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营改增现状分析①
——以金融业为例
2015-09-12安徽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袁安军
安徽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 袁安军
我国营改增现状分析①
——以金融业为例
安徽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袁安军
金融业是影响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行业,金融业的营改增不仅是我国宏观经济机制的变革,也是我国税收体制的重大转变。但由于金融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相对于已经营改增的交通运输业、电信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来说,情况更加复杂,存在诸多待解的难题。本文以对目前金融业征税现状的阐述为出发点,详细分析了我国金融业营改增的必要性,探讨了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所出现的问题,并针对我国营改增所面临的困境,提出相应的建议。
营改增金融业税收现状对策探讨
1 我国金融业营业税现状
金融是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命脉和媒介,具有有效筹集资金、合理配置资源、分散风险、实施宏观调控等重要作用,因而金融业的营改增将对我国经济运行具有深远的影响。但是由于金融业包含保险、银行、基金、证券等多个行业,业务组成复杂,这对我国金融业的营改增将是巨大的挑战。
目前,我国的金融业承担的税负较重,这将危害到我国金融业的发展。金融业务种类多,其中有贷款、保险、金融经纪业务、金融商品转让和其他金融业务等。然而,贷款、金融经纪业务、保险业务和其他金融服务以全部收入为营业额,不可以扣除以前的税费,金融商品转让虽然以金融产品买价与卖价的差额为营业额,但也不可以扣除买卖过程中所负担的费用和税金,这导致营业税在金融业中重复计征的问题,这种税制设计极其不合理,造成了金融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含有进项税额物品的税费无法扣除,并且营业税不可实现出口退税,这大大加重了金融企业的税收负担,严重制约了我国金融业的竞争力与盈利能力。同时,税收征管缺乏高效,金融企业和税务机构协调机制不够完善,造成征税成本较高。
2 我国金融业营改增的必要性
2.1减轻重复征税问题
在当前的税收机制下,对金融企业征收营业税是不可以抵扣购进的已缴纳增值税的进项税额的,所缴纳的进项税款被视为成本的一部分,企业不得将其纳入销售价格中。这不可避免地造成金融业纳税人重复征税的问题,就金融企业缴纳的营业税来说,因为就其销售全额计征,而销售额含有已缴纳的增值税的进项税额,这部分就造成了二次征税。而将其改为增值税就能解决这个问题,增值税是指对商品和服务在生产、流通中的增值部分征收的税款,采用的是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机制,从而避免了金融业以全额计征而造成的二次征税问题,使得增值税抵扣链条完整。因此,金融业营改增可以减轻重复征税,完善税收体制。
2.2减轻金融企业税收负担,促进税负公平
目前,我国金融业现行的营业税税率为5%,相对于其他行业,如建筑业3%的税率,明显较高。就这些行业来说,金融业的税负偏重。而且,金融业还有很多问题,其中重复征税明显加重了金融企业的税收负担,内外资金融企业的计税依据不同,不仅增加了金融企业的税收负担,更使得税负不公。另一方面,当前的金融企业的发展本身也有大量的成本,这些因素严重阻碍了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因此,金融业的营改增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金融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税负更加公平,推进了我国金融业更好的发展。
2.3加强我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
目前,很多国外经济组织或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将金融业纳入了增值税的纳税范畴,像欧盟、南非、新加坡、澳大利亚等。我国金融业营改增不仅能和国际接轨,吸引外国金融企业到我国投资,而且可以促使我国金融企业的革新,增强自身各方面的能力,从而来与外国金融企业抗衡。并且,金融业的营改增,可以使金融业也享受出口退税、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大大提升我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使得我国金融业可以在海外也有广阔的市场,更能增强我国的综合能力。
3 我国金融业营改增中的突出问题
3.1金融业营改增的征税模式较难确定
金融业由于其复杂性,常规的征税模式并不适用。如何确定新的并适用于金融业的征税模式是我国金融业营改增的一道难题。虽然外国已经有不少成功的相关征税模式,但是否适用我国金融业的发展还是一个未定的因素。面对国外的征税模式,是采用国外的成功征税模式,还是找出一种新的征税模式,是我们有待解决的问题。照搬照抄别国的成功征税模式不一定能在我国取得成功,所以我们还要进一步深入探究和调研,以找到适合我国国情的征税模式。
3.2金融业行业特殊,进项税税额、销项税税额难以确定
和实体行业相比较,金融行业情况有明显的差异,实体行业购进材料和销售货物都可以通过取得的发票来确定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而金融业却有一定的障碍,拿商业银行来说,它的一些业务是无法取得销项税额的发票的,比如理财、贷款、结算等,进项税额也难以确定,这就导致了无法得知企业的增值额,应纳增值税无法确定。这是我国金融业营改增中又一道难题。
3.3金融业营改增后将大大减少地方税收收入,造成最大的税收流失
