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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公意”思想简述

2015-11-14马继东

学理论·下 2015年9期
关键词:社会契约论公意自由

马继东

摘 要:“公意”是卢梭社会契约论的核心概念,他试图通过代表人民公共利益的“公意”来建立理想的政府。但是他对“公意”概念的阐述很含混,所以引起了很多争议。本文主要通过对“公意”来源的脉络梳理和“公意”的文本分析两个方面入手,比较客观地对“公意”思想进行描述。虽然卢梭的“公意”理想政府不一定真的存在或者实现,但其作为对人类自由和平等向往的精神,值得我们学习和反思。

关键词:公意;社会契约论;自由

中图分类号:B08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27-0034-02

“公意”思想来源于卢梭的著作《社会契约论》,但对“公意”的理解不应单单只放在对这一著作的研读上,从整体看来,卢梭的著作展现出一种一致与融贯的哲学,因此有必要从整体上先疏通一下“公意”思想的来源和脉络,再对“公意”思想进行详细研究。

一、“公意”思想的来源和提出

卢梭在《论科学与艺术》中指出,科学和艺术的繁荣,使得社会奢侈成风,伴随着人们知识的增加,人心反而变得更加邪恶,更加在乎生活的享受和财富的追逐,所谓的文明,只不过是看起来像文明,所谓的进步,实际上是在堕落。在接下来的《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中,卢梭大肆宣扬人在自然状态下的自由,认为人在原始的自然状态下是平等的,但自从人类进入社会状态后,人就变得不再自由平等。“文明社会的真正奠基人是这样一个人,他第一个圈起一块土地,并想到说:‘这是我的!而且他居然能找到一群头脑简单的人相信他。”[1]在卢梭看来,私有制是人类不平等的根源,它并不是天生具有的自然权利,而是随着人类而历史产生的,是人类一切灾难痛苦的根源所在。然而私有制是社会产生的基础,我们不可能重新退回到自然状态中去,所以私有制不可能被消除,只能限制和约束它。

自由和平等是卢梭政治哲学的最高目的,接下来的《社会契约论》所关注的则是如何实现社会状态或是理想状态下的平等。“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这种变化是怎样形成的?我不清楚。是什么才使这种变化成为合法的?我自信能够解答这个问题。”[2]4所以卢梭是为了在逻辑框架下寻求“合法而又确切的政治规则”的社会契约,维护人天生而有的自由和平等。

卢梭认为构成一切权利的基础社会秩序并非与生俱有,一切的合法权利并不是建立在自然与暴力之上,它应该建立在合理的社会契约之上。“我设想,人类曾达到过这样一种境地,当时自然状态中不利于人类生存的种种障碍,在阻力上已超过了每个个人在那种状态中为了自存所能运用的力量。于是那种原始状态便不能继续维持;并且人类如果不改变其生存方式,就会灭亡。”[2]18原始状态既然不能维持下去,人类只有把所有人集合起来形成一种力量的总和,才能克服那些障碍。但在这种结合过程当中,必须做到既保存自身,并不伤害自己,因此“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得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其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自由”[2]19。

卢梭把社会契约的条款归结如下:“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集体”[2]19。第一,每个人都把自己的一切权利转让出来,契约对每个个体的条件都是相同的,没有人因此有了特殊的权利,也没有人因此产生差异、不平等甚至拖累他人。第二,只有每个个人将自己所有的权利转让出来,缔约后产生的共同体才能更加地趋向完善,如果有某种自己保留的特权,那么个人就有权利在某些事情上是自己的裁判者,而不是个人和公众之间的那一个“上级”,很快便会沦为每个人在每一件事上都有自己的特权,人们将回到原先的自然状态当中,而社会契约必将变成暴政或一纸空话。第三,如果每个个体都是将自己奉献与全体之中,那么个体也并没有将自己奉献给任何人,因为他在奉献的同时也获得了别人所奉献的同等的东西,并且得到了更大的力量来保护自己。

卢梭最后将社会契约论归结如下:“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以及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2]20在缔约之后,便产生了“一个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代替每一个订约者,同时“共同体就以这一行为获得了它的统一性、它的公共的大我、它的生命和它的意志”[2]21。通过缔约而产生的“公共人格”,“以前称为城邦,现在则称为共和国或政治体;当它是被动时,它的成员就称它为国家;当它是主动时,就称它为主权者;而以之和它同类相比较时,则称它为政权”[2]21。

卢梭的社会契约并没有违反原先自然的平等,相反其通过道德和法律所建立的平等取代了原先自然状态下所造成的不平等。因为自然的原因,个体可能在智力和生理上有所差异,但通过社会契约的达成,每个个体都将获得自由和平等。但在“唯有公意才能按照国家创制的目的,即公共幸福,来指导国家的各种力量”[2]31。社会的建立是为了解决个别利益的相互冲突,那么个别利益的一致才能使社会的建立成为可能。所以对社会的治理就必须完全根据“公意”所体现出来的共同利益来决定。

