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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管理股制度刍议

2015-10-21程柯韩硕

中国集体经济 2015年1期
关键词:国有企业改革

程柯 韩硕

摘要: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对按规定转制的重要国有传媒企业探索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对于国有出版传媒企业来说,特殊管理股制度尚属于新生事物。文章在阐释特殊管理股内涵基础上,分析特殊管理股制度实行必要性以及预期积极意义,最后探讨特殊管理股制度的实行路径。

关键词:特殊管理股制度;国有传媒企业;文化体制改革;国有企业改革

一、引言

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对按规定转制的重要国有传媒企业探索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2014年4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公布的2014年新闻出版改革发展八项工作要点,其中要求:“根据中央统一部署,选择若干家已转制的重要国有新闻出版企业,开展特殊管理股制度试点。”对于国有出版传媒企业来说,特殊管理股制度尚属于新生事物。在党中央和国家主管部门高度重视背景下,理解特殊管理管理股内涵,分析特殊管理股制度在国有传媒企业实行的必要性以及可能产生的积极影响,探寻特殊管理股制度试行路径,对推动特殊管理制度实行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二、特殊管理股的内涵

我国学术界目前尚未对“特殊管理股”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03条规定,我国实行同权同股的“一元股权制”。但实际上还存在同股不同权的二元股权制。在二元股权制下,有的股票一股可以有1个投票权,也可以有多个投票权甚至否决权。因此,具有较多的表决权的股票可以称之为特殊管理股。可见,特殊的含义就是指比其他一般股票具有较多的投票权甚至否决权。特殊管理股就是指针对企业管理和重大决策过程中拥有的较多投票权甚至否决权的管理股。

国际上特殊管理股运行模式主要有两种,即金股制(Golden Share)和一股多权制。金股制是英国政府在国企私有化过程中为避免企业伤害公众利益而设置的一种特殊管理股。在金股制下,政府只持有公司的一股,且不干涉公司的正常运行,没有收益权和其他表决权,但在某些特定事项上享受一票否决权。国内首次引入金股的案例是2003年江西省萍乡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的改制项目,金股引入为企业融资和发展做出重大贡献。一股多权制规定每股享有若干表决权,这种股票通常是向特定原始股东发行,其目的在于保证原始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英国的《每日邮报》、《每日电讯报》、美国的《纽约时报》、《华尔街日报》及谷歌公司、伯克希尔公司及我国百度、58同城等公司在美国上市时均采用双层股权制度。

三、特殊管理股制度实行的必要性

特殊管理股制度作为完善股权结构、优化资源配置的一种手段,与姓“社”姓“资”无关。西方国家实行的金股制度或双层(多层)股权制度,我国同样可以在借鉴其丰富经验基础上积极采用。事实上,我国在政治、文化、法律等方面,与西方国家制度背景存在很大差异,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有着更为现实的、迫切的要求。

(一)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是国有传媒企业进一步深化改革的要求

早在2006年7月,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出台了《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出版业发行体制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根据方案的要求,面向市场的经营性出版单位转企改制工作要以体制机制创新为重点,增强活力,提高竞争力;方案同时要求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有条件的要进行股份制改造,实现投资多元化。因此,《决定》是在此基础之上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做出的总体部署,对于深化国有传媒企业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二)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是促进国有传媒企业健康发展的要求

当前,我国传媒企业存在创意不足的问题,面临着新技术、新媒体以及国外传媒集团的挑战。面对这些不足和挑战,国有传媒企业要加快修炼内功的步伐,进一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积极借助人才、技术、资源、资本的力量,加快企业改革步伐。而特殊管理股对于企业调用上述资源有重要意义,是促进传媒企业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

(三)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是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的要求

目前,我国传媒企业普遍存在“叫好不叫座”现象。要缓解“叫好”与“叫座”之间的矛盾,就需要激发传媒企业活力,激发文化创作人员的热情与动力,进一步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因此,通过特殊管理股一方面可以释放企业活力,使文化作品更接地气,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政企分开,促进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特殊管理股实行的积极意义

国有传媒企业运行的现实背景表明特殊管理股制度实行的必要性,那么,这一制度实行可能会产生哪些积极影响呢?可以预期,特殊管理股制度的实行将具有积极意义。

(一)有利于建立健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培育合格文化市场主体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文化繁荣发展越来越离不开市场,越来越需要发挥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审慎进行政府宏观调控。建立健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需要培育合格文化市场主体。实行特殊管理股试点改革能够使国有资本始终保持有最大的决策权和控制权,增强企业活力,有利于吸引国内外投资者,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提高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

(二)有利于把握意识形态的方向,对传媒企业内容发展起到重要的导向作用

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要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这就要求重点管理文化企业的产品内容。通过特殊管理股权制度,管理部门可以在特定事项上拥有较多话语权,把握住企业的决策权,也就牢牢地把握住了國有传媒企业发展导向。特殊管理股强化了企业的微观自主行为,同时实现了对企业生产内容的宏观调控,有利于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从这个角度来说,特殊管理股将是我国进行意识形态管理的重要抓手,有利于文化产品既“叫好又叫座”,促进文化产业的健康科学发展。

