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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协同共治: 网络时代群体性事件治理模式创新*

2016-01-23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机制创新

金 华

(江苏师范大学 法律与公共事务学部, 江苏 徐州 221116)



多元协同共治: 网络时代群体性事件治理模式创新*

金华

(江苏师范大学 法律与公共事务学部, 江苏 徐州 221116)

摘要:当前我国频发的群体性事件, 已成为社会危机的警报器。 网络环境下群体性事件的突发性、 破坏性、 不可控性及扩散性显著增强, 一元管控模式下的政府资源稀缺、 方式粗暴、 民意缺失、 体制迟滞、 监督缺位, 治理群体性事件时极易陷入捉襟见肘的困境。 因此以“多中心—协同”合作治理模式取代“中心—边缘”一元管控模式的主体地位, 构建以个人、 社区组织、 媒体、 非营利组织、 商业组织、 政府组织等为网络结构的合作共治的多元协同共治模式, 并从法权地位、 责任伦理、 协同决策机制及协同反应机制建设等方面共同推进, 对提高治理群体性事件的成效, 降低治理群体性事件的经济成本,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有着重大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 多元协同; 治理困境; 机制创新

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快速发展, 体制改革和社会转型也在同步推进, 导致社会民众的利益分化日益加剧, 利益冲突急剧增多, 社会治理面临的形势日趋严峻, 我国已经进入贝克所称之的“风险社会”。 这不仅体现在各种自然风险的增加, 更突出表现在以群体性事件为代表的社会风险的急剧上升, 而互联网的普及则进一步助推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和扩散, 给政府的社会管理带来更为严峻的挑战。 一方面, 网络社交平台为民众的利益聚合和集体行动提供了便利; 另一方面, 信息的即时性全球传播也限制了政府治理群体性事件的选择空间。 在这种情况下, 传统的一元管控模式已无法适应当前群体性事件治理的现实需要。

1网络时代群体性事件的新特征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 群体性事件不仅表现为越级群访、 围堵交通、 冲击政府机关、 游行示威等现实冲突和偏激行为, 网络互动式的意见联盟与资讯扩散已成为群体性事件聚集的新兴方式。 “网络构建了人类社会前所未有的信息环境,置身于网络之中的任何人均可以是信息的发布者、 接收者、 评论者、 传播者。”[1]网络将群体性事件的影响迅速扩大到全国范围, 进而形成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 网上与网下的交汇和互动。 群体性事件在网络的催化和延伸下呈现出区别于传统群体性事件的新特征。

1.1网络“群聚效应”增强了群体性事件的突发性

传统群体性事件亦有突发性特点, 在爆发之前往往有一些征兆或迹象, 有一个比较漫长的能量集聚的过程。 在网络时代, 群体性事件突发性显著增强。 群体性事件负面信息在网上传播的速度以秒计算, 信息的复制、 粘贴和转发如病毒一样迅速扩散, 引发了成千上万的网民群聚围观, 缩短了群体性事件信息采集、 传播到受众接收的过程。 网络平台在加速事件传播的同时, 也缩减了政府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思考和反应时间, 加大了政府处理群体性事件的难度, 极易陷入无所适从的困境。

1.2网络“蝴蝶效应”增强了群体性事件的破坏性

传统群体性事件的影响只局限在某一时空范围内。 网络则提供了发达的信息传播工具和共享平台, 将群体性事件的负面舆论以惊人的速度传播到世界任何一个网络所能触及到的角落, 形成舆论冲击波, 舆论在网络推手的煽动下极易走向极端化, 轻则给政府造成极大的舆论压力和形象损坏, 重则造成政府管理失控及政策失效而引发社会危机。 “表哥”、 “房叔”、 “躲猫猫”及“天价烟”等一系列热议的网络名词表明: 网络对于群体性事件的破坏性影响极大, 冲击政府传统的“边缘—核心”理念, 对传统一元管控模式提出了新挑战。

