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职称评审制度改革的核心问题研究展望
2015-11-12张由菊杨尚昆
张由菊 杨尚昆
摘 要:当前,高校教师职称评审过程中的主要问题是“轻教学,重科研”,制度性瓶颈急需突破,“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实施情况不容乐观,“阳光评审”势在必行,“行政评审”弊端多多,“三级评审”体制亟待建构。
关键词:高校;职称评审改革;核心问题研究
中图分类号:G64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5)10-0252-02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指出,要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1]。民族的振兴在教育,教育的振兴在教师。教师是高校竞争力的核心。高校职称评审关乎我国2491所普通高等院校、149.7万专任教师[2]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其工作热情、教学积极性和创造活力。本文由高校职称评审制度改革的核心问题入手,剖析职称评审的主要弊端,以构建高效、规范、科学、公正的新型评价机制。
一、“一轻一重”现象突出,制度瓶颈急需突破
高等院校天生具有三项职能: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其中,教育教学位居第一。现下,高校教师“轻视教学,重视科研”的主观意识强烈。教师之所以未完全履行本身天然职责,其根本在于物质诱因:科研项目多有经费支持,其成果与研究者个人职称、奖励相关。教育部门各类资源分配更倾向科研,并和职称晋升、工资待遇挂钩。而教学效果不易量化,影响因素多。教育部、人事部早在1991年就联合下发《关于高等学校继续做好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文件,指出:“要根据学科特点,正确处理教学与科研、理论与实践的关系。”然因评审制度的导向问题,收效不佳。“教授不愿教、讲师不愿讲”的现象依然普遍。态度认真、工作负责、执着于课堂教学的教师却很难获取职称。媒体曾报道上海交通大学电子信息与工程学院讲师晏才宏、浙江大学人文学院哲学系讲师朱淼华以及清华大学外文系讲师方艳华等,其教学水平学生评价极高,但由于论文发表达不到要求而无法晋职,媒体称“三位教学型大师的悲情遭遇”[3]。
从教育教学规律来看,教学与科研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科研是对教学的理论升华与可靠保障,教学是科研的目的指向和服务对象。两者并重,缺一不可。然而,现实是:有的专擅教学,有的长于科研,两者兼修的实在很少。因此,评审改革的方向在于首先要破除制度壁垒,在制度安排上要有相对清晰的界定,可以在教学科研兼顾但又有所侧重的基础上,试行设立教学为主型、科研为主型、社会综合服务型的资格申报类型,并建立相应的职称评价指标体系。其中,“教学为主型”是指长期从事本专科教学,尤其是从事基础课、公共课教学,其工作量在学校同类教师平均水平以上,注重教学、教材改革与研究,教学效果好,学生评价高的[4]。其职称评审应该由本校专设机构“教学委员会”管理执行。量化考核可依据:执教工龄、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如参考学生打分、同行听课打分、教学委员会听课打分)等。“科研为主型”是指在完成基本的教学任务外,承担高水平科学研究工作,研究方向(领域)较为稳定,研究成果突出,具有较强的创新性[5]。其职称评审应该由本校专设机构“学术委员会”管理执行,其量化考核可依据:成果(学术论文、个人专著、专利发明等)的数量(多少)、质量(发表的刊物级别:省级、核心、权威),以及实效性(能否解决实际问题,能从多大程度上解决问题)。“社会综合服务型”是指主要承担技术咨询与推广、公共政策支持、医疗服务与教育培训、艺术创作与推广等各项社会服务工作[6]。其实践性较强、技术性要求高。其职称评审应该由本校专设机构“社会综合服务考评委员会”管理执行。其量化考核可依据:服务形式(“三支一扶”即支农、支教、支医与扶贫等)、服务次数(多少)、服务级别(地市级、省级或国家级单位)、服务质量(受众反映满意度)、社会影响(好坏)和经济效益(直接产值)等。现行评审制度进行这样的调整后,“教学型”与“科研型”分离,使每位高校教师各取所需,都能获得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他们可供选择的自由度、灵活性大大增强,有利于调动他们积极性,激发其潜能,做到真正意义上的“术业有专攻”。
二、“三公原则”未彻底履行,“阳光评审”势在必行
在具体评审过程中,“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未彻底履行,打招呼、走后门、暗箱操作、行政干预等不同程度的存在,极大干扰了职称评审的严肃性、公正性与权威性,从而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建立必要、科学、规范的监督机制是大势所趋。
公平在于竞争平台的平等性。第一,从源头上要建立公平合理的申报制度。按照制度设计,学历相同、能力相当、成果质量和数量不相上下的申报人都应该有晋升职称的报名资格,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可以进行差额评选,但不能以行政命令手段、故意缩减名额等限制其送审资格。第二,要建立评审结果的复议制度。即:申报人在评审结果公布后表示异议可以在规定时限内请求复议。职称评审委员会务必积极履行职责,在规定时间内组织重审。对其结果仍不能认同,申请人可再向复议终审机构省级职评办提请复议,仍不服者可向司法机关提起行政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申报制度与复议制度一经确立,要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通过网络平台公示,并开通网上论坛等意见反馈渠道,以接受群众监督。
