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中国学术界关于近代中外经济纠纷研究综述
2016-01-06陈丽宪
陈丽宪
(湖南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中国学术界关于近代中外经济纠纷研究综述
陈丽宪
(湖南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
摘要:近代中外间的经济纠纷因其所涉及的内容多样,呈现出纷繁复杂的状态。无论是鸦片战争时期的商欠纠纷,亦或是民国时期的版权纠纷,学术界对这多种类型的经济纠纷都有所涉及,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发表了不少研究成果。但为研究主旨所限,前人的成果多只是在探讨其他专题时对此类问题有所涉及,而真正的专题探讨和整体研究成果仍然相对缺乏。
关键词:近代;经济纠纷;研究综述
经济纠纷肇始于经济接触。自五口通商后,随着中西方之间的经济交往的日趋加强,加之受政治、市场等多种因素的作用,中外经济纠纷呈现比以往更加纷繁复杂的态势。而这种态势最明显的表现形式则是经济纠纷种类的增多。在《晚清华洋商事纠纷之研究》中,蔡晓荣将五口通商后的这些纷繁的中外经济纠纷归纳为四类形态。一类是商事交易类纠纷,包括定货纠纷、商欠纠纷、围绕着货物质量所产生的纠纷、委托购售纠纷等;第二类是土地房产类纠纷,主要是关于土地及房产的买卖与转租所产生的纠纷;第三类是与金融业务相关的票据类纠纷,即票据在兑付及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第四类为海商类纠纷,主要涉及的是租船及装运间的纠纷[1]。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关于近代中外间的经济纠纷,中国学术界多有论述,并发表了不少成果,本文择其大端加以概述。
一、鸦片战争时期之商欠纠纷
鸦片战争前,清政府在广州设立的行商在对外贸易中所欠下的外国商人的债务即为商欠,又可称为行欠或夷欠。而关于商欠纠纷研究有两点是值得注意的:第一是由于商欠是行商所欠的债务,因此学界关于商欠纠纷案的研究并不局限于1840年的时间限制;第二,由于在行商所欠的外国人的债务中,英商占了大部分,因此学界有关于商欠纠纷的研究也大多着墨于中英间的商欠纠纷。
关于中英商欠的整个发生、发展的过程,章文钦在其《清代前期广州中西贸易中的商欠问题》[2]的上篇中有着较为详细地描述。章文钦将商欠的发展过程分成了三个时段:即商欠的发生和初步阶段(1716~1795),商欠的进一步发展阶段(1796~1820),和商欠的恶性发展和终结阶段(1821~1843)。而在每个阶段中,作者都对这一时期较为重要的商欠案予以了描述和分析,为我们纵向梳理了关于商欠的发展历史。章氏论文的下篇部分[3],则更加着重运用横向的比较方式,“对以行商为代表的中国封建商业资本和以英商为代表的西方商业资本进行比较研究”,来探讨商欠形成的原因及其带来的影响。尤其在商欠形成的原因的分析中,作者从政治条件、市场条件、资本构成、信用条件、信贷条件、所得利润、资本积累等七个方面做了全面细致的考察,应该说是在众多研究商欠问题的文章中分析得最为全面和深入。除此而外,从整体来考察行商的商欠问题的还可参考曹雯《乾嘉道时期的广州贸易与行商商欠问题再考》[4],蔡晓荣《晚清华洋商事纠纷之研究》[1]第一章的内容,郭卫东《转折——以早期中英关系和〈南京条约〉为考察中心》[5]第七章的内容,还有范金民《明清商事纠纷与商业诉讼》[6]第三章的内容。
除了从整体上对商欠纠纷进行研究之外,也有对商欠个案进行研究的,如郭双林[7]和吴义雄的文章[8]都对兴泰行的个案有过考察。前者通过剖析兴泰行的兴衰,得出兴泰行之所以欠下巨债的原因实源于外商的高利贷盘剥、匹头生意的经营亏损、英国散商的挤压、清政府的勒索,以及在与国内红茶帮的斗争中的落败等多重因素。而后者则着重通过兴泰行商欠案来考查鸦片战争前夕的行商体制,并指出东印度公司的对华贸易垄断制度和中国行商的对外贸易垄断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是存在共生关系的,“前者的终结导致了后者的加速奔溃”。而关于丽泉行的商欠个案可参考《史林》转译美国学者格兰特的《丽泉行的败落——诉讼对19世纪外贸的危害》[9]一文。文章考察了美国商人对于潘长耀所经营的丽泉行的商欠问题,指明“潘长耀在19世纪头十年无法收回借给美国商人的大部分债款,直接导致了丽泉行在1813年、1821年和1823年的削弱和破产”。