1.3网络“放大镜效应”增强了群体性事件的不可控性

网络进入的高度自由性使得个体网民的张力无限扩大, 每个网民都有信息传播权、 舆论批评权, 从而加大了政府过滤信息的技术难度和经济成本, 加之网络使用的低门槛、 低成本及网络信息的可复制粘贴性, 对群体性事件的影响极易形成放大镜效应。 一些普通群体性事件在网民的炒作之下, 可能升级到对作为治理主体的政府的攻击, 一些孤立的纠纷事件容易上升到政治和民族感情的高度, 导致矛盾激化升级, 从而酿成超越群体性事件本身的危机, 更为严重的是造成政府自身的信任危机及合法性危机。

1.4网络“互动效应”增强了群体性事件的扩散性

传统群体性事件中, 公众之间的横向联系和沟通处于相对隔绝的状态, 信息发布权掌握在少数媒体手中, 处于分散和弱势地位的公众只是被动的信息接受者。 脸谱、 推特、 博客、 微信等社交平台和网络互动平台的普及, 为群体性事件参与者的互动与协同提供了便利, 降低了沟通成本, 提高了意见领袖的影响力, 强化了民众的行动合作。 群体性事件中公众的维权力量得到极大增强。 网络把平时处于分散状态的利益相关者迅速聚集以形成维权的合力, 同时有效地吸引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从而推动着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和发展。

2网络时代群体性事件一元管控模式困境

网络环境助推了群体性事件的突发性、 破坏性、 不可控性及扩散性等特点, 要求政府资源充足、 应对科学、 决策民主及反应灵敏, 而在传统的一元管控模式下的资源稀缺、 方式粗暴、 民意缺失、 反应迟钝及监督缺位等一系列不足使政府在处置群体性事件等危机事件上极易陷入捉襟见肘的困境。

2.1资源稀缺

网络环境下群体性事件的舆论以惊人的速度发酵扩散, 引发海量热议和围观, 加上社会舆情的不可控性, 急需充足的应对资源。 政府一线管理者和直接决策者在目标取向上必须迅速控制事态扩大升级, 但是受到资源稀缺的限制, 不可避免地陷入“独木难支”的困境。 公共管理者内生的有限理性, “不可能获得相关公共问题的所有信息, 不可能有处理信息的完备能力, 也不可能绝对理性地进行决策选择”[2]321。 第一, 在时间约束上, 因群体性事件爆发时间紧迫, 如果不抓住黄金24小时即时决策处理, 就会“小事拖大, 大事拖炸”。 第二, 在信息约束上, 群体性事件的爆发有一个酝酿发酵的过程, 政府决策者掌握的信息往往是不完全、 不及时、 不准确的, 因此做出的预防机制和处置机制也是不全面的。 内生的有限理性使得群体性事件的决策只能是模糊决策, 这种决策往往具有非预期性, 风险极大。 面对突发的群体性事件, 政府一旦决策失误, 将面临更大的人员伤亡、 经济损失和社会危机。

2.2方式粗暴

我国90%以上的群体性事件是因为传统维权渠道的梗塞导致民众合法利益遭到侵害而引发的。 一元管控模式下的政府仍然将维护社会局势的稳定作为压倒一切的政治责任, 整合各种资源和力量对潜在的不稳定因素进行管制。 单一权威中心管控下, 政府以维护地方稳定作为考核标准之一, 在突发事件面前“官本位”优于“民本位”。 片面的政绩观导致政府在发生群体性事件时, 通常采取消息封锁、 表面化解、 刚性维稳等固化粗暴的方式处理事件, 对上级政府谎报、 瞒报甚至不报, 能压则压, 能拖则拖, 直到“纸包不住火”, 矛盾激化, 酿成悲剧。 现行的单一权威管控的制度框架导致各级地方政府在解决群体性事件背后的利益矛盾和民生问题时捉襟见肘, 一定程度上导致政府不得不以刚性的管控机制维护社会大局的稳定, 与网络社会的高度自由化、 民主性及开放性背道而驰。 在网络发达、 维权渠道畅通的当下社会, 强制维稳的粗暴方式已不合时宜。