公开在于评审全程的透明度,在于建立一整套公开化制度和陪审制度。首先,评审的标准要公开。其次,正式评审前,送审材料要公开,尤其是在高校内部,可以橱窗、展柜、网络平台等形式向全校师生公开,公示时间一到两个月,以接受群众的监督。并設立曝光台,凭借检举人提供的材料和证据,对弄虚作假企图蒙混过关者实行“见光死”政策。第三,在评审过程中,对评委们审阅材料、评语批示以及记名投票、公开唱票等事宜,现场要有陪审团和群众监督,并由专人全程录像对外公布。
公正在于评审委员的信誉度。第一,建立“高标准、严要求”的准入制。应严把评委遴选质量关,人品好、资历深、原则性强、学术水平高、专业技术过硬的教师才能入围评审委员会。第二,建立评委会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制。即:各级评委会,除主审一人相对固定外,其他专家评委必须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产生,也可与省外评委会专家库联动,借调其部分人力资源进行网络评审,形成“省内外专家共评”的长期合作机制与模式,以杜绝人情因,保障评审的公正性。第三,建立评审专家信誉档案和问责制。对于专家评委,首先要进行资格审查(如对其所在高校一定比例的领导、师生进行民意测评)。在评审中若有不端行为,诸如玩忽职守、收受他人财物等,要一律列入“黑名单”,永不续用。评委库所有成员的个人信息都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公开宣传,以便大众监督和检举。
三、“行政评审”弊端多多,“三级评审”亟待构建
1986年,我国颁布实施高校教师职务聘任制度之后,评聘权力主体分离,即:政府组织评审,学校进行聘任。但在制度的具体运行中,评审权力实质上主宰着聘任权力。从纵向来看,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集职务评聘标准和条件制定权、评审权、聘任权以及评聘监督权于一身。从横向而言,评聘权力主要集中在学校行政机构[7]。在此“行政评审”模式下,高校教师职务名称的确定和提升主要由党政干部组成的党委、校务委员会决定,其职务的评审和任命极易受行政权力的影响。行政化评审等于“权利说了算、能力靠边站”。行政规制职称评聘的弊病:(1)“管的过多,统的过死”。(2)行政干预和人情渗透挫伤了不少群体的积极性,导致不公。(3)学校审核推荐、省厅组织再审,人员多、工作繁复、任务重大。且每年一次,时间紧,周期长。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企业已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事业单位应该享有充分的用人自主权,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社会用人转变,身份管理要向岗位管理转变。因而,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的改革应该与时俱进,不断创新,从行政导向的集权控制转向学术导向的分权管理。具体思路为:
第一,权责明确,去行政化。在高校成立专门的教学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对教师的教学、学术水平进行综合评价,职称类型视“教学岗”与“科研岗”量化考核而定。党委、人事部门等行政机构只有管理权和监督权,不能干涉。在省厅一级,成立“同行专家评审委员会”,利用网络平台建立“省内外联动、资源共享”的规模化专家库,采取“省内、省外各占二分之一,省内专家现场评议和省外专家网上评议”相结合的模式。省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管理服务并全程监督。
第二,合理分工,权力下放。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实质上把评审权下放到基层,根据职称层次的不同特点建立科学、高效的三级评审体系,即系、校、省三级。(1)讲师一级的评审由所在系部负责。讲师的职责在于:以讲台为阵地,以教学为主,向学生系统地传授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对讲师的评定主要在“讲”,最了解其教学情况的便是其所在系部。各系应成立“教学评审委员会”,由“德行好、原则性强、教学水平高”的讲师以上级别的教员组成,以“突出教学,师德为先”为核心评判标准,以“不定时组织听课、学生座谈会、电脑系统学生打分、同事听课打分、民意测评等”为手段,学校“教学督导组”实施监督,道德败坏的“一票否决”,并上报学校,对教学水平一般的教师暂缓评定。讲师的评定属于教学情况专项评定,不涉及学术论文或科研成果。(2)副教授一级的评审由学校负责。学校由校长委员会牵头成立“教学水平评定委员会”和“学术水平评定委员会”,视教师的申报方向(教学岗还是科研岗),综合考量。教学质量方面要提高要求,而不能简单地由两个课题、几篇论文决定命运。(3)教授一级的评审应该交由省级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予以评审。评委会应该恪守职责和原则,对申报教师的师德风貌、教学业绩、学术成果等进行全面考察,网络匿名投票并写明评审意见。超过三分之二的专家认可,方能授予其教授职称。
参考文献:
〔1〕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R].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 2013-11-14.
〔2〕中華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4.5-6.
〔3〕教得好却被科研绊住的大学老师[EB/OL].人民网,http://edu.people.com.cn.2015-01-05.
〔4〕〔5〕〔6〕浙江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改革 探索分类评价机制[EB/OL].中新网,http://www.chinanews.com 2012-05-14.
〔7〕王凌峰.高校职称评审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广西社会科学,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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