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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地悲剧”与生态环境的协同治理*——以洞庭湖环境保护与治理为样本

2015-12-31汤跃军

湖南行政学院学报 2015年6期
关键词:民间组织洞庭湖环境保护

李 礼,汤跃军

(1.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6;2.中共岳阳市委,湖南 岳阳 414000)

世界银行在《2020 年的中国》研究报告中指出:“在过去的20 年中,中国经济快速增长、城市化和工业化,使中国进入了世界上空气污染和水污染最严重的国家行列。”[1]P4-5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遭遇严重水污染,如2004 年的淮河污染,2005年的松花江污染,2007 年的太湖、巢湖和滇池的蓝藻爆发、2014 年的兰州水污染等事件,给全国人民敲响了警钟。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2]

洞庭湖是我国第二大淡水湖,被列入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国际重要湿地名录。但由于多种原因,近年来洞庭湖环境保护与治理并不尽如人意,水位变迁、水质恶化、湿地萎缩、生物资源衰退,洞庭湖渐渐变成不堪重负的“危情湖”。加强洞庭湖环境保护,直接关系到我国长江流域生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全局。洞庭湖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要充分发挥市场和政府的双重作用,调动“看得见的手”和“看不见的手”,加快构建协同治理机制,引导和促进企业、民间组织和社会公众更好地参与到环境保护的事业中来,形成全社会共建生态文明的强大合力。

一、公地悲剧与社会协同治理

1968 年,英国著名学者加勒特·哈丁在《科学》杂志上发表了《公地的悲剧》一文,首次提出“公地悲剧”概念。《公地的悲剧》一文着重于解释经济、发展心理学、博弈理论和社会学领域。有学者将此视为“意外行为”的范例,伴随着个人在复杂社会系统中的互动所导致的悲剧结果。哈丁认为:“如果没有任何约束,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每个企业都追求利益最大化,只关心自己企业的利益,而忽视公共的利益,最终导致所有人的利益受损,生态环境承载力一旦超过临界值就会发生恶化。”也意味着,只要许多人共同使用公共资源,便会发生环境的退化和污染。因此,如何减少或者控制污染源水体排放是水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关键,当然这也涉及到经济社会发展方式和公共资源管理模式等问题。

奥斯特罗姆在《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中针对“公地悲剧”、“囚徒理论”和“集体行动逻辑”等理论模型,指出:“自主组织和治理公共事务制度创新,为面临‘公地选择悲剧’的人们,将开辟了新的途径,为避免公共事务退化、保护公共事务、可持续利用公共事务从而增进人类的集体福利提供了自主治理的制度基础。”自主治理理论主张消费者和使用者自我组织、自我管理模式,为解决水资源等公共池塘资源治理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随着其理论和方法的不断成熟,在生态环境治理研究中,自主治理原则与框架成为人们经常使用的理论分析模式。很长时间以来,我国生态环境治理采取了政府主导模式,或者是与市场主导模式相结合的方法。然而,政府主导或者市场主导,即便是明晰了生态资源的私有产权,也难以避免生态文明保护的“公地悲剧”。而社会主导模式存在社会志愿组织发展滞后,公共精神发育不足,基层民主发育不足等诸多制度性困境,因而从理论上寻求破解政府主导模式的失灵、市场主动模式的失灵和社会主导模式的滞后等问题显得尤为重要。单一主体主导的生态文明保护与治理模式难以承担起生态文明建设的重任,必须建立起生态保护治理的社会协同治理体系。

二、洞庭湖治理历程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洞庭湖治理历程

洞庭湖属断陷式平浅型淡水湖泊,经历了湖盆形成、扩展到萎缩的演变过程。1640 年到1825 年为全盛时期,湖面约6000 平方公里,号称“八百里洞庭”。由于受自然淤积以及历史上的人工围垦影响,湖泊面积不断缩小,到1949 年缩减为4350平方公里,减少27.5%;到1995 年约为2625 平方公里,仅为1825 年的43.7%。同时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造成流域污染排放激增;加上渔业过度捕捞、湖砂滥挖滥采等影响,洞庭湖生态受到严峻挑战。

