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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国价值观的缘起、基础、内涵与伦理意义

2016-02-01周谨平

伦理学研究 2016年5期
关键词:爱国公民价值观

周谨平

爱国价值观的缘起、基础、内涵与伦理意义

周谨平

自从人类进入产生国家形式的阶段,爱国就成为被普遍认同的道德价值观念。爱国价值观源自人们社会化的生活方式,是公民与国家关系的集中表达。爱国价值观基于对于国家的归属感,基于对国家历史与文化的承载,基于国家的共同体生活。爱国价值观的内涵在于对于国家的忠诚,对政治体制、民族文化的高度自信,对公民道德的持守和对社会责任的担当。确立社会主义爱国价值观的伦理意义在于:爱国价值观是国家凝心聚力的重要纽带,是实现社会协调发展的坚实基础,是培育公民美德的精神动力。

爱国价值观;缘起;基础;内涵;伦理意义

自从人类进入产生国家形式的阶段,爱国就成为被普遍认同的道德价值观念。我国作为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有着深厚的爱国传统。爱国精神在我国历史长河中星火相传、连绵不绝,一代又一代仁人志士为了国家和民族的兴旺抛头颅、洒热血,描绘出壮丽的爱国诗篇。对于我们而言,爱国不仅是为人们所颂扬的高尚情操,更是公民必须承担的道德责任与道德义务。

一、爱国价值观的缘起

爱国价值观源自人们社会化的生活方式,是公民与国家关系的集中表达。在古希腊城邦时期,人的公民身份与城邦生活紧密相连。首先,城邦为人们提供基本的生存与生活保障。城邦赋予并维护公民的权利,公民身份依赖于城邦得以存续。一旦城邦受到入侵、被征服,公民资格随之不复存在,曾经拥有公民身份的自由人则将面临着被奴役的命运。就此而言,公民个人的命运与城邦命运息息相关、相辅相成。因此守卫城邦、促进城邦的整体利益成为公民不可推卸的责任。其次,城邦定义公民身份。公民既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又是一个具体的描述。作为抽象概念,公民指那些被城邦所接受,享有自由、平等以及法定权利的社会成员,以区分在专制制度下的“臣民”。恰如S·布雷特在研究欧洲公民权利思想时所指出的“‘公民权利’或多或少地与其他完好界定的概念如‘民主’、‘参与’、‘法治’和(并不确定但却愈来愈重要的)‘市民社会’相互关联,它标志着欧洲政治机构脱离了‘警察国家’、‘一党统治’、‘军人体制’和其他的政治贬称,而欧洲则将这些推到了他们世界的边缘”[1](P120)。作为具体的描述,公民的权利范畴、内容与表达方式又受到所属城邦的规定与限制,这也是所属不同城邦公民的本质区别。成为一个城邦的成员,就必须尊重并服从其中的制度与规范。所以遵守法律是一个正义的人必须持有的美德。苏格拉底之所以宁愿接受死亡的审判结果也不逃亡,很大程度上在于他认为城邦的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法律代表了城邦的善。从柏拉图到亚里士多德,也都把守法作为最主要的德性。再次,城邦是公民实现自我价值的场域。亚里士多德曾指出人是政治动物,这是人区别于其他生物的本质特征。因为人生而在城邦之中,自出生之日便与他人、社会、城邦缔结了不可割裂的联系。这也决定了人必然要参与政治生活——这种生活只能在城邦中实现。在亚里士多德的视域中,参与城邦生活,促进城邦善的达成是公民最大的价值所在,也是公民美德的展现方式。在他关于德性的论述中,各种德性背后都呈现出城邦的身影。个人行为是否有利于城邦,也成为区别善恶的重要标准。正因为城邦之于个人有着如此特殊的意义,所以爱城邦成为公民基本的道德要求。

