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论正确认识和把握党与法治的辩证关系
2015-09-10刘飞
刘飞
摘要:党与法治的关系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基于党和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属性,两者关系集中体现为: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属性,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要求和根本保证;法治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备要素,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是高度结合辩证统一的关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执政责任”,明确党作为领导核心的政治地位和政治责任;必须强化“权力制约”,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必须完善“执政程序”,改进党的执政途径和方式。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法治;全面依法治国;执政责任;权力制约
中图分类号:D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5)09-0031-04
党与法治的关系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了全面系统的论述,为正确处理党与法治的关系提供了基本遵循。但在当前的学术研究中,仍有一些学者对党与法治的关系还存在一定程度的误解或曲解,甚至一些学者用西方话语体系来解释党与法治的关系问题,得出一些极端错误的结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是高度一致的。正确认识和处理党与法治的关系,不仅关系党的执政地位和作用,而且也关系到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根本方向,其无疑是事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成败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属性,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要求和根本保证
1从社会发展轨迹看,党的领导地位是在近代中国革命的漫长实践中确立的,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鸦片战争以来,中华民族经历了刻骨铭心的磨难。为救亡图存,各种政治力量进行了各种政治方案的选择。太平天国运动、戊戌变法、义和团运动都失败了。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也未能改变民族的悲惨命运。解决中国发展进步问题必须找到领导社会变革的先进力量。中国共产党由此应运而生。90多年来,党团结带领人民完成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实现了社会主义改造,开创了改革开放伟大事业,开启了走向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党无愧于历史的选择和人民的期望。历史的选择,是通过人民对各种政治力量长期比较来实现的;历史的走向,是通过人民的自觉活动来完成的。离开了党的领导这一历史结论,一切成就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2从历史发展逻辑上看,拥有一个强大的社会治理核心是一个国家走向兴盛的必要条件。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符合中国国情和历史传统。从历史上看,拥有一个强大的社会治理核心是一个国家走向兴盛的必要条件。千百年来广为传颂的“文景之治”“贞观之治”“康乾盛世”,与这个时期拥有一个强大的社会治理力量密切相关。相反,凡是国家分裂、民族矛盾激化、社会动荡不安之时,必定导致国力衰弱。在一个幅员辽阔、民族众多、发展又很不平衡的国家里搞现代化建设,迫切需要有一个安定、团结、稳定的社会环境。从西方国家的法治发展轨迹看,一个强大的法治国家的诞生背后必然存在一个先进领袖群体。中华民族要走向复兴,必须有一个强有力的领导群体;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必须有一个坚强的领导核心。
3从现实领导作用看,坚持党的领导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保证。从现实实践来看,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党始终发挥着根本性、全局性领导作用。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代表和组织民众正确制定和严格实施法律,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推进中国特色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贯彻实施;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总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秩序的构建和完善;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推进法治,才能真正实现党的领导、人民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培育和成长。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生长基因和根本保障,渗透和贯穿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之中。
4从未来发展趋势看,坚持党的领导是建设更高程度法治文明的必要条件。党的领导核心地位,决定着社会主义法治的属性,决定着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趋向。党对中华民族负有重要的历史使命,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负有重要的历史责任。从世界法治文明发展看,法治文明是一个长期建设和积累的过程,也是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法治秩序需要长时期构建,法治文明需要更长时期的培育和生长。领导和启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推动和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离不开党的坚强领导;实现法治建设的伟大变革,建设更高程度法治文明,同样离不开党的正确领导;维护和保证更好的法治文明秩序,更离不开党的领导的这一核心要素。
