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教学大纲对高校教学的指导作用*
——关于高校如何重视本科专业课程教学大纲工作的思考
2015-12-11李红卫
李红卫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教务处,北京 1 00048)
我国著名高等教育学者潘懋元先生主编的《高等学校教学原理与方法》一书,对高校教学大纲有明确的定义。①教学大纲的定义:“指导一门课程进行教学的依据。它以文件形式简洁地规定了该门课程的教学目标、内容的范围;重点、程度、教学顺序、进度和教学法的基本要求”。[1]其实,教学大纲不仅是教师教学的依据,也是编写教材的依据,考试命题的依据,教师进行试卷分析的依据,教学评估与检查的依据。在国外高校中,教学大纲更是学生学习的重要依据。王伟廉教授在其专著《高等学校课程研究导论》中,将教学大纲定义为“单门课程或教育教学活动的标准”,即课程标准。[2]据我们了解,有的学者称教学大纲为纲领性文件,有的则称指导性文件,亦有学者称其为法规性文件。总之,教学大纲在高校人才培养过程中的作用举足轻重。在计划经济时代,教学大纲同专业目录、教学计划 (培养方案)并称为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高等教育教学的三大政策性文件。但是,根据我们多年来从事教学大纲制定及管理工作的经验,遇到的问题,以及一些专业教师的反映,目前教学大纲的工作存在诸多问题。高校就这些问题应该注重研究,加以改进,以提高教学大纲对教学工作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一、目前高校教学大纲工作存在的问题
根据我们的调查,高达97.3%的教师认为教学大纲对自己的教学工作很重要,认为不重要或不太重要的仅占2.7%。在三类高等学校中 (重点高校、普通高校、新建高校)基本不存在明显差异。教师中认为自己编制或修订大纲很认真的比例为76.8%,比较认真的为22.8%,两项合计占到99.6%。在参与调查的教师中仅有1人认为不认真。调查数据显示,教师对教学大纲编制的态度三类学校也不存在显著差异。表1表明,调查问卷所列的7个目前学校教学大纲工作可能存在的问题,“教师不够重视,编写不够认真”被选比例为15%,是被选比例最低的。再者,高达97.0%的教师表示自己在教学过程中会参考教学大纲,表示不会参考的比例仅为3.0%。所以,关于目前高校教学大纲工作存在的问题,如部分教师轻视教学大纲工作,编写或修订工作不认真,教学过程中很少参考大纲,我们的感觉和判断与现实情况存在一定的距离,或者说绝大多数教师并不认可我们的前述观点。那么高校教学大纲工作存在的问题究竟是什么呢?
表1 教师对目前高校教学大纲工作存在问题的选择情况
分析调查问卷所列出的目前高校教学大纲可能存在的问题,尽管“编写工作以教师个体为主,集体协作较少”被选择的比例最高,达62.9%,但其并非高校教学大纲工作最本质的问题。那么,最本质的问题是什么呢?我们认为应该是“大纲执行不够严格,缺乏刚性约束力”。因为其他问题是造成这一根本问题的原因。为什么“大纲执行不够严格,缺乏刚性约束力”,是因为“教学大纲的质量不高”,“编写工作以教师个体为主,集体协作较少”;为什么“教学大纲的质量不高”,是因为“编写工作以教师个体为主,集体协作较少”,“大纲的审核审查工作不到位”;为什么“教学大纲的质量不高”,“编写工作以教师个体为主,集体协作较少”,“大纲的审核审查工作不到位”,是因为“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的指导和支持不够”;等等。分析至此,我们不仅弄清楚了目前高校教学大纲工作存在的真正问题是什么,而且也就明白了为什么绝大多数教师重视教学大纲对教学工作的重要指导作用,并能认真编写或修订大纲,而教学大纲工作仍然不尽如人意,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二、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的指导和支持不够是教学大纲工作存在问题的重要原因