此外,不同于大多数学者在论述广州贸易的商欠问题时,倾向于考察商欠中的恶性商欠案。曹雯在其文章中则着重探讨了相对于恶性商欠而存在的良性商欠,并认为“在恶性商欠案爆发并被严厉查办的表象之后,良性商欠却以一种常态形式存在着”。而且良性商欠是一种“重要的融资行为”,并“普遍存在于广州贸易之中”[4]。而关于清政府处理商欠纠纷的措施及其影响,蔡晓荣则认为清政府“殊不得法”,而且实际上已经陷入了一个“外交化”的误区,即已经将这种“普通商民之间的涉外商事纠纷问题”“转化为了中外交涉问题”[1]。
二、中外路矿纠纷
近代中外间的路矿纠纷是非常繁多的,而从时间上来看的话尤以清末十年间为多,究其原因可以说是与清末的收回利权运动息息相关。受此影响,学界的研究成果也大多集中于此一时期。
(一)矿务纠纷
中外间的矿务纠纷被研究较多的当属被认为是清末民初“一起重大的国际经济案件”的开平矿务案。关于开平矿务案的详细经过在较多的著作或文章中都有过论述①。而其中尤以熊性美为《开滦煤矿矿权史料》写的“序言”和丁长清的《中英开平矿务案始末》一文对这起案件介绍得详细。前者将开平煤矿从建立到建国后最终为中央人民政府收回的将近半个世纪的历史予以了概述,可谓是一部开平煤矿的简史。而后者则对开平矿务案的由来、经过、结果做了较为详细地描述,尤其在“经过”一节中对其进行了分期。丁长清认为“中英双方围绕着开平矿权进行了反复的交涉和斗争”“大体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的时间跨度为1902~1905年,而前期(1902~1904)为“中国方面试图通过外交途径收回开平矿权”,后期(1905)则为“张燕谋在伦敦法院控告巨商墨林和英国公司”。第二阶段的时间跨度为1906~1912年,前期(1906~1910)主要事件为“滦矿成立与中英解决开平问题的三个方案”的提出,后期(1911~1912)则为开、滦两矿间关于金融的价格战和开滦矿务总局联合办理草签合同的签署。
此外,王天根发表于《史学月刊》的两篇文章②分别从 “在场与追忆”“面子与法理”这两个新的视角对这起矿务纠纷案予以了重新的审视。首先是在“在场与追忆”一文中,作者以在场和追忆作为切入点,在对该起案件中的张翼和袁世凯双方的利益集团关于事后由张翼所追认的正、副两约的文本解读的差异进行剖析后认为,双方间的这种解读的差异实则是这起中外矿权纠纷案的缘起。而之所以产生这种差异则源于双方利益集团间的利益冲突与权利之争。而在“面子与法理”一文中,作者则认为张翼随后的赴英诉讼是“既有法理上争取副约权益的诉求,也有维护自己在清廷官场面子上的需要”,为解释张翼的赴英诉讼提供了一个新的观察视角。除了开平矿务案外,近代中外间的矿务纠纷涉及较多的还有安徽的铜官山矿务纠纷③、英国福公司矿案④等。
(二)铁路纠纷
铁路纠纷中,学界对于中美粤汉铁路纠纷是关注较多的。中美间的粤汉路权纠纷除了大多数有关清末收回利权运动或与废除准条约[10]相关的专著中有所涉及外,许多论文也从多个角度对其进行了考察。如有从中美关系方面着手的[11],有从《申报》的主要资料来考察的[12],也有从人物方面着手的⑤。
李守郡《略论中美粤汉路权交涉的几个问题》是通过中美关系的大背景对这起纠纷案件来加以考察,涉及了这起纠纷中的借款、违约、废约和废改续等问题。首先是借款,因为清政府当时面临着因德国强占胶州湾和八国联军侵华造成的危急局势,因此为了“平衡列强在华的势力”,以及出于清政府对于美国的好感,“粤汉路的兴建,只能商借美款”。其次是违约和废约的问题,作者在考察了美国合兴公司的创始资本后,认为“粤汉铁路原续两约4000万美元巨额借款的签订,与区区60万美元创始资本的悬殊差距” “乃合兴公司必然违约的根本原因”。而由于合兴公司因违约将大量股票卖予了其实是代表俄、法势力的比利时人,使得清政府感受到了巨大的威胁,从而引发废约交涉。接着是废改续的问题,这仍能借助当时的中美大局进行考虑。一方面对于清政府而言,“废约、抵拒俄法是大局,保持中美友好、维护中美关系,也同样是大局”。因此,“在粤汉路废约问题上,为抵制俄、法而向美国妥协,改废为赎,是可以接受的”。故而,若从当时的中美大局来加以考察这起路权纠纷问题的话,清政府的举措也是可以理解的,一棍子打死清政府就是妥协卖国似乎有失公允。
