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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加强微商交易行为监管的对策——以微商现状问题为视角*

2016-01-23左丽敏

关键词:信用评价法律制度移动互联网

左丽敏

(太原广播电视大学 教学处, 山西 太原 030000)



依法加强微商交易行为监管的对策
——以微商现状问题为视角*

左丽敏

(太原广播电视大学 教学处, 山西 太原 030000)

摘要:微商是网络经济发展中的一种模式, 微商经营具有信息传播快捷、 经营模式简便的特点, 由于法律制度对微商性质和行为规定不明确造成监管缺失, 微商经营行为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要促进微商规范化发展就要完善微商主体行为界定法律, 健全微信注册登记的监管制度, 构建微商信用评价及纠纷解决机制。 从法律、 制度入手, 完善规范微商经营行为的手段和方法, 促进微商及其它网络经济行为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移动互联网; 微商经营; 法律制度; 信用评价

互联网促进了电子交易模式的多样性, 微商是利用微信应用程序从事商品推广和交易的一种模式。 据统计, 自2011年腾讯公司推出微信社交通讯应用程序后, 我国开通微信的用户月活跃量已达到5.5亿户[1], 大量商家和个人利用微信极高的注册率和关注度以交友程序从事商品广告宣传、 产品推介、 商品交易等行为。 由于我国现有法律对这种交易行为界定不明确, 行政机关也没有将这种交易行为纳入到监管范围, 腾讯公司更没有对微信用户从事商品广告宣传和推销行为制定具体的规则, 从而导致微商交易的侵权和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微商宣传和推广产品主要依托交友平台, 以广义好友为交易对象, 这种以人推销商品的交易模式比传统以商品找消费者的交易模式更有友情和亲情纽带链接, 蕴涵着诚信与和谐, 如果交易行为在法律和制度的约束下进行将会更安全, 成功率也更高, 因此, 我们应当对这种交易行为在法律制度规范下予以鼓励和推广。 此外, 我们要充分发挥微商交易对网络经济发展和诚信社会构建的促进作用, 就要学习发达国家的电子商务监管方法和政策, 完善我国相关电子商务法律对微商主体和性质的界定, 健全微商行为的监管制度, 保障交易行为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只有这样, 才能发挥微信交友和交易共融的作用, 才能实现微商电子商务行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应双赢。

1微商经营模式特点及社会影响

微信的广泛使用促进了微商的产生和发展。 据统计, 截止至2014年上半年, 中国开通微信的网民规模已达六亿多[2], 而且这个数字仍在逐步递增。 由于微信具有用户群体庞大, 微信使用和浏览频率高, 信息传播及时快捷; 无时间空间限制等优势, 所以部分个人和商家利用微信的这些功能从事商品宣传和交易行为。 个人通过建立微信账号添加微信好友或者注册微信群添加好友或加入其他微信群等方式, 再链接商品信息和发布商品信息给特定好友或者微信群, 介绍和推销商品, 从而吸引微信好友购买。 企业一般通过开设公众账号, 运用促销、 赠送礼品等方法吸引微信用户添加其公众账号, 然后再不断地通过公众账号发送商品宣传信息给微信用户进行商品销售。 由此可见, 微商与传统的电子商务相比有很大不同, 传统电子商务以产品为核心, 通过产品的展示、 宣传, 获取消费者的认可和消费, 而微商是以人为核心, 通过特定的人或人群对产品介绍和宣传来取得销售效益的行为。 微商发展从微品、 微店、 微商团队等向微商商业模式和创业模式扩展, 形成了微商生态圈, 对我国网络经济发展和就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中国信息经济学会相关材料显示, 2014年微商信息消费达到952亿元, 拉动就业人数超过1 007万人。[3]可见, 微商是互联网技术的一种创新, 对大众创业和经济发展有重要的作用, 可是, 微商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在发展中总是存在问题的, 如微商主体利用交友圈从事虚假宣传、 欺骗消费者等行为, 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影响微商行为的规范发展。 如何根据微商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完善法律和制度, 将微商行为纳入到电子商务大环境中统一监管, 发挥微商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已成为我国当前最为迫切的问题。