在问卷所列目前高校教学大纲可能存在的7个问题中,“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的指导和支持不够”被选比例为29.3%,列第三位,说明学校教学管理部门该方面的工作有待改进。调查显示,参与过编制或修订教学大纲工作的教师中,近九成 (88.5%)的教师认为编制教学大纲需要教育教学相关的理论基础,12.8%的教师认为自己不具备相关的教育教学理论基础,显然这一部分教师急需得到相关培训,而近六成 (59.3%)的教师回答学校没有给予教师必要的帮助,如举办专题会议、专题讲座等,缺乏相关的理论指导。再者,学校制定的有关教学大纲的文件,对教师编制或修订大纲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据我们了解,参与问卷调查的6所高校均出台了有关教学大纲的文件,但调查显示,有近四成 (36.6%)的教师不清楚学校是否出台了相关文件。这说明教学管理部门在文件的宣传方面存在不到位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文件对教学大纲工作指导作用的发挥。在调查问卷的末尾,我们设置了一道开放性问题,即“您希望学校教学管理部门为教学大纲的编制或修订工作提供哪些支持”。在334份有效问卷中,有115份问卷回答了该问题,比例为34.4%。具体意见及建议如表2所示。这也足见教师对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改进和加强教学大纲指导和支持工作的期待。
表2 教师希望教学管理部门为教学大纲工作提供的支持建议
三、提高教学管理部门对教学大纲工作指导和支持的有效性
教学大纲的编制与修订属课程决策范畴。有学者认为,课程决策具有半结构化和非结构化特征,如决策目标的模糊性,课程决策外部环境的复杂性,课程价值的不确定性等,而课程决策质量又受到决策者的知识局限性影响。所以,为了提高课程决策的有效性,需要为课程决策活动与决策者提供决策支持体系,如内容体系、方法体系、技术体系等[3]。根据美国学者斯塔克关于课程管理的界定,即为确保成功地进行课程的编制、协调、实施、支持、评价和改进而履行的责任和行使的权力,课程管理“不仅仅包括对课程编制、课程实施和课程评价的管理,还包括对课程的支持系统的管理,对课程改进过程的管理等”[4]。所以,为各院系及教师编制、修订教学大纲提供指导和支持,是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的应尽职责。广大教师对教学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承担的这一职责,不仅认可,而且期待颇多。如表2所示,有40人次希望教学管理部门对教学大纲工作提供的支持为“科学指导、宏观管理”,占比为24.8%,列第二位。另外,由列第一位 (43人次,占比为26.7%)的建议,希望教学管理部门“组织、支持调研、交流、培训、专题讲座等活动”,亦可看出,广大教师对获取有关教学大纲理论及实践经验指导有着强烈的需求。为了履行好科学指导的职责,不辜负院系及教师的期望,教学管理人员必须加强研究,把课程管理理论与教学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当前教学管理人员最需要研究的两个问题:
(一)如何有效保证教学大纲的权威性
目前高校教学大纲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大纲执行不够严格,缺乏刚性约束力,笔者认为,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是大纲缺乏权威性及“合法性”。
1.关于教学大纲的权威性
大纲编写工作以教师个体为主,集体协作较少,“一人一纲”①“一人一纲”,指在师资力量较为薄弱的高校,如部分新建本科院校,或高校部分新设专业,通常是一门课程只有一名教师讲授,所以,编写课程教学大纲就只能是“单打独斗”式的个人行为。于是,就会出现,“一人一纲”的现象,即当这位教师不再开设该门课程,另外一位教师开设该课程时,便会“另起炉灶”,重新编写教学大纲。,“一人多纲”②“一人多纲”,由于师资短缺,而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又要求在一定的时间段内完成所有专业课程教学大纲的编制工作,于是就会出现“一人多纲”的现象。例如,笔者所在高校某新设专业就出现过,一位新进校的教师承担了五门专业课程教学大纲的编写任务。,没有多少教学经验的新教师编制教学大纲,这怎么能保证教学大纲的权威性呢?