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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现行集体合同制度的评析

2017-06-14胡慧明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 2017年1期
关键词:集体合同劳动者

胡慧明

摘要:经济市场化和全球化引发了中国劳动关系的剧变。在过去的计划经济中,劳动者、雇主和国家的利益通过行政手段得以平衡,而此种方式的保障是政府强有力的控制。随着中国加入世界市场,行政干预的效果难免受到限制。个体经济的蓬勃发展以及随之而来的人民对生活水平的要求提高,劳动关系变得复杂且劳动争议数量增多。问题之一就有集体合同引发的争议。集体合同制度作为西方工人运动的重要成果,是工人们巧妙利用联合斗争形式有效维护自身权益的方式。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建立集体协商制度,经过十多年探索,取得了很大进展。但我国现行集体合同制度仍有改进的空间,笔者试图从主体、内容和履行三个方面评析中国的集体合同制度。

关键词:集体合同;劳动者;用工单位

中图分类号:F2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573(2017)01-0025-04

一、集体合同概述

集体合同制度产生于西方18世纪工业革命时期。工业的发展使得欧美国家工人阶级队伍迅速壮大,但是新型机器的使用又使得大量工人沦为失业者,工人同时还面临着缺乏技能培训、意外伤害、职业病等很多问题。单个工人在势力强大的雇主面前无能为力,工人们逐渐意识到只有联合起来,才能与雇主抗衡。于是工人们开始联合起来形成工会,与雇主就工作条件、工资待遇、劳动时间等问题进行谈判,资本家迫于此压力,与工人联合组织签订集体合同,随着法院逐渐在判例中承认集体合同的效力,集体合同制度得以形成。

集体合同制度在西方是工会、国家和雇主长期博弈的结果,我国并没有工会与雇主斗争的历史背景,而是直接在1994年的首部《劳动法》中直接移植了这项制度。集体合同制度旨在保障劳动者权益,虽然我国没有强制要求所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都签订集体合同,但各地工会往往会对企业有签订指标要求,因此集体合同在劳动关系中是不可忽视的。

尽管《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和《集体合同规定》都对集体合同的内容和订立程序作了规定,但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情况仍不容乐观,存在的问题有:签订率低、覆盖面小、且在不同所有制企业中发展不平均等。

二、集体合同的主体

根據《劳动法》第33条的规定,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制度的推行之所以不广泛,主体不到位是主要原因之一。集体合同的主体一方面是企事业单位的工会,另一方面是用工单位。

(一)工会在集体合同制度中的作用

集体合同制度的两个重要原则是工会代表原则和主体独立原则。工会代表原则要求工会能够真正代表职工利益。依据《劳动法》,有工会的企业,工会是唯一有权与企业订立集体合同的组织。但目前我国工会组建率不高,尤其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工会组建率更低。根据《工会法》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可以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可知,在我国并不强制要求企业组建工会。即使组建了工会,其大多不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也缺乏专业的集体谈判能力培训。

《劳动法》第三条是关于组织工会的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该条仅规定了劳动者有权组织工会,而没有规定具体程序。这导致现实中大多工会由用人单位组建。《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更是规定,“对新办的外商投资企业,要在企业设立的同时,筹备、建立工会组织。”筹建工会成了企业的义务之一。如果工会由企业组建,必然不能独立于企业;在成立后,工会运行经费也由企业拨款。工会的干部是企业的雇员,他们的一切工资福利都由企业掌握。

工会的不独立性使得它在市场经济化的过程中扮演了双重角色——一方面,成立工会的目的是维护劳动者的利益,另一方面,工会有促进改革,维持社会稳定的义务。这里蕴含一个假设,即工会有效地维护成员权益同时是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的。这个假设并不能完美地适应市场经济环境,因为在市场经济中,各方的利益是分化的。雇佣者的首要利益在于利益最大化,企业的收益并不是劳动者收益的必要条件。比如有的企业为了维持生产效益,会在收益欠佳时采取裁员、缩减福利等手段,或者在业务繁重时要求员工不合理加班。在这种情况下工会必须做出倾向性的选择,是否帮助被雇佣者与企业谈判争取最大利益。