2.3民意缺失

网络的便利性和自由性极大地刺激了广大公众参与社会事务的积极性, 个人、 社区组织、 媒体、 非营利组织、 商业组织等多元社会群体都有机会发表自己的想法和意见, 通过网络平台讨论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但是在一元管控模式下, 处于边缘地带的多元社会群体在群体性事件治理过程中只能遁形, 无法获得政府体制内的平等地位和身份认同, 抑制了其优势功能的发挥和参与治理的积极性。 “公民政治参与是政治制度建立的基础,政治制度形式、 政治组织结构、 政治运作机制和规则,只有建立在公民的政治参与基础上才是合理和合法的,才能真正体现民意;政治制度形式、 政治组织结构、 政治运作机制和规则,也只有在公民的政治参与基础上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才能不断地得到巩固、 完善和发展。”[3]民意缺失还表现在民主决策体制的缺失。 群体事件治理过程中, 以官僚自我为中心的决策体制难以从民众利益出发进行合理决策, 很少开座谈会、 听证会来征集民众的意见。 民意与政府决策并非“非死即活”的赌徒博弈关系, “民意是制定公共政策的社会基础, 也是衡量其是否有无生命力的唯一标准”[4]。

2.4体制迟滞

网络环境下群体性事件负面舆论迅速扩散, 需要政府在第一时间高效回应民众与媒体诉求。 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单一权威中心管控模式, 缺乏预见性和敏锐性。 社会舆情初现端倪时, 基层政府部门反应迟钝, 不能及时发现、 尽早处理问题, 起初的民意诉求上升为民怨沸腾, 直至民怒扩散。 由于政府部门舆情信息上报亦遵循严格的层级上报原则, 延误了最佳治理时期, 导致事态不断恶化升级。 群体性事件并非无法事前控制和不可逆转, 只是政府反应迟钝才使得本可以控制在萌芽阶段的事件恶化升级, 形成“预警机制不预警, 应急机制不应急”的怪现象。 这反映的正是单一权威中心管控下相应的体制迟滞的缺陷。 在群体性事件的处置上亦遵循分部门、 单一灾种的危机管理模式, 政府各部门之间各自为政, 相互独立。 这种模式在应对简单事件时仍有成效, 但在面对复合危机事件, 需要多元社会力量协同共治时, 就显得捉襟见肘。

2.5监督缺位

网民的视野和思考无时无刻不聚焦在群体性事件的处理过程和结果上, 要求必须遵循民主透明原则处理群体性事件, 对政府处理群体性事件形成无缝隙监督, 有效保障了民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单一权威管控下的基层政府无人监督, 有监无督, 不敢监督,尤其对涉及征地拆迁、 收入分配、 企业改制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更是带有随意性、 武断性, 他们将相关利益群体屏蔽掉, 进而使政策制定过程缺乏民主和透明度, 剥夺了相关利益主体的决策质询权和监督权。 缺乏监督, 忽视民意,暗箱操作,争相推诿, 这些都与网络时代“阳光行政”背道而驰。 监督不到位在某种程度上还促使地方政府在市场经济的利益博弈中抛弃了“政府中立”原则, 从而官商勾结, 追求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最大化, 漠视为人民服务的初衷。

3多元协同共治: 契合群体性事件治理之模式创新

3.1多元协同共治的概念

多元协同治理源于经济学“多中心”思想与物理学界“协同学”的跨学科结合。 “多中心”思想源于迈克尔·博兰尼的资本主义经济管理学说。 博兰尼认为:“管理社会事务有两种可能性, 一种是‘多中心’的自生秩序, 而另一种就是‘唯一中心的计划化’, 但是应该抛弃后者选择前者。”[5]128奥斯特罗姆指出:“多中心理论强调治理主体的多样性, 使得在应对危机管理时在制度安排中形成多个形式上相互独立的决策中心, 这种某种意义上的竞争性关系中, 各中心相互重视对方的存在, 通过各种方式的约定从事合作性的活动, 因此可以以一种稳定的、 连续的、 可预见的合作行为模式前后一致地运作。”[6]94-102孔繁斌认为:“多中心治理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重理与重构过程, 不同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按照公共性规范进行的一种制度安排方式, 也是公共伦理精神的表达与运作实践。”[7]16从中外学者的研究中不难发现, 多中心治理的实质形态是:“多元治理主体就公共事务进行的民主合作管理, 直接对立于一元或单中心权威秩序的思维。 社会中多元的独立行为主体(个人、 商业组织、 公民组织、 政党组织、 利益团体、 政府组织), 基于一定的集体行动规则和制度规范, 通过相互博弈、 相互调适、 共同参与合作等互动关系, 形成多样化的公共事务管理制度或组织模式。”[8]69-75