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按照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营业税属于地方税种,由地方税务局征收,并属于地方财政所有;而增值税属于国家共享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中央与地方按照75%∶25%的比例分配。营业税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收入来源,如果金融业营改增必然导致地方财政收入下降,中央税收增加。根据调查数据,金融业的营业税在总体营业税中的比重是不可忽视的一部分,所以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这就对地方经济的发展具有不利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会阻碍地方经济的发展。
4 我国金融业营改增的建议
4.1吸收国外金融业征收增值税的成功经验
目前,国外的许多国家都已经将金融业纳入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有些国家的成功做法为我国金融业营改增的改革提供了非常有用的借鉴。国外金融业征收增值税的典型模式主要为三种:基本免税模式、缩小的免税模式和允许部分抵扣进项税额的模式,如表1所示。
表1 国外金融业征收增值税模式
4.2明确应税项目和合理的税基
金融业营改增应明确应税项目和合理的税基,可以细化金融行业的各种业务,以此来确定相应的应税项目和税基。就拿金融业的银行业来说,银行业业务种类复杂,不仅有直接收费并提供金融服务的一般类业务,更多的是收取存贷款价差的经营业务,并随着金融创新,还有很多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统一应税项目和税基比较困难,因此对这些业务进行细分是比较不错的选择。可以根据这样业务的特点来分别确定相应的增值税。如对于一般性的金融服务,可以采取进项税额抵扣的方法,比如说银行购买办公设备而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就可以直接记入银行的成本。而对于其他的业务,采取一般的进项税额抵扣有一定的难度,比如说银行的存贷款业务,因为无法取得相应的购销发票,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国外针对此类问题的解决方法,像基本的免税法或者低税率法,这些在一定程度都可以降低金融行业的整体税负。
4.3确定合理的税率和课税时点
分离课税原则是我国税制体系的重要原则,在当前的分类所得税模式下,有必要对各类所得进行明确的划分和定性,以此确定不同的税率和扣税项目。综合以上因素,由于金融业业务种类繁多,可以按照金融业务种类来确定相应的税率。具体来说,如果金融业统一采用17%的一般性的增值税税率并允许进行税额抵扣的话,一方面,金融企业的税负不但没有减少,甚至有所增加;另一方面,将会削弱我国在亚太地区的外资吸引能力和竞争力。“低税率,严征管”应该是我国税制改革的目标,可以通过强化征管能力的方法增加我国税收收入,同时也能减轻我国企业的税收负担。但税率也不应该过低,税率太低一方面会缩小税收规模,另一方面可能出现税收扭曲的问题。对于特殊行业应该按照特殊的税率来确定,或者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以此达到稳定税收的目的。对于金融业的课税时点也要按照具体的业务种类来确定,像创新的金融产品可以在交易环节确定税率和抵扣额,而在交易完成时确定课税时点。课税时点的确定要遵循互利的原则,一方面要减少纳税环节,降低纳税成本;另一方面,要适度降低金融交易的税收成本,促进金融业的发展。
4.4用逆向征税法对存贷业务征税
逆向征税法是一种较为特殊的征税方法,它把贷款视为银行的产出,相应的把借款视为投入,这样我们可以将贷款利息视为销售收入并征收的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而将借款利息视为购进费用并征收的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从而以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差额也就是两者利息税的差额来确定增值额并确定应纳增值税。采用这种方法进行增值税的征收,可以由银行代征存款利息增值税,银行对进项税额也就是存款利息开具增值税发票,将其销项税额也就是贷款利息作为抵扣额进行抵扣。显然,利用逆向征税法进行征税时,银行和存款客户都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全部应纳税额都由最终的消费者缴纳,而存款的客户和银行等机构不必承担,符合我国目前的增值税原理。
4.5确定税收收入的划分和归属
在当前形势下,如果金融业实行营改增,其税收收入在短时间内仍然应该保持不变。原来营业税是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部分,在进行了营改增之后,仍然应该归属于地方。实施营改增虽然会在某种程度上减少整个金融行业的税负,但是营改增后将本来属于地方政府的部分收入回归于中央,造成了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减少,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地方经济的发展。然而,即使如此,从长期来说,地方政府减少的部分税收收入会回归于中央政府,中央政府可以适当的增加预算,通过加大转移支付的力度等方式来弥补地方政府因收入减少而造成的损失。
5 结语
现在,由于金融业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实施金融业的“营改增”也就显得至关重要。从以上分析也可以明显看出,由于金融行业性质的特殊性,导致推行“营改增”难度相当大。但是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程度不断加深,金融业的“营改增”已是大势所趋。当然,它也带来了诸多难题,但是,“营改增”突破了现代服务业目前的发展机制和税制瓶颈,细化了社会的专业化分工,从税制上解决了金融企业长期以来存在的很多问题,从而促进金融业以及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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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12.42
A
2096-0298(2015)12(c)-057-03
安徽财经大学创新创业计划创新训练项目(201 51037816),指导老师:邹蓉。
袁安军(1993-),男,汉族,安徽天长人,安徽财
经大学2012级税收专业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