2000 年以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洞庭湖环境保护,突出生态修复,采取积极措施,推进综合治理。开展大江大湖治理,重点实施了长江干堤及洞庭湖重点堤防加固、洞庭湖治理二期、平垸行洪、退田还湖、移民建镇等一系列洞庭湖生态修复重大工程,全面加高加固142 公里湖南长江干堤,顺利完成了洞庭湖二期治理工程,安置移民5.9 万户22 万人,洞庭湖的湖泊面积不断增加;并大力推进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采取“取缔关停一批、淘汰退出一批、停产治理一批、限期治理一批、搬迁改造一批、建设一批”的方式,投入资金174 亿元,对湘江流域851 家污染企业进行集中整治,新建59座城市污水处理厂、52 个生活垃圾处理场和12 座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实现县城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全覆盖;关停、整治湖区造纸企业1143 家,减少直排污水近亿吨,纳污水体明显改善,洞庭湖局部水质由五类或劣五类恢复为三类。

(二)洞庭湖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2012 年,开展“洞庭风暴”联合执法行动,治运(水运安全)、治污(非法排污)、治采(非法采砂)、治捕(非法捕猎)。设立国家级东洞庭湖自然保护区,加大湿地保护力度,一批湿地资源得到有效保护,保护区鸟类栖息总量逐年增加,濒危珍稀动物和其它野生动物数量也有所回升。应该看到,虽然洞庭湖生态区治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整体生态形势仍不容乐观。

一是水位连续多年偏低。自2003 年三峡水库蓄水以来,洞庭湖开始出现“枯水危机”,水位和地下水位均呈持续下降趋势,连续9 年出现枯水期提前、延长现象,水位较常年同期大幅降低,造成洞庭湖水环境恶化。1998 至2003 年的前6 年,洞庭湖枯水期(当年10 月1 日至次年3 月31 日)城陵矶水位平均为25.47 米,2004 至2009 年后6 年,平均水位为23.91 米,下降了1.56 米。2009 年10 月,洞庭湖出现1942 年以来历史同期最低水位21.62米,洞庭湖蓄水量约为6 亿立方米,仅相当于岳阳铁山水库的库容量。

二是水体污染逐步加剧。环湖地区的工业污水、农业污水、城镇生活污水等各种污染交织,加剧了水体污染程度。监测结果表明,洞庭湖水质已由10 年前的中贫营养状态发展到目前的轻度富营养状态(见表1、图1)。

表1:2003-2010 年洞庭湖富营养状态指数

图1:东洞庭湖综合营养指数变化趋势

三是湿地面积明显减退。据《长江保护与发展报告(2007)》提供的数据,仅在1989—2001 年间,东洞庭湖湿地空间结构就发生了较大变化,水体泥沙滩地减少106 平方公里,防护林滩地减少8 平方公里。湿地面积减退,使生态系统完整性受到威胁,生物多样性锐减,越冬水鸟由过去的30—50 万只锐减到不足10 万只,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白鳍豚几乎灭绝,胭脂鱼、鳗鱼等重要保护物种越来越罕见,江豚由1993 年的2700 头减少到目前的不到110 头。生物多样性严重破坏,湖区鼠患时有发生。

四是资源开发利用过度。由于受污染、过度捕捞、挖砂、物种入侵、水产养殖、水文变化、航运干扰等因素影响,洞庭湖资源开发利用严重过度,鱼类资源日益枯竭。不仅中华鲟、白鲟、胭脂鱼等国家一级保护的珍稀鱼类难得一见,就连青、草、鲢、鳙“四大家鱼”,都难以形成鱼汛。捕捞量由1962年的19 万担减少到现在的不到6 万担,鱼类个体普遍呈小型化、低龄化。