朱卫斌《西奥多·罗斯福与中美粤汉路租让权交涉》则主要从西奥多·罗斯福的角度切入,来考察他插手粤汉路权交涉的经过,以及他之所以插手此事件的原因。首先在插手的方式上主要是两手抓,即一手试图劝说摩根不要放弃路权,另一手则是通过驻华公使柔克义向清政府施加压力或直接向驻美公使梁诚提出交涉。而罗斯福之所以干涉这起本来只是商人与清政府间的经济纠纷,则一方面源于粤汉路本身就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另一方面是出于美国在华的政策及铁路所能带来的政治利益的考虑,还有就是“与其种族主义、霸权主义思想也有关系”。因此,从上看出发生在近代中外间的经济纠纷实则很少是没有掺杂进政治因素的,而这在有国家作为主体一方时,这种经济受到政治干预的现象更为明显。除了粤汉铁路之外,当时江苏、浙江、四川等省份的收回路权运动也都不同程度涉及到中外间的经济纠纷⑥。
三、涉外知识产权纠纷
这里所指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主要指的是在近代发生的中外间关于版权和商标权之间的争议,而这两种纠纷尤以发生在清末和民初两个阶段为多。
(一)版权纠纷
在对中外版权纠纷的分类上,蔡晓荣认为当时清末的涉外版权纠纷主要分为两种情形[13]。第一种是“因翻译出版外文书籍而产生的版权纠纷”,这种纠纷在当时出版界引起较大轰动的有“日商斋藤秀三郎版权交涉案”与“美国经恩公司版权交涉案”。第二种则是“翻刻西商出版的书籍而导致的版权纠纷”,此种纠纷在当时影响较大的也有翻印二十四史案、盗版印刷《格致汇编》案和翻印《时务通考》案等。比照这两种类型的版权纠纷案件的处理结果,会发现后一种纠纷案件往往是华商败诉,且多被判处毁版处罚。究其原因当应追寻至1903年清政府与美、日两国所签订的商约。在这两份商约中,对于受清政府保护的外国人版权做了限制,如其中规定只有“凡专备为中国人民所用之书籍、地图、印件、镌件者”或“日本臣民特为中国人备用起见”[14]的书籍版权才受保护。因此,在前面一种的版权纠纷案件中华商大多都援引此类“专备为中国人民所用”来进行反驳,所以也大多能在诉讼中获胜。在文章的末尾,蔡晓荣也对清末日益增多的中外间的版权纠纷所造成的影响予以了分析,认为其一方面促使了清政府加快了版权方面的立法,另一方面使得“中国民间的版权保护意识,也在相当程度上得以培塑”。
关于民国初年的涉外版权纠纷,李明山介绍了“美国商会教科书版权交涉案”和“译印韦氏大学字典版权案”两个纠纷案件[15]。并从中分析了民初涉外版权纠纷的特点,认为此时期所“频繁发生的中外版权纠纷,是以1903年中美、中日续修通商行船条约和1910年《大清著作权律》的产生为契机,并且大多是由于外国人首先挑起的”,而且带上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时代特点。
此外,关于清末民初的中外版权纠纷的综合论述也可参看李明山《近代中国版权史》[16]第七章的内容;蔡晓荣《晚清华洋商事纠纷之研究》[1]中第五章的内容;王黎明《晚清中外首次知识产权谈判研究》[17]中第二章的内容。
(二)商标纠纷
晚清的中外商标纠纷大体而言主要发生在“生产和销售两个领域”,而细分的话又可分为“因所生产商品使用商标相似而产生的纠纷”“摹造他人商标使用于同种商品加以贩卖所肇之纠纷”“因转售他人冒牌商品而误侵他人商标权产生的纠纷”“将自制产品装入他人有注册商标之容器而导致的商标纠纷”四种。在对商标纠纷进行细致分类,并对各种类型加以举例论述后,蔡晓荣、王国平在其文章中也指出华洋间的商标纠纷一方面促进了清政府“启动商标立法程序”,另一方面使得华商的“商标意识亦得以逐步培塑和增强”[18]。
冯秋季在对民国时期的商标立法及商标纠纷进行简要分析后,认为此一时期的商标纠纷案例“除了具有商事纠纷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如下几个特征。第一是“具有一定的社会性”,即指其“有时超出其经济范围,演变成为社会事件”。如利用国人的爱国热情,以当时的各大新闻报纸作为媒介,进行事实与纠纷的热点宣传,从而从侧面影响诉讼进程,甚至结果。第二是“华人应诉案多,被动性较强”。第三则是“华人败诉案件多”。而败诉的原因既与当时的政治和法律不完善相关,也受到“国人商标法意识不甚明确”和“对商标近似、商标专用等概念把握不准”的影响[19]。对于民国时期的近似商标案例的考察,也可参看钟霞《民国时期近似商标判例——1929年“象牌”水泥商标的侵权纠纷》[20]。钟文对发生于1929-1936年,华商上海水泥有限公司与暹罗红毛泥公司间的关于“象牌水泥商标侵权”一案进行了回顾,并结合此案件对近似商标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解读。