我国的爱国理念也反映了我们对于国家与个人关系的本质认识与理解。我们社会的起源更多依赖血缘的天然联结,所以我们的社会观念也发端于宗族关系。在商代,从对祖先的祭祀中确立了基本的伦理秩序——只有宗族的长子能获得祭祀祖先的资格。对于祖先的追念表达了对于宗族血脉的认同,也衍生出我国传统社会最为重要的价值——“孝”。毫无疑问,代际之间的血缘联结是家族繁衍生息、产生其他亲缘关系的基础。“孝”规定了宗族核心关系所形成的道德内涵,这一代际之间的伦理要求把自我与家族的历史联系起来,并且使基于血缘所产生的道德关系得以拓展、明确和传递。围绕“孝”价值观念,“悌”、“友”、“恭”等处理其他亲缘关系的道德规范也相继产生,从而形成完备的宗法价值体系。“孝”集中表达了生命传承中所蕴含的自然之爱,对于父母以及宗族之爱也成为“孝”的前提和基石。孔子言道“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将“孝”置于社会价值体系的中心地位——“仁”无疑是儒家的核心价值。如果说“孝”这一价值观主要凸显家族内部的道德秩序,那么在国家层面则外化为“忠”。在我国传统思想中,国是家的延伸,因此两者之间有着相似的秩序结构,家国同构也是我国传统政治的特质。正如我国学者罗大文所指出的,我国传统国家的形成始于氏族社会,“随着商品交换的产生和发展,出现了氏族部落混合杂居现象,血缘关系与地域关系联系起来了”,从而开始出现跨越氏族的国家[2]。因此,国家道德被刻上了深厚的家族伦理印记。人们对于宗族的爱由之扩展为对国家的爱。根据学者的考察,“忠”的本初涵义在于人的内在道德修养,是个人对于社会责任的自觉。魏良弢援引《论语注疏》对“忠”的解析,认为“中心无隐,谓之忠”[3]。可见,忠并不是外界强加的义务,而是源自本心的道德意识。“忠”最初的对象是国家社稷,建立在“仁”的价值基础之上。忠的观念无疑是爱国价值观在传统历史阶段的集中体现,也是现代爱国观念的发端。

在对于爱国的历史源流考察中,我们不难发现,爱国价值观缘起于人们国家生活的体验,发自于人们对于政治共同体的认同和对自己共同体身份的确认。爱国价值观的起源既有某种先验性,又有着客观实在性。其先验性在于,对于公民个体而言,国家通常是生而入其中,死而出其外,公民与国家的联系带有一定程度的先定性。当然,我们现在可以通过移民等方式改变国家的归属,但无论如何,自生命开始之日便具有了一定的公民身份,这种身份也必然是依系于具体的国家。爱国价值的客观实在性在于,爱国的体验是客观的,而且爱国价值受到所在国家生活方式和文化的深刻影响。如同我们的公民身份——公民身份既是抽象的概念,又是具体的表达。任何国家的公民都被冠之以公民的称谓,但不同国家的公民承担着不同的责任、权利与义务。与之相似,任何对于国家的爱都可以被视为爱国,但爱国的内容与方式却存在着差别。这种差别一方面源自在不同语境中对于国家的理解,另一方面则源自在各自国家的生活方式和国家对于公民的确切要求。

二、爱国价值观的基础

既然爱国价值观是人与国家关系的集中表达,那么我们不能不思考一个根本性的问题——我们因何而爱国?或者说,爱国价值观建立在何种基础之上?