(三)造成洞庭湖生态环境问题的原因

造成洞庭湖生态环境问题的原因是多层面的,本文试从政府、市场、公民等角色缺位的角度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政府失灵。地方政府作为“经济人”,为了追求利益特别是片面追求GDP 增长,不惜以破坏环境、浪费资源为代价,在招商引资上降低环境准入的标准,在环保执法上“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有时还会干扰执法。正如丹尼尔·A·科尔曼所言:“必须指出,任何一级的政府事务都深受富豪和大公司的影响。市政府为了照顾某一被视为与本地经济休戚相关的公司(往往还不是一个本地拥有的公司),会调整其规定条文,这种情况司空见惯。总而言之,某些地方政府看似抵制环保规定,此种不幸实则反映了一个以敛财和集权为中心的社会独特的内在规律。”[3]P62此外,生态环境治理需要花费较高的成本,政府财政能力不强,在环保资金投入有限,不能满足环境治理的实际需要。

二是企业环保责任缺失。洞庭湖周边企业以造纸、化肥、纺织行业居多,这些企业散布湖区,数量多、且规模小。一些企业为了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不履行环保责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不到位,不少工业废水直排入湖,给局部水域造成了严重的污染。据统计,每年直接或间接入湖的工业废水达5亿立方米,随之入湖的各种污染物超过130 万吨。其主要工业污染源遍布东、西、南洞庭湖区及其入湖水系。

三是管理体制不顺。在湖南境内,洞庭湖分属岳阳、常德、益阳三市管辖。但是,目前对洞庭湖的管理缺乏系统的法律保障,现行湖区保护法规过于原则和模糊,缺乏可操作性;而通用法律、法规无法顾及洞庭湖的特殊性,且条款分散、法条之间相互冲突。从管理体制来看,一方面缺乏具有权威性的流域统一管理机构,各地分散管理,各自为政,不能采取流域性综合性治理措施(见表2)。另一方面,即使同一地方政府内部也是条块分割、职责不清、政出多门。如环保局管排污,水利局管防汛抗旱,海事局管船舶通航,林业局管动物保护,畜牧水产局管鱼业资源等等。凡此种种,给洞庭湖综合保护和治理造成了很多障碍。

表2:2009—2010 年洞庭湖各水域水质均值综合污染指数

四是“公地悲剧”心理。洞庭湖是湖区人民共享的资源之湖,但大多数以湖为生的人们都只享受开发利用的权利,没有尽到保护爱护的责任。比如,在洞庭湖内作业的航运船只共有6000 多艘70万总吨,每年产生废弃机油上百吨,大多直接排放入湖;环洞庭湖流域农业生产每年农药施用量为1.8万吨,化肥年施用量为169.9 万吨,但化肥有效利用率仅为40%左右,大部分随地表水进入了洞庭湖;周边居民每年排放入湖的生活污水达1.5 亿吨(见表3)。此外,还有滥挖、滥采、滥捕等行为,加剧了洞庭湖生态的破坏。

表3:洞庭湖营养物质输入输出情况 单位:吨

五是民间组织力量薄弱。环保民间组织可以有效弥补政府和市场机制的不足,是重要的第三种力量。但由于多方面原因,关注洞庭湖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民间环保组织数量少、规模小、专业性人才稀缺,缺乏固定经费保障,在倡导环保意识、加强环保监督、开展环保公益行动等方面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较有影响的岳阳市江豚保护协会成立于2012 年1 月,目前只有40 多名志愿者加入,由于没有经费支持,工作开展得举步维艰,该协会仅为发布江豚保护公益广告,就已负债近百万元。

六是公民参与积极性不高。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公民关注到洞庭湖生态环境,但没有转化成实际行动。不少人认为:“只要没有直接损害到自己的利益,就没必要积极行动,认为这些环境问题主要靠政府去解决。”调查表明,在询问谁应对洞庭湖环境状况负最多责任、谁负次多责任、谁负最少责任时,66.2%的受访者认为政府应负最多责任,63.4%的人认为企业应负次多责任,而高达75.8%的人认为公民个人负最少责任。公民在环境治理上形成依赖政府的心理,不仅不利于公民参与生态环保的积极性,而且还会影响到其他治理主体在生态环境治理中的行动和成效。