调查显示,有近四分之一(24.8%)的教师认为教学大纲的编制权应归属教育主管部门。在计划经济时代,教学大纲的编制权确实归教育主管部门所有,那时教学大纲的权威性的确很高。但时过境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深入实施,课程分权、课程决策的民主化已经成为不可扭转的趋势。如果为了提高教学大纲的权威性,而主张将大纲编制权交还给教育主管部门,显然有“复辟”、 “开历史倒车”之嫌,是不可能得到大多数教师的拥护的。调查显示,有近四分之三 (74.3%)的教师认为教学大纲的编制权应归各高校。计划经济时代教育主管部门编制的教学大纲之所以具有较高的权威,绝不仅仅是凭借了教育主管部门的权威,主要还是因为教学大纲的编制者为全国知名的专家学者,是他们具有的学术权威决定了大纲的权威性。所以,在目前高校实行教学大纲的管理工作中,为了保证课程教学大纲的权威性,必须聘请有一定学术造诣、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参与大纲的编制工作。对新建本科院校,或高校新设专业言,达到这样的要求,显然有一定的难度。鉴于此,为了保证该类院校、该类专业课程教学大纲的权威性,就必须做好大纲的审核审查工作,即延请外校专家对大纲的科学性、规范性等进行把关。但目前,多数高校均存在大纲审核审查工作不到位的情况。如表1所示,认为该问题是目前高校教学大纲问题之一的比例为19.9%,列第4位。所以,教学管理部门有必要加强这一方面的工作。
2.关于教学大纲的“合法性”
这里的“合法性”主要是指形式或程序方面的“合法性”。在一民主与法制国家,如果一部法律诞生的过程、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 (如《立法法》)规定,即提案人 (多为专家或专家小组)起草并提交草案,立法机关审议、修改、表决,国家元首以元首令的形式予以公布,那么该部法律就具备了形式或程序方面的合法性。而形式合法性乃是一部法律合法性的重要组成部分。[5]在计划经济时代,教育主管部门编制的教学大纲之所以权威性较高,一方面,是由于其由知名专家、学者完成,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其具备形式或程序方面的合法性。那时某门课程教学大纲的出台,通常要经过如下环节:专家 (小组)在多次讨论的基础上完成大纲初稿,初稿交由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如有修改意见,起草小组需进一步修改,修改完成后再交由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教学大纲由教育主管部门以文件的形式印发。与此相对照,目前各高校教学大纲的编制程序则较为简单,几乎无形式或程序方面的“合法性”可言。某教师独自完成某门课程教学大纲的编制工作后,提交给院系教学秘书,秘书会在内容是否完整、格式是否符合规定等形式方面予以审核。做的稍好一些的院系,专业 (教研室)主任、负责教学的院系负责人会象征性地做些审核工作,主要是履行下签字的责任。综上所述,为了保证教学大纲在形式或程序方面的合法性,院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的审议、审核,以及审核后以院系、或学校名义印发的程序必不可少。
(二)如何处理大纲权威性与教师个人教学自主性、灵活性之间的矛盾
作为课程标准的教学大纲,无疑具有天然的权威性,即大纲一旦被审定印发,无论哪位教师讲授该课程,都应遵照执行。但现实情况却并非如此。由于大学课程教学很少举行各类层面的统一考试,所以,任课教师就可以自定教学大纲、自行安排教学、自主命题考试,于是就会出现“一人一纲”的现象。调查显示,97.9%的教师认为自己清楚大纲的含义和内容,但“一人一纲”、新教师1人编制多门课程大纲现象的存在,说明部分教师未必完全清楚大纲的内涵。这是否意味着:一方面,大纲的严肃性、权威性、相对稳定性与教师教学自主权、教学灵活性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另一方面,教学大纲及与之相关的概念需要厘清,甚至重新界定。目前,大学教师授课,通常需要具备教学大纲、教案等教学文档。