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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概念修正与决策分析

2015-12-15潘文军王健福州大学福建福州350108

关键词:食品安全

潘文军王健(福州大学,福建福州350108)



食品召回概念修正与决策分析

潘文军王健
(福州大学,福建福州350108)

摘要:召回管理是控制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实施召回必备四个条件。明确召回条件有助于对食品召回概念进行修正。食品召回管理程序包括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食品召回的实施、召回评估与监督等阶段,涉及多方主体的协作。在食品召回管理程序基础上,食品召回决策通过准备、启动、实施与改进四个阶段的循环,可提高食品召回管理水平。

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召回;召回决策

食品安全不同于一般产品质量问题,关系到生命健康,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食品安全问题带来的影响巨大,不仅有损食品企业形象与消费者权益,更会造成社会诚信的缺失。因此有必要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减少与消弭食品安全问题带来的危害。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管理主要包括食品生产企业自律、政府相关部门监管、健全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实施食品召回管理等手段。食品召回作为加强生产加工后续的监管措施,对于有效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具有重要作用。当前我国在食品召回的实施条件与决策管理等方面研究不足,因此本文在分析食品召回条件基础上对食品召回概念进行修正,并具体分析食品召回决策过程,期望有助于促进我国食品召回理论与实践的发展。

一、食品召回概念修正

(一)食品召回的前期研究

当食品安全问题出现,并且流通范围广、造成巨大危害时,需要对问题食品实施召回管理。食品召回管理作为食品安全事件事后控制手段,能够有效对不安全食品进行处理从而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问题带来的危害[1]。近几年食品召回管理相关理论与实践得到快速发展。食品召回管理的理论研究主要集中在“制度”“程序”“技术”等角度。Smith针对美国食品安全问题提出采用司法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相配合的制度处理公共安全事件[2]。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与加拿大食品检验署(CFIA)等从政府层面制定食品生产商、分销商、进口商和零售商实施食品召回的制度规范。Barry根据近十年召回管理实践归纳出食品召回程序,即召回预防管理、召回决策管理、召回实施管理、召回评价管理。近几年关于食品召回的管理技术与信息技术研究颇丰[3]。Ratapol分析1994年后十年间的美国猪肉与家禽召回事件,解释引发召回活动的主要原因[4]。Neal提出“回收率”“完成时间”“回收率与时间比”三个因变量,以及管理因素与技术因素两个解释变量,作为美国肉类与家禽召回的危机管理有效性指标[5]。Wynn从召回管理诸多主体协调角度设计召回过程的工作流程,提高召回溯源与召回通告的效率,有助于食品企业在供应链中更好地实施召回管理[6]。Selwyn提出基于RFID技术监测易腐食品供应链网络中的缺陷食品危害程度与污染源定位,从而为实施召回管理提供相关政策[7]。

当前我国食品召回的研究依然停留在理论层面,主要包括食品召回制度、预警体系与监管机制等理论。张云提出,依据“效率”的角度从法经济学理论出发分析食品安全问题,完善食品召回制度有助于食品召回“外部性”的有效处理[8]。魏益民借鉴美国、澳大利亚等国经验,建议从完善食品召回法规、规范食品召回程序、建立食品溯源制度等方面构建中国食品召回体系[9]。张音构建产品召回中企业与利益相关者互动的机制模型,分析召回中企业的多个利益相关者满足的形成及其影响[10]。此外,董华(2006)、邹艳洁(2006)、贺光辉(2007)、杨立新(2007)、陈娟(2010)、季建华(2010)、林晓珊(2012)分别从信息集成、企业与政府效用博弈、完善召回制度、召回义务、应急运作管理、闭环供应链、消费者维权等不同角度研究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召回管理问题。

基于完善的召回体系制度保障,国外已有许多成功食品召回案例,包括早期法国“奶酪”召回案、英国“西红柿辣酱”召回案、美国“花生酱”召回案,以及近期德国“速冻比萨饼”召回案、新西兰“可瑞康奶粉”召回案、日本“朝日婴儿食品”召回案等。随着我国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也有效组织多次食品召回:包括2013年8月多美滋召回12批次涉及恒天然污染原料的产品;2014年8月亨氏在中国召回4批次AD钙高蛋白营养米粉;2015年1月上海福喜公司对召回的500余吨问题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等[11]。