二、“公意”思想的内涵

“公意”只是社会契约论中的一个抽象概念,并不是简单的集合概念,它并不是“众意”,不是每个个体意志的总和。“公意”与“众意”经常会出现很大的差别,那是因为“公意”更加注重公共利益,而“众意”则是更加注重私人利益,“众意”只是“私意”相加的结果,并没有排除每个人“私意”中相互冲突的那一部分,只要把相互冲突的那部分进行抵消,得到的便是“公意”。对此,清华大学张奚若对卢梭的“公意”“众意”和“私意”三者之间进行了较为合理的区分:“公意是以公利公益为怀,乃人人同共之意。如甲之意=a+b+c,乙之意=a+d+e,丙之意=a+x+y,所以公意=a。而众意则是以私利私益为怀,为彼此不同之意,因此众意=a+b+c+d+e+x+y。所以公意是私意之差,而众意是私意之合”[3]。其实卢梭也对“公意”做过描述,“人们总是愿意自己幸福,但人们并不总是能看清楚幸福。人民是绝不会被腐蚀的,但人民往往会受欺骗,而且唯有在这时候,人民才还像会愿意要不好的东西”[2]35。“公意”便是每个人对幸福的追求,但由于对某些事物的不了解,受到别人的欺骗,而自己抛弃了所向往的“公意”,产生了与“公意”不相符的“私意”。

“公意永远都是公正的,而且以公共利益为依归;但是并不能由此推论说,人民的考虑也永远有着同样的正确性”[2]35。由于人民受到的“欺骗”产生了与“公意”不相符的私意,因此“私意”的总和所得到的“众意”必然也偏离了原先的“公意”。个人利益的相互协调而产生一致的全体利益。“如果完全没有不同的利益,那么,那种永远都碰不到障碍的共同利益,也就不可能被人们所感觉到,一切都将自行运转,政治也就不成其为一种艺术了。”[2]35通过一个行政官的例子,可以对“公意”“众意”和“私意”进行更深层次的比较论证。作为一个行政官,其身上看出这三个不同本质的意志表现:第一是行政官自己的个人意志(即“私意”),它只关注于使自己获得更多的个人利益;第二便是集体行政官的意志所形成的“众意”,它关注的是某一团体的利益,或者各自党派之间的利益,他对于其服务的政府来说是公共的,但是对于国家而言,它只是其中的一部分;第三是人民的意志或主权的意志,它不仅关注国家的利益,也关注着政府的利益,同时还关注个人的利益,无论从任何一方来看,它都是“公意”。因此,“公意”应是指对共同体成员在“私意”的互相冲突协调后,所体现出来的相同那部分意志。

“公意”并不是必须时刻得到全体的一致同意,因为“公意”在某些特殊的时刻会与“众意”“私意”相矛盾,所以“公意”并不是时刻需要全体的认同。“公意”为的是集体约定者的集体利益,并不可能出现错误,但如果我们要验证某种意志是否符合“公意”,我们应该召开人民大会,通过投票来表决。“如果当人民能够充分了解情况并进行讨论时,公民彼此之间没有任何勾结;那么从大量的小分歧中总可以产生公意,而且讨论的结果总是好的”[2]35。而且在讨论的过程中,不能出现派别的存在,派别内一旦产生以牺牲国家利益为代价的意志,那么讨论产生的“公意”对于国家来说便会变成个别意志。这时候投票者的人数并不是全体人民,而是变成与派别的数目相等。派别内统一意志后,派别间的分歧减少了,但是因此得出的结果反而更缺乏公意。要想被表达公意更加准确公正,国家内部不能有派别的存在,因为最终会变成派别之间的争斗,所以必须得每个个体表达自己的意见和看法。每个个体都在投票的过程中,说出了自己对某一问题的看法和意见,然后进行投票,最终得出的结果便是“公意”。“因此,与我相反的意见若是占了上风,那并不证明别的,只是证明我错了,只是证明我所估计是公意的并不是公意。”[2]78如果我的个人意志居然胜过了公意,那么我便违背当初缔约时所建立的原则,使我自己有了不服从“公意”的权利,使我做出并非我原来想要做的事——对幸福的“最大”追求,我将变得不再自由。

对于是否能够在现实中产生“公意”政府,那是否有卢梭所向往的自由平等,我们不可能仅仅通过推理便切身地体会到它。《社会契约论》本身就是卢梭的一个“理想国”,其中必定包含与现实的各种不符,但就是这些现实与理想不符,使得我们有了一次次在现实中创造“理想自由”的勇气,使得我们更加地向往自由、平等。

参考文献:

[1][法]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M].高修娟,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1:49.

[2]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

[3]戴木茅.从众意到公意:民主的进路——以卢梭的公意论为视角[J].哲学动态,2009(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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