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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民侨资在中国企业境外投资中的区位优势及其体系构建

2016-01-26施锦羚

长沙大学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体系建构

施锦羚

(华侨大学法学院,福建 泉州 362021)



侨民侨资在中国企业境外投资中的区位优势及其体系构建

施锦羚

(华侨大学法学院,福建 泉州 362021)

摘要:侨民侨资在中国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对我国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在中国企业境外投资中侨民侨资的区位优势主要体现在文化相似度对潜在市场的影响。为了善用华人华侨的优势,降低投资风险,我国应该改变现有的侨务体系,建立以法律体系为主,侨务公共外交为辅的双层保护体系。

关键词:侨民侨资;区位优势;境外投资;体系建构

一侨民侨资在中国企业境外投资中的区位优势

(一)东道国与中国的文化距离将影响中国企业的OFDI

OFDI(Outward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中文译为“对外直接投资”,由邓宁(John H.Dunning)提出的国际生产折衷理论是当前在中国企业的OFDI研究中运用最多的理论。根据该理论,影响任何一个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进行,是由以下三个因素综合作用决定的:首先是所有权优势(Ownership advantages),其次是区位优势(Location advantages),最后是内部化优势(Internalization advantages)。梳理关于企业OFDI区位选择的相关文献,本文将其概括为以下图:

图1 制度因素对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

在关于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研究的文献中,所有权优势和内部化优势已经得到广泛的讨论和关注,且对外直接投资的所有权优势和内部化优势可以通过金融工具进行调控,但类似政治、经济、法律制度等与商业行为无关的风险,将成为当前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最大威胁,因而从区位优势层面研究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是一个新的视角。熊伟、熊英等人[1]提出政治、经济、法律制度以及非正式制度都将影响一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区位优势。而东道国和中国的文化距离作用于中国OFDI的区位优势上,也是影响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非正式制度因素之一。东道国与母国之间的文化差距也成为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主要障碍,文化距离造成跨国公司天然地具备了外来者劣势。Flores 和 Aguilera也论证了文化的距离与美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之间呈负相关(2007)。因而可以得出结论:东道国的华人华侨比重越大,该国与中国的文化相似度越高,对于“走出去”的中国企业而言,该国的关系资源与潜在市场就越丰富。

(二)侨民侨资对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的影响

图2 2006—2013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单位:亿美元)

数据来源:2006—2013年度中国对外投资统计公报整理

不同于充分依赖于市场的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企业,中国的企业基于历史和传统商业模式的影响,更加依赖于个人关系网等非正式制度来获取外部资源,降低企业面临的市场不确定性和交易成本(Child&Rodrigues,2005)以弥补外部市场欠缺的弱势,因而中国的企业家更倾向于进入拥有较多关系网的国家。海外华人华侨在世界范围内数量庞大,对中国来说,他们是中国发展的独特机遇,是尚待发掘、极为有价值的血脉资源和文化资源。据悉,截至2014年,中国的外汇储备达到了近4万亿的规模,外汇储配已超过合理水平,因而国务院相继提出减少外汇积压的对策,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鼓励国内企业“走出去”。与此同时企业经济与实力的不断积累也为人民币走出国门铺平了道路。中国在经济全球化体系中扮演的角色已经从单一的“产品生产者”转变为“产品生产者”与“资本输出者”兼具的双重身份。

数据显示,2013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首次突破千亿美元(见图2),并连续两年位列全球三大对外投资国。中国的经济发展模式已经逐步从“引进来”向“走出去”转变,中国的对外投资规模已经接近发达国家的水平。

表1 近年来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失败案例

资料来源:根据国内外公开报道整理得出

根据有关数据显示,在过去几年,中国企业境外收购率全球最高,但如表1所示,股权投资、境外投资设厂等都有大量失败例子。归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文化差异导致国内企业不熟悉国际政策环境以及国外的经济政治法律环境,缺乏资本输出的渠道等。然而大多数华人华侨久居国外,已对当地的政治经济文化形成了不可估量的影响力,且大多数华人华侨仍然对中国保留着较高的归属感和文化认同,这些都决定了其在帮助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方面将起到桥梁般的作用。例如:第一,帮助中国企业熟悉所驻国国情和市场运作机制,以帮助中国企业准确地预测与判断投资方向;第二,借助海外华人华侨雄厚的经济实力,进行企业间合作,节约企业成本;第三,帮助中国企业打开海外投资渠道;第四,华人华侨通过为中国企业提供信息,帮助中国企业打入当地主流社会,消除文化隔阂,降低投资阻力。

二核心架构:海外投资保护制度以及侨务法规的完善

通过上文的分析,在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尤为迫切的今天,善用华人华侨优势为中国企业减少投资阻碍降低投资风险,拉近母国与东道国的文化距离,将更加有效地实现中国企业“走出去”。但纵观当前关于华侨权益立法的现状,“内向性”特征明显。基于这样的背景,我国应该改变现有的侨务体系,“应该由偏重国内改为内外兼重,甚至是外向为主。”[2]