食品安全属于政治、社会、经济的范围,相关学者有效界定食品安全问题的多方属性,为开展食品召回管理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和框定责任范畴。召回理论与实践较先进的国家已形成相对成熟的解决问题食品召回的行政管理制度,法律基础相对完备,行政管理分工比较明确,同时通过完善的召回程序和健全的技术支持系统,有效促进了召回管理体系的成熟。

通过对上述相关食品召回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分析,可以看出当前我国食品召回依然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为食品召回管理研究多局限于在法学和制度层面分析,缺少对食品召回管理模式的理论研究。在理论研究方面,对于食品召回管理模式的运行动因、组织体系、运行机制、运作体系、运行风险、运行评价、网络构建等研究相对缺失。在食品召回实践方面,我国存在食品卫生标准体系与食品溯源体系尚不完善、食品供应链各主体缺乏有效监督、相关法律未能有效约束食品企业实施主动召回与召回后进行无害化处理是否彻底等问题。

(二)食品召回条件与概念的修正

按照我国《食品召回管理规定》,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退货或者修正标识等方式,及时消除或者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12]。但是从实际应用看,并不是所有产生危害的食品都有实施召回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农业生产与食品产业逐步实现现代化生产,由于采用相同或相似的原材料、加工工艺、生产设备、包装材料与物流设施等方面的原因,很容易造成规模化的食品安全问题,即产生系统性缺陷。系统性缺陷造成的危害不是针对某个特定个人,而是为数众多的不确定消费者群体,其危害不具有“一对一”的偶然性而具有“一对多”的系统性,危害后果极其严重。食品存在系统性缺陷是实施食品召回的前提因素。基于系统性缺陷,实施食品召回需要四个条件,分别是缺陷食品的危害程度、缺陷食品的批量大小、缺陷食品的经济价值与缺陷食品可否再利用。

首先,分析系统性缺陷造成的食品安全危害程度。缺陷食品的危害程度是从缺陷食品危害性质角度出发,通过对食品危害的评估,确定危害对主要消费人群在数量与范围方面的影响程度、危害产生危急时限的紧急程度以及危害发生的短期和长期后果。我国《食品召回管理规定》提出根据食品安全危害的严重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三个等级。

其次,缺陷食品的批量大小对召回的发起与实施产生重大影响。缺陷食品的批量大小从危害的数量进行评判,主要与危害食品数量、批次或类别及其流通区域和范围有关。根据缺陷食品的批次与类别进行分析,有助于找出引发系统性缺陷的原因,借助食品渠道信息,便于召回活动的实施与召回过程的控制。

再次,缺陷食品的经济价值对实施食品召回的影响。缺陷食品自身经济价值影响到外界对缺陷食品及其召回的关注度,同时影响到食品企业对召回成本的承担能力。食品的自身价值越小,消费者对其重视程度越小,即使该食品有危害,消费者、食品企业以及社会的召回需要也可能忽略不计。

最后,缺陷食品的回收再利用也成为实施召回的必要条件。若缺陷食品没有再利用价值,需要在出现地进行无害化废弃处理;若缺陷食品虽然存在安全问题,但是可以进入其他渠道实现资源再利用,则需要对其进行召回的后续处理。该条件完善了召回程序,同时又从循环经济角度强化了召回的社会价值。

通过分析食品召回的条件,可以对食品召回的概念进行修正,即食品召回是通过分析问题食品的系统性缺陷,明确缺陷食品的危害程度、批量大小、经济价值与可否再利用情况等召回条件,由食品生产企业发起与组织对缺陷食品进行回收、再利用等无害化处理,实现缺陷食品的循环利用,并通过对消费者进行退赔等措施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消除食品安全危害与强化食品安全社会诚信建设。