我国的工会忽视了首要的维护职能,而是将促进经济增长,调动劳动者积极性作为自己的目标。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任务往往通过监督管理者间接地实现。在制定集体合同时,先由工会根据以往合同或者上级工会提供的样本草拟一份集体合同,合同的内容往往很宽泛,并且是在实践中已建立的行为。集体合同中对劳动者最低限度的保障往往就是法律文本中的要求。然后工会将集体合同草案向全体工会成员公布并征求意见,之后集体合同可能会有所改动,但改动很小。最后工会就草案与企业管理层进行磋商,但很少情况下企业管理层会提出争议。经过磋商后的集体合同交由工人代表大会签字,工人代表大会通常也不会有异议,但签字仪式一般都很隆重。这便是实践中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的流程。

(二)关于主体的改革

集体合同在客观上要求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但按照我国的现实情况,企业中建成的工会缺乏独立的资金来源。根据《工会法》第十二条,工会经费的来源:(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其中百分之二的拨款是工会经费的主要来源。相比而言,国外工会的主要财政来源是会员缴纳的会费,大约占80%~90%。我国工会可以借鉴这一制度,增强工会的独立性。由会员支持成立的工会必定会站在会员立场签订集体合同,为劳动者争取最大的利益,使劳动者和工会的依赖关系加深,这是一个良性循环。

另外,必须对参加工会人员的条件加以限制。根据《工会法》第三条,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劳动力使用者为公司所有者,他们一般不会参加工会;但在公有制企业中,企业法人代表作为既是劳动者,又是企业的代表人,他们并不适合加入工会。

以上两方面的改革有共同的目的,就是增加工会的独立性。西方国家设立的工会完全独立于企业,这在中国是不现实也非必要的,我们目前的目标应该是增加工会在磋商中的话语权,改变磋商程序只是走形式的现状。工会可以不再只提出能够被接受的议案,而是切实做到为劳动者说话。

二、集体合同的内容

集体合同产生于工人运动,是工人为了改善劳动条件与资本家谈判签订的文件。因此,在内容上,集体合同的核心内容是职工权利和企业义务,具体包括劳动报酬、工时、社会保障等,这些内容反映的是劳动者享有的基本福利待遇和保障。我国《集体合同规定》第六条规定:集体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三)休息时间;(四)保险福利;(五)劳动安全与卫生;(六)合同期限:(七)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八)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实践中,企业在制定集体合同时,除了在集体合同正文部分规定这些内容,还会以集体合同附件形式规定工资集体协议制度、工时制度、职工休假规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劳动纪律与奖罚制度等。由此可见,我国关于集体合同内容的规定是很全面的,但集体合同制度能否有效实施,能否切实起到保障劳动者权利的作用,不仅取决于完备的法律规定以及集体合同签订的是否完备,更取决于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实际需要和生产水平。尽管国家一直在推进集体合同制度,要求地方政府和工会在各个企业中都建立集体合同制度,但至今这一推进仍停留在数量上而不是质量上。为落实国家的政策,越来越多的企业工会都订立了集体合同,但深入考量合同内容,不足之处有很多。

(一)集体合同照抄法律

《劳动法》和《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都有关于集体合同内容的规定。《劳动法》三十三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规定》第二章规定了集体协商的内容。虽然法律有了列举性规定,但企业形式、生产状况千差万别,不同的集体合同不可能都只按照法律的规定照搬。实践中集体合同照抄法律却十分普遍,在有的集体合同中,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的实体条款在集体合同中占50%以上。有一种观点认为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互补,如果确立劳动关系时,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签订全面的劳动合同,就不需要集体合同了。但是每个劳动者都事无巨细签订劳动合同,便降低了确定劳动关系的效率。为了提高效率,才需要签订集体合同。这种观点忽略了集体合同的历史根源是单个工人无法抗衡庞大的企业时,工人们联合起来斗争的产物;或者说这种观点只能解释我国部分集体合同形成的原因。但退一步来说,即使这种不是很符合集体合同原始精神的观点,也说明了一个道理,即集体合同作为统一适用的规则,应该起一种兜底作用,当专项合同对某方面有遗漏,或者专项合同的规定不能维护劳动者利益时,应当参照集体合同的标准对用工单位产生约束力。这就客观上要求了法律对集体合同只能做一般原则性规定,而且起点不能定得太高,否则会造成了集体合同取代专项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无法执行的局面。