三、生态环境的社会协同治理机制

洞庭湖生态保护区要避免“公地悲剧”产生,仅仅依靠政府,或市场、个人无法解决,需要充分发挥政府、市场和社会公民的共同作用。湖南省洞庭湖环境保护与治理,注重构建多元合作治理新格局,强化政府部门职责,防止政府管理失灵;引导企业走“环境友好”发展之路;大力发展民间环保组织;积极发挥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与治理的作用;创新环境保护市场化约束激励机制,从而实现“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多元共治、齐抓共管”的协同治理新机制。

(一)强化政府职责,防止政府失灵

在环境公共物品的供给上,政府不应占据垄断地位,但并非否定政府发挥主导性作用。事实上,在多元主体的生态环境治理中,政府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发挥着核心作用。作为公共权力机构,维护公众的环境利益是其基本职责。生态环境资源配置的市场“失灵”,政府要着力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坚持立法与执法“两手抓”。从国内的《太湖水资源保护条例》、《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到国际上日内瓦湖区法治管理,都给我们以深刻的启迪。洞庭湖区生态环境治理缺乏重要原因就是缺少严格的法律条文。虽然政府相关部门早在2007 年就出台了《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但是文件涉及的环保条例仅4 条,因此,仅需出台专项法律法规如《湖南省洞庭湖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并配套完善相关规章制度,依法治理才真正有了法律依据。同时,要加强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解决目前执法不严的问题,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建立跨部门、跨流域的治理机构。洞庭湖流域环境保护与治理“垂直分级负责、横向多头管理”的现状,导致“责权利”不统一,争权不断,推责有余。建立流域统一综合治理机制已经迫在眉睫。需要由省委、省政府牵头,整合水务、林业、国土、建设、环保、农业等部门相关职能,成立湖南省洞庭湖管理局,主要负责建立有利于公众知情的信息平台,制订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实施生态环境监测评估并开展联合执法,负责重大项目申报立项、审核评估和组织实施,协调解决跨行政区域、跨水域重大环境问题。

(3)加大综合治理力度。一是推进退耕还林、退田还湖等水土保持工程,继续实施湘江等支流水污染治理项目,逐步解决流域污染问题。二是全面调整工业结构,鼓励和引导发展新兴工业,依法关闭和淘汰不符合国家环保政策要求的企业和落后的工艺。三是严把新、改、扩项目环保审批关,做到增产减污。四是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加强畜禽养殖业的污染防治,促进农药化肥的安全使用,从根本上防治农业面源对水体的污染。

(二)引导企业走环境友好的发展之路

“自工业化以来,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工业、企业迅速发展,在环境治理领域,环境破坏的始作俑者企业应承担主要责任,走向治理的前沿阵地。”[4]企业作为生产者提供了人类生存、生活与发展所需要的各种产品,但也是各种资源的主要消耗者和环境污染的产生者,因而生态环境治理必须充分调动企业自身进行环境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1)增强环保责任意识。企业的环境责任意识,决定着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对生态环境的态度和作为。作为营利组织的企业,追求经济价值与承担环境保护责任并非绝对对立的关系,而是辩证统一和互利互惠的关系。企业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破坏环境就是破坏生产力。2013 年4 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海南省考察时强调“要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理念”。[5]从眼前看,企业舍弃社会责任,追求利润最大化,降低生产成本。但是,由于不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带来了大量的浪费和污染,长此以往,必将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因此,企业不能仅仅做“经济人”,还应做“社会人”、“生态人”。

(2)大力推广清洁生产。清洁生产是发展循环经济的具体方法,是在生产流程全过程控制污染物的综合措施。循环经济也是建设“两型”社会发展的基本要求,遵循“减量化、再使用、再循环”原则。面对日渐稀缺的资源和能源,发展循环经济是企业取得经济效益、环境保护双赢的理想选择。因而,要求各类企业提高环境保护意识,不断改进工艺设计与优化生产流程,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使用清洁能源和原料,从生产源头上减少污染。

