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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转型背景下的公民参与问题研究

2015-10-21章菁雯

学理论·上 2015年9期
关键词:公民参与

章菁雯

摘 要:当前我国面临着日益复杂的经济、政治与社会问题,迫切要求政府改变原有集权管理模式,明确自身职能定位,逐渐向“善治”方向转变。而政府要想实现转型单靠政府一方的力量是远远不能达到的,必须要鼓励公民参与。通过公民参与,可以改变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有利于维护公民权益,提升政府管理科学化水平,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本文研究了政府转型背景下的公民参与问题,以期构建以“公民参与”为中心的政府管理模式,进一步推动政府转型的深化发展。

关键词:政府转型;公民参与;畅通参与渠道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25-0060-03

当前我国政府为了适应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逐渐由“统治行政”“管理行政”向“服务行政”转变。与此同时,随着公民民主意识的觉醒和自治能力的提高,在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日益凸显。我国公民是国家的主人,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广泛的参与主体。政府要想实现转型单靠政府一方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鼓励公民参与,公民参与对于政府转型有很大裨益。

一、政府转型背景下的公民参与作用分析

(一)有利于维护公民权益,培养公民的“主人翁”意识

公民必须要有主动参与政治生活的意识,尤其是在当前政府转型过程中,各种社会矛盾纷繁复杂、民众的多元化需求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只有通过更加深入全面的公民参与,才能够让民众在实践中体会自身所拥有的权利,才会主动维护与捍卫自身利益,改变以往“被动参与”的局面。只有这样,公民才会真正成长为国家的主人,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为国家的发展献计献策。

(二)有利于限制政府权力,推动社会善治

公民参与可以更好地限制政府权力,维护公民权利,使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处于平等的地位,改变以往行政权独大,公民仅仅是被动管理的局面[1]。公民参与可以进一步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增加政府决策的透明度,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公开化。此外,公民积极监督政府的行为可以有效预防腐败,确保行政人员清正廉洁地为民办实事,进而推动政府治理向“善治”方向发展。

(三)可以作为政府和社会的桥梁,起到相互沟通的作用

公民参与可以有效联系政府与社会,起着“桥梁”的作用。通过扩大公民参与,可以向参与其中的公民传达政府的方针政策,了解政府的工作思路,同时通过他们对周围群众的信息传递,加深公众对政府的认同感,加强政府与公民社会之间的沟通,这有利于政府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政府公信力的提升。同时,社会上的不公平不公正现象也会通过公民参与及时反馈给政府,有利于政府及时制定相应政策协调社会利益,化解社会矛盾,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二、政府转型背景下公民参与的困境分析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模式,这在一定程度上对于推动公民参与社会事务有着广泛的现实意义。但当前我国公民参与存在诸多困境,需要进一步分析和解决。

(一)公民参与意识与参与能力不足

1.公民参与意识缺失。由于受到中国传统文化思潮的影响,我国公民的思想里有着极其强烈的“家族”或“宗族”观念,缺乏主动参与公共事务的兴趣,他们普遍认为公共事务的管理与自己无关,自己只要做好自己应该做的事情就好。这种“莫管他人瓦上霜”的自保心理反映了我国公民的政治参与感极其淡薄,公共事务的参与意识严重不足,缺乏对公共价值的追求,不利于我国民主政治的进一步推进。

2.公民参与能力不足。虽然我国已经逐渐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民众的文化素质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我国公民受教育情况仍呈现出一些不均衡现象,比如农村村民、西部地区公民的文化素质偏低,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主参与进程的发展。一些公民在面对权利侵害事件时,往往采取暴力等非法手段,而不诉诸正当途径,往往会起到相反的效果。

(二)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没有充分调动公众参与的积极性

1.政府管理“越位”与“缺位”现象严重。一方面,政府在教育、科技、农业、社会保障等关系国计民生领域的投入明显不足,一定程度上不利于社会福利水平的提升。另一方面,政府却对一些企业的经营管理进行直接干预和指导,对行政经费过多投入,导致政府管理“越位”“缺位”现象严重。政府展示给公众的就是一个“全能政府”的形象,没有适度放权给社会,不利于调动民众参与政治的热情和积极性。

