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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的监狱安全观

2015-12-18李成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江苏连云港222225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自由裁量权

李成(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江苏 连云港 222225)

论新的监狱安全观

李成(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江苏连云港222225)

【摘要】当前,旧的监狱安全观对监狱行刑改革造成了思想上的阻碍,必须建立以改造为本位的新的监狱安全观,突出矫正功能和服刑人员回归。新的监狱安全观在制度设计时必须充分考虑基层民警的自由裁量权,非暴力性惩罚是新的监狱安全观中的行刑方式与底线。

【关键词】监狱安全观;监狱行刑;自由裁量权;非暴力惩罚

长久以来,监狱的安全观就是确保不发生罪犯越狱、脱逃、自杀以及传染病暴发流行等恶性事件,它强调通过调动一切资源对罪犯进行不计成本的“死看硬守”,来实现监狱“小我”的安全稳定。十八届四中全会后,党和国家加快了依法治国的步伐,司法部领导也提出要建设现代监狱,推动监狱行刑改革。在此情况下,旧的监狱安全观就对监狱行刑改革造成了思想上的束缚,必须彰显以改造为本位的新的监狱安全观,突出矫正功能和服刑人员回归,为监狱行刑改革提供思想引领,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一、对旧的监狱安全观的回顾与批判

建立新的安全观缘自于对安全本位的批判。秉承安全本位的管理模式是一种相对粗放的低层次的管理模式,且不说它以监狱的自设目标取代了根本任务,对民警的履职状况提出了不近人情的要求,最要命是它冲击了改造本位的土壤,使得监狱难以形成有利于罪犯改造的体制、机制,罪犯难以形成自我改造的意识和责任。更加可怕的是,长期沉湎于安全本位,将会“失去对犯罪人的倾听与沟通的兴趣和耐心,并借由风险社会之名极端地推出‘惩罚与隔离’的管理主义路线,从而带来更大的社会危机。例如社会鸿沟的加深、大规模社会群体的疏难,司法当局失去威信、走向权威主义……”[1]

既然安全本位与监狱治理潮流背道而驰,那么,就必须努力改变向改造本位迁进。对此,切入点应放在安全责任的重新厘定上,因为一切都植根于安全责任的设定和价值评判:当监狱工作者上上下下都在玩命式的保安全时,很难想象能成功完成从安全本位到改造本位的跨越。这好像又回到了原点,但从哲学上讲却体现了监狱工作“否定之否定”规律的演变。可是新的安全观又该如何建立呢?对此,应建立相对主义的安全观。何谓相对主义的安全责任观?现在的监狱工作,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不论一线当事民警做得如何,都要追究责任,而密如蛛网、面面俱全的各种规章制度早在事故之前就已宣判了民警的“死刑”,也就是说它提倡的是绝对主义责任观:无论是制度设计还是安全理念都注定民警要成为安全事故的“牺牲品”。而相对主义责任观则不同,它要求在安全事故发生时,只要当事民警做了职责范围内该做的事情,穷尽了“正常人”在当时的环境下所能采取的合理的(而不是挑剔的)一切努力,就不应该追究其责任,勿论事故的影响多么大,性质有多恶劣。比如,“在新加坡监狱,监狱官员们认为监狱犯人自杀是客观存在,难以避免的,但作为监狱管理人员,应采取一切办法和有效措施,努力避免犯人自杀的发生,如果犯人自杀后应及时抢救,犯人死亡后由警方、法院直接处理,监狱管理人员只要尽职尽责就不应追究。”[2]

对于监狱高层来说,重建安全责任当务之急就是要摒弃绝对主义安全观,全面推行相对主义安全

观,同步解构“安全”凌驾于监狱其它工作之上的运行格局,稳妥向改造本位回归。这,非常具有挑战性。因为近几年屡屡发生的以“呼二监”为代表的安全事件已让高层承受了巨大的压力,倘若此刻再让他们降低安全的要求,无异于把他们“放在火上烤”——或许,下一次的安全事故就是“压倒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可非但如此,就无法改变监狱系统上上下下受制于安全本位而无法自拔的局面。这,需要非凡的勇气、担当,甚至是智慧。

二、自由裁量权——新监狱安全观的制度设计基础

建立新的安全观必须充分考虑到基层民警的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通俗的讲,就是基层民警的主观能动性。首先,必须明确的是,基层民警执法是需要自由裁量权的。基层民警在日常工作中,面对不时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在法律法规不能究尽解释的情况下,自由裁量权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如发生罪犯劫持人质事件,紧急情况下当事民警(也可能是负责处置的层级领导)有权决定采取包括将其击伤甚至击毙在内的何种行动;对“接受批评、就是不改”的“软抵抗”罪犯,在不宜采取强制性措施时,当事民警也可令其面壁反省;在对反改造尖子进行教育时,民警可以自由选择谈话的时机……。其次,必须说明的是,当前的绝对主义安全观扼杀了基层民警的自由裁量权。因为以其为内核建构的安全制度体系犹如一张密不透风的网,让民警受困于各种严苛的规定,一不小心就会触“雷”演变成执法问题。另外,因为民警行使自由裁量权导致发生不可控事件的,绝对主义安全观也会从结果倒推原因来对追究责任,这就形成了“不作为才是最大的自我保护,才是最大的安全”的民警履职困局。最后,相对主义安全观建立后,高层一定要把自由裁量权纳入减轻当事民警工作责任的考虑范畴,这不光是出于当事民警主观上确实存在善意的考虑,更因为在执法风险最大的基层一线,民警妥协执法和不作为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非暴力性惩罚——新监狱安全观下的行刑方式与底线

