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终结“违纪资金”的荒谬
2015-12-05马涤明
文_马涤明
如何终结“违纪资金”的荒谬
文_马涤明
据河南驻马店纪委通报,上蔡县人民医院党委书记、院长曹广华利用职务之便,在该院门诊大楼施工期间,收受工程承包人程某某所送现金40万元,并为其谋利。2015年8月27日,上蔡县纪委经县委批准,决定给予曹广华开除党籍处分,收缴其违纪资金40万元。
看到这样的新闻,笔者大惑不解,纪委通报说得清清楚楚:曹广华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工程承包人所送现金40万元,并为其谋利,这与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为犯罪行为百分之百相符。以目前的量刑标准,受贿40万元至少可判10年,但“违纪资金院长”不但不用坐牢,连公职都保住了。原因就在于40万元“受贿款”被定性为了“违纪资金”,既定性为“违纪资金”,受贿行为也就可以只算作“违纪”,只在纪律层面“严肃处理”,无需麻烦法律。
然而,但凡懂点常识的人都知道,纪律处分是不能替代司法追究的,通常的做法是,组织调查处理之后,将涉嫌违法犯罪问题移交司法部门。而对曹广华的通报中,只有开除党籍、收缴违纪资金,而没有“移交司法”,且“开除公职”也被省略,这实际上就是地方纪委对腐败分子涉嫌犯罪问题“私藏不交”。
将贿赂款定性为“违纪资金”,不是驻马店的首创,几年前沸沸扬扬的山西焦煤集团董事长白培中家中遭劫5000万事件,当时金道铭主持的山西纪委就曾给白培中被查出来的84万贪污受贿款物定性为“违纪财产”,白培中因而免于牢狱之灾。白培中“84万违纪财产”的背后站着的是金道铭,曹广华的“40万元违纪资金”有无相似背景?
腐败分子屡遭举报却腐而不倒,充分的贪腐证据面前却坐不实罪名的情况,现实中并不少见;一些反腐机构、地方领导包庇腐败分子的问题,是当前反腐斗争中的最大梗阻和痛点之一。有媒体报道,广东省近来落马的4名厅官都曾长期遭举报,有的已被举报了14年之久。有评论人士就此“揭秘”了地方反腐的一些潜规则,比如“查案批准制”,即便有腐败问题,查不查、如何处置,也要由上级领导决定。受贿40万只被纪律处分,是这个原因吗?
贿赂款成“违纪资金”,明显构成贪污贿赂罪的刑事问题,被大事化小为违纪概念,这种现象的“制度基础”,是体制内监管中惯性的以纪代法、纪法不分问题。因为这种弊端的存在,大量的官员违法犯罪问题,都在组织内部受到“严肃处理”。比如,每年都会大量通报的所谓“公款打高尔夫球”问题,就是典型的以纪代法:个人消费,本应个人掏腰包,加上一个“公款”的前缀,一下子模糊了问题的属性,个人消费公款报销,被修饰成公款使用不当。然而,二者间是完全不同的两种性质,前者为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实质是贪污——公款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与将公款直接揣进腰包有本质区别吗?而后者的概念,应指公务活动中的不合理消费。再比如,吃空饷、公款旅游、私分奖金、福利分房等等,很多都与贪污受贿、私分国有资产的法律内涵高度吻合,但都只得到违纪处理。
体制内监管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缺少监督,是导致纪法不分、以纪代法的根本原因所在。实质问题是自我监督的制度局限所致。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副院长李永忠等制度反腐专家曾建议,应引入异体监督机制,来打破同体监督所导致的官官相护、惺惺相惜,以及自己监督不了自己的制度困局。40万元贿款竟成“违纪资金”,处分了事,是同体监督困局的又一典型例证。
今年5月间,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在浙江调研时透露,将修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应把条例中与法律重复的内容去除,解决“纪”“法”不分的问题。6月8日中纪委网站刊发文章指出,纪委不是党内公检法。而事实上,目前体制内监管的权力过大,不但可以定性违纪或违法,还有可以将应移交司法的案件压在内部处理的权力。从制度上分清“纪”“法”界线之后,还要解决“党内公检法”权力的问题:一是制度上的明确,二是体制内监管权力必须接受外部监督。有必要引入类似人民陪审员的机制,监督从严治党治政,特别是反腐。解决了监管权力一权独大的问题,处理党员干部违法乱纪不再是内部几个人说了算,到那时,“40万元违纪资金”“公款打高尔夫球”之类的荒谬概念才能真正杜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