作为课程标准的教学大纲,英文单词为“syllabus”,释义除教学大纲外,还有摘要、提纲之义,所以,教学大纲应反映该门课程教学应遵循的基本方面,如教学目标、教学内容 (知识点)、通常的教学方法等,即反映的是该门课程的共性。教案,英文为“lesson plan”,即某节课、某章节的计划,所以,教案则是教师依据教学大纲制定的讲授课程某章节的计划安排。教学内容、知识点大纲已明确框定,但具体的教学方法、教学活动、引用的案例、需要布置的作业等教学设计显然具有鲜明的个性。如果说教案是教师就某章节内容设计的个性化教学安排,那么在教学大纲与教案两个层级之间,是否应该有一课程授课计划呢?参照教案的定义,可将课程授课计划定义为:教师依据教学大纲制定的关于某门课程的具体的教学安排。课程授课计划同样具有鲜明的个性。当然,课程授课计划与教案相比,较为宏观和概括。如果我们认可一门课程教学文档应包括三个层级,即教学大纲、课程授课计划和教案,那么我们会发现,目前的教学大纲有内容涵盖过多、安排过细之嫌,如有关教学方法、教学环节、考核方式等较为个性化的内容,在课程授课计划中阐明似乎更为合适。教学大纲与课程授课计划相比,一个强调共性,一个突出个性;一个强调宏观,一个较为中观、具体。所以,在引入课程授课计划后,大纲权威性与教师个人教学自主性、灵活性之间的矛盾便迎刃而解。作为课程标准的教学大纲由教研室或课程组集体完成,以彰显大纲的权威性。涉及教学大纲具体实施的课程授课计划则由任课教师自主完成,以彰显高校教师教学的独立自主性,充分调动教师教学的积极性,充分发挥教师的聪明才智。调查显示,认为教学大纲的修订宜三至四年进行一次的比例为55.4%。目前,高校专业培养方案修订的时间通常为三至四年,与之相应,教学大纲亦应三至四年修订一次。这样就可保证教学大纲的相对稳定性、严肃性和权威性。而课程授课计划,则可根据上一学年或上一学期的教学情况,每年或每学期修订一次。当然,如果没有什么新的情况,亦可不修订。
教学大纲对规范高校教学工作、保障教学秩序、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具有重要的作用。在课程分权、教学大纲编制权力下放成为必然趋势的情形下,下放权力的教育主管部门及获得授权的高校究竟该采取何种态度,才能保证教学大纲工作落到实处,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笔者认为,对教育主管部门言,权力下放不等于一放到底、放任自流,有关教学大纲宏观层面的指导、规范、监督、评估工作必不可少。目前,由教育部开展的本科教学工作评估指标体系来看,监督、评估工作是有的,但指导和规范工作有所欠缺。调查显示,42.4%的教师表示编写教学大纲时会参考教育部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制定的教学指导纲要。所以,如果教育主管部门能够组织专家、学者编写有关编制教学大纲的规范性、指导性参考资料 (如教学大纲编写指南、手册等),甚至是指导性 (非指令性)的课程教学大纲,一定会起到规范和引领各高校教学大纲工作的积极作用。对各高校言,在获得编制教学大纲的权力后,必须思考如何才能用好、落实好这一自主权。既然课程管理包括对课程支持系统、课程改进过程的管理,那么,作为负有课程管理职责的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理应积极思考,认真研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为各院系及教师开展教学大纲工作提供科学的、强有力的指导和支持。
[1]潘懋元.高等学校教学原理与方法[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5:169.
[2]王伟廉.高等学校课程研究导论[M].广州: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187.
[3]楼英伟.高校课程决策问题及其深层原因分析——兼论课程决策的支持体系[J].江苏高教,2002,(1):15.
[4]戴小春.高校课程管理主体之“权利”与“权力” [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 (社科版),2008,(5):720.
[5]严存生.法的合法性问题研究 [J].法律科学,2002,(3):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