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执行委员会二十六号训令
——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
2021-11-15毛泽东,项英,张国焘
支部建设 2021年9期
(一九三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为了严格惩治贪污及浪费行为,特规定惩罚办法如下。
(一)凡苏维埃机关,国营企业及公共团体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地位贪污公款以图私利者,依下列各项办理之:
(甲)贪污公款在五百元以上者,处以死刑。
(乙)贪污公款在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者,处以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监禁。
(丙)贪污公款在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者,处以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监禁。
(丁)贪污公款在一百元以下者,处以半年以下的强迫劳动。
(二)凡犯第一条各项之一者,除第一条各项规定的处罚外,得没收其本人家产之全部或一部,并追回其贪污之公款。
(三)凡挪用公款为私人营利者以贪污论罪,照第一第二两条处治之。
(四)苏维埃机关,国营企业及公共团体的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务而浪费公款,致使国家受到损失者,依其浪费程度处以警告、撤销职务以至一个月以上三年以下的监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