协同治理源于德国功勋科学家赫尔曼·哈肯的“协同学”。 “协同学主要研究一个由大量子系统以复杂方式相互作用所构成的复合系统; 在一定条件下, 子系统间通过非线性作用产生协同现象, 使系统形成有一定功能的空间、 时间的自组织结构。”[9]19协同学认为, 通过系统的要素、 整体及系统外部相互之间的有序协作, 能使整个系统发挥出新能量, 从而获得单一个体相加所达不到的效果。 通过协同治理网络, 多元主体相互协作发挥出整体治理绩效大于部分之和的治理效果。 因此, 笔者认为, 多元协同治理是指由个人、 政府组织、 非政府组织、 大众媒体、 志愿者组织等纵横联络构成的, 以平等宽容、 相互依赖、 合作信任及公共责任为公共伦理和民主价值的网状治理结构, 在治理群体性事件中优势互补, 发挥出整体治理绩效大于部分之和的新兴治理模式。

3.2多元协同共治的优势

多元协同治理在处理维权和维稳关系、 实现无缝隙监督、 高效回应民众利益诉求、 克服政府有限理性及实现多元参与等方面较单一权威中心管控模式有着无可比拟的优势。

1) 有利于克服资源稀缺的缺陷。 多元力量综合利用自身的优势资源不仅可以打破时空局限, 亦可有效解决时间紧迫、 资源稀缺及人力资源不足等难题。 媒体在政府的协调下第一时间报道事件的真相; 专家小组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技术形成综合智慧, 收集有效信息, 快速形成决策方案供相关部门参考; 社区组织在政府与民众之间建起缓冲隔离带, 从而在预防弱势群体聚集、 上访、 游行等过激越轨行为中发挥缓冲带的作用。 多方力量的介入可有效控制事态的蔓延。 多方力量形成的决策亦具有一定的可预期性, 使风险有一定的可控性, 切实降低群体性事件中的人员伤亡、 经济损失和社会危机。

2) 有利于建立科学的应对策略。 将非政府组织、 大众传媒、 志愿者组织等社会力量纳入治理主体能有效解决维权与维稳的难题。 大众传媒为民众表达诉求、 发泄不满和提出建议提供了重要载体, 同时也缓解了民众与政府的对立关系, 尤其是在对群体性事件处理全过程的网络舆论态势的把握上有先天优势。 志愿者组织对社会进行监督和引导, 把握社会人心理, 在教育、 引导和塑造健康人格方面有巨大优势。 社会力量参与治理群体性事件, 拓宽了民众利益表达渠道, 减少甚至消除了民愤民怨, 从而辅助政府有效解决了群体性事件背后的利益矛盾和民生问题, 也避免了刚性维稳的粗暴手段所带来的两败俱伤后果。

3) 有利于实现广泛的民主参与。 群体性事件治理过程中, 多元社会力量可获得治理群体性事件的法权身份和政府的同等地位, 真正实现从“边缘—中心”向“多中心—合作”的转变, 使其参与治理的技能、 意识及愿望有效实现。 多元社会力量真正参与到群体性事件的预防、 控制和善后, 有效降低了社会风险和治理成本, 提高了治理成效。 群体性事件处置过程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 可通过开座谈会、 听证会征集民众和专家学者的意见。 “政府组织、 非政府组织及其他公民社群与个人, 虽然各治理主体各自具有独立之力运作的权能, 但是这些独立主体之间的合作治理, 才是多中心治理的轴心。”[7]16