此外,在关于清末、民初的商标交涉和商标立法方面学界也多有涉及。如左旭初《中国近代商标简史》[21]第二章、熊秋良《清末商标立法述论》[22]、赵毓坤《民国时期的商标立法与商标保护》[23]、李永胜《清末中外商标保护交涉述论》[24]、高晓东《南京国民政府初期的中外商标交涉》[25]中都有相关论述。有别于以往只是认为中国政府在中外商标交涉中是步步退让、出卖国家权益的观点,李永胜、高晓东看到了当时的清政府及南京国民政府在争取国家权益方面的努力,并对此有所肯定。李永胜认为清政府“在中外商约有关商标保护条款谈判和商标注册章程制定及修改过程中”,是在“竭力维护中国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的”。这不仅可在中英和中美两商约中,都加入英国、美国也需保护中国商人的商标权中看出;也可以在商标注册章程的制定中,清政府“明确规定涉及商标的纠纷案件中外国人受中国司法管辖”中看出。高晓东也指出,在面对英、美等国对于商标法的抗议和严重交涉时,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也只是规定只有“意图欺诈、影射他人已注册商标得以伪造论”,这不得不说在一定程度上抵制了“外商滥用旧商标法中的条款打击民族企业”的行为。
在近代,当中外商人间发生经济纠纷时,会依据中外间的条约规定而依据被告是华人或洋人而选择是控告于地方官或该国领事处,再由地方官或领事进行调解或审判。而这一原则在后来随着上海租借会审公廨、西方在华司法机构以及清末各级审判厅的成立而有所改变。但除了这种正式的民事司法审判程序之外,也还存在有民间调处的模式,尤其在商会产生后,由民间进行这种中外商人间的经济纠纷的调处也日益得到发展,并且作为官方理处中外经济纠纷的一种补充发挥了一定的作用⑦。
四、结语
纵观学界对于近代中外经济纠纷的研究,在各类经济纠纷的具体研究中,研究者们常能不局限于对中外经济纠纷的具体案例进行陈述,重要的是能从中分析出隐藏于其后的中西间的差距。如在分析华洋定货纠纷案件时,认为“该时期华洋定货纠纷案件的裁处之所以棘手,从一个更深层次来看”,是与中西方商事惯例的巨大差距相关的。正由于西方所享有的司法特权,致使“西方驻华司法机构在裁决华洋定货纠纷案时,则采取曲护洋商之立场,充分保证西方商事惯例适用的‘优位性’”。而这也促使了中国传统商业社会的商事惯例发生嬗变,并日益趋向西化[26]。又如在具体涉及中外船碰纠纷时,有研究者认为如福星轮船被碰一案如此原因清晰、责任明确的海难案,却出现难以让世人满意的结果,则表明了“近代中国社会鲜明的时代特色”“证实了‘弱国无外交’的真理”[27]。也有论者看到,晚清的中外船碰纠纷,虽有多种其他因素,但与外国相比“因自身海事规章阙如,无海事断偿之例,不得不仰洋人鼻息”。因此,作为应对之策,防碰章程的制定就成为了晚清政府所能采取的重要措施⑧。这些研究都表明了学界研究视野与研究纵深。但总体而言,通过对这几类涉及近代中外间的经济纠纷进行概述,也能发现一些问题。如学界对于这个方向的研究成果虽则有很多,但真正以研究“近代中外经济纠纷”为主旨的还是很少,多是在对其他专题进行研究时稍微有所涉及。此外,也缺乏相对整体的研究成果。
注释:
①参见熊性美、闫光华主编《开滦煤矿矿权史料》,南开大学出版社2004版;王波《开平煤矿被英商骗占及收回经过》,《历史档案》1991年第1期;丁长青《中英开平矿务案始末》,《南开学报》1994年第4期;赵彤《开平煤矿伦敦诉讼的前前后后》,《档案天地》2015年第6期。
②王天根《在场与追忆:中外开平矿权纠纷缘起探析》,《史学月刊》2013年第11期;《面子与法理:中英开平矿权纠纷及赴英诉讼》,《史学月刊》2014年第12期。
③可参考黄飞、黄伟《清政府的矿务政策与中英铜官山矿务交涉》,《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31卷第3期;张玫《论清政府与铜官山矿案交涉》,《绥化学院学报》2011第31卷第1期;李超《矿务危机与绅士的抉择——以安徽铜官山矿案为例》,《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31卷第2期;马智豪《中英铜官山矿权纠纷交涉研究》,安徽大学硕士论文,2014年。
④可参看王守谦《煤炭与政治:晚清民国福公司矿案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薛世孝《清末河南人民收回福公司矿权的斗争》,《焦作矿业学院学报》1989年第3期;李玉《“尽一份努力,保一分利权”——河南官员与晚清福公司办矿交涉》,《中州学刊》2000年第1期。
