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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述中嫌疑人自我服务偏见的诊断与引导

2015-12-18周国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5年4期

周国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供述中嫌疑人自我服务偏见的诊断与引导

周国华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摘要】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的新形势下,侦查审讯工作需要转变观念,将审讯模式转为对嫌疑人心理操控和强制为主的新模式。供述中嫌疑人自我服务偏见是嫌疑人在供述情境下必然产生的心理现象,对其进行正确的解读和引导是必要的。在社会心理学领域,关于自我服务偏见这一心理现象的研究发端早,形成的理论体系较为成熟完善。要研究供述中犯罪嫌疑人自我服务偏见的诊断与引导,需要先以社会心理学对自我服务偏见已有的研究为基础,将其纳入犯罪嫌疑人供述心理研究范围内,明确供述中犯罪嫌疑人自我服务偏见现象的特殊性及其作用形式,然后在具体审讯实例中对其进行准确诊断和正确引导,以达到顺利讯问,获得真实供述的目的。

【关键词】供述心理;自我服务偏见;心理诊断;心理引导

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完善了我国的讯问制度,同时也加强了对讯问工作的监督,使得审讯工作更加公开透明。新形势下,侦查审讯工作必须转变观念,将对嫌疑人生理强制的审讯模式转为对其心理操控和强制为主的新模式。[1]自我服务偏见是日常生活中一种常见的社会心理现象。在侦查审讯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在供述时也会表现出自我服务偏见。如果能准确诊断并正确引导这一偏见心理,无疑是对讯问工作有助益的。在社会心理学领域,自我服务偏见的研究已经形成较为成熟的理论体系,因此,要研究供述中犯罪嫌疑人的自我服务偏见,首先得从社会心理学对自我服务偏见的研究体系中入手,了解自我服务偏见的本质属性,以循序渐进地进行深入探究。

一、供述中嫌疑人的自我服务偏见概述

社会心理学认为自我服务偏见是一种主观主义的表现,也是一种归因偏见,又被称为自利性偏差。它是人们加工与自我有关的信息时会出现的一种潜在偏见。关于自我服务偏见的作用形式,美国学者David G. Myers的观点是:1.将成功归因于自己的能力和努力,将失败归因于运气和外在因素。例如,人们认为自己得了好成绩是因为自己努力学习了,而得了差成绩是因为考试不公平。2.与他人相比,自己更优。例如,人们往往认为自己比别人更孝顺父母。3.盲目乐观。例如,人们认为即使50%的婚姻都是失败的,自己的婚姻仍然会成功并幸福。4.虚假普遍性和独特性。例如,人们会认为在观点方面别人跟自己想法一样,而在能力方面,别人却不如自己。[2]在犯罪嫌疑人供述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也会表现出自我服务偏见。

供述中嫌疑人自我服务偏见与社会心理学研究当中的自我服务偏见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相比之下,二者在概念和具体表现形式上具有共性特征。供述中嫌疑人的自我服务偏见是在供述情境下,犯罪嫌疑人加工与其自身犯罪有关的信息时会出现的一种潜在偏见。从二者的概念得知,二者都具有主观性、抽象性和误导性。

结合David G. Myers关于自我服务偏见作用形式的观点,在刑事审讯中,嫌疑人因为自己辩护和掩饰隐瞒犯罪行为的需要,其自我服务偏见作用形式一般有如下表现:1.尽力为自己开脱罪责,将犯罪行为归因于外在因素。这是一般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都会表现出来的心理现象。例如,云南某大学马某杀人案件中,当民警问马某为什么杀人时,马某的回答是“我觉得他们看不起我”“他们总在背后说我”“可能是因为我比较穷”“我也试着说一些笑话,但总招来

他们的嘲笑”等。[3]嫌疑人犯罪行为固然有外因在起作用,但大多数案件中,嫌疑人供述时夸大了外因的作用,而忽略了起关键作用的内因。2.盲目乐观地认为自己比其他嫌疑人更聪明,即使大多数嫌疑人跟审讯人员斗智都失败了,自己也会成功,并最终逃脱法律制裁。这在大多数案件审讯当中都有明显的体现。

