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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集体合同制度

2015-10-21陈瑛

学理论·上 2015年9期
关键词:集体合同和谐劳动关系劳动法

陈瑛

摘 要: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在数百年的摸索和市场经济实践中已逐步建立以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为核心的劳动关系调整体制,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在保护劳动者权益和调节劳动关系方面,具有其他劳动法律制度、劳动关系协调制度无法取代的功能。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是我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保障。

关键词:劳动法;集体谈判;集体合同;和谐劳动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25-0140-03

我国正处在经济社会的转型时期,劳动关系正在发生深刻而迅速的变化,劳资关系紧张化,劳动争议案件不断增长,劳资冲突不断显性化。有鉴于此,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已成为市场经济国家调节劳资矛盾、协调和稳定劳动关系的最基本的权利保障。

一、集体合同制度的来源与概念

集体合同制度最早产生于18世纪的英国、美国和德国,是资本主义进入自由竞争时期的产物。当时的劳资矛盾十分尖锐,在斗争中工人发现单个的个人无法与雇主抗衡,根本不能保护自身的权益,于是工人开始联合起来,自发组成工会,依靠工会来与雇主进行交涉和谈判,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应运而生。最初各国政府普遍对集体合同制度持禁止态度,英国议会1799年至1800年通过了《禁止结社书》,宣布组织工会为非法。不仅法律不承认集体合同的效力,而且法院也不受理工人依据集体合同提起的诉讼。但是随着工人运动的深入发展,斗争手段日益激烈,国家不得不重新调控劳动政策,到19世纪后期,各国政府开始承认集体合同制度。新西兰在1904年制定了有关集体合同的各种法律,成为世界上最早进行集体合同立法的国家[1]58-61。二战过后,随着集体合同制度在调整劳资双方利益纠纷、促进劳资合作方面的功效突显,各国政府更是全面支持集体合同制度。现在,集体合同制度已经成为一项专门的劳动法律制度,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采纳。

我国在1995年《劳动法》中就对集体合同制度做了相关规定,2004年5月1日起执行的《集体合同规定》,特别是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更是对集体合同制度做了详细的规定,我国的集体合同制度这些年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

集体合同,又称劳资合约、团体协约或集体协议,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中指出:本规定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2008年实施的我国《劳动合同法》第51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第54条规定:“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所以根據我国的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的集体合同应当表述为: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组织,通过集体协商,以改善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为主要内容,报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协议。

集体合同制度是针对集体合同订立、内容、效力及其救济的一系列法律制度,是当前世界各国调整本国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集体合同制度的有效建立对于解决劳资矛盾、促进和谐劳动关系有着极其重大的意义。

二、集体合同制度的内容及特征

(一)集体合同制度的内容

集体合同制度的有效行使离不开团结权、集体谈判权、争议权,即“劳动三权”。 “劳动三权”是劳动者通过集体力量对抗用人单位以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它是集体权利的基本内容,也是集体合同制度的核心内容。

1.团结权。团结权是集体合同制度的前提和基础,是劳动者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

2.集体谈判权。集体谈判权又叫集体协商权,是集体合同制度的核心,是劳动者通过行使团结权,利用工会这一集体组织取得与用人单位平等的地位,在共同协商基础上,双方签订以维护劳动者集体权利为内容的集体合同的权利,是集体合同制度的终极目标。

3.争议权。争议权是实现集体谈判权的辅助性权利,当集体谈判无法进行下去时,工会和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行使如罢工或关闭工厂等手段,保障集体谈判得以开展的权利。

团结权、集体谈判权、争议权构成的“劳动三权”,最终使劳动者获得与用人单位平等的地位,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劳动条件,达成劳动集体合同[1]36-50。通过集体合同制度来解决劳资双方的矛盾和纠纷已成为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和有效途径。

(二)集体合同制度的特征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我国现有的集体合同根据内容划分,可以分为普通集体合同(综合性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根据主体划分,可以划分为用人单位集体合同、行业性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和全国性集体合同。整体而言,我国集体合同的基本特征如下。

1.集体合同的主体是特定的。在集体谈判中,一方是工会或工会指导的职工代表,另一方是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组织。改变了传统劳动合同中单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不对等失衡状态,加强劳动者一方力量,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实力,使劳动者真正处于与用人单位平等的地位上,针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共同协商,订立集体合同,使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得到实质的保护。另一方面也限制了用人单位的权利,保障了契约的自由性,使劳资双方真正实现平等协商、责任共负、利益共享、共同发展的良性互动关系,使集体合同制度成为化解劳资冲突的重要制度保证。

2.集体合同的内容是特定的。集体合同调整的是集体劳动关系,主要针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谈判,目的在于改善和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待遇,减少劳资矛盾,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

3.集体合同的形式是要式的。劳资双方集体谈判后达成的集体合同必须是书面的协议,并且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只有报送劳动行政部门,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后的集体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通过的,必须重新签订集体合同并且重新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严格的谈判机制使众多的劳动者都能参与到集体谈判中来,真正做到平等协商,平等行使否决权,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劳动权益;同时通过严格的审查、批准、备案手续,使政府介入到集体谈判中来,对整个集体谈判提供良性指导,间接调控集体谈判的平稳运行,并且做好劳资双方的监督人和裁判,保证集体合同制度有序高效地发挥应有的作用。