首先,爱国价值观基于对于国家的归属感。美国学者吉尔伯特(Margaret Gilbert)在论述爱国的动机时举例言道,当一位法国士兵在战场为国家浴血奋战时,他也许会振臂高呼“为了法国”!当他发出这一呼声时,他表达了简单的代表国家而战的意愿,这一意愿并不需要法国历史的成就、法国社会的美好等其他原因的支撑。在这一时刻,只要认定“法国是我的国家”就够了。吉尔伯特认为这种爱国就是普利莫拉茨(Primoratz)所言的“自我中心的爱国主义”(egocentric patriotism)。后者将“自我中心的爱国主义”定义为“爱作为她国家的国家,而无关乎这个国家的状态”[4]。显然,对于国家的归属感成为爱国的首要理由。国家赋予了我们明确的公民身份,成为我们自我认同的重要标识。人有着自然与社会双重属性,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社会属性在人们的身份确认中扮演着根本性的角色。特别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人们在世界范围内进行着流动与交往,基于生理差别的身份认同逐渐消解,取而代之的是政治身份的归属。更为重要的是,国家身份的确认成为人们开展社会生活的基础。我们何以在一个社会立足,取得在社会中生活的资格是人们必须考虑的前提性问题。当前,只有首先取得国家公民的身份,才能获得这种资格,否则就将成为社会的流放者。因为无论在哪个社会生活,我们都需要得到相应社会的承认和允许,这一过程通常取决于国家归属。这就是为什么任何国家都不会接受非法移民,离开国家的认同,任何人都将遭到社会的驱逐。获得国家归属意味着个体自身被纳入社会共同体之中,而不是作为共同体的他者出现。国家的归属也成为人们享有各项权利的直接来源。唯有成为国民,个体才能享有相应国家赋予的完整权利。所以即便一部分人获得他国的永久居住权,但在成为其国民之前,他们也不能享受该国的国民待遇。相反,他们依然能享受所属国的完全权利。所以,对于国家的归属是我们社会身份定位的基本坐标,构成了我们爱国的根本理由。

其次,爱国价值观基于对国家历史与文化的承载。历史与文化是国家连接过去、现代和未来的重要纽带,也是国家同胞自我认同、相互认同的重要标志。国家的历史与文化渗透在每一位国民的血液之中,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思想观念与行为方式。这就是为什么国家同胞在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之中总是表现出不同程度的共性。国家历史与文化一般通过风俗、礼仪等形式予以表达,对于国家历史与文化的认同通常超越了国家领土的边界,拥有更为广阔的普遍性。我们可以看到,即便一些移居海外的华人,他们虽然在异乡生活、甚至改变了国籍,但依然保持着对于祖国的热爱,并且视自己为中华民族的一员。他们改变了法律意义上国家的归属,但却无法消褪国家历史与文化的印记。这种印记成为人们在纷繁的世界民族中自我定位的文化坐标。正是在文化定位中,我们辨识自我与他者,展示属于自己的民族特质。因此,我们不难理解为何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人们对于民族文化予以了更多的关切。经济全球化对于国家文化带来了严峻的挑战:一方面,西方文化借助其经济、科技的优势对非西方地区强势渗入;另一方面,依托于商品交换的消费文化在世界范围内产生着平整化效应。在这两股文化力量作用之下,国家文化之间的边界开始含混,人们的文化身份也随之模糊。但是,多数国家的人们并不情愿在文化的趋同中丧失文化的独立性,相反,在外来文化的压力下,人们更注重对于国家文化的保护和传承。大家对于国家文化的关切很大程度上源自对于自我身份的考量,担心文化身份的迷失。同时,我们既是国家历史和文化的承载者,又身处历史与文化之中。这就决定我们必须承担传承国家历史、创新国家文化的使命。此外,国家的历史与文化是联结国家成员的天然纽带,为大家的“集体行动”提供坚实的基础。人既是具有独立性的个体,又作为社会成员而存在,必然与其他成员发生交集。作为独立个体,每一个都有着不同的成长背景与经历,生成不同的价值倾向和思想观念。作为社会性的存在,人又必须与他人达成共识。缺乏国家历史与文化的依托,社会将面临道德相对主义的窘境,社会成员之间的共同行动也将失去重要的支撑。在国家历史与文化的熏陶下,人们之间达成共同的价值目标、确立为大家普遍接受的道德原则、形成一定的“集体行动”模式。国家历史与文化所定义的不仅是个体身份,更定义了人们的族群身份,从而为大家提供了价值观念的最大公约数,让社会生活成为可能。

