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入职有先后 同工就该同报酬
2009-10-07公正
公 正
对于药业公司能够在其走投无路时“收留”他,华锋是十分感激的。为此,他一年多来始终把心思放在如何搞好工作上,从不计较个人付出多少获得多少。前段时间,无意中听说同事小刚月工资几乎是他的一倍,他即去找公司核实。公司答复说:“小刚是公司老人,按集体合同约定其工资是2800元。”他说:“我俩在同一科室,干的工作一模一样,工资收入怎么会相差那么大?”公司说:“你是新招来的,你的工资就是劳动合同约定的那个数,没有为什么!”这种解释让他想不通,于是,带着数十名职工的心声他开始四处讨说法。
华锋年长小刚5岁,两人学的都是化学分析专业,论工作资历华锋还比小刚稍微深一点儿。一年前,华锋所在的企业倒闭,他应聘到本公司,与小刚在同一化验室内做化验分析,在三班倒作业中还是同班进出的同事。
两年前,该公司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约定小刚所在工作岗位的工资标准不低于2750元。小刚当时已在此工作,所以至今沿用这个工资标准。华锋则不同,他和另外70多人是公司扩能后新招的员工,入职时公司已与其约定了工作岗位、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事项,并签订了劳动合同。
一开始,华锋等人认为到新单位后工资比较原来不少,各项福利比较齐全,因此,对新老职工在工资分配上的差别没太在意,更没想到双方的工资会有近一倍的悬殊。发现不公后,他找公司问为什么会出现同一岗位两种报酬现象,公司说:“这是历史遗留问题,是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结果。”
企业答复:依法签订履行合同没错
公司认为企业能够给华锋等人提供就业岗位、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为其发放工资就已经做到仁至义尽了。见华锋等人不依不饶、势必得到同工同酬待遇的样子,公司总裁十分干脆地说:“公司给什么人发什么样的工资是企业的自主权,企业只要给职工签合同、上保险,依法履行合同就没错。你们觉得委屈可以辞职,也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反映。不过,你们要记住,本公司的做法都有法律依据,不怕折腾!”
华锋相信总裁的话是真的,但他坚信公司的管理如果出现严重不公平就不正确。不过,他实在挑不出公司的做法在法理上有什么错误或不妥之处。公司出示的资料显示,公司与职工代表大会签署了集体合同,该集体合同通过劳动行政部门登记、审查、备案,且已正式生效。小刚的工资正是依据该合同发放的。
再看看自己的劳动合同,华锋也找不出什么错误,只在新聘员工的工资待遇是否适用集体合同上,公司与他的意见相反。公司认为:集体合同不适用于新聘员工。应当分别按集体、劳动合同给新老员工发工资,这是依法办事的体现,没有也不可能出现什么错误。
法律规定:集体合同适于全体员工
公司坚持已有做法不改变,并拒绝华锋等人提出的补偿工资差额、按集体合同发放工资的要求。事情闹到仲裁委,仲裁认为该公司将新聘员工列为临时工、不将其登记在册的做法不正确。作为公司员工,公司应该按照集体合同为新聘员工发工资。于是裁决该公司应一次性补发所欠新聘员工的工资,并且在剩余合同期内按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为新聘员工发工资。
裁决书载明,集体合同是指工会或者职工推举的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的的基础进行协商谈判所缔结的书面协议。《劳动法》第35条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据此推定,华锋等人虽不是公司的老员工,即公司所说的正式工,而是企业临时工,但他们肯定属于公司的劳动者。正式工与临时工不过是企业用工形式的变化,不能以此否认华锋等是公司员工的身份。因此,公司与其签订的个人劳动合同条款不能与集体合同相违背。在这里,法律规定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个人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报酬的约定低于集体合同的,应执行集体合同的标准。这是同工同酬原则的又一基本体现。
维权提示:签合同依据集体合同定
公司与华锋等人的争议是由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不一致引起的。如果华锋等人签订劳动合同时先看一眼集体合同是怎么规定的,这起纠纷或许就可以避免了。为此,陈君玉律师提醒求职者与用人单位签劳动合同时务必要多问一句有无集体合同、多看一眼集体合同在劳动者权益方面是怎么规定的。针对有些求职者担心因“自己事多”惹用人单位不高兴,进而失去工作机会的顾虑,陈律师说:“要是一个连集体合同都没有的用人单位,其管理是否规范可想而知,这样的单位不去也罢!”
关于集体合同的效力,陈律师说它有两方面表现:其一是对人的效力。这是指它对什么人有效。一般来讲,集体合同约束的人包括合同当事人和合同关系人,所谓当事人是指在集体合同上签字盖章的工会代表、职工代表和用人单位。合同关系人是指因合同订立而获得利益并受集体合同约束的主体,即工会所代表的全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所代表的经营者,这里边包括集体合同订立后才进入本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如本案中的华锋等人。
其二是时间效力。《集体合同规定》明确指出集体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一到三年,其时效开始于经审查合格之日或依法推定审查合格之日,终止于合同期限届满或依法解除之日。其效力形式是其条款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来说是标准性条款,具有支配劳动合同关系人的效力。例如《劳动合同法》第55条规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不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