4.集体合同的效力是法定的。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具有法律效力。针对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不仅对集体谈判的当事双方具有约束力,同时其效力还扩展到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律还明确规定:集体合同效力高于一般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从而使集体合同具有代替和补充劳动合同的效力。通过保障集体合同的效力,让劳资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其内容,限制了用人单位利用其优势地位对单个劳动者权益的损害行为;同时给予劳动者平等的对话权,使之能够与用人单位相抗衡,并且能够利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最终实现劳资双方相互依存、各尽所能、平等协商、共同发展的良性互动关系。

5.集体合同的法律责任是特定的。集体合同中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是不对等的,其核心内容是对劳动者劳动条件和劳动生活的改善和提高,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和对用人单位责任的要求。以劳动者为代表的一方承担的主要是道义上的义务,即使出现违约也不承担经济责任。反之,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规定不仅承担经济责任,更多的是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而且这种责任不仅针对于集体合同的违约,在整个集体合同的谈判、磋商、签订、履行全过程中都时刻贯穿着。

我国的集体合同制度以团结权、集体谈判权、争议权为基础,并且通过建立有效机制保障上述权利的行使,使之成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和机制,为和谐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发挥出重要作用。

三、集体合同制度是促成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保障

不可否认,劳资双方的矛盾从劳动关系产生之初就是客观存在的。这种矛盾使劳资双方长期以来一直处于压迫——反抗——再压迫——再反抗的恶性循环中,不仅造成工人的消极怠工,也导致劳动资源得不到很好的利用,同时使社会矛盾不断加剧,引发社会动荡和变革,也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如何缓解和消除这一矛盾是各国政府一直长期关注和致力解决的重要问题。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在数百年的摸索和市场经济实践中已逐步建立以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为核心的劳动关系调整体制,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在保护劳动者权益和调节劳动关系方面,具有其他劳动法律制度、劳动关系协调制度无法取代的功能。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更是现阶段我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保障。

第一,集体合同制度是劳资双方的必然选择。我国现有劳动力市场的供大于求的局面一时难以改变,劳动者劳动权的实現很大程度上受到用人单位的制约。劳资双方之间的不平等、失衡地位,一方面是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没有话语权,只能被动地向用人单位妥协、让步,而这一切都是违背劳动者真实意愿的;另一方面则是用人单位滥用自己的优势地位,肆意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侵害和无视。长此以往,必然导致劳动争议增多、劳动矛盾日益尖锐,社会冲突也会加剧。而这一切,不仅使社会生产停滞、劳动力闲置,也会造成用人单位生产资料浪费、无法获利,对整个的社会资源不仅是一种浪费,同时对社会财富的创造也是百害而无一益。

要改变这一切,最根本的就是打破劳资双方不平等、失衡的地位,给予劳动者话语权,使劳动者能真正平等地与用人单位协商劳动权的实现问题。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成为解决这一矛盾的有力途径。通过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劳动者拥有了与用人单位平等的对话权,改变了劳动者只能受制于用人单位的被动局面,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的落实。用人单位虽然看似让步,但实质只是使原有的优势地位适当向劳动者倾斜,不仅能调动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消除矛盾,而且从长远上看,能够带动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对整个社会财富的创造起到极其巨大的推动作用,同时也是对社会财富的再分配。最终使劳资双方虽然各自利益不同,但利益相关,总体目标一致,双方形成相互依存、各尽所能、平等协商、共同发展的良性互动关系。

第二,集体合同制度是现有法律法规的有力补充。现有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虽然对社会主义劳动关系、劳动者权益做了详细的规定,但法律的滞后性使其不可能详尽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各类问题。面对复杂多样的现代社会劳动关系,通过劳动者自身与用人单位共同协商达成集体合同予以解决,不仅弥补了个体劳动合同的单一性,而且规范了用人单位的雇佣行为,落实劳动法律法规,弥补现行法律的不足。

第三,集体合同制度是调节劳动关系,使其高效运行的保障。团结权使劳动者团结起来组成工会,合法地与用人单位向抗衡,通过集体谈判、共同协商这些和平的方式解决劳资纠纷中出现的争议。不仅改善了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待遇,而且提高了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促使劳动者主动参与到企业的经营管理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为谋求企业和个人的长远发展出谋划策。与此同时,政府在集体劳动关系中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信息咨询,宏观监测和间接引导工会的建立及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的订立,在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时予以必要的行政处理,更好地发挥政府调控者、协调者、裁判者、制裁者的作用,保障社会劳动关系的和谐、高效运行。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充分发挥集体合同制度的作用和功效。法律上明确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程序,以及集体合同的责任机制等问题;政策上准确定位政府在集体合同制度中的职能和作用,实现政府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角色转化;实际操作中有效保障工会作为集体合同的主体地位,使工会真正成为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有力组织。最终确保集体合同制度成为解决劳资双方的矛盾和纠纷、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职工的共同发展、建立协调而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和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1]程延园.集体谈判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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