从刑事审讯视角观察,供述中嫌疑人自我服务偏见又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这首先表现在其是一种在供述情境下客观存在的心理现象;其次表现在:1.主体特殊。社会心理学中的自我服务偏见关注的对象更广泛,而侦查审讯领域则更关注犯罪嫌疑人的自我服务偏见。2.形成基础特殊。供述中嫌疑人自我服务偏见是基于犯罪行为、犯罪心理和供述心理而产生的。3.对审讯工作产生影响。首先,供述中嫌疑人自我服务偏见会影响审讯人员对嫌疑人认罪态度的判断,也会使审讯人员对整个案件的分析产生偏差。其次,供述中嫌疑人自我服务偏见会导致犯罪嫌疑人错供谎供。

二、供述中嫌疑人自我服务偏见诊断与引导的必要性

供述中嫌疑人自我服务偏见的诊断和引导是具有其必要性的,这是供述中嫌疑人自我服务偏见的本质属性所决定的。1.主体角度分析。供述中嫌疑人自我服务偏见的主体是接受审讯的犯罪嫌疑人,这一主体具有与审讯人员对立的特殊性。这决定了这种自我服务偏见心理具有一定的对抗性,必须由审讯人员对其进行准确诊断和正确引导,才能促使嫌疑人如实供述,使审讯顺利进行。2.形成基础角度分析。供述中嫌疑人自我服务偏见是基于犯罪行为、犯罪心理和供述心理而产生的。这使得这种自我服务偏见与社会心理学研究范畴里的自我服务偏见相比更具有社会危害性。如果审讯人员不能及时对其进行准确判断和正确引导,则有可能导致审讯失败,进而导致错案的发生。3.影响审讯的角度分析。因为嫌疑人与审讯人员的对抗性,使得这种偏见心理必然会对审讯人员造成影响,进而对审讯工作不利,所以,审讯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准确诊断并正确引导。此外,从自我服务偏见的抽象性和误导性特征角度分析,审讯人员也需要对其进行准确诊断和正确引导,以防忽略这一心理现象或受其误导而造成审讯不公正。

三、如何准确诊断与正确引导供述中嫌疑人自我服务偏见

(一)准确诊断供述中嫌疑人自我服务偏见

1.进一步提高审讯人员自身素质。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我国法律越来越重视人权保障。审讯人员需要打破传统的对人生理进行强制的旧审讯模式,转变观念,按照新形势下新的审讯模式进行审讯。这就要求审讯人员进一步提高自身业务素质,掌握多方面的科学文化知识,以应对更有挑战性的审讯工作。在审讯过程中,嫌疑人自我服务偏见的发生是难以预料到的,这是因为自我服务偏见具有抽象性和内隐性的特点。而其发展一定是具有误导性的。此外,自我服务偏见是社会心理学的概念,要准确诊断和正确解读这种偏见心理,首先需要审讯人员掌握社会心理学中对其进行剖析的知识,结合现实案例,了解这种偏见心理在供述中的具体样态,才能准确将其诊断出来。

2.正确认识嫌疑人自我服务偏见现象。

准确诊断供述中犯罪嫌疑人自我服务偏见的前提是正确认识它。在侦查审讯过程中,或局限于侦查人员自身原因,或局限于犯罪嫌疑人的表达,审讯人员往往会对犯罪嫌疑人的自我服务偏见进行错误解读。这种错误解读分为两种可能:一种可能是,审讯人员在嫌疑人表现出自我服务偏见时将其解读为犯罪嫌疑人主观上自以为是,推卸责任,狡辩抵赖,认罪态度差等。另一种可能是,审讯人员被嫌疑人自我服务偏见所误导,误认为嫌疑人犯罪行为的影响因素中,外因的作用更主要。要正确认识供述中嫌疑人自我服务偏见,首先要了解这种偏见心理自身的特征以及表现形式。这样,审讯人员才能在嫌疑人自我服务偏见发生时及时将其诊断出来。

3.明确掌握嫌疑人自我服务偏见的发生发展规律。

正确认识供述中嫌疑人自我服务偏见之后,审讯人员需要敏锐地观察到在审讯过程中发生的嫌疑人的自我服务偏见现象,并将其及时捕捉。这就要求审讯人员掌握这种偏见心理的发生和发展规律,在其初现痕迹时及时发现,并依据其发展脉络将其明确诊断出来。

