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政策:从试水中关村到惠及全国
2015-12-17沈悦林
□沈悦林
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政策:从试水中关村到惠及全国
□沈悦林
2010年底,国务院同意支持中关村实施“1+6”系列先行先试政策。
“1”是指搭建中关村创新平台,“6”是指在科技成果处置权和收益权、股权激励、税收、科研项目经费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建设统一监管下的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等方面实施6项新政策。
中关村的“1+6”先行先试政策
⒈中关村创新平台
中关村创新平台(即中关村科技创新和产业化促进中心)于2010年12月31日正式成立。平台下设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审批、科技金融、人才、新技术新产品政府采购和应用推广、政策先行先试、规划建设、中关村科学城、现代服务业、军民融合等9个工作组,有19个国家部委的33名司局长和处长参与平台工作,北京市相关部门和区县的110名派驻人员到平台办公,初步建立了跨层级、跨部门的集中统筹工作机制和协同创新组织模式。
中关村创新平台共开展了5个方面的资源整合工作:一是与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和教育部等六部委建立部市会商机制,建立重大项目“直通车”推荐机制;二是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科技部等四部委联合开展中关村现代服务业试点;三是与解放军总参谋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和海军、二炮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推进军民两用技术供需对接和融合创新;四是与中央企业和高校院所共建中关村科学城和未来科技城,支持大学、科研机构和企业协同创新;五是建立资金统筹机制,探索股权投资、知识产权共享等支持方式。
⒉6项先行先试政策
⑴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试点政策
为扩大技术创新源头单位自主权和收益权,激发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活力与动力,初步探索国有科研成果管理的新机制,在中关村示范区中央级事业单位开展科技成果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试点。
根据科技成果处置权试点政策,中央级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对价值在800万元以下科技成果自主进行处置,并在一个月内将处置结果报财政部备案。该政策突破了原有“中央级事业单位一次性处置80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由财政部授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并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备案”的相关规定,扩大了中央级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处置权限。
根据科技成果收益权试点政策,价值800万元以下的科技成果处置所获收益全部留归各单位;价值在800-5000万元的科技成果处置所获收益,对于超过800万元科技成果价值所对应的收益部分90%留归单位;价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科技成果处置所获收益,对于超过5000万元科技成果价值所对应的收益部分全部上缴中央国库。该政策突破了原有“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在扣除奖励资金后全部上缴中央国库”的相关规定,明确了科技成果处置所获收益按照成果价值分段按比例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统筹用于科研及相关技术转移工作,以及上缴中央国库的管理方式。
⑵股权激励试点政策
为解决促使人才与企业共同发展的股权问题,形成相互配套的股权激励政策体系,探索建立适应创新型经济发展的长效激励机制,在中关村示范区开展股权激励改革试点。试点明确了中央级事业单位全资与控股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的审批主体、程序及审批时限。
示范区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由示范区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组负责总体推进。试点工作组由北京市科委牵头,成员单位包括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局、市地税局、市证监局、市国税局、中关村管委会、海淀区政府、中国技术交易所等14个部门和单位。
北京市属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方案由示范区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组联合审批。中央企业和中央级事业单位的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方案分别由各国家部委负责审批,其中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审批中央企业分红权试点方案,教育部负责审批教育部所属高校及其所投资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方案,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审批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高校及其所投资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方案,中科院负责审批中科院研究所及其所投资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方案。
⑶税收试点政策
为抓住企业发展的关键环节进行税收制度创新,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优化人才资本结构、激发技术人员创新活力,探索建立促进创新创业的国家税收政策工作机制,在中关村示范区开展税收政策试点。
税收试点政策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3项政策。
根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示范区科技创新创业企业从事规定的研发活动,允许将企业为研发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费用,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等列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该政策在原有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可列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的核算范围,加大了对企业研发活动的税收支持力度。
根据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示范区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该政策将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由原有的2.5%提高到8%,有利于提高企业对于职工教育经费投入的积极性。
根据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试点政策,示范区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技术人员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该政策解决了企业科研人员在获得奖励股权但尚未取得股权相关收益的情况下,缴纳个人所得税可能存在困难的问题。
⑷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改革试点政策
为增强科研承担单位经费使用的灵活性,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使科研经费管理更加符合科研工作的规律和市场经济的要求,在中关村示范区开展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改革试点。
根据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改革试点政策,试点项目范围由国家重大专项扩展到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分别与北京市确定的联合支持的新立项项目;试点改革内容在开展原有间接费用的基础上,增加了分阶段拨付、后补助和经费使用自主权试点内容。
⑸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试点政策
为完善适应中关村创新型企业特征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使国家政策和有区域特点的地方政策得到有效衔接,在中关村示范区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试点。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试点政策,示范区注册满半年不足一年的企业,可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发蓝底证书,不享受税收优惠;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中增加“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经审定的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防专利、技术秘密”;取消技术专家对企业成长性与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评价。该政策将成立时间不足一年的初创期企业纳入认定范围,补充完善了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内容,并采取了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引入参考指标认定,调整完善了相关单项指标的测算依据。
⑹建设全国场外交易市场试点政策
在中关村代办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基础上,建立统一监管下的全国场外交易市场。
中关村的“新四条”税收政策
2013年9月底,国务院同意支持中关村开展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等4项税收政策试点。
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试点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规定,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为增强可操作性,确保政策更好地落实,在中关村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试点,进一步支持中关村文化产业的发展。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试点政策,中关村示范区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企业,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⒉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
目前,有限合伙为美英等发达国家创业投资企业普遍采用的组织形式,也越来越多地被国内创业投资企业采用。给予其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壮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资金规模,进一步促进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
根据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对中关村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给予创业投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即注册在中关村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在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持有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满2年的当年,按照该法人合伙人对该未上市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⒊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居民企业取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享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范围等事项进行了明确。在中关村开展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将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纳入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主要是解决高校院所和企业将科技成果以“非独占许可使用权”方式转让和投资入股,无法享受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问题,进一步加大对技术转让的支持力度。
根据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将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纳入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⒋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
根据现行规定,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在中关村开展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试点,给予个人股东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优惠照顾,主要是解决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可能出现股东所得股份较多、应纳税额较高、一次性纳税困难的问题,支持中关村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扩大资本再投入。
根据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中关村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可最长不超过5年分期缴纳。
中关村先行先试政策推向全国
2014年12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把6项中关村先行先试政策推向全国;在所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和绵阳科技城,推广实施4项先行先试政策:一是给予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股权奖励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三是对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参照技术转让给予所得税减免优惠;四是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允许在5年内分期缴纳。
⒈税收试点的具体政策
2015年6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国务院决定作了具体规定。
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对示范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技术人员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注册在示范地区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
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政策。注册在示范地区的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转让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示范地区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⒉优惠政策进一步推向全国
2015年10月2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确定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推动企业加大研发力度;决定在全国推广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部分所得税试点政策,推进结构调整,助力创业创新。
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发生的研发支出均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对加计扣除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从2016年1月1日起,放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活动和费用范围。除规定不宜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和行业外,企业发生的研发支出均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在原有基础上,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试制产品检验费、专家咨询费及合作或委托研发发生的费用等可按规定纳入加计扣除。允许企业追溯过去3年应扣未扣的研发费用予以加计扣除。简化审核,对加计扣除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对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实行归并核算。
从2015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该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享受500万元以内部分免征、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从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和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股东和技术人员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样,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优惠政策基本上已全部推向全国。
10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概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