2微商行为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微商的自我约束力不强, 外在监督和管理也不规范, 导致微商及监管存在以下问题:

2.1微商行为的法律地位界定不明确

理论界和相关法律没有对微商的具体地位予以说明和界定。 微商行为到底属于经营行为还是属于民事行为在理论界尚存在争议, 如果属于经营行为, 微商在从事经营过程中必须依法通过交易平台提交相关信息登记注册, 取得经营资格, 其行为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约束; 如果属于民事行为, 这种行为就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规范, 交易行为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约束。 从微商的发展现状、 交易方式及交易额度在网络经济中的比重来看, 如果不将微商行为以经营行为依法予以明确和规范, 将不利于电子商务发展和我国经济秩序稳定。

2.2微商交易行为监管制度不完善

微信是交友平台, 部分主体利用微信特点从事微商行为, 这种行为没有纳入到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的监管, 导致监管方无法对微商交易获取准确的信息, 无法对微商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和规范。 此外, 微商行为体系与机制建立不完善。 微商依托微信宣传和经营, 在注册登记备案、 售后服务与管理、 舆论监督、 信用评级与评估方面没有研究和制定出独立的微商经营和管理体系, 导致微商交易不规范, 影响了微商的长远发展。

2.3微商侵权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

微商在经营过程中无法对商品的真实性予以法律监督。 微商经营的商品和服务没有通过第三方平台认证, 产品和服务宣传依据的是商品图片或者部分消费者在消费后的回馈信息, 消费者无法对商品和消费宣传的真实性予以辨别。 部分微商有可能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同时, 由于缺乏监管和纠纷解决机制, 导致消费者购买到假货或劣质商品后不易投诉, 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从而影响到正常的经济秩序。

3依法加强微商行为监管的对策

研究微商经营模式, 依法监督和管理其经营行为, 能有效发挥微商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促进作用。

3.1完善微商及行为认定的相关法律

目前, 我国电子商务发展速度快, 可是, 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的法律滞后松散, 监管制度不完善, 要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就要从法律制度入手。 首先, 完善电子商务规范管理基本法。 构建和完善电子商务基本法, 将与电子商务行为相关的法律予以整合和完善, 形成一部统一的法律, 这既是为了适应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 又是世界各国普遍的做法。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于2013年启动了电子商务立法工作, 强调在利益保护和平衡的原则基础上借鉴国外先进的电子商务立法经验, 制定出符合中国电子商务特点和国家战略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 依法鼓励电子商务创新, 依法保护创新成果。[4]其次, 完善微商等利用交友平台从事商品交易行为的管理办法。 2014年出台的《网络商品交易管理办法》将利用移动互联网从事的商业行为纳入到规范和管理中, 而对微商行为没有予以定性和规范, 从而影响到整个微商的生存环境及发展。 因此, 我国要对网络发展过程中衍生出的微商行为制定明确的法律和制度, 明确微商主体和交易性质, 将微商交易行为纳入到经营行为范畴, 依法监督和管理, 同时还要对QQ、 陌陌、 博客、 微博等交流平台也予以规范, 将利用这些新型交友平台从事商品交易的行为统一纳入到监管中。 再次, 完善微商行为责任制度。 微商经营行为依托交友平台, 交易对象为广义的“好友”, 宣传手段以图片产品介绍及消费感受为主, 在微商交易过程中, 消费者知情权行使受到限制, 微商很容易通过虚假宣传或以次充好等行为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5], 因此, 为了有效约束微商行为, 促进微商经营行为健康发展, 就要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网络商品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和规定进行完善和修改, 明确微商等利用交友平台从事商品交易过程中的行为规范, 明确商品交易和服务过程中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6]136-137, 打击虚假宣传、 微商欺诈等行为, 为微商及新型电子商务模式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3.2依法加强微商行为平台的监管力度

