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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逻辑

2015-11-05余敏江

社会科学 2015年1期
关键词:协同治理

余敏江

摘要:在转型期的中国,诸多协同要素及各种干扰源的存在,极大地制约了区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实现。其中,体制吸纳限制了权力系统的开放性,利益冲突损害了自组织的协调性,信任式微稀释了子系统的协作性。在社群主义的理论视野里,共同善是协同者参与公共生活的共同价值追求,开放的话语构成了协同者真诚、平等、友好对话的共同场域,情感、责任、相互依赖和互惠则是协同者互补联结的纽带。因此,须将社群主义的观念植入区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实践中,通过培育利益共享体、责任共同体,重塑治理主体间的信任机制,使地方政府、企业、社会公众形成有机的合力,实现区域生态环境治理的“协同化”:

关键词:区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社群主义

中图分类号:C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257-5833(2015)01-0082-09

区域生态环境问题的整体性、系统性和不确定性等复杂性特点,对区域生态环境治理能力提出了极大的挑战。传统的以命令一控制为主的政府主导型治理模式的边际效应越来越弱化,总体上呈现出治理的乏力与低效状态。近年来勃兴的环境协同治理理论,基于对政府主导型治理模式的深刻反思,通过有序化、自适应化和自组织化的机制设计,发挥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个体公民等组织和行为者各自资源、知识、技能等方面的优势,使系统在不断生成和转化的过程中达致更高级的平衡,实现对生态环境“整体功能大于局部之和”的治理功效,这种治理模式获得了学界和实践界的广泛认可和大力推崇。

围绕环境协同治理,学界进行了多视角、多论域的讨论。然而,基于社群主义视角的分析却比较鲜见一实际上,在区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过程中,社群主义并没有回避作为治理主体的地方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体公民之间因价值取向和利益考量不一致而形成的困境,而是从一种公共哲学的视角出发来解释和梳理其逻辑,在此基础上,为区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机制构建提供一种清晰且可行的思路。

一、区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现实困境

区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是指“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过程中,地方政府、企业、社会公众等多元主体构成开放的整体系统和治理结构,公共权力、货币、政策法规、文化作为控制参量,在完善的治理机制下,调整系统有序、可持续运作所处的战略语境和结构,以实现区域生态环境系统之间良性互动和以善治为目标的合作化行为”。区域牛态环境协同治理是一系列连结的形成,这些连结并不是单单由上而下的裁决与监督方式,而是需要经由彼此相互依赖与协商的共同合作而成。当协同合作的伙伴随时间的互动建立具有信赖行为的声誉,协同者会发现,他们将会从视情况而定的“如果你愿意,我也愿意”的互惠行为,逐步朝向以制度化为基础的“承认的政治” 然而,在转型期的中国,由于诸多协同要素及各种干扰源的存在,区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过程中会出现各种障碍,导致协同行为难以发生。即使发生,其中的“协同”也基本上处于“粗放”阶段,形式主义、象征主义较为明显。

1.体制吸纳限制了权力系统的开放性

在区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结构中,地方政府充当元治理的角色,是“同辈中的长者”,承担着引导职能和确立行为准则的责任。在具体的治理实践中,地方政府大多是通过“体制吸纳”来搭建共同体组织,即通过“商谈性吸纳”、“机构性吸纳”和“精英性吸纳”等方式,把体制外精英或其所代表的集团吸收到权力运作体系之内,以激活现行体制内的一些民主因子,促进地方政府和体制外精英分担治理角色的“共治”局面。通过体制吸纳,社会行动者的利益组合不仪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优化,而且还有助于提升地方政府整合环境公共利益诉求的能力以及环境NCO的组织化能力。