集体合同内容之所以照搬法条,除了因为上文说到的工会不能独立发挥作用,只能在集体合同中制定一定会被接受的条款,还有就是一味强调广泛地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给地方政府和工会下完成指标,而不对内容作要求。

例如,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章至第七章分别规定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其中的高标准忽视了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生产力水平不高,地域辽阔不同地域差异显著的事实,带来的弊端就是集体谈判中没有谈判的余地;企业即使按照法律标准签订合同,也不能实际执行。究其原因,与其说我们以国际标准要求自己,不如说我们缺乏实事求是的态度,而是照搬了国际标准。再例如劳动和社保部颁布的《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主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研究确定和调整。即使有了这种地域上的区别对待,不同行业劳动者的最低工资差异被忽视了。在其他国家,不同行业间将适用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比如专业性強、入行门槛高的律师行业和劳动力密集、专业程度低的加工制造业不宜适用同一最低工资标准。

总之,集体合同的内容应该符合法律的规定,但不能拘于形式,而是要切实体现集体谈判的成果,并且符合企业实际的生产效益。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工会和法律制定者都要有所改革。

(二)生产经营指标不应写进集体合同

这里列举集体合同中一个常见的内容为例,说明签订集体合同时有违立法精神之处。企业将生产经营指标写进集体合同是一种常见现象。例如某工程公司集体合同中第一项“承包指标”,内容包括实现全年利润总额、完成施工产值、全员劳动生产率。虽然《劳动法》没有就企业生产经营指标是否为集体合同的必备内容,理论上当协商一致,经营指标是可以写进集体合同的,但这一做法是欠缺依据的。集体合同的内容对双方都有约束性,如果没有完成合同中的经营指标,究竟该是企业负责还是劳动者负责?集体合同并非商业合同,首要作用是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集体合同与职工参与管理不同,集体合同是工人通过工会与企业对话保护自己的权利,而职工参与管理是工人的代表直接参与企业的管理,与用人单位一起决策。

综上所述,集体合同的内容应该是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方面的内容,而把生产经营指标写进集体合同不妥,也起不到应有作用。

三、集体合同的履行责任

目前国家的政策还停留在完善集体合同制度的建立上,履行集体合同方面还存在更大空白,订立主体的不足和内容的不完善直接导致了集体合同履行难。

工会是签订集体合同的主体,但不是集体合同中权利义务的主体,因此在执行集体合同时,工会的作用限于监督和帮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08年),第十七类“劳动争议”下的劳动合同纠纷中包括了集体合同在内的纠纷,但实践中当用工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中规定的义务时,工会没有权利直接提起诉讼或仲裁,这大大削弱了工会在保护劳动者权利时的作用。相反,工会有职责组织职工进行经济建设,当劳动者未履行集体合同中的义务时,工会虽然没有法律上的责任,但承担了组织经济建设不利的道义上的责任。

集体合同的最大作用是规定用工单位的义务,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违约一方在于企业。如果不履行义务,企业面临着行政、民事和刑事多种责任。企业的行政责任包括各种行政处罚,例如吊销营业执照。如果企业中的自然人负有责任,相应的行政处罚包括警告,记过等。如果企业的行为严重违法,刑法规定了单位和自然人的双罚制,例如《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了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虽然行政、民事和刑事法律都有用工单位违法的规定,但事实上反而劳动法缺乏直接规定,不妨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违反个人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明确规定同样适用于集体合同。集体合同和个人劳动合同类似于一般与特别的规定,现实中违反个人劳动合同的行为也违反了集体合同,但用工单位履行个人劳动合同义务的对象是劳动者,如果增加了企业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将会有助于企业提高对劳动者权益的普遍尊重。

参考文献:

[1]常凯.劳动关系·劳动者·劳动权[M].北京:中国劳动出版社,1995.

[2]陈晓辉,丁如兰.试论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互补性[J].兰州商学院学报,1999,(1).

[3]全国总工会国际部课题组.国外工会经费综述[J].中国劳福事业,2011,(2).

[4]湛晓芳.劳动基准和集体合同—对劳动法实现公平与效率价值方式的思考[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4.

责任编辑:艾 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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