(3)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是指企业利用公开财务报告、网络媒体等方式向外界说明企业环境政策、环境影响和环境绩效等信息。目前,我国法律只规定企业向政府环境管理部门和投资者披露,而且只要求披露重大信息,对非重污染企业的环境信息是自愿披露,披露内容也无具体规定。因此,必须不断完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规范披露内容、方式,建立环境会计准则。

(三)大力发展民间环保组织

按照公共物品性质,垄断性公共物品如立法、司法、国防、外交等,这类物品只能由政府提供;非垄断性公共物品如教育、公共卫生、环境保护等,可以由多个主体来提供,其中包括民间组织。民间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具有创新能力强、行动灵活、贴近公众、弥补“公正遗憾”和专业化等独特优势。[6]P218近年来,环保民间组织作为公民参与环境治理的主要组织形式,数量不断增多,社会地位日益提升,作用功效也日益显现。

(1)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由于现行行政审批机制等原因,洞庭湖区环保民间组织的发展水平较低,功能作用还不明显。为加快发展环保民间组织,政府要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对其参与环境保护给予法律和制度上的保障。如改革环保民间组织的双重管理体制,简化注册程序,降低民间组织的设立门槛;从法律上明确环保民间组织募集资金的条件、方式和程序,并对环保民间组织的募捐和捐款采取免税等优惠政策。

(2)加强自身建设。环保民间组织要明确自身定位,选择具有独特优势的发展方向,建立专业化的环保民间组织,如江豚保护协会、湿地(候鸟)保护协会等等;还要构建完善的组织结构,并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来开展活动;注重人才培养,不断吸纳有志于环保事业和环保民间组织发展的社会精英,提高自身社会影响力,真正成为政府与公众之间沟通和对话的桥梁。

(3)加强与政府的合作交流。要充分发挥参与洞庭湖环保决策、监督政府与企业、直接提供环保服务等方面作用。如在影响决策上,环保民间组织可以发挥专业技术人才优势,提供环境信息、政策咨询、技术支持等服务,辅助政府决策。同时,政府也要主动与环保民间组织进行资源交换,实现优势互补。如在江豚保护、非法排污监督、湖区环保课题研究上,可以探索向环保民间组织购买服务的方式,这既可以凭借其人力资源等优势来加强环保工作;又可为环保民间组织提供经费支持,促进其发展壮大。

(四)发挥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重要作用

“公共服务中公民参与的缺位才是导致当前公共服务资源配给不足、不均,以致各种社会矛盾凸显的根本原因。”[7]P214只有公民广泛参与,环境治理才能够建立起有效的监督机制,形成无比强大的合力,从而实现环境治理的目标。

(1)凸显公众权利主体地位。对于公众的环境权利,宪法及环境保护单行法中还缺乏具体的内容,这种权利不清晰导致公众环保参与意识淡薄。应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明确公众是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主体,并对参与模式、途径以及权责予以明确的法律确定。

(2)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公众如果具有强烈的环保意识和自觉的环保行动,环境保护压力就大幅度减轻。要不断加强环境教育,为广大群众提供切合生活实际的、通俗易懂的水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特别是要大力宣传“洞庭湖的清道夫”张建设、“湿地候鸟守护神”朱再保等知名环保公益人物的事迹,引导湖区民众增强环保意识和环保责任,倡导绿色消费,保护洞庭湖这个美好的家园。

(3)搭建信息沟通平台。社会公民对一切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具有强大的监督功能。社会公民既可以监督政府部门,又可以帮助政府监督生产企业和其他公民,防止政府监督“失灵”,是一种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成本低而又威慑力大的监督。要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平台,及时公布洞庭湖区的环境热点难点问题、环境质量状况、环保工作开展情况,公开曝光环保违法企业名单和环境违法典型案例,重大决策适时召开听证会或论证会,全方位提高公众参与和监督的积极性。