体制吸纳的核心含义是“限制”、“功能替代”和“优先满足强者”。“限制”,意指地方政府根据企业和环境NGO的挑战能力以及他们能提供的环境公共物品,对不同的组织采取不同的控制策略。“功能替代”也可称之为收编,即把自发产生的环境NGO纳入地方政府体系,放任一些无关紧要的环境NGO的管理和控制。“限制”和“功能替代”都倾向于优先满足强者。“优先满足强者”的策略意味着,地方政府更倾向满足自身利益,如政绩、环境污染罚金、灰色收入等,而非满足公众的环境权益。正如学者金太军所说:“对政府而言,尽管追求公共利益的属性并没有被弃离,但权力下放后的地方政府已然具备自利的有利条件。地方利益最大化已成为地力‘政府明显或暗含的重要目标。”

体制吸纳的效用发挥存在一个潜在风险,那就是地方政府通过行政权力对社会力量的过度性吸纳,与政府主导型治理策略中所形成的“行政国家”存在一定的重合度,从而限制了权力系统的开放性。权力系统的开放性是协同治理策略得以发生与发展的必要条件,决定着地方政府与企业、社会公众协同的广度与深度。权力系统的开放性受限,意味着协同治理的协同度降低。这是因为,社会权力作为一种支配力,其政治合法性主要来源于社会认同,即对自我特性、礼会规范或社会期待的一致性认同,而不是来自于国家体制。尽管权力精英的产生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属性。但是,如果权力载体在产生过程中遭遇了来自于国家体制规范因子的侵蚀,权力载体的社会权力属性也就不再纯粹。不纯粹性因素的进入使得作为协同治理控制变量之一的合作主义,所引导的各子系统效用之和大于各子系统效用数字之和的努力就失去了现实基础。实际上,区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最优质的合作共同体,其发展轨迹须臾遵循着一定的社会协同化标准,即地方政府触角必须可以感知到社会力量的抵制,同时,社会行动者必须也可以感知到对地方政府行为的约束与反弹。唯有如此,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良性互动和协同发展。

2.利益冲突损害了自组织的协调性

区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中各治理主体间的关系具有动态性和复杂性,必然引发利益冲突。比如说,地方政府出于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和政绩攀比心态,往往会加大对生态资源的开发,但不会主动承担区域生态环境的治理成本,而是千方百计将它转嫁给其他行政区域,导致地方政府横向间的利益冲突。再比如,地方政府要治理污染和保护生态,就必须对违规企业的环境污染行为予以禁止。而企业要继续生存和获得经济利益,当然不甘心停止其生产和经营行为,从而导致政企之间的利益冲突尽管在参与协同治理活动时,合作契约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公允价值的计量,但由于契约具有天然的不完备性,容易导致契约执行过程中的机会主义行为,以及协同治理过程中的低程度努力行为,从而大大降低了协同治理的绩效。一般来说,区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利益冲突主要集中在曰标冲突、过程冲突和关系冲突上。日标冲突是指成员间由于所处的角色和自身需求不同,从而对协同治理目标的看法不同而产生的冲突;过程冲突是指在协同治理活动中,对如何完成预期任务所产生的与其他成员的责权利相关的意见分歧,例如信息逃逸、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等。关系冲突则是指成员间由于利益分配不合理而导致的成员阳情感与信任方面的紧张与摩擦,这是一种比较危险的冲突

从系统科学的角度来看,协同治理具有典型的自组织特征。南非学者保罗·西利亚斯将自组织定义为:“白组织是复杂系统的一种能力,它使得系统可以自发地、适应性地发展或改变其内部结构,以更好地应付或处理它们的环境。”可见,自组织表征的是事物或系统自我组织起来实现有序化的过程和行为一在无利益冲突的情势下,地方政府、企业、社会公众都保持着为达到互利结果所必需的信息流动和交换,系统各要素在非线性机制相十效应下,系统可能走向有序,产生自组织现象一通过白组织的协调,能够将各种形式的信息反馈和谈判形成共识,对区域生态环境治理的动态性保持灵活的适应性,从而补充市场交换和政府自上而下调控之不足,实现治理绩效的协同增长。反之,利益互冲,使得地方政府的引导机制和微观社会生活领域的自组织机制难以各就其位、各司其职,从而产生非耗散结构。非耗散结构产生消极效应,系统内地方政府、企业与社会公众之间互相制约,形成恶性循环,甚至导致原来某些有序结构的消失,使系统退回到混乱的无序状态。