(二)正确引导供述中嫌疑人自我服务偏见

1.严格依法引导。新《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对侦查审讯工作的要求进一步提高,侦查审讯人员在审讯犯罪嫌疑人时必须严格依照其规定进行。要正确引导犯罪嫌疑人自我服务偏见,审讯人员需要采取一系列讯问策略和方法,这些策略和方法即使是在心理操控和强制层面运用的,也必须严格按照新《刑事诉讼法》第50条禁止使用“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进行讯问的规定

使用,这是正确引导供述中犯罪嫌疑人自我服务偏见的保证。

2合理引导。合理引导是正确引导供述中犯罪嫌疑人自我服务偏见的关键。合理引导要求审讯人员在审讯中做到公平公正,考虑相关合法因素,采取的策略方法必须具有必要性和适当性。审讯人员在审讯中,应当考虑嫌疑人自我服务偏见中哪些具有引导价值,需要采取什么样的策略方法,采取这样的策略方法的后果是怎样的,会不会违反法律的规定,会不会造成对嫌疑人人权的侵害等因素。这是合理引导的要求。

3.运用审讯策略方法引导。在引导供述中犯罪嫌疑人自我服务偏见过程中,审讯人员需要运用一些传统的审讯谋略和方法。因为在审讯过程中,侦查主体和犯罪嫌疑人是对立的,这种情境中,犯罪嫌疑人自我服务偏见具有了一定的对抗性,如果不能正确使用审讯的谋略和方法,是难以使犯罪嫌疑人顺利进行真实供述的。例如,针对供述中犯罪嫌疑人自我服务偏见的引导,审讯人员可以运用“攻心夺气”等讯问谋略和“使用证据”、“说服教育”等讯问方法[4],这是依自我服务偏见的特征而定的。具体地进行分析,要从供述中嫌疑人自我服务偏见的作用形式出发。例如,当犯罪嫌疑人表现出为自己开脱,而将自己的犯罪行为归因于外在因素时,审讯人员应当及时诊断出这是嫌疑人自我服务的偏见心理。针对此,审讯人员可以使用已经掌握的嫌疑人犯罪的证据,明确告知嫌疑人法律责任应当自负,怨天尤人无济于事。当犯罪嫌疑人表现出盲目乐观的自我服务偏见时,审讯人员可以并用“攻心夺气”的讯问谋略和“使用证据”的讯问方法,及时打消嫌疑人的嚣张气焰,使其作出真实供述。另外,目前我国刑事审讯研究学者正着力于探索运用行为科学技术进行讯问的新方法,心理操控和强制的讯问方法正在逐步成熟和完善。运用心理操控和强制的讯问方法对犯罪嫌疑人自我服务偏见进行引导也是正确的选择。

【参考文献】

[1]黄祖跃,薛宏伟.公安刑事执法文集:侦查讯问前言问题研究[C].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4:7.

[2][美]戴维·迈尔斯.社会心理学(第八版)[M].张志勇,等,译.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13:12.

[3]李玫瑾.马加爵犯罪心理分析[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 2004(3):110-115.

【责任编辑:孙雯】

[4]毕惜茜.侦查讯问学理论研究综述[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9.

The Diagnosis and Guidance of the Self-serving Bias of the Suspects in Confession

Zhou Guohua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100038)

【Abstract】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new Criminal Procedure Law creates a new situation and the investigation and interrogation work needs to be transferred to the new mode of psychological manipulation and coercion for suspects. The suspects’self-serving bias is the psychological phenomenon that suspects will inevitably emerge in confessions. Therefore, correct interpretation and guidance is necessary. In the field of social psychology, the research on the psychological self-servicing bias started earlier, and the theoretical system has become relatively mature and perfect. The diagnosis and guidance of the self-serving bias of suspects in confession should be based on the research findings of social psychology and integrate within the scope psychological study on the suspects in confession. In addition, the specialty and the specific function form of self-serving bias should be clearly stated, and then accurate diagnosis and correct guidance will be applied in the specific examples of the interrogation in order to achieve smooth interrogation and obtain truthful confessions.

【Keywords】confession psychology; self-serving bias; psychological diagnosis; psychological guidance

【作者简介】周国华(1987-),男,甘肃武威人,藏族,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3级侦查讯问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收稿日期】2015-05-15

【文章编号】1671-5101(2015)03-0071-03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DF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