再次,爱国价值观基于国家的共同体生活。我们生而在国家共同体之中,与其他共同体成员建立起必然而内在的连接,并产生对于共同体的依赖。作为国民,我们一方面承担着对于国家的责任与义务,另一方面,我们又享受到国家的福祉。国家的法律规范着我们的社会行为,也保障了我们的社会权利,使我们免于遭受安全的威胁、为我们提供了稳定的实现权利的途径。离开国家共同体,社会必将重归霍布斯所言的自然状态,人们的富宁生活将无所依托。国家为共同体生活提供了基本的场域、原则,规定了共同体交往的方式——这种交往对于任何人都是必不可少的。我们已经告别了自给自足的农耕时代,随着社会化生产和社会分工的细化,社会成员之间的本质关联越来越紧密,没有任何人可以离开共同体而过离群索居的生活。正如亚当·斯密在构建市场机制时所指出的,个体的理性与力量相对于社会整体而言都是微不足道的。人们只能在有限理性的照耀下通过寻求自我利益的最大化,最终自发形成优化配置资源的社会机制。个人理性与能力的不足是在共同体生活中予以弥补的。这种弥补不仅在于通过商品交换互相满足需求,还包括广泛的社会求助和制度支持。时至今日,我们在社会实践中发现,单一的市场也不能实现社会的正义。一是斯密所认为的完全市场条件在现实状态下难以满足,二是市场也需要外在的力量予以规范。完全市场要求信息的绝对对称以及无摩擦的进出市场机制。而我们社会的信息不对称恰恰是常态,进出市场都会产生成本,市场的累积效应更是让原初平等成为理想化的起点。通过财富的转移与累积,社会成员处于绝对意义上的经济不平等之中,最终造成“原生运气”的差别——这种差别直接影响着人们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比如出生在不同经济层次家庭的小孩往往接受着不同质量的教育,出身富裕家庭的孩子拥有更多的资源挖掘自己的天赋,而出生贫穷家庭的小孩则受到更多的限制。即便在司法领域,法律平等是人们社会平等的集中体现,意味着社会成员都平等地享有法律规范之内的自由权利,也要平等地承担违法后果。但一旦展开法庭博弈,法律的平等就有可能由于其他因素被打破。那些拥有更丰富经济、社会资源的人能够聘请更优秀的律师或者发挥社会影响力使自己处于有利地位。如罗尔斯所言,如果任由市场累积效应扩散,以致某些群体被排斥在社会利益之外,他们就会倾向终止社会合作,社会共同体将面临崩溃的危险。消除市场的累计效应和溢出效应,最终需要国家正义制度的建设。国家通过制度化的财富再分配维系着人们的共同体生活,并且满足人们的基本需求。正是在国家生活之中,我们与其他社会成员构建并维系着互利互惠的关系,实现自我价值。