3.信任式微稀释了子系统的协作性

信任是环境治理主体之间交往过程中的一种行动机制,也是嵌入在环境治理子系统中的一种功能化社会机制,显示出治理主体在环境治理活动中的相互预期与认同关系的状况。社会学家卢曼把信任定义为社会复杂性的一种简化机制。他认为:“不管组织与理性计划怎样努力,人们不可能根据对行动后果的可靠预测来指导所有的行动。仍有剩余的不确定性有待处理,信任就是妥善安排这些不确定因素的角色,把可能性用括弧括起来,就像它们不存在一样行动。”从这个意义上说,信任是区域环境协同治理得以生成和维系的内隐性结构。

当今中国社会,正处于一个缺乏最低限度信任社会的阶段,不同群体之间充斥着相互猜忌、嫉妒甚至仇视等社会怨恨心态。2013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中国社会心态研究报告》显示,中国社会总体信任程度的得分平均为59.7分,低于60分的信任危机警戒线。在众声喧哗的网络舆论场,在谣言与真相并行的信息世界,社会信任之“玉”的细微污染与裂痕,都可能被迅速发酵放大为难以弥补的“破窗效应”。信任的生态链之困正在于此,即信任者甘愿冒遭受某种背叛和损害风险,而被信任者的易诱性会辜负信任者的信任,且局部信任默契的断裂,极易生成传导的“蝴蝶效应”,从而生成不信任的社会气候。

尽管在区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中,出于利益实现需求的工具理性仍然会在社会关系的整合中发挥作用,但利益追求的动机,开始在直接关注社会关系和交往关系健全的需求中呈现弱化的趋势在这种条件下,信任和合作就成了其主体能否获得实质性自由、平等的途径 同时,信任和合作也是其主体存在之合理性以及价值实现的证明。简言之,以信任为支撑的区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在各治理主体之间能够产生安全感和确定感,从而达成协作意愿,这是协同治理的保证。反之,各治理主体间交互关系的不信任的普遍化,会导致系统问共识的瓦解以及子系统协作向心力的衰减。

二、区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社群主义逻辑

社群主义是20世纪80年代在批评新自由主义的政治哲学基础兴起的一种政治思潮,其代表人物主要有查尔斯·泰勒、麦金太尔、迈克尔·桑德尔、迈克尔·沃尔泽、丹尼尔·贝尔和美国的阿米泰·依左尼等。社群“不仅可以规定公民同胞可以拥有什么,而且规定了他们是谁;不只提供了他们像在自由结社可以选择建立的关系,也提供了可以让他们慢慢去发现的相互关系;不只成为个体的一个特征,也成了他们认同的构成部分”。从根本上说,社群是一种构成性的存在。而“社群主义”是对社群生活方式、行为以及社群精神、价值追求的概括和总结,表现为四种层次:其一,精神层次的社群主义,强调对具有凝聚和引领社会功能的公共美德与共同价值观即“共同善”的追求;其二,理论形态层次的社群主义,明确反对新自由主义将个体视为理解和分析社会政治现象乃至建构政治制度的基本单位,强调共同体决定个人的身份与特性的观念;其三,制度层次的社群主义,提倡政府积极地有所作为,鼓励成员积极参与政治、社会治理,使人们感到彼此的需要,让参与和承诺得到切实的收获;其四,行为层次的社群主义,提倡为了成员及社群的利益,以整体的名义和形式组织一系列活动。从某种意义上说,社群主义所倡导的共同善、开放的话语和互补联结,为克服区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困境,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思想资源与操作思路。

1.共同善:区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价值追求

构成社群的基本条件之一就是成员按照特定的方式追求共同善。在麦金太尔看来,“共同善形成和存在的基础不在于道德规范的系统周全,更不在于罗尔斯精心设计的‘无知之幕等概念支撑下的契约达成,而在于人们对自身传统和历史联系的认同,在于具有善品格和正义美德的个人对道德共同体的理解、认同、确信和忠诚”。 麦金太尔提出的共同善偏重于道德价值的善。塞尔兹尼克则认为:“共同善不是希望和想象力的抽象表达,他不存在于社会需要中,……共同善应当被理解成一个永无止境的诉求,对新环境和新观点提出的问题作一种集体的回应。塞尔兹尼克主张的共同善则是指物质利益的好和道德诉求的善。这种善,不是空洞、抽象的善。通过社群(共同体)内各个不同群体广泛参与到公共生活的治理和价值的分享,可以达到共同的善