“监狱工作所涉的惩罚,包含着三个意义不同的层面。……从刑罚执行对改造的效果追求看,针对某些违反具体规定的轻微行为,可由监狱民警依据具体管理规范或基于自由裁量配权,对某些罪犯实施的旨在促进思想反省与行为纠偏的惩罚。这种惩罚有时与改造相互贯通,互相渗透,直接满足了监狱对罪犯个体改造的需要。”[3]体罚和惩罚都是刺激物,都可以对不当行为产生直接抑制作用。惩罚的附着物可以是人的利益或身体,而体罚的附着物只能是人的身体。“非暴力性惩罚尽管也属于体罚,但不像暴力性体罚那样会引发暴力性后果(包括残酷、不人道、非该当的后果),也不会有损刑罚之正义,相反,它的实施对罪犯的不良行为具有很好的矫正作用。它是刑罚武库中的必要构成部分。”[4]“一方面,中外法律在尽力禁止使用体罚手段惩罚罪犯,另一方面,各国又都在正常运用这一手段,而且心理学还从理论上对使用结果给予了肯定性支撑。”[5]由于与暴力性体罚有着太多的相异,又对监狱有着太多的促进作用,因此,笔者倾向于把非暴力性惩罚看作成民警自由裁量权的自然伸展,隶属于一种比较温和的惩罚。

为什么要提倡非暴力性惩罚?惩罚本身就是监狱工作方针的维度之一,对罪犯实施惩罚代表了监狱工作的内在要求,福柯的话或许更加能代表我的观点,“如果我们允许人们看到,犯罪会受到宽恕,而且不一定受到惩罚,那么我们就培养了他们那种指望不受惩罚的侥幸心理”、“将刑罚当作摧残人、折磨人的报复手段,因然是错误的,但如果将刑罚视为不应有任何剥夺性痛苦……这也是背离刑罚的基本属性”[6]。当前,监狱治理日益向刑罚福利主义方向发展,而安全的高压态势又丝毫没有发生改变,罪犯管理手段面临着缺失,即使监狱高层和热衷追随西方的理论工作者们对“文明、人权、矫正”等行刑理念津津乐道、乐此不疲,也不得不看到在严苛的管理制度下基层民警中妥协执法、不作为越来越严重的现实。毫不犹豫的说,非暴力性惩罚是基层民警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维护自由裁判权的最后一块可以依托的阵地。

非暴力性惩罚广泛分布在各个监狱工作领域,如罪犯管理期间,对屡次违反监规、拒不承认错误,但严重程度又达不到暴力性惩罚(戴镣、动用警戒具等)标准的罪犯,可以对其从严管理,如责令他们反复学习、背诵《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静坐反省、面壁思过,促其省思;可织组织队列训练、跑步训练和口令训练,要求他们在规定的时间内必须完成规定的动作或训练任务,其强度、数量要远大于普通的训练,以增强他们的组织纪律性;可以在保证基本生活不受影响的条件下,适当缩短睡眠时间、减少饮食数量、限定饮食品种,让罪犯在违规前后的对比中对错误的行为付出代价。在文化教育中,对不参加学习、

不按规定完成作业的罪犯,可以罚抄书本、罚背文章、罚写作业、罚默单词等,促使其端正学习态度,主动自觉学习。在劳动改造中,对消极怠工、责任心不强导致产品质量不过关的罪犯,可以延时劳动、返工劳动、加倍任务、重复劳动等,促其端正劳动改造。在生活卫生中,对存在“脏、乱、差”、经常影响所在小组、监区卫生事务的罪犯个人,可以罚其重复性整理内务、打扫专项卫生、在内务检查中开展批评帮教等,以督促其改过。在心理矫治过程中,对酗酒、毒瘾、性取向差错、人格障碍等,可以强行药物治疗、医学电击、控制饮食、禁闭等。

【参考文献】

[1]David Garland,THE culture of control:Crime and social order in conteoorary Society.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1,p.69.

[2]李豫黔.关于参加国际矫正与监狱协会(ICPA)第十三届年会的情况报告[J].中国监狱,2011(6):60.

[3]胡配军.法制视野下的该当惩罚论[J].江苏警视,2007(3):55.

[4][5]胡配军.我的非主流体罚观——关于罪犯惩罚中的体罚的辨析.[J].江苏警视,2007(4):6-7.

【责任编辑:孙雯】

[6][法]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M].刘北成,杨远婴,译.北京:三联书店,2003:91.

On New View of Prison Security

Li Cheng
(Lianyungang Prison of Jiangsu Province, Guanyun Jiangsu 222225)

【Abstract】At present, the old view of prison security has hindered the prison execution reform, and we must set up a standard to transform the new view of prison security, highlight the correct function and persons serving sentences return. The new concept must give full consideration to the basic-level police’s discretion right, and non-violent punishment is a way of execution and bottom line of the new view of prison security.

【Keywords】view of prison security; prison execution; right of discretion; non-violent punishment

【作者简介】李成(1978-),男,江苏丰县人,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教育改造科副科长、三级心理咨询师,公共管理硕士。研究方向:监狱行刑。

【收稿日期】2015-05-21

【文章编号】1671-5101(2015)03-0104-03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DF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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