三、爱国价值观的内涵

其一,爱国价值观意味着对于国家的忠诚。爱国是对于某一特定对象的道德和情感,在某种意义上具有专属性——即我们更爱自己的国家,或者对自己国家的爱是独一无二的。我们不否认人们可能与多个国家产生联系——比如因为喜爱其他国家的文化艺术作品、体育明星产生的情感偏好,或者通过组建国际家庭而产生的交往联系。但是我们对于自己国家的爱表现出超越性。斯蒂芬·纳赛松(Stephen Nathanson)指出:“对于爱国者,必然会出于对国家的认同而对国家倾注特殊的情感,国家对他们而言是独一无二的。”“即便他们与其他国家发生了联系,他们对于自己国家的情感和责任也超越了其他国家”[5]。需要指出的是,这种优先性的情感是包容性的情感,而不是排他性的情感。爱国内涵着对于其他国家文化的包容,正是在包容之中我们才赋予自己的国家以情感的优先性。换言之,这种情感的优先地位恰恰是以不同国家文化的共存为基础,否则就将滑向民族主义(或者民粹主义)的深渊。我国学者潘亚玲在区分爱国主义与民族主义时指出,后者是前者的变种,更多出于对他者的恐惧而显现出强烈的排他性。[6]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民族主义是一种极端的非理性爱国方式。而基于理性的爱国才是我们所倡导爱国价值观的真谛。爱国这种独特的情感让公民肩负着忠诚的道德义务。弗莱彻(Flecher)指出,公民忠诚的道德义务源自亲缘、制度和与国家相关的一些列历史性因素[7]。如左高山所言,对于国家的忠诚在现代语境中是公民的自主选择,是人们对于国家做出的承诺——“当忠诚是一种选择的结果时,它就是一种承诺,这种承诺具有情感特征,它更多的是由我们的人格而不是精打细算或道德推理而引起的。所有的人都倾向于忠诚”[8]。源于爱国价值观的国家忠诚要求公民以国民的视野考量社会生活,在进入公共领域、参与公共事务过程中以公民理性而不是个人理性为指导进行行为选择,在任何时候都不伤害国家利益。相反,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必须实现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融合统一,以维护国家利益作为最高的道德原则。

其二,爱国价值观意味着树立基于政治体制、民族文化的高度自信。认同国家的政治道路、政治制度和独有文化既是爱国价值观确立的前提,也是爱国价值观的主要表达方式。国家的意识形态、政治体制和文化都是在历史发展中积淀形成的,通常代表了国家主权诉求和公民集体意志。尊重、认同国家的政治与文化成为公民爱国的必然要求。对于我国而言,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是我国人民摆脱近代屈辱历史、实现民族复兴的正确抉择。历史证明,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国家才能繁荣富强、中华民族才能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我国的政治道路和体制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国情高度融合的结晶,代表了人民的根本利益、凝练了华夏同胞的共同理想,是民族团结、国家昌盛的坚实基础。正是在我们政治道路的指引下,在政治体制的建设过程中,我国完成了从百废待兴的农业国家向现代化强国的转变,一跃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面对我国取得的举世瞩目的成就,任何心系国家前途、民族命运的中国人都必定会对我们现行政治制度怀有坚定的信念。在文化方面,中华文明是世界文化的宝贵财富,为推动人类文明进程做出了巨大贡献。在为大家所公认的四大古老文明中,中华文明是唯一未曾消亡和断裂的文化源流,并在今天依然展现出旺盛的生命力。鸦片战争以来,随着外来文明,特别是西方文明渗入我国,我们一度对自己的文化产生了质疑甚至在一段时间内抱有否定的态度。近几十年来,西方文化元素以商品为载体大规模地进入日常生活领域,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思想观念和文化态度。在商品经济初期,我国在国际交往中曾处于学习者、追赶者的地位,对于西方文化的盲目崇拜开始在社会中滋生蔓延。但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壮大,特别是自主经济的成长,人们对于文化的态度开始成熟,并逐渐意识到只有弘扬民族文化,我们才能拥有与其他民族同等的话语权。西方文明中心主义曾提出“历史终结”的命题,认为西方的政治模式和价值观念将在世界范围内发挥统合性作用,“历史终结”的背后是西方文化的主导与其他文化的失语。事实证明,全球化背景下人类历史不但没有终结,反而表现出明显的多元趋势。恰如汤姆林森(Tomlinson)所言,民族文化不是全球化浪潮中脆弱的花朵,相反,它是对抗资本全球化的强大力量[9]。民族文化是我们在多元时代参与文明对话的立身之本,也唯有如此,我们才能对其他文化进行甄别和判断,才能充分吸收人类共有的优秀文化要素,实现相互增益的文化互动。这也是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道路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要义所在。只有确立高度的国家自信,才能保证自己与其他国家公民处于平等的交往地位。在商业文明与网络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思想意识形态和文化早已突破了地域的限制,在各个角落交汇、碰撞。作为公民不得不承担时代赋予的政治与文化责任。如果说传统的国际间思想与文化交往更多由政府组织推动,人际之间的文化交流成为当下文化交往的主要形式。人们利用网络交互着大量信息,既是文化的接受者,又是文化的输出者[10]。以积极的姿态传播国家文化,提升民族文化的国际认同,是爱国公民必须承担的使命。