社群主义对共同善的价值追求,为区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实践提供了基本的社会背景条件,也为协同者理解环境利益共享作为其共生共存的社会生活意义提供了内在根据。追求“共同善”的意义主要在于:首先,协同者从社群中获得个人生活的目的和价值,并在参与共同的活动的过程中形成心理上的“共生共存感”;其次,共同善是个人利益与共同利益的有机结合,它倡导了一种由“互相信任、合作和利他的原则支配着”的道德价值观;其三,共同善也是一种规范个人偏好的标准,它规定社群的生活力方式,引导协同者的偏好趋向于共同善;最后,共同善也是国家和社会的集体责任的确认,它为公民环境权益的实施提供了法律和道德的依据。

如果说共同善的非物化形式主要体现为德行和各种共同的目的与价值,那么其物化形式则主要以环境公共利益的形式表现出来。环境公共利益是所有治理主体共同创造并仅由所有自然人成员享用的一种共同善环境公共利益的第一个特征是创造主体的共同性。环境公共利益的生成必须依靠包括地方政府、企业、衬=会公众在内的所有社会主体的共同努力。如果某些社会主体不去污染环境,就相当于在达致环境质量标准的意义上维护了环境公共利益。反之,如果某些社会主体放任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行为的发生,环境公共利益的生成就会遭受严重妨碍。环境公共利益的第二个特征是受益主体的普惠性。普惠性意味着,环境公共利益惠及每一社会主体,不可能将任何社会主体排除在环境公共利益的受益主体之外。环境公共利益的第三个特征是自然人独立享用性。环境公共利益的创造主体和受益主体至少包括公民、企业和政府。然而,环境公共利益的享用主体却主要限于自然人(公民)。

2.开放的话语:区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共同场域

在社群主义语境下,行为体共同持有适当行为的共同预期。它是一种集体持有的共同观念。这种共同观念的持有是通过开放的话语来实现。开放的话语之所以被社群主义者重新审视和推崇的原因之一,源于政府、企业、社会公众之间的平等对话和交往共同体内的“联合”,它具有“情绪镇静剂”的作用,有利于市场主体与社会主体“超越左与右”,与地方政府平心静气、理性客观地讨论问题,从而形成一个能够自由地、批判性地讨论环境公共事务的治理结构。正如泰勒所说,“只有与某些对话者的关系中,我才是自我,……自我只存在于我所称的‘对话网络中”。麦金太尔也指出:“诚然,把自我及其角色的历史与由自我所载明而角色借以表达之语言的历史隔裂开来,是完全错误的。”可见,开放的话语实际上提供了一种信息和偏好自由交流、博弈的机制,通过这种机制,共同体才得以达到整体话语能量的平衡和形成共同体意志

由于协同感兴趣的是行为体巾问的集体认同,亦即“自我”与“他者”建立积极的认同关系,在认知上将“他者”看成是“白我”的延伸。开放的话语是建立集体认同的基础。在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的形势下,通过频繁的对话、公开演讲和公共论辩等话语形式,能够强化共同体内部的凝聚力,回应文化间对话和多元文化认知的某些核心问题,促进环境话语的相互理解,辨别所在环境意愿,以及支持那些重视所有人环境需求与利益的、具有集体约束力的政策。而且,开放的话语能够最大限度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协同治理难题。信息不对称是区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失灵的重要原因。它容易导致隐藏的偏好,当一种偏好在环境公共政策制定和实施中得不到表达和满足,它就会寻求制度外的实现方式,破坏正常的协同治理秩序。通过各治理主体之间平等对话和自由讨论的平台,能够最大限度地打破信息壁垒、实现信息共享。