(三)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完善文化管理体制

文化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要求和任务是转变政府职能,形成科学的宏观调控和有效的政府治理。实行特殊管理股试点有利于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积极推动政府部门由办文化向管文化转变,有利于推动党政部门和其所属文化企业单位进一步理顺关系,“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不断强化政府有关部门的政策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

(四)有利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

《决定》指出:“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特殊管理股制度的实行意味着国有传媒企业一股独大的传统格局将被打破,股权结构实现多元化,从而为新闻出版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提供了一条具体途径。在我国,传媒业因承载的意识形态功能而具有较高的行政进入壁垒,特殊管理股制度的祭出,为战略投资者绕开行政壁垒进入传媒业提供一条“绿色通道”,社会资本可以进入传媒业,成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体力量。在不影响意识形态安全的情况下,特殊管理股制度可以使民营资本具有更大的决策权与经营权,充分发挥民营书业的市场优势,发挥国有出版单位的资源优势,实现优势互补,强强联合。

五、特殊管理股制度实行路径

特殊管理股制度实行是一项创新工程、系统工程,必须沿顺有效路径,坚持正确方向,在相关法律法规框架下下积极探索,扎实推进。

(一)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

受传统观点影响,一些人常把市场和资本、导向对立起来,认为文化企业管不好、不好管,认为文化事业单位才是可靠的。在这种观点下,文化企业改革进展缓慢,没有取得应有的效果,文化产品匮乏。因此,理顺政府和市场在文化市场中的关系是进行国有传媒企业特殊管理股改革的前提条件。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相信文化企业可以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充分放权给文化企业。但是,这并不意味这文化企业可以放任自由。2010年11月,新闻出版总署党组书记、署长柳斌杰指出,“积极推进新闻出版体制改革,要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牢牢把握当对新闻出版工作的領导权、主动权,要始终坚持党性原则、喉舌原则” 。因此,特殊管理股制度设立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牢牢把握加强意识形态管理。设立管理特殊股是从西方引进的一种管理方法,必须因地制宜,必须适合我国新闻出版的具体情况,决不能盲目照搬照抄。必须在制度设计、适用对象、管理内容、行使主体等方面具有自身特色。

(二)进一步建立和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决定》明确要进行特殊管理股试点,但试点还需要相关的法律法规与之配套。目前,由于我国公司法施行单一股权制度,因此要在公司法上有所突破,加强立法工作。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作规定”,从而对实施特殊管理股制度,留出政策空间。因此,国务院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为特殊管理股的试点铺平政策道路。

(三)明确特殊管理股制度试点范围

根据《决定》的有关内容,特殊管理股实施的范围是转制后的国有传媒企业。目前,这类企业主要集中在新闻出版领域,而广电领域较少。尤其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晚报、都市报和财经类报刊不同于一般非时政类报刊,承担着重要舆论引导职责,按照有利于做大做强主流媒体的要求,中央各部门、各单位所属的都市类和财经类报刊、省级和副省级及省会城市党报党刊所属的晚报、都市类和财经类报刊等出版单位,经批准可进行转制,但从实际情况来看,这类单位转制的较少。因此,重要的范围可能是具有较强意识形态属性的都市类、晚报类、财经类报刊以及以前履行相关部委机关报刊职能的行业报。

(四)明确特殊管理股的行权范围

特殊管理股的权利只适合于某些重大事项的决策,集中体现在对于重大事项的否决权上。明确特殊管理股行权范围非常重要,否决权的滥用可能导致战略投资者投资失败,不利于国有传媒企业发展。对于国有传媒企业,除非在可能涉及危害到国家意识形态安全和文化安全、国有资产严重流失、面临恶意收购和接管等重大问题上,特殊管理股行使否决权;其他方面,诸如经营权、决策权乃至高管任命权等,必须适度放开,否则难以达到吸引战略投资者的目标。

(五)明确特殊管理股的行使主体

特殊管理股否决权从理论上说只能由国家行使,从国外情况看,有的国家由政府总理实施,有的国家在企业董事会中设国家代表。从我国实际情况看,特殊管理股否决权由党委和政府统一的监管机构作为实施主体可能更为合适。由此,我国应打破行政藩篱和地域分割,在国家层面上建立统一的文化产业监管体系,具体实施特殊管理股的否决权。

参考文献:

[1]郭全中.特殊管理股制度对传媒改革影响深远[N].中国新闻报,2013-11-26.

[2]雒树刚.探索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J].青年记者,2013(36).

[3]庞沁文.特殊管理股制度试点怎么试[J].出版参考,2014(15).

[4]王关义,顾萱.我国出版业市场化转型分析与思考[J].中国出版,2014(08).

[5]熊超.基于出版集团产权改革中引进战略投资者研究[J].中国出版,2012(10).

(作者单位: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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