⑤参见文恒益、黄丽华《张之洞与收回粤汉路权的斗争》,《江苏教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18卷第3期;黄小彤《晚清湘绅与粤汉铁路》,《求索》2014年第12期;朱卫斌《西奥多·罗斯福与中美粤汉路租让权交涉》,《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39卷第1期。
⑥如江浙的苏杭甬铁路也牵涉到所签草约是否逾期的问题,只是结果并未如粤汉路般达到废约的目的。可参看黄铁琮《1907-1908年间江浙人民反对苏杭甬铁路借款的斗争》,《史学集刊》1957年第1期;闵杰《浙路公司的集资与经营》,《近代史研究》1987年第3期;陈晓东《沪杭甬铁路风潮中浙路公司的维权斗争》,《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5期。
⑦可参看马敏《商事裁判与商会——论晚清苏州商事纠纷的调处》,《历史研究》1996年第1期;蔡晓荣《论清末商会对华洋商事纠纷的司法参预》,《学术探索》2006年第1期;朱英《清末苏州商会调解商事纠纷述论》,《华中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3年第1期;郑成林《清末民初商事仲裁制度的演进及其社会功能》,《天津社会科学》2003年第2期。
⑧参见蔡晓荣《晚清中外船碰问题探论》,《安徽史学》2004年第3期;朱思斯《船难救助与纷争——对中国水域的西籍船难事件的考察(1872-1879)》,华东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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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校对:梁春燕]
收稿日期:2016-04-25
作者简介:陈丽宪(1992-),女,广西北海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近代中外关系史研究。
中图分类号:F1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233(2016)04-0027-06
A Comprehensive Study of Modern Chinese and Foreign Economic Disputes in the Chinese Academic Circle Since 1980s
CHENLi-xian
(School of History & Culture,Hunan Normal University,Changsha 410081,China)
Abstract:Due to the diversity of the contents involved,economic disputes between China and foreign countries are numerous and complicated.No matter commercial debts during the Opium War or copyright disputes in the Republic of China,the academic circle has touched on such economic disputes and published a great amount of research findings since the 1980s.However,the previous findings are just the byproducts of discussions on other subjects,and there is a lack of special discussions on the subject and the overall research achievement.
Key words:modern times;economic disputes;research summa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