其三,爱国价值观意味着对于公民道德的持守和对社会责任的担当。如上文所述,公民是国家赋予个体的身份。因此,培育公民道德、成为一名好公民成为爱国价值观最重要的内涵。爱国的公民首先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承担和履行作为公民的法定责任与义务。上文已提及,自古希腊城邦时代,守法就是公民的主要道德职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公正是一切德性的总括”,而守法是公正的必要前提。亚里士多德指出,法律代表了城邦的整体利益,从城邦善的角度为人们的道德行为提供原则与标准——“因为法律要求我们实行所有德行,禁止我们实行任何恶行。为使人们养成对公共事务的关切而建立的法规也就是使人们养成总体的德性的规则”[11](P130-133)。法律保障了人们在国家生活中享有的各项权利,也划分了私人领域之间以及私人与社会领域之间的界限,规定了作为公民必须担负的责任。只有当大家都自觉服从法律的制约与规范,安定有序的社会生活才能得以实现。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建设法治国家业已成为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战略目标。依法治国一方面强调进一步确立法律权威,维护法律平等;另一方面则着力于培养法治精神、树立法律意识。后者要求公民要以法治思维处理人与社会、人际之间的关系,恪守公共道德。任何对于法律的违反都是对于国家秩序的破坏,必将造成对社会、对同胞的伤害,与爱国价值观的理念背道而驰。其次,爱国的公民必须热爱自己的同胞。关爱同胞是爱国价值观的又一要义。公民不是离群索居的个体,而是国家共同体的成员。公民之间依系国家的历史、政治、文化而建立内在的情感关联,并通过互利互惠的社会分工合作产生了深层的彼此依赖。随着社会分工的深化和文明的进步,没有任何人可以如唐吉可德一般单打独斗,自给自足。我们对于社会的依赖程度非但没有削弱,反而大幅加深。因此,在社会生活中,我们不仅要关注自我,更要关爱他人。近年来,由于我国社会从“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的转型,出现了道德冷漠的现象。人们由于缺乏先天的血缘联结而产生了对于他人的不信任和疏远。其根本原因在于我们尚未建立完备的公民意识,没有充分认识公民之间的必然联系以及这种联系所衍生的相互责任。以尊重、宽容、友善的道德姿态面对同胞,关切每一位共同体成员的生活状态,是爱国价值观的具体表现。再次,公民爱国的另一重要表达形式在于忠于职守、扮演好自己的社会角色。每一位社会成员都基于其人际关系和工作岗位而占据特定的社会位置、扮演相应的社会角色。国家是由每一位具体的公民所组成的,公民对于国家最主要的贡献在于各尽其职,满足所处社会位置的道德与能力诉求。在家庭中,公民爱国表现在维护家庭成员的和谐、孝敬父母、为下一代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在社会中,职业成为公民参与公共生活、参与社会发展的最主要形式。只有以职业规范的规约为引导努力工作、积极进取,才能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共同实现。在自己的工作中创造优秀的业绩也成为公民爱国最直接的行动。

四、爱国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伦理意义

爱国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成为指引人们道德生活的主导价值观念。社会主义爱国价值观的确立,对于我国社会生活有着举足轻重的伦理意义。