与传统食品召回的概念相较,修正的食品召回概念强调了系统性缺陷分析、召回条件、食品生产企业、无害化处理、社会诚信等五个方面。明确存在系统性缺陷是实施食品召回的先决条件,召回是一种对系统性缺陷的事前主动阻断机制。提炼实施召回需要的四个基本条件,确定了召回的必要性、经济与可行性。强化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召回的主动性,基于食品企业的长期发展,需要其建立主动召回机制,同时食品企业需要与销售企业、物流企业建立协作关系共同完成召回实施。强调召回的无害化后续处理,缺陷食品召回后并不意味着召回完结,还需要对召回食品进行循环利用。食品召回不再仅仅是经济问题和食品企业个体行为,需要上升为社会问题和食品行业自律机制,通过召回机制建立食品行业良性发展环境与社会诚信环境。

食品召回具有强烈的社会意义和经济意义(如图1)。通过召回减轻缺陷食品造成的人员伤害、化解食品企业危机以及促进社会诚信,体现了食品召回的社会效益。召回后的食品进入其他渠道可以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并减少环节污染,这从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角度,附加了食品召回的社会效益。食品召回的经济意义主要表现在食品企业形象的维护与召回食品重新利用的经济价值两方面。召回的出发点主要是考虑食品安全带来的社会效益,但是召回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不存在冲突,借助合理组织、信息畅通与物流支持可以做到召回后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

图1 食品召回的意义

二、食品召回管理程序与相关主体分析

(一)食品召回管理程序

按照《食品召回管理规定》,食品召回管理程序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召回的实施、召回评估与监督三个阶段。鉴于大多数食品安全事件是由消费者投诉与媒体曝光而引起重视,因此在召回程序中追加召回触发环节。所以食品召回程序包括召回触发、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召回实施、召回评估与监督四个主要过程,如图2所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被称为不安全食品,即成为食品召回的对象。消费者发现不安全食品后通过向媒体、质检部门投诉,触发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召回管理。触发召回的实施有两种情况:一是企业生产者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二是国家质检总局责令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前者是食品生产者主动承担召回义务,从而维护企业信誉、承担社会责任,后者是由国家质检总局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者提出强制执行召回管理。一般而言,召回通过偶然性的食品安全事件触发,但是为了更好地实施召回管理和控制召回过程,需要确定监管职责和建设食品安全信息系统作为实施食品召回管理的前期准备。

图2 食品召回管理程序

消费者投诉与媒体曝光后,食品安全事件放大,得到媒体舆论、国家监管机构以及全社会的关注,触发食品召回。食品召回程序由此进入第二阶段,即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食品生产者完成食品安全危害调查与评估后,通过所在地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安全危害调查、评估报告。同时质监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并做出认定。

通过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确认属于生产原因造成不安全食品的,食品召回程序进入第三个阶段,即实施召回。首先确定召回级别,根据食品安全危害的严重程度、流通范围与造成的社会影响将召回级别分为三级,其中一级召回级别最高;其次是明确食品生产者主动召回与责令召回;最后食品生产者向省级以上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并及时报告召回相关进程。

食品生产者完成食品召回后,进入召回程序的第四个阶段,即召回评估与监督。首先食品生产者应建立与保存召回记录,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召回的批次、数量、比例、原因、结果等;其次食品生产者要向所在地省级质监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实施责令召回食品生产者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再次质监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召回总结报告进行审查,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最后食品生产者必须对有害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食品召回主体分析

根据《食品召回管理规定》,食品召回涉及的主体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消费者与社会公众,以及政府监管监督机构。食品生产者是实施召回管理的责任主体。食品销售者作为供应链合作伙伴,其既是食品生产者的下游经销商,也是食品生产者实施召回的来源之一。消费者是食品安全事件的受害方,也是触发食品召回的关键影响者。实施食品召回时,消费者是有害食品召回的另一个主要来源,也是食品召回管理的直接受益方。消费者也代表社会公众,在实施食品召回时,食品生产者需告知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相关的危害产品信息和召回信息。食品安全事件危及社会诚信和国家形象,因此政府承担食品召回的监督监管职能,具体包括最高层面的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级质检部门。此外食品危害分析与评估需要专业技术支撑,因此政府部门进行食品召回监管时需要组建食品召回专家委员会作为技术支持机构。