微商经营行为是借助交友平台从事商品宣传销售, 这种依托交友群从事商品交易的共融模式无需登记注册, 是一种游离在电商交易平台之外的交易模式, 脱离了法律监管, 因此, 我国在鼓励互联网交易模式创新的同时, 也要对这种行为规范化管理。 首先, 加大微信系统交易平台的开发研究。 在微信平台中设置专门的交易平台, 涵盖注册、 登记、 交易、 监管等系统, 设置一定的功能, 微信好友要从事商品宣传和推销行为, 就必须首先进入相关系统进行登记注册, 完善信息登记制度[7]117-123, 一方面能够保证微商信息及行为的真实透明, 平台能够得到有效地监管, 另一方面, 也能够有效防止因广告太多而扰民的情形发生。 其次, 加强移动互联网交友平台提供商的监管责任。 互联网交友平台本质上是一种社交手段, 部分注册用户利用了这个平台从事了商品交易行为, 由于相关的规定不明确, 在商品交易行为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主体责任尚不明确。 微商宣传和经营行为是借助交友平台, 而交友平台是腾讯提供的, 从《民法》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 腾讯公司有义务对交易主体、 行为进行监督。 同时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微信基本具备了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主要特征, 因此腾讯公司应当对微商的行为予以监督和管理。 再次, 建立微商信用评价机制。 信用评价制度是保障微商规范经营, 促进网络经济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微信平台根据微商特点构建信用评价体系和评价机制, 考核微商经营行为的守法和公平性, 同时也可作为从事微商行为资格的基本依据, 能够有效促进交易的公平公正,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提高微商交易的安全性, 有利于国家行政机关和平台对微商行为的有效监管。

3.3完善微商行为纠纷解决机制

首先, 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 微商消费者依据朋友圈广告宣传和友情推荐购买商品, 为了防止纠纷的发生, 笔者建议消费者在购买商品过程中对广告宣传及友情推荐的商品进行认真地甄别, 防止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 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要将购物凭证、 聊天记录、 汇款转账及其卖家姓名、 身份证号等证据保留, 防止纠纷产生后证据缺失。 其次, 加强交友平台的责任。 2015年8月公布的《微商交易纠纷处理办法》规定了微商纠纷的处理办法, 在办法中只明确了具有电商资格的商家通过微信公众号关注销售商品产生纠纷的处理办法, 对个人从事商品交易产生纠纷的处理没有明确规定, 同时, 也没有明确平台提供商应当承担的责任。 在微商交易中, 腾讯公司提供了交友平台, 辅助微商完成了交友行为, 按照我国《网络商品交易管理办法》规定, 腾讯公司是交友平台的运营商, 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明确指出, 电商平台有对商家真实信息监督和管理的义务, 如果商家提供的信息不真实, 消费者可以向电商平台提出赔偿要求, 可见腾讯公司作为交友平台运营商, 对交友过程中衍生出的商品交易行为所应承担的监管责任是不予以推卸的。 再次, 加大微商违法经营行为的处罚力度。 随着淘宝、 京东、 天猫等平台管理的逐步规范, 我国对假冒伪劣商品销售行为的打击力度正在加大, 部分不法经营者利用微商平台管理和责任承担的漏洞, 非法经营行为也逐渐向微商平台转移。 为了规范微商交易行为,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就要加大对微商不法经营行为的处罚力度, 要求具有电商资格通过微信公众号宣传和销售商品的经营者严格执行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承担三倍处罚的规定, 同时, 在微商经营中可根据侵权情节及社会影响和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以有效地震慑不法经营行为; 对通过微信平台从事商品交易的个人行为产生纠纷后, 情节较轻的将依据《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在交易平台的协调下进行协商或诉讼; 交易平台应承担连带责任, 将情节严重、 社会影响大的不法经营者移送司法机关; 我国司法机关应按照刑法规定以非法经营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犯罪行为量刑, 严格规范微商经营行为,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3.4积极推进微商诚信机制的构建