4) 有利于高效回应民众利益诉求。 在群体性事件的处理过程中, 由专家学者等多元社会力量组成立场中立、 威信较高的协调小组, 他们发现问题、 汇集民意、 快速处理、 跟踪反馈, 对群体性事件做到快受理、 快调查、 快处理、 快回应, 一改以往政府权钱压制、 封锁信息和表面维稳的做法, 真正与民众进行协商对话, 积极回应并反馈民众合理的利益诉求, 真正做到矛盾的实质化解, 缓解民众对政府的抵制情绪, 赢得民众的信赖和支持。 多元力量中的媒体, 对协调小组的处理过程跟踪报道并及时反馈, 保障民众的知情权, 真正做到便捷高效、 便民利民。 多元协同共治的整体联动、 高效互通的优势, 实现了多元治理主体与群众之间的无障碍沟通。

5) 有利于实现对政府的无缝隙监督。 单一权威管控下, 政府独揽治理权和决策权, 掩盖事实真相, 阻断传媒, 民众在治理群体性事件中的监督权、 质询权、 知情权几乎被剥夺。 在网络时代, 对信息的完全封锁是不可能实现的。 网络张力的无限扩大, 保障了多元社会力量的监督权, 使政府在治理群体性事件过程中的失当行为无处遁形。 网络对政府言行的威慑, 改变了一元管控下民众不敢监督、 有监无督的弊病。 媒体作为信息的公开窗口, 可以报道澄清事实, 监督政府的决策和动态。 多元社会力量中的法律工作者、 社会热心人士、 民间权威者及专家学者在群体性事件处置过程中亦可起到协调监督作用。

4群体性事件多元协同共治模式的构建

传统单一权威管控模式在网络发达的环境下显然行不通, 多元协同共治模式契合当下群体性事件的治理系统的特点。 因此, 政府有必要向社会放权, 让在“中心—边缘”传统模式下被长久忽视和边缘化的多元社会力量回归到“多中心—协同”模式下的中心, 发挥各自优势合作共治。 我国要发挥多元协同共治模式的最大效能, 需要从治理模式法权地位的确立、 责任伦理的建设、 协同决策机制的建设及协同反应机制的建设等多方面共同推进。

4.1确立多元性协同共治主体的法权地位

作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和公共利益的维护者, 政府成为治理群体性事件当仁不让的核心, 同时法律也规定政府必须履行社会职能。 政府虽然掌握权威和公共资源, 社区组织、 非营利组织、 媒体及企业组织等社会群体则具有政府所不具有的优势资源, 也应该成为治理事件的主体。 要改变“中心—边缘”模式失灵的困境, 政府必须向公民社会让渡权力、 释放空间, 确保多元主体在治理群体性事件的合法地位。 “缺乏相互承认的法权状态, 以平等权利为依据的参与治理公共事务的观念也就只能停留在理论层面。 相互承认的完整性结构也永远只是天方夜谭, 所谓公共事务的公共性标签也只是一种高贵的谎言。”[10]因此, 我国迫切需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使多元主体参与治理群体性事件合法化, 获得政府体制内的认同和同等地位, 鼓励其利用自身优势和丰富资源参与治理。

4.2构建多元协同共治的责任伦理机制

“社会治理者只要是作为社会治理体系的构成因子而存在, 他就不可逃避其应该承担的责任。 道德责任很大程度上可以弥补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的冲突, 在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呈现出冲突症候的时候, 道德责任就可以弥合这些冲突。 事实上, 在公共管理这里, 由于道德责任的出现, 能够使社会治理活动更好地推动公平公正的实现, 从而使更多的利益冲突在尚未发生的时候就得到了化解。”[11]247群体性事件多元主体共治成功与否, 关键在于包括政府在内的社会网络组织的责任伦理机制的建成。 责任伦理表明治理主体对于事件治理的一种态度, 在治理群体事件过程中当发生权力冲突、 角色冲突或者利益冲突等伦理冲突时, 治理主体首先考虑的是公共利益, 即如何有效控制事态升级, 降低损伤, 减少矛盾。 多元主体之间要形成监督约束, 其一旦违背责任伦理机制, 就被取消治理资格, 并追究其责任。 多元治理是一种以公共利益为目标的社会合作过程, 因此构建责任伦理是当代多元治理社会的道德基础。

