进行严格的类比,123之间的关系和证明主要靠经验来进行。
密尔在《功利主义》开篇就说:“终极目的是无法直接证明的,”或者说是“无法得到推理性的证明”。因为人们想通过推理性证明来证实终极目的,就会像亚里士多德说那样陷入无限的困境。密尔根本不相信人能通过直觉了解终极目的,他又是经验论者,所以他将认识终极目的的方式投向“观察和经验”以及“感官和内心意识”,所以如果这些经验的途径能够使理智赞成或不赞成相关学说,那也是一种证明。比如说室外下雪,室内被遮挡看不见室外,室内有两个人,一个知道下雪一个不知道,这时候用演绎的方式无法证明到底下雪没有,最痛快的方法就是拉开遮挡物,“证明”下雪了。回到123类比,3和12的相似性就在于他们都(可以)依靠经验来说明正确性,这样一来,在普通的经验层面上,可以证明3在大多说情况下可以成立。
从大前提着手尝试证明,较弱的证明可以是:如果某个东西长久以来少人欲求,那么可以根据经验判断它并不值得欲求。较强的证明则是:如果一个人具备足够的理性,没有被操纵胁迫,自我动机正常,那么他的反思会告诉他,他之所以欲求某个东西,就是因为这个东西值得欲求。当然密尔没有说欲求是值得欲求的必要条件,也没有说人的欲求在任何时候都能作为一事物值得欲求的证据。
可见密尔并未从严格逻辑层面去证明3,他是靠經验来“证明”的,如此一来自然主义的谬误控诉就不再犀利了,诉诸经验也使得词义模糊与否不那么重要。
从经验为密尔辩护的确保证了1的正确,但是西季维克和杜威的批评集中在了2到3,认为密尔犯有合成性谬误和划分性谬误。就其指示的关系,这两类谬误都可以归结为部分-整体的谬误。但问题来了,密尔2到3的推理中有两个部分-整体的关系,第一个是从个人幸福到总体幸福,属性为值得欲求;第二个是从个人到总体,属性为幸福。必须重构密尔的论证,才能搞清楚批评者们到底是在批评哪一个错误。
首先我们可以从2推出以下结论:2.1每个人的幸福对每个其他人来说是一种善;2.2总体幸福对于每个人来说是一种善;2.3每个人的幸福对于所有人来说是一种善;2.4.“总体幸福就是对所有人的集体而言的善”。估计密尔没有证明2.1、2.2和2.3的意思,所以下面直接将2.4代入第二步至第三步的推理,得出推论T2.4:每个人的幸福对他本人来说都是一种善”;那么,“总体幸福就是对所有人的集体而言的善”。密尔在这里的意思应该是:作为所有人的集体的幸福是由构成所有人的集体的每个人的幸福组成的,构成所有人的集体的幸福的每一部分都能在所有人的集体中个体那里各自对应。即:“当我说总体幸福对于所有人的集体来说是一种善时,我并不是说每个人自己的幸福对其他每个人来说是一种善;虽然,我认为在一个拥有良好教育与社会的状况下,确实如此。我只是在这个句子中想说A的幸福是一种善,B的幸福是一种善,C的幸福是一种善,等等,所有这些善的总和肯定是善。”密尔的意思是,总体幸福源于组成群体的每个人的幸福。在《逻辑体系》中,密尔对“总体(general)”和“共同(collective)”还进行过区分:“有必要将总体性(general)的名称与共同性(collective)的名称区分开来。总体性的名称是一个可以被用来称谓群体中每个个体的名称;一个共同性的名称不能被用来单独称谓每个个体,它只能用来称谓整体。”
总而言之,密尔之所以选用“总体幸福”而不用“共同幸福”,就是由于他认识到了两者之间的差别,“总体幸福”指的是组成群体的每个人的幸福,而“共同幸福”则指的是整个群体的幸福。密尔的逻辑技能并没有在《功利主义》第四章中失灵。
这么一来,不管批评者们是批评哪一个部分-整体关系,密尔第二步到第三步的推理都没有太大的问题。因为“总体幸福就是对所有人的集体而言的善。”在他看来就意味着组成所有人的集体的总体幸福的每个人的幸福对其个人是一种善,那么,他就没有犯部分-整体性谬误。充其量也就是2和3形成了同义反复,而且这一同义反复对密尔而言也不是无的放矢,密尔认为依据目前人们的道德状况,人们只关心自己的幸福或善是合理的,因为目前人们的道德觉悟还没有高到关心或促进其他人的幸福和善的程度,所以,“大多数善的行为并不是为了世界利益,而是为了构成世界的善的个人利益;在这些场合,最有德性的人也只需考虑相关的个体,只有一事除外,即必须确保他自己不能侵犯其他人的权利——即正当和公认的期望。”但在教育和同情心增长后,“对于一个人来说,关心他人就像关心自己的身体状况一样成为自然而必然的事情。”如此一来,个体幸福-总体幸福的推理也可以说得通。
至此针对密尔功利原则的两大类批评就都得到了辩驳,可以说批评者们大多没有以同情的态度对待密尔的证明,或者没有顾及密尔在《功利主义》其他篇章的观点和预设。而且,必须考虑到《功利主义》是始发在《弗雷泽杂志》(Frasers Magazine)上的,杂志面向大众,所以密尔在撰写中也不能使用过于精微的哲学推理,更无法在这本作品中尽情展示他的逻辑造诣。
总之,如果站在一个同情的立场上,密尔关于功利原则的证明虽然不尽完满,但至少不能被称之为声名狼藉,依然有效合理。通过“证明”功利原则,密尔更好地投身于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的改革事业,对当时的保守主义所持有的“直觉论”进行了精确打击,为“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荡平阻拦,这一证明的政治意义无可辩驳。
社会和时代在发展,功利主义也依然有着旺盛的生命力,但在当代社会,密尔的依靠经验的证明已经不够用了,原本用以促进改革的经验证明在当代反而成为了抵抗改革的桎梏,缺乏精准的证明过程和容易产生歧义的推理语词都不再能消除经验主义和保守主义的压抑,实然推出应然的错误应用于社会政治运动的情况不胜枚举。我们固然可以用逻辑推理为密尔尽情辩护,但功利主义也必须完善自身,才能长久而有用地存于现代世界。
【参考文献】
[1]《功利主义》,约翰·穆勒,徐大建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
[2]斯坦福哲学百科,Naturalistic Approaches to Social Construction词条,https://plato.stanford.edu/entries/social-construction-naturalistic/。
[3]Collected Works of John Stuart Mill,vol.XVI,University of Toronto Press, Kegan Paul.
[4] 《逻辑体系》,约翰·穆勒,郭武军、杨航译,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5] 《伦理学原理》,G.E摩尔,长河译,上海人民出版社.
[6] An Introduction to Logic, Joseph,H.W.B., Clarendon Pr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