除上述三方面主体之外,食品召回管理还涉及媒体、物流企业、再处理企业与农户等四个主体。媒体在实施召回管理时主要发挥两个作用:一是舆论监督作用,二是信息通报作用。食品召回需要在短时间内将分散广泛的危害产品进行收集、储存和运输,使得现代物流介入食品召回环节,有助于保障实现食品召回的全面性与及时性。同时借助食品供应链物流网络和专业物流操作,有助于降低食品召回成本。因此物流企业成为食品召回的实际操作方,受食品生产者的委托进行召回逆向物流管理。召回食品除了部分通过食品企业重新加工再次进入原流通渠道之外,多数回收的食品需要进行再处理。因此再处理企业也成为食品召回主体之一。农户与食品召回的关联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农户是食品召回主体(食品生产者)的上游企业,为食品生产者提供原材料,农户提供的原材料若存在问题也是引发食品召回的原因之一;另一方面农户也是食品召回再处理企业的下游企业,即再处理企业将召回食品转化为化肥、饲料等新产品后能够成为农户生产需要的农资。

食品召回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方主体共同完成。通过食品召回各主体间的分工与协作,才能更好地完成食品召回的组织、实施与监督。食品召回相关主体围绕食品生产者形成网络结构(见图3)。农户、食品生产者、食品销售者和消费者构成食品供应链的正向流通。在正向流通的销售与消费环节发现危害食品,促动食品召回。缺陷食品大量存于消费者与销售者处,由物流企业对其进行收集、暂存并运送到食品生产者和再处理企业,再处理后进入最上游的农户,该过程构成食品供应链的逆向流通。逆向流通包含召回、再处理与再流通三个环节。食品召回管理将正向流通与逆向流通实现有机结合,构建了食品闭环供应链。食品召回还存在大量信息流通,在各主体之间进行信息沟通与共享,服务于采购、生产、销售、召回与再处理等活动。同时政府监管机构和媒体也是食品召回信息流通的主要节点,政府监管机构主要对食品召回实现引导监督与技术支持,媒体对食品召回发挥信息发布与舆论监督作用。

图3 食品召回相关主体网络结构

三、食品企业召回决策分析

食品生产者是实施食品召回的责任主体,召回的组织管理主要由食品企业控制完成。因此在分析食品召回管理程序的基础上需要进行食品企业召回决策。食品企业召回决策是食品企业设立食品召回的目标、政策、制度和方案,通过分析、识别、设计、组织、评价食品召回事件,实现食品召回的实施策略。本文构建食品企业。食品企业召回决策目标是合理设计食品召回方案,通过对食品召回的过程控制,达到全面、及时地实施缺陷食品召回,同时通过食品召回决策方案的反馈使食品召回决策不断改进。食品企业召回决策分为四个阶段:准备阶段、启动阶段、实施阶段和改进阶段。通过四个阶段的循环,可以不断完善食品召回决策。

图4 食品企业召回决策过程

食品召回准备阶段,包括食品质量安全建档与建立安全制度、食品危害调查与评估。首先,食品企业需要建立食品质量安全档案,记录并保存食品原材料采购、食品生产加工、食品销售等环节与食材、加工工艺、销售以及物流的储存、运输、配送等相关信息。同时,加强食品标识、食品事故、消费者投诉和食品危害纠纷等信息记录与建档。其次,食品企业建立安全制度,包括采用危险控制关键点分析(HACCP)、加强食品供应链各环节的卫生管理制度等。再次,通过食品危害调查与评估判定食品是否属于不安全食品,及其对主要消费人群的危害影响、危害的严重和紧急程度以及危害发生的后果等。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的结果确认属于生产原因造成的不安全食品,应当确定召回级别并实施食品召回。食品质量安全建档、建立安全制度是实施食品召回所需,也是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的必要条件,有助于食品企业实施食品召回时有据可查,迅速发现食品危害来源,从而做到有的放矢。食品危害调查与评估是实施食品召回的先决步骤,通过调查发现食品危害问题,并评估危害可能造成的安全危害维度,从而确定食品召回等级。在食品召回实施的第一个阶段,有消费者、媒体和食品安全质检部门等相关主体介入,通过消费者投诉与媒体曝光促使食品企业与质检部门重视食品安全事件,从而展开食品安全危害调查与评估。