二、法治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备核心要素,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1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亚里士多德曾说:“法律就是秩序。”古罗马法学家同样注重“以法为据”;塞尔苏斯把法律定义为“善良公正之术”;孟德斯鸠把法治视为“法律下的自由和权利”。法治对规则的约定和遵循,彰显了人类在集体规则的建构中所蕴含的理性与智慧。中国的法治发展有着不同于西方的路径。在东方文明中,中华传统政治文化为 “法治”思想注入了东方的智慧。春秋战国时期,法家提出了“以法治国”的主张,革新了国家和社会的治理理念;儒家“以礼为法、以德为治”的思想,提出了法治的最高境界;道家强调“无为而治,道法自然”思想,体现了对社会的发展规律的把握;墨家重视“法仪”“法度”的思想,突出了“规矩”对组织的影响;这些都成为后人探讨法治问题的重要思想资源。无论是道家的自然法之治,墨家的天法之治,儒家的礼法之治,还是法家的以法为治,中国古代法治思想都普遍强调法是“天下之法”“法与时宜”“以民为本”等思想,都体现了治国理政的政治智慧。一个国家必须有着属于自己的法律才能持续向好地发展。法律更像一个国家的血液和骨骼,支撑着这个国家一步步走下去。可以说,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法治”是盛世的重要标志之一,走向“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一个基本趋势。
2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不可或缺的要素。现代国家治理体系是体现现代政治文明的规范权力行使和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系列体制、制度和程序。国家治理现代化必然要求规范权力行使和维护社会秩序“法治化”。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不可或缺的要素。资产主义民主革命开启了建立现代政治文明的历史进程,资产阶级思想家曾相继提出了民主、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等重要思想,近代以来的世界政冶发展历史表明,离开了法治,现代化文明是无法建立的——离开了法治的自由必然会陷入无政府狂潮;离开了法治的民主就会发生“大革命紊乱”;离开了法治的平等和公正是乌托邦设想。法治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是确立现代文明秩序的根本保证。公共权力如果不受到法律的确认、规范、约束和限制,公民权利与公共权力如果没有明晰的法治界线,就不可能建立现代治理体系。在国家治理中,树立宪法和法律的至上权威,这是法治最根本的涵义。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发展的实践也表明,“法治”是成功开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把钥匙。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最基本方式,不仅凸显了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地位和重要作用,还体现了我们党对现代政治文明的深刻反思和借鉴,对政党执政规律的深刻把握,对执政使命的历史担当。
3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必须全面推进法治。当前,我国社会发展既面临着难得的机遇,又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就国际政治秩序来看,我们遭遇“修昔底德陷阱”的挑战,国内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着“中等收入陷阱”的考验,党的建设状况也面临“罗马尼亚陷阱”的风险。法治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实现“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保证系统。完成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任务、战胜各种矛盾风险挑战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利影响,离不开法治的推进和实施。
坚持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必须全面推进法治。法治是社会稳定的“压舱石”,也是维护各个社会阶层权益的“重武器”。 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之后,更需要以法治的力量予以推进,各种社会力量需要以法治的力量统筹凝聚;各种社会利益需要以法治的智慧平衡调节;各种社会行为需要以法治的权威激励约束,各种社会关系需要以法治的规则确认规范,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需依靠法治来解决。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全面推进法治。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必须正确处理权与法的关系、划清公与私的界限、厘清政党和国家的边界。法治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可靠支撑。推进法治,可以更好地规范和理顺党和国家权力机关、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党内治理和国家治理、法治惩治腐败和政党自身惩治腐败之间的关系,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可靠的法治文明规则。
总之,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必备条件。党的领导必须引入法治的要素,适应依法治国的要求。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必须把法治作为实现党的治国理政的最基本方式。
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两者是高度结合辩证统一的关系
1坚持党与法治的结合是马克思执政党建设思想的一个基本观点。马克思主义认为,任何国家的法都具有阶级性,法律在阶级对立社会里,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则是人民意志的表现,并表现为国家意志。马克思说,应该“使法律成为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也就是说,它应该同人民的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民的意志所创立”。改革开放后,邓小平对我们国家长期实行的“党一元化高度集中领导体制”进行了深刻反思,强调党的领导要与法治建设相结合。他认为,“坚持党的领导”,这是没有问题的;“问题是党要善于领导”。改善党的领导必须“支持和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坚决按法律办事”,“保证法律生效有效”,他特别强调要“从制度上保证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党的十五大指出,“坚持党的领导与发扬人民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是统一的”。党的十六大提出要“更好地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党的十八大后,习近平进一步强调指出,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将党的领导原则和要求与法治建设紧密结合在一起。