(五)创新环境保护协同治理的市场化约束激励机制

曼瑟尔·奥尔森认为:“集体利益是一种具有非排斥性和非竞争性的‘公共物品’,从个人理性和自利的前提中推演不出人们会作出增进集体利益的行为,集体利益的这种性质促使集体的每个成员都想‘搭便车’而坐享其成,集体越是大,分享收益的人越是多,为实现集体利益而进行活动的个人分享份额就越小。”[8]集体行动的逻辑,实际上体现的是“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的矛盾,从个人理性出发,并不能保证自发地、自然地产生出集体理性;个人理性张扬,结果可能是集体无理性。洞庭湖生态环境治理,固然需要各主体的集体行动。因此,必须加强制度规则建设,着力构建多元共治的市场约束激励机制。

(1)健全生态补偿机制。根据科斯定理,实行生态补偿,设计补偿制度,可以较好地解决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外部性问题。一是实行功能区补偿。结合当前洞庭湖生态经济区的规划建设,对不同功能区实行分类管理,对限制和禁止开放的区域,应加大转移支付的力度,从而弥补这些地区为支持生态环境保护而做出的经济利益牺牲。二是实行流域补偿。建立包括长江和湘、资、沅、澧四水在内的洞庭湖流域补偿机制,通过各政府间的协商谈判,实现流域上下游地区政府之间利益的再分配,使整个流域能够发挥出整体最佳的生态效益。三是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由政府将排污权发放到排污者手中,排污者根据自身治污成本、排污需求以及排污权市场价格等因素,在市场上买卖排污权。四是推行水域占补平衡。城镇建设占用水域必须补充洞庭湖水域,确保湖泊面积不因为城镇建设而减少。此外,还应对城市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对工业、服务业用水实行累进加价;探索建立水权有偿出让机制,发挥市场在水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2)加大“绿色”政策调控力度。推行“绿色税收”,对企业的环境保护行为给予鼓励,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如增值税、消费税减免等;对企业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严厉惩罚,建立以污染排放量为依据的直接污染税,以间接污染为依据的产品环境税,以及针对水、气、固废等各种污染物为对象的环境保护税。推行“绿色金融”,发放“绿色贷款”,对环境友好型企业或机构实行贷款优惠,而对污染企业进行贷款限制并实施惩罚性高利率。对企业直接融资行为,也要进行绿色审查,凡没有严格执行环评要求、环保设施不配套、环境事故多、环境风险大的企业,在上市融资和再融资等环节进行严格限制,甚至可以实行“一票否决制”,截断其资金链条。

(3)改革干部政绩考核机制。长期以来,片面“以GDP 论英雄”的政绩观,使地方领导干部过分对GDP 盲目崇拜,而忽略了生态环境的代价。因此,建立科学的地方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机制,是改进洞庭湖区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有效手段。要加快建立以“绿色GDP”为考核评价标准的办法,促使地方政府的经济发展目标同生态环保目标相统一,更好地发挥湖区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与治理中的作用。

(4)完善民主协商制度。十八大指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9]P26要构建洞庭湖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民主协商制度,广泛吸收代表不同区域、不同行业部门、不同阶层的多种主体,参与到洞庭湖环境保护与治理的重大决策中来,维护不同利益群体间的相对公平,实现政府、社会组织与公众力量的良性互动,形成洞庭湖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强大合力。

[1][美]保罗·R.伯特尼,罗伯特·N.史蒂文斯.环境保护的公共政策(第2 版)[M].穆贤清,方志伟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3-11-16.

[3][美]丹尼尔·A·科尔曼.生态政治——建设一个绿色社会[M].梅俊杰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

[4]陈潭,李松柏.绿色GDP、低碳新政与环境治理[J].湖湘论坛,2011,(1).

[5]习近平.在海南考察时强调加快国际旅游岛建设,谱写美丽中国海南篇[N].人民日报,2013-04-10.

[6]李鹏.公共管理学[M].北京:中央党校出版社,2006.

[7]陈振明等.公共服务导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8]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M].陈郁等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3.

[9]十八大报告单行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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