显然,开放的话语本质上是与政府主导型治理模式推行的“独白的话语”格格不入的。在“独白的话语”体系中,“生存共同体”除了追求个人利益之外,很难有条件和动力追求社会的共同善。正如泰勒所说,“关于人的社会性的观点认为寻求人类善的根本构成条件限于社会之中。因此,如果脱离开语言共同体和关于善和恶、正义和不正义的公共讨论,人就不可能成为道德的主体,不可能成为人类善的实现的候选人”。建立开放的话语就是要形成一套公开的商谈语汇,和隐含的实践与理解背景,在此背景内,各治理主体的互不理解如果说不会最终消失,也会减少。从这个意义上说,开放的话语构成了区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重要场域。

3.互补联结:区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行为选择

在“全球现代性”时代,资本正以其强有力的穿透力和流动性摧毁了氏族、村庄等原有的社区群体,政治领域里的权力理性也在不断向社会的各个角落渗透。资本和权力理性撕裂了个体与群体间的脐带,代之以“纯粹的”经济理性和利益关系。然而,社群主义挑战新现实主义与新自由主义,强调共同体除经济理性和物质关系之外,还有认同与情感的存在。艾利亚斯曾说道:“共同体一词的使用,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同下述的希冀和愿望连在一起,即试图冉次复兴人与人之间那种更为亲密、更为温暖、更为和谐的纽带,而这种纽带被模糊地认为是往日岁月的一个特点。”社群主义本质上是在申明一种足以修正新白由主义的归属感和认同感,通过国家、宗教、家庭、民族、社区、社团……而达到对个体感的互补联结。而互补联结的纽带是情感、责任、相互依赖和互惠等。

区域生态环境问题,本质上只不过是“具体的人”的感性的表象,其背后主导的依然是人的理念、价值、责任感和文化认知。乌尔里希·贝克在探讨世界风险社会时发现,共同情感和文化认知是理解当下风险社会的一个基本要素,同时也是克服社会风险的基本路径。他认为:“所有的专家态度从未能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希望怎样的生活?人打算接受或者不打算接受的东西并不听从任何技术的或者生态的危机判断。这更应该成为文化的全球对话对象。而且,它恰恰是与文化科学相联系的第二种视角中表现为目标的东西。在此,生态危机的规模和紧迫性是按照文化内以及文化间的感知和评价而变化的。”事实上,文化观念和共同情感本身就是社会秩序的建构性力量---涂尔干就曾经将社会界定为完全由观念和情感组成的复合体。当然,观念和情感植根于社会、经济和文化的背景网络之中,在某种意义上是社会结构的产物或者效应,但这并不能否认观念和情感且有自身的独立作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如何实现文化意义的多样性与统一性,如何培育各治理主体的共同情感,是区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须解决的重要问题。区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在制度设计上应当充分考虑到观念和情感维度,以培育积极的共同情感、共同价值观和共同责任,这样不仅可以让各治理主体在其中获得意义、价值和认同感,而且还可以进一步激发出共创美好生态环境的热情。

三、社群主义视角下区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机制的构建路径

中国传统主流文化即儒家文化的土壤中蕴含着丰富的社群主义的营养一儒家文化深含着“自我克制”、“重义轻利”和“持巾守和”的“精神性”。拥有这种“精神性”的人愿意将其自身利益或其所属的某个小群体的利益服从于更大的社会整体利益。这种儒家理念与社群主义理念有一定的相通性,即都认为社会先于个人、共同体决定个人的身份与特性、存在“共同善”,等等很显然,将社群主义的观念植入区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实践中,按照理想的规范价值对传统社会的伦理价值进行现代转换,使政府的力量、市场的力量和社会自在白为的内生力量形成有机的合力,从而真正实现区域生态环境治理的“协同化”,不仅有逻辑必然性,而且也有现实可能性。

1.构建区域生态环境治理利益共享体

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个体行动大多都基于白利的理性和算计。然而,共同体成员存现实社会中并非总是运用其利己本能,也具有运用其社会理性和合作本能的可能性。因此,最好的机制设计是,以“包容性治理”理念取代极易与生态环境构成抵牾的发展理念,增进利益相关者协商交流和利益整合,以便人们能够运用尽可能多的集体资源来实现环境公共利益。在这一过程中,利益共享体的构建尤为重要和迫切。