4.3构建多元协同共治的反应机制

群体性事件演变过程中, 由于群众利益诉求渠道不畅通, 民意受到扭曲压制, 再加上群体性事件现场处理不力, 利益主体之间的微小摩擦便有可能引发大规模的群体性冲突, 如果政府存在体制性的迟钝, 冲突事件就有可能进一步叠加和升级。 因此, 在多元协同共治模式下, 构建应对群体性事件的协同反应机制, 是防止矛盾升级的重要保障。 一是要建立协同预防机制, 各治理主体要做好群体性事件风险评估与防范、 监测、 预警工作, 尽量将群体性事件冲突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是要建立多元主体行动协调机制, 当群体性事件爆发时, 第一时间紧急启动预案、 调配资源、 评估事态; 三是要建立群体性事件的善后恢复机制, 恢复民众的生产、 生活及社会秩序, 减轻损伤, 注意灾后心理救治和疏导。 在协同治理群体性事件过程中, 政府要主动加强与个人、 社区组织、 媒体、 非营利组织、 商业组织等社会群体的沟通与联系, 充分发挥优势资源, 弥补缺陷, 实现有效的功能互补与整合。

4.4构建多元协同共治的决策体制

决策是行动的前提, 决策科学与否直接影响到群体性事件治理的成败。 科学的多元决策体制应包括: 第一, 群体性事件决策中枢系统。 该系统作为核心部门, 起着对整个群体性事件的预防、 控制和善后进行领导、 协调和控制的作用, 选择并确定最佳决策。 第二, 群体性事件智囊系统。 智囊系统吸纳不同专业的专家、 学者意见, 综合运用各种分析与预测方法等专业技能, 为中枢系统提供综合智力和解决方案, 为决策者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第三, 群体性事件信息系统。 利用现代信息工具与手段, 对来自各方面的群体性事件的信息进行综合处理与分析, 及时为决策系统提供有价值的决策信息, 保证决策信息通道畅通。 第四, 群体性事件监督系统。 监督系统主要监督执行情况, 监督各治理主体的行为规范, 以保证决策的顺利贯彻、 执行和决策目标的全面实现。 四大系统由个人、 社区组织、 媒体、 非营利组织、 商业组织、 政府组织等按照自身优势及群体性事件的实际特征组成, 政府在作出决策时, 要积极引导其他主体参与, 充分听取各治理主体的建议, 不能单方面贸然行动。

5结语

综上所述, 构建以个人、 社区组织、 媒体、 非营利组织、 商业组织、 政府组织等为网络结构的合作共治的多元协同共治模式, 并从法权地位、 责任伦理、 协同决策机制及协同反应机制建设等方面共同推进, “有利于减少制度外参与的发生,降低社会不稳定因素,维护社会长治久安;有利于化解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减少摩擦和不安宁因素,实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12], 同时对提高治理群体性事件的成效、 降低社会风险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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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novation in Governance Mode of Group Events in the Internet Ag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Multiple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JIN Hua

(Institute of Law and Public Affairs, Jiangsu Normal University, Xuzhou 221116, China)

Abstract:Nowadays group events occur frequently, which has become an alarm to social crisis. In Network Environment, group events break out more suddenly, destructively, uncontrollably and prolifically. The traditional mode of “center-edge”, which easily falls into dilemma because of the scarcity of government resources, the rude manner, the lack of public opinions, the institutional lag and the absence of supervision. Therefore, we should replace the dominant position of “center-edge” mode with the “multi-center Cooperation” model, building a cooperative network structure of diverse collaborative cohabitation mode consisting of civil,community organizations, the media,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business organizations and 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At the same time, we should advance “multi-center Cooperation” governance model from such five aspects as establishing the legal status of this mode, ethics of responsibility, trust and cooperation mechanisms, concerted reaction mechanism and collaborative decision-making mechanisms, which will play a significant role in improving the effectiveness of controlling group events, reducing the economic costs, and maintaining social harmony and stability.

Key words:group events; governance dilemma; multiple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model innovation

中图分类号:D631.4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3-1646.2016.01.011

作者简介:金华(1989-), 女, 硕士生, 从事专业: 行政管理。

基金项目:江苏省高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人文社科类): 协同治理视域下跨界公共危机治理机制研究——基于苏鲁豫皖交界区的实证分析(KYLX15_1458)

*收稿日期:2015-10-03

文章编号:1673-1646(2016)01-004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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