食品召回启动阶段,当通过食品危害调查与评估确定某批次食品存在安全危害时,食品企业应立即停止生产,同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并通告经销商、消费者停止销售与购买该批次产品。食品企业需要成立召回管理小组,作为食品召回的主导与管理机构,全面负责召回的全过程。为了食品召回的顺利实施,在召回启动阶段需要起草食品召回计划,包括调查分析食品危害程度与范围、确定召回目标、设计召回程序等。启动召回计划之后,进行召回风险识别,旨在对食品安全风险与危害进行识别。通过分析食品存在的安全风险因素,识别影响召回的关键风险因素,并评判该因素对食品企业乃至供应商的危害程度。通过召回风险识别,召回程序进入下一步,即召回等级确定。根据食品风险因素和食品危害等级,食品企业按照一定的评价指标划分召回等级,并做好事前预案准备。根据召回等级明确召回启动时间、召回持续时间、召回实施范围以及召回后续处理等内容,制定与上报召回计划。

食品召回实施阶段,主要包括召回方案设计和召回实施控制两个步骤。召回方案设计包括设计食品召回流程、分解企业部门任务、确定战略合作伙伴、建立信息传递机制和设计召回网络体系。首先根据食品供应链结构,针对召回决策目标,设计食品召回程序。主要包括渠道回收、召回集中、返厂运输以及后续处理等过程。其次是召回相关主体任务分解与组织协作,既包括调集食品企业内部相关职能部门参与食品召回活动,又包括食品供应链各主体之间的分工协作。再次是建立食品召回相关信息传递机制,包括食品安全信息与渠道信息建档、食品安全风险因素信息提取与溯源、召回实施信息预警、跟踪与统计以及召回结果信息的应用,实现对召回全程的信息支持服务。最后设计召回网络体系,具体包括组织网络、信息网络与物流网络。食品企业在召回过程中需向上级主管部门及时汇报召回进度。

食品召回改进阶段,主要包括召回后续处理和召回反馈修正两个部分。召回后续处理是在食品企业完成召回之后,首先需要对召回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具体包括部分进入原流通渠道的食品需要返厂处理、不可进入原流通渠道的食品进行资源的再循环利用。其次食品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实施食品召回并不意味着食品企业可以免责,但是食品企业主动实施召回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食品企业实施召回管理还需要辅助其他手段进行危机公关,以减少、化解由于食品安全问题带来的负面影响,包括赔偿消费者损失、向媒体与观众发布召回处理信息等。最后通过分析食品召回结果,有助于食品企业进行技术改进。因此就召回活动本身而言,召回后续处理并不是终点,而是食品不断完善安全制度另一个起点。针对召回整体过程而言,召回决策的最后一步是召回反馈修正,包括评价召回结果、改进召回计划、优化召回方案与完善召回网络结构。同时向主管政府机构提交召回总结。

基于食品企业的召回决策具备三个功能,其一是对食品召回管理的决策支持,从时间维度对食品召回进行事前、事中与事后控制、决策与改进;其二是对食品安全的支持,从食品生产企业、物流企业、政府部门、媒体与消费者等组织机构维度进行配置管理事务的协作,实现食品安全保障;其三是对食品召回体系的理论完善,从召回准备、召回识别、召回启动、召回方案、召回控制、召回评价到反馈修正等召回过程维度,实现食品召回决策准备、设计、实施、评价与改进的循环上升与演进,进一步完善食品召回运作框架与理论体系。

四、结论

实施食品召回有助于减少与消除食品安全危害,食品生产者应主动实施食品召回。通过对食品召回条件分析,进一步厘清食品召回概念,有助于明确食品召回目的与意义。食品召回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从全局角度运用系统论方法,对食品召回活动的主体协作、任务分工、过程设计、目标约束等方面进行研究。在梳理食品召回管理流程基础上,具体设计食品召回决策过程,通过召回准备、启动、实施、改进等四个阶段的循环,促使食品召回管理决策不断修正与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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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Smith N C, Thomas R J. A Strategic Approach to Managing Product Recall[J]. Harvard Business Review, 1996, 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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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潘文军(1976-),男,福州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华侨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食品安全与物流管理。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我国食品召回管理模式研究”(14BGL008)

收稿日期:2015-01-27

文章编号:1672-3805(2015)02-0012-07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F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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