构建区域生态环境治理利益共享体,关键是要致力于寻找到地方政府、企业、礼会公众的共容利益。在奥尔森看来,如果某一理性地追求自身利益的个人或某个拥有相当凝聚力和纪律的组织能够获得该社会所有产出增长额中相当大的部分,并且同时会因该社会产出的减少而遭受极大的损失,则该个人或组织在此社会中便拥有一种共容利益。共容利益给所涉及到的人以刺激、诱使或迫使他们关心全社会产出的长期稳定增长。毋庸置疑,共容利益使各治理主体的积极合作变得必然和可能。

要成功地寻找到共容利益,就亟需沿着生态民主政治的方向发展。而这种民主治理形式,在某种意义上就是建立协商民主的互动平台。协商民主模式要求,“在决策机构内的讨论需要公开化,并对来自于非正式环境所流入的问题、价值定向、贡献和计划反映要敏感”。因此,协商民主的互动平台必然倾向于把共同利益放在核心地位,从而促使公共决策由注意权力、货币和个人利益转移到注重讨论、协商的力量。协商民主与生态民主之间在某种程度上存在很强的亲和性。荷兰学者沃特·阿赫特贝格认为:“实践的结果只有一种类型的民主,那就是沿着协商民主的方向拓展和加强自由民主,只有它才能使风险社会从容应对生态灾难并实现可持续性发展的目标。”通过协商民主的互动平台,不仅能了解并试图满足不同利益团体的需要,而且它还能够充分容纳乌尔里希·贝克所说的有责任的现代性。

构建区域生态环境治理利益共享体,需要进行激励相容的制度设计。所谓激励相容,就是使自利的个人和人们之间的互利统一起来,使得每个人在追求其个人利益的同时,也能达到其制度安排设计者所想要达到的目标.即个人利益与共同利益最大化相吻合的目标。区域生态环境治理活动具有外部性,其所实现的生态效益在客观上是“利他”的,但是,作为企业和一部分居民,却无法直接实现“自利”的目标前者是区域生态环境资源的主要消耗者,是一个可以直接贡献或破坏自己生存发展环境的一个重要角色。后者,有一些从事生产活动的,如退耕还林;有些从事消费活动的,如生活垃圾排放,都会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在这种情况下,必须以企业和一部分居民的经济利益为切入点,实现个体利益与社会生态效益相一致的激励相容状态。

构建区域生态环境治理利益共享体,还需要着力重建公共生活的组织基础。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中,地方政府要做好战略组织者、领导者与协调者的角色。一方面,地方政府应通过其独特的公共权威来广泛地聚集潜在与显性的社会行动者,在地方政府、企业、非政府组织以及公众之问实现能力互补、资源交换与契约性联盟。另一方面,地方政府还应广泛地发展协同治理体系中的自组织网络及其自调试能力。自组织网络是基于参与者之间的信任与规范基础之上的相互依赖、持续互动,且没有外界特定干涉的组织形态.在一个共同体中,白组织网络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有诸多优点:高度的开放性吸引了众多的民间环保人士,为利益整合带来更多的信息和知识;以讨论和协作为主的参与模式可以帮助参与者轻松融入和建构理解;自发产生的领导者更能得到参与者的认同很显然,自组织网络越密集,其共同体成员就越有可能进行为了共同利益的合作。

2.培育区域生态环境治理责任共同体

1972年6月在斯德哥尔摩召开了联合围人类环境会议,会议发表的《人类环境宣言》向全世界宣告:“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重的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证和改善这一代和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的责任。”毋庸置疑,地方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对“生态圈”机制的形成具有不可推脱的责任。这里的责任不仅强调个人责任,更强调个人责任与社会责任相融合。正如科尔曼所说:“个人责任的行使必须纳入社会责任的框架,因为我们只有在兼顾我们与他人的关系时才可取得最显著的效果。过度地关注个体的行为不仅不是解药,在某种程度上正是疾患本身。归根结底,是社会、社会结构、社会决策酿成了地球的灾难。”因此,在区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中,需要培育新型的生态责任观,即培育责任共同体。