2.公民参与的相关制度不完善,参与渠道不通畅。虽然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依法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和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2],但在现实生活中的表现却不尽如人意。一是公民参与的相关制度不健全,参与程序概括性强,缺乏针对相关领域的具体规定,从而导致公民不能主动对政府决策提出建议,对政府不当行为进行检举。二是公民参与渠道不通畅。我们知道信访举报本是一种公众表达自身诉求的方式,但一些地方官员却堵塞这一民意表达渠道,对来访者进行“截访”,使得民众的正当利益诉求得不到申诉。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宿迁市信访局长申湘琴曾说:“根据我在宿迁的经验,越级上访者80%是无理访。”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信访工作者没有重视疏导群众的不满情绪,反而对上访者充满责怪和怨气。此外,社会听证制度本可以促进政府与民众之间的交流,但由于我国政府对听证会重视不够、听证过程不透明等原因,使得聽证会流于形式,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虽然我国各级政府部门开设了热线电话、网络留言等方式收集群众意见,但后续的反馈与解决问题非常不及时,一定程度上挫伤了民众的参与热情。

3.行政官员“官本位”思想严重,没有全面认识到公众参与的价值。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政治的目的就是君王以专制集权的方式控制人民,人民只能被动地接受统治,没有参与公共事务的必要性。这种封建集权思想在现代社会依然存在,最突出的表现就是我国行政官员强烈的“官本位”思想,在政治生活中他们时常表现出狂妄自大的态度,不尊重公民权利,不能虚心听取群众建议,不能站在群众的角度思考问题,不利于形成政府与公民合作共治的局面。

三、政府转型背景下完善公民参与的对策研究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政府进行了七次机构改革,逐步由“全能政府”“管制政府”向“有限政府”“服务政府”转变。为进一步深化政府转型,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我们要进一步重视公民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努力扩大公民参与,积极构建和谐的“政民”关系。使“政府与公民之间由猜疑对抗走向信任合作,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由紧张对峙走向良性互动”[3]。

(一)培养公民参与意识,提高参与能力

1.培养参与意识。我们要通过文化宣传、教育等手段唤起普遍的公民意识,包括公民对本身权利和义务的认知、行政官员对自身职责的认知等。培养公民意识,激发公民参与热情,提高参与能力。

首先,应注重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公民权利意识是公民意识的基础,公民只有形成了自觉的权利意识,才能真正意识到自己的主体地位。公民只有意识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自己享有公民权利,才会积极主动地参与政治生活,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同时通过公民广泛行使权利,合理表达自身利益诉求,才能更好地满足多元化、异质性的需求。

其次,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现代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公民只有具备自觉的法律意识,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采取合法方式维权,才是自身公民意识的觉醒。同时公民在追求平等的过程中积极地运用法律,将法律意识和公民参与行为相结合,才能促进公民参与的有序和合法进行[4]。此外,公民法律意识的养成也依赖于社会法治环境的熏陶,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我们期盼以社会法治环境的不断完善推动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

2.提高参与能力。一是加大教育投入,打破公民文化素质不均衡的局面,培育现代公民,提高全民的文化素质。二是加大对人大代表的培养。人大代表要始终做到代表人民,必须提高其自身文化和政治素质,提高参政议政能力,多深入群众考察,多提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建议,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