微商经营行为是互联网经济的一种重要模式, 对大众创业及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要保障微商行为法制化发展就要从法制宣传、 社会监督、 诚信体系构建方面入手。 首先, 加大普法宣传力度, 增强微商法制经营意识。 通过电视、 报纸、 网络等媒体手段, 宣传我国电商经营注册登记、 规范经营、 责任承担等方面的法律、 法规和政策, 倡导微商依法经营, 促进微商经营及行为走上法制化轨道。 其次, 构建信用评价鼓励机制。 要约束和规范微商行为, 促进微商生态建设, 就要构建完善的信用评价鼓励机制。 平台提供商设置微商信用评价系统, 消费者可根据微商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状况予以评价, 监管部门和平台经营商可根据信用评级给予微商在广告宣传、 产品推介、 开店、 税收、 贷款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促进微商规模化、 系统化、 专业化发展。 个人从事微商经营的行为也应纳入到信用评价中来, 通过连接各大信用评级系统, 对守法交易的个人予以税收、 贷款的政策支持, 将违法经营者投入到黑名单, 限制其从事网上商品交易行为, 因违法经营承担刑事责任后形成信用污点, 通过电商平台予以公布, 可作为其他机构认定其信用状况的基本依据。[8]最后, 完善微商信用保险机制。 加强微商、 交易平台、 保险公司合作, 微商通过为所销售的商品购买商业保险来提供信用担保, 交易平台为微商购买商业保险来提供信用担保, 一旦微商与消费者发生产品纠纷, 商业保险公司先行赔付, 保护消费者利益。 如果发生微商与产品生产厂家联合欺诈消费者行为, 平台管理商可出面与保险公司协商, 由保险公司先行支付消费者侵权赔偿, 平台经营商可追究微商的相关责任。 在微商行为中引入保险保障机制可以明确责任, 量化风险, 保障商品厂家与微商之间的利益, 消除一些大品牌商进军微商的顾虑, 推动大品牌商品的多渠道发展。 另外, 商业保险方式的信用体系构建, 能够有效地保障商品质量控制和风险防控, 为产品生产厂家、 微商从业者、 消费者提供安全可信的信用保障, 实现微商、 消费者、 平台经营商三方共赢的局面。

4结语

互联网普及带动了信息化发展, 也促进了经济发展模式的变革。 电子商务是网络经济发展的重要模式, 微商则是网络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随着互联网更深入的发展, 网络经济模式将会得到不断的探索和创新。 当前, 根据微商在网络经济中的促进作用和发展前景, 要有政策鼓励的同时, 也要根据微商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和健全法律制度, 用法律、 制度、 机制解决问题, 鼓励网络经济手段不断探索和创新, 引导微商等新型网络经济模式向法制化、 生态化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第3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 2014-09-21[2015-06-23]. http://www.cnnic.net.cn.

[2]网易科技: 微信用户最新数据[EB/OL]. 2015-06-01[2015-07-10]. http://tech.163.com/15/0601/13/AR1F5KE000094ODU.html.

[3]2015年中国微商八大发展趋势[EB/OL]. 2015-10-15[2015-11-20]. http://mt.sohu.com/20151015/n423336167.shtml.

[4]王融. 关于我国《电子商务法》立法定位的思考与建议[J]. 现代电信科技, 2015(2): 33-39.

[5]张琳. 2015: 微商元年[J]. 光彩, 2015(3): 28-29.

[6]侯怀霞, 张惠平.市场规制法律问题研究[M]. 上海: 复旦大学出版社, 2011.

[7]张平, 黄绅嘉.网络法律评论[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2.

[8]马龙. 试论依法加强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的对策[J]. 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4(4): 32-34.

Measures to Strengthen the Supervision of Micro-Business Transactions in Accordance with Law——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Problems of Micro-Business Situation

ZUO Limin

(Teaching Office, Taiyuan Radio&TV University, Taiyuan 030000, China)

Abstract:The micro-business is a model of the development of network economy, and it ha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fast information dissemination. However, due to the lack clear regulation by the legal system of the micro-business, incidents in which it has violated consumer rights and interests happens. In order to promote its standard development, we should perfect the legal system of subject behaviors, the supervision system of the micro channel registration, and construct the micro credit evaluation and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so as to let it develop in a healthy and sustainable way.

Key words:Mobile Internet; micro-business management; legal system; credit evaluation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3-1646.2016.01.006

作者简介:左丽敏(1982-), 女, 讲师, 硕士, 从事专业: 经济法。

基金项目:山西现代远程教育学会科研基金项目: 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及纠纷解决对策研究(SXKT201515)

*收稿日期:2015-10-24

文章编号:1673-1646(2016)01-002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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