所谓责任共同体,就是在一个共同体中,每一个成员都把自己当作主体,以沟通、协商、共识的方式享受着主体的权利,同时也履行对共同体的义务,最终获得“共同善”的合作红利。如果把责任共同体看作是一种社会规范,那么罗伯特·阿克塞尔罗德提出的支持规范的机制对于培育区域生态环境治理责任共同体有指导意义。他提出了支持合作规范的8种机制:元规范、支配、内化、威慑、社会认同、成员身份、法律、声誉。他特别研究了规范博弈和元规范博弈的区别:规范是惩罚违背规范的人,而元规范是指不仅要惩罚那些违背规范的人,还要惩罚那些没有惩罚违规行为的人。在元规范博弈情况下,博弈者有很强的激励增加他们的报复水平,以免被别人惩罚,这样就导致冒失水平大幅度下降,从而维持和提高各治理主体的责任意识。

借鉴阿克赛尔罗德的合作理论,培育区域生态环境治理责任共同体,至少需要包括相关法律制定在内的制度安排,以环境责任意识提高为标志的观念革新,以网络为基础的为各环境利益相关者提供的问责平台,他们分别代表了责任共同体培育的硬件条件、软件条件和技术条件(如表1所示)。

3.重塑区域生态环境治理主体间的信任机制

紧密的交往纽带和积极的信任瓦动共同构成了区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不可或缺的社会基础 。如果将区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视为一种博弈,那么缺少信任支撑的博弈必将是零和博弈,甚至是负和博弈。“虽然契约和自我利益对群体成员的联属相当重要,可是效能最高的组织却是那些享有共同伦理价值观的社团,这些社团并不需要严谨的契约和法律条文来规范成员之间的关系,原因是先天的道德共识已经赋予社团成员相互信任的基础。”在区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过程中,各治理主体间的信任关系意味着沟通机制的畅通、信息交流的低成本,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共同体达成一致行动的可能性与效率。

如果说信任是区域生态环境协同关系的“枢纽”,承诺则代表着关系纽带的“最高阶段”,各治理主体的基本交往关系一方面以非制度化的方式呈现,即通过权威、私人交情、领袖魅力等非正式关系实现依赖、另一方面又以制度化的形式存在着,即以法律、规章、条例等正式关系对承诺加以监督和约束。在制度结构下,承诺具有制度的规范性、权威性、严肃性,正是这种制度性承诺才使得区域生态环境治理中的共同体成员获得某种可以依赖的客观性根据,协同行为才具有可预期性。而且,制度性承诺增强可信性的原因在于它改变了被信任者局域利益的算计,它增加了成为可信任的人的额外的动机,即避免公共责难和惩罚。从这个意义上说,信任本质上与制度性承诺相连。如果共同体成员间出现了普遍的信任危机,大多是因为区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运行过程中所表达出来的制度性承诺出了问题,这是一个制度性信任危机,它对合作型信任的摧毁是最致命的。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主体间的信任建设中,环保公开承诺制度、承诺服务制度和承诺监督机制是提升信任水平的三个支点。

社会信任结构不可能从人的欲念、卑劣意图或者不良动机出发得到解释。信任的可持续还依赖于道德水准的提升。一个社会如果丧失了道德法则,那么,法律、制度这些硬规范会被自己的重负压垮,社会也无法承担无道德规范所造成的高昂运行费用。也就是说,法律制度并不能完全消除信任具有的脆弱性,持久稳定的信任关系的维持还需要增进被信任者的社会美德和道德诉求。社会美德具有自我强化、累加和扩大效应,就像拥有常规资本的人一样,那些拥有社会美德的人也喜欢尽量积累更多的社会美德。而且,社会美德有利于未来在完成其他不相关的任务时的合作。因此,在区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中,无论是系统内部的信任关系还是子系统之间的信任关系,都有赖于良好的道德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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