(一)国际法视角下保护华侨海外投资的建议

目前世界范围内还未达成一项内容全面、适用广泛的多边投资条约,对于境外投资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双边投资条约的订立,签署双边投资协定是国家间相互保护投资的主要手段。据商务部的统计,当前与我国缔结双边投资条约的国家和地区已经达到一百多个。据此,若要加大对华侨海外投资的保护,重点就在于海外华侨对中外双边投资条约的适用问题研究。

首先,针对以自然人身份独立进行海外投资的华侨来说,中国对外签署的双边投资条约中均有对“中国投资者”进行明确的界定。一般来说,对于投资者身份的确定,国际上通常采用的是以下认定标准:第一,国籍认定标准。以自然人投资者的国籍来认定投资者的国籍[3]。这是中外双边投资条约中最常见的认定标准;第二,国籍认定标准或者永久居民认定标准。即只要在中国国籍和中国永久居民资格中二者拥有其一,也同样可以认定为“中国投资者”的身份。而华侨至少具备了中国国籍的身份,因而有权适用中国签署的国际协定来保护自身的利益。

其次,针对作为法律实体进行海外投资的华侨来说,是否能援用以上双边协议来保护自身的投资利益是一个较有争议的问题。法律实体指人只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并对其活动产生的后果负法律责任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法律实体”的认定主要有下列几种标准:第一,设立地模式。即以投资者的设立地为准,设立地所在国即为该法律实体的所属国,这也是最常运用的认定模式;第二,设立地加住所地模式。即设立地和住所地都必须在同一缔约国;第三,设立地与商业经营地相结合的标准;第四,实际联系模式。即使该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外设立,但只有它与中国境内的自然人或者法律实体产生密切联系,也可以被列入“中国投资者”的范围[4]。按照前三种模式,华侨在海外设立的法律实体,并在中国境外进行投资时,都不属于“中国投资者”,相应地也就无法引用中国与他国签订的双边协议来保护自己的权利。而根据第四种控制标准模式则恰好能弥补以上不足,此时华侨所设立的法律实体可以被视为中国投资者,从而有权享受这类国际协定所规定的权利。因而,在界定中国投资者时,我国应采用设立地或注册地标准,同时以控制标准作为补充,一方面符合国际通用的形式,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保护华侨海外投资。

(二)国内法层面保护华侨海外投资的立法建议

如今,国家和地方针对华侨权益的保护问题已经从不同层面规定了相应的制度,但这些规定呈现出零碎化、立法位阶低、立法科学性较差等特征。由于缺乏针对华侨权益保护的系统化法律体系,且不少涉侨立法缺乏稳定性,长期处于“暂行”的状态,导致了现实中华侨权益遭到侵犯却无法可依的尴尬状态,侵害华侨合法权益的案例层出不穷。因而在国内法层面,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制定一部专门的《华侨权益保护法》。当前我国在涉侨立法上存在的问题较为突出,例如,未能体现权利性与义务性相统一的法律原则。在我国的一系列涉侨法规中,“照顾性”条款居多,而与此相对应的义务性条款却少之又少,导致权利与义务的失衡;又如,涉侨法律法规往往规定得过于原则,在实际操作中往往被束之高阁;最后,涉侨法律法规涉及方面十分广泛但制定主体不一,往往导致相关内容在立法层面缺乏统一性、体系性。因而建议尽快出台一部完善的《华侨权益保护法》。对于这个问题以往也有不少的学者进行过论证,但大多只将眼光局限于对于华侨在中国境内利益的保护。我国的海外华侨人数已居世界第一位,且华侨在境外开展投资活动的比例越来越大,但国家对华侨利益的保护仍然侧重在人身安全的保护,对于其经济利益上的保护不够重视。因此,在全球传统与非传统安全形势日趋复杂严峻的大背景下[5],通过完善国内立法,保护华侨的境外投资显得迫在眉睫。

第二,完善自然人境外投资监管立法。目前,我国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的政策尚未明朗化,立法尚处于空白阶段。事实上,无论是中国公民还是海外华侨都已经通过各种方式进行海外投资,因而自然人境外投资监管立法也亟待完善。可以在现行的海外投资法律法规中明确:允许中国自然人进行海外投资,且以上行为受到中国法律以及中国签署加入的国际条约的保护。