(二)转变政府职能,采取多种手段充分调动公民参与的积极性

1.政府要实现“放权”“分权”和“限权”,做到“不越位”“不缺位”。“放权”就是政府不能包揽所有权力,而要把属于市场和社会的权力放归市场和社会去管理。“分权”即政府部门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要合理分权,避免权力的过于集中而不受约束。“限权”就是通过有效的监督来限制政府滥用权力,保证公权力为公众服务。总的来说,政府“有权不可任性”,“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2.完善公民参与的制度法规,畅通参与渠道。一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民参与的各项条款,用法律的形式将公众参与固定下来,做到公众参与有法可依,使公众参与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解决公众参与的后顾之忧,调动其积极性和参政热情。二是畅通公民参与渠道,确保参与形式多元化。(1)完善信访举报制度。政府部门要重视信访举报的作用,鼓励公民通过信访举报制度监督政府行为,对政府决策提出建议。要坚决查处“截访”“非法惩罚上访者”现象,同时信访工作者对公民提出的意见要及时解决,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做到政务信息公开。(2)完善社会听证制度。一方面,要保证听证代表结构合理性。听证代表要包括各个领域的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尤其是能真正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代表,确保“专业性”和“公正性”。另一方面,要保证听证过程透明,积极主动向社会公开听证的内容,回应民众的质疑,真正做到反映民意,密切政府与民众之间的沟通交流,保证政策的科学化和合理化。(3)积极发展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具有民间性、组织性、独立性、非营利性、志愿性、公益性等特征,它們的发展壮大是公民参与的现实基础。政府部门应加紧制定政策措施对社会组织进行规制和引导,使其更加满足民众多元化的利益需求,更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为此,政府要重点发展公益慈善类、扶贫开发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积极构建与社会组织之间的“伙伴”关系,以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营造公民参与的新局面。(4)创新公民参与形式。随着新科技革命的不断发展,公民参与形式呈现出多样化、新颖性等特点,民众的参与热情逐渐提高。党和政府要深刻认识到这一点,积极创新公民参与形式,如开辟网络论坛、网络问政、微博访谈等形式,丰富公民参与手段,与民众及时进行互动,耐心听取群众建议,激发公民参与热情。

3.提高行政人员素质,深刻认识公民参与的价值。一方面,行政人员必须改变“高高在上”“目中无人”的形象,要将公众视为公共事务管理的主体,而不是传统的“被管理”角色。另一方面,行政人员要以谦虚、谨慎的态度听取群众意见,积极倾听来自不同方面的声音,满足群众多元化的利益需求,公正合法地处理行政事务,为民众多办实事,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勤政、廉政建设。

(三)营造良好的公民参与的社会氛围

营造良好的公民参与的社会氛围对于激发公民的主人翁意识、调动公民参与的积极性、进一步推动我国民主政治发展有很重要的意义。为此我们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1.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专业学者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丰富的知识储备和先进的思想,他们能通过举办讲座、发表文章、参加座谈会等方式宣传民主思潮,让公民真正意识到参与政治生活的意义和价值,积极投身到社会管理中,为推进政府转型提出合理的建议和要求。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有利于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公民参与氛围,激发公民参与热情。

2.积极发挥舆论的引导作用。一方面要重视传统媒体的作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媒体宣传公民参与的重要意义,加深公民对自身权利与义务的认识程度,正确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另一方面要发挥网络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的作用,为公民参与提供更多方式,充分发挥公民的监督权和参与权。总之,我们要积极发挥舆论的引导作用,在全社会形成公民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新格局。

四、结论

积极推动公民参与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是当前我国构建民主政府的必要方式之一,能够进一步推动政府转型的不断深化。但是在政府转型中我国公民参与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公民参与意识与能力不足,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没有充分调动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公民参与的相关制度不完善、参与渠道不通畅等。因此,我们要培养公民参与意识、提高参与能力、转变政府职能、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拓宽公民参与渠道等,鼓励公民广泛参与民主生活,积极促进公民社会的发展,推动服务型政府、法治政府的建立。

参考文献:

[1]杨振宏.政府转型中公民参与的构建及内在法理基础[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2]郭亚玲.以公众参与推动河南社会管理创新[J].黄河科技大学学报,2013,15(4):68-70.

[3]杨海坤.中国特色政府法治论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4]杨振宏.当代中国政府转型中的公民参与问题研究[D].苏州:苏州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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