首先,爱国价值观是国家凝心聚力的重要纽带。国家认同是最高层次的集体认同,爱国则是国家认同的集中表达。价值观既反映社会普遍的价值取向,又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引导性的角色。从社会价值的反映功能看,爱国价值观客观体现了我国公民和广大同胞热爱祖国、心系国家、希望国家繁荣富强的文化心理和政治期待。国家既是政治概念、体现为国家的政权,又是地理概念、代表着主权下的领土,还是文化概念,传递着在历史发展中形成的独特价值和思想意识。在这三个层面,对于国家的热爱都深深扎根于炎黄子孙的心中。在政治层面,社会主义道路的历史必然性和优越性已经得到了人民的深刻认识,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人民的自主选择,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与拥护。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人们更加坚定了建设社会主义的政治信念。在地理层面,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不但是每一位国家公民的责任和使命,也成为全体华人的政治立场。对于那些侨居海外的华裔而言,对故土的思念和情感依然是他们难以割舍的情结。这就是为什么每年都有大量旅居异乡的华人返回故乡、寻根寻祖的深层原因。在文化层面,我国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文化传统源远流长,早已浸入华夏儿女的血液之中,成为他们身份识别的重要标志。很多持有他国国籍的华人依然保持着与我国文化相适的风俗习惯和行为方式。那些保留着我国文化所赋予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方式的同胞也没有改变他们作为中国人的文化归属。在引导层面,正因为国家有着如此广泛的涵义,爱国可以在不同领域激发人们对于国家的情感,增进大家对于国家的认同。因此,爱国被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准确描述了我国的价值生活现实,具有重大的政治伦理意义。

其次,爱国价值观是实现社会协调发展的坚实基础。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社会处于持续转型之中,社会生活日益多元、利益关系日趋复杂。由于个体在经济水平、文化背景、受教育程度、从事职业等方面的差异,社会成员的利益诉求之间以及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之间难免出现分歧、矛盾。如果人们都只关注自我利益,缺乏社会视野,势必造成利益的冲突,破坏社会的协调统一。我国调解社会利益的基本原则是集体主义,国家无疑是最大的集体,爱国价值观能够促使人们最大限度地理解个人与集体之间的关系,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在必要的时候作出合理的退让和牺牲。爱国意味着为国家利益或福利作出贡献[12],本质涵有集体主义原则的要求。爱国价值观无疑为社会协调发展提供了坚实基础。

再次,爱国价值观是培育公民美德的精神动力。我国社会已经完成了从陌生人社会向熟人社会的转变。在熟人社会中,私人道德发挥着主要的协调作用。而在陌生人社会,公民身份成为人们建立相互联系的基石,成为一为好公民成为社会对个人的道德期待。如果说私人道德建立在以个人为中心的亲缘人伦之上,那么公民美德则以公共意识为前提。培育公民美德意味着人们要关心其他社会成员,自觉遵守社会规范、具有服务社会的奉献精神。爱国价值观激发人们产生对于其他公民的特殊情感,关切他人的生存状态。如美国学者卡法罗(Cafaro)所言,人们也许会出自对穷困劳动者的同情抗议那些建立在第三世界的血汗工厂,但会对同一社会中的贫穷同胞予以更多的关注,并为改善他们的生活做出努力[12]。他指出,爱国能够让人们感受到与其他社会成员的内在联系,并从中得到快乐。同时,爱国价值观引导人们积极参与社会生活与公共服务。社会的稳定与发展离不开公民个人的努力。没有任何社会主体能够凭借单一的力量统筹社会生活的各方各面。党的十八大提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任务,其中的重要方面就是适当收缩国家权力,通过社会权力的增长提升社会自治水平。这意味着公民在社会生活中要以积极的姿态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爱国价值观要求人们必须形成“为国家而生活”的意识。公民对于社会生活的参与程度越高,社会越可能迎来繁荣的局面[12]。当人们树立爱国价值观,也能从对社会的奉献中获得成就感,建立自我认同。显然,爱国价值观是公民完善公共理性、提升道德修养的内驱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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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Philip Cafaro.Patriotism as an Environmental Virtue[J].Agric Environ Ethics,2010(23)186.

周谨平,中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博士。

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创新社会管理的政治伦理研究”(13YBA337);湖南省高校创新平台项目“基于政治伦理视角的国家治理现代化研究”(14K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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