三补充架构:侨务公共外交体系的构建

公共外交是指由一国政府主导或发起,通过政府、个人或社会团体影响他国民众的公众舆论和态度,以此影响他国外交政策的一项外交活动[6]。侨务公共外交则是指由政府支持的涉侨组织或个人对外国公民所采取的行动,它与身在海外的华人华侨息息相关。从手段上来看,相对于经济、军事等硬实力,这种外交策略更加注重软实力的运用,对于塑造中国国家形象的“品牌”效应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根据Peter Van Ham提出的国家营销战略,“品牌国家”的概念被运用在衡量国家实力上。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急速扩张,地球村的形成打破了疆域的界限,对于一个国家经济的强弱而言,至关重要的是能否创造出“世界性的知名品牌”[7]。尤其是中国以往善用的“政治式的宣扬”,容易给他国落下“中国威胁论”的口实。这个“品牌国家”的塑造可以通过侨务公共外交得到充分地运用。首先,中国拥有的大规模华人华侨数量将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通过文化、艺术、人文等软实力的展示,树立真实的中国形象,这对于投资者和一大批即将“走出去”的中国企业都有着巨大的意义。其次,中国当前侨务工作的开展也将风向标转向了有利的环境,《国家侨务工作发展纲要 ( 2011—2015) 》首次将侨务公共外交的拓展列入了未来五年中国侨务工作的重点。最后,海外华人华侨的利益本身就是我国海外利益的一部分。在外发展的华人华侨面临着所在国的政治风险、人身安全风险和经济风险等,因而一个稳定和平的投资发展环境对他们来说是迫切的需求;而且从本质上来说,资本都是逐利的,哪里有商机,哪里就有资本的聚集,海外华人华侨同样是利用他们“内知国情,外知世界”的优势来寻求合作机会,中国与华人华侨的关系不再是单向地要求“做贡献”,而应该实现互利共赢的双向互动。值得注意的是,在侨务公共外交展开的过程中,还应区分华人和华侨的定位。由于华侨是指保留中国国籍但定居国外的中国人,华人则是指不拥有中国国籍,已经加入所在国国籍的华侨。所以华侨在原则上为中国人,根据属人原则,其在居住国的利益保护可以诉诸中国法律层面的保护;而由于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原则,所以对于华人的保护,中国政府不方便直接干预,因而更多的是通过间接途径(例如道义层面)给予保护[8]。虽说华人已经不具备中国国籍,但是他们并非不能在中国企业的对外投资中发挥作用。总体来说,他们仍然保留了一定的中华文化传统,对中国形象的塑造有一定的外围作用。

综上,侨民侨资在中国企业境外投资中的法律规制体系主要表现为以下模式:

图3 侨民侨资在中国企业境外投资中的法律规制体系

中国拥有庞大的海外华人华侨资源,这将拉近中国企业与东道国的文化距离,为中国企业带来丰富的关系资源和潜在的市场资源,并成为推动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的重要依托。结合我国当前国情和侨情,我国应该通过建立包括国际法和国内法在内的多层次立法体系为主,侨务公共外交制度为辅的全方位综合保护体系,维护海外华人华侨以及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利益。

参考文献:

[1]熊伟,熊英,章玲.论制度全面影响对外直接投资的机制——以修正的国际生产折衷理论为基础[J].改革与战略,2008,(6).

[2]纪宗安,王再华.隐形的边界——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视野下的海外直接投资与我国华侨政策[J].中国市场,2010,(31).

[3]陈志强.中外侨民海外投资风险防范机制之比较[J].上海商学院学报,2013,(14).

[4]史晓丽.《中日韩投资协定》的构建[J].东北亚论坛,2011,(1).

[5]乔林.紧急撤侨——维护侨民利益[J].侨务工作研究,2010,(4).

[6]刘静,曹云华.华侨华人与中国的海外利益[J].八桂侨刊,2008,(4).

[7]梁咏.中国投资者海外投资法律保障与风险防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8]丘进.华侨华人研究报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

(责任编校:陈婷)

On Regional Superiority and System Construction of Overseas Chinese’

Capital in the Overseas Investment of Chinese Enterprises

SHI Jinling

(School of law, Huaqiao University, Quanzhou Fujian 362021,China)

Abstract:Overseas Chinese and their investment have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in promoting economy in the process of China’s reform and opening-up. The regional superiority of overseas Chinese’s capital in Chinese enterprises’overseas investment is mainly reflected in the impact on potential markets from the aspect of cultural similarity. In order to use the advantages of overseas Chinese and reduce investment risk, we should change the existing system of overseas Chinese affairs, and establish a dual protection system which mainly relies on the legal system and is supplemented by the public diplomacy of overseas Chinese.

Key Words:overseas Chinese and their capital; regional superiority; overseas investment;system construction

作者简介:施锦羚(1991— ),女,福建厦门人,华侨大学法学院硕士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基金项目:国务院侨办课题“侨民侨资在中国企业境外投资中的独特作用及其法律规制”,项目编号:CQBY2014017。

收稿日期:2015-05-26

中图分类号:F83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681(2015)04-002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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