2坚持党与法治结合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内,党与法治的关系呈现如下要求和特征:其一,两者是领导关系,党和法治的关系首先是领导的关系。党对法治的领导作用是党承担的神圣职责,党始终肩负着推进法治的历史重任。其二,两者是一致关系,党和法治的目的指向高度统一。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就是宪法和法律。党章和宪法都以马克思主义理论和路线为共同的政治基础,都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都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作为执政党,党的章程与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在表现形式、表现程度和规制范围上虽然有区别,但两者在本质上是高度一致的。其三,两者是融合关系,党和法治是紧密构成在一起的。党章和宪法法律共同构成党治国理政的基本规范。宪法法律确认了党作为执政党的法律地位:“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将宪法和法律内化为自己的党内法规。执政党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仅以执政党纲领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而且还会把共产主义的道德风尚和精神面貌带给社会,促进社会精神文明的发展。模范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是党内法规最基本的精神。法治红线不能触碰、法治程序不能越轨、法治底线不能逾越是对执政党最基本的要求。
3必须将党与法治关系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践。要坚持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领导体制同政权机关的权力运行体系统一起来,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同坚持依法执政统一起来,把党领导立法同党严格守法统一起来,把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衔接起来。党的执政活动必须适应法治建设要求,善于运用法治程序推进党的执政活动;善于运用法治程序解决党的重大方向和政策问题;善于通过法治程序实施对社会的领导。推进法治也必须体现党的领导的要求,保证党的思想领导、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的实现。
四、党与法治的关系是我国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必须正确处理事关党与法治关系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1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执政责任”,明确党作为领导核心的执政地位和政治责任。在认识和处理党与法治的关系上有一种错误思潮,把党的领导和法治对立起来,认为讲党的领导就不能讲法治,讲法治就会否定党的领导作用,有的甚至提出“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正确处理党与法治的关系,必须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属性分析,党的领导地位是历史形成的并受到宪法法律的确认,党的执政地位是不容置疑的和不可动摇的,党并非在“宪法之下”执政。因此,作为一个执政党而言,不存在“法大于党”的现象。同时,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属性决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权威和尊严,不允许任何组织凌驾于宪法法律之上,党不是在“宪法之上”执政,因而,也不存在“党大于法”现象。党的执政地位既不在“宪法之下”,也不在“宪法之上”,而是在“宪法之中”,因而党大还是法大是伪命题。
2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强化“权力制约”,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权与法”的关系问题,是全面推进法治的一个重大问题。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是不容置疑和不可动摇的,就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而言,就执政党作为一个整体而言,在党与法治之间不存在“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就每个党政组织、每个党员干部而言, “权大和法大”是真命题,“权与法”之间有一个严格而清晰的界限,一切权力的行使都必须依照法治的轨道,一切违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
法治的重要标志是权力的行使必须要于法有据。受封建专制传统的影响,新中国成立很长的一段时期,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一定程度存在着官僚主义、一些执政行为超越规矩、一些违规行为追究不力,一些法律被迫废止,一些干部干预司法,由此产生权力滥用,一些组织和个人无法无天,对法治建设造成极大破坏。改革开放以来,法治建设取得很大成就,但是现实中仍然有一些领导干部官本位意识浓厚,法治意识淡薄,权力崇拜意识严重,有的党员干部依然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徇私枉法等问题。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必须强调法治的权威和尊严,一切权力的行使和运行必须于法有据,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
法治的要害问题是权力的行使必须得到有效约束。全面推进法治建设,必须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要大力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切实做到法定职权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必须抓住“关键少数”,完善领导机关和干部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义务清单,健全领导干部的政治规范、纪律规范和程序规范,强化领导干部的道德底线、荣誉底线和职业底线,科学界定领导干部的权力边界、责任边界和道德边界。建立完善的权力监督体系,形成运用法治监督领导干部用权的“新常态”。
法治的重要保障是法治的尊严必须得到切实维护。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违反法定职责,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任何干预司法活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严格的追究。要建立对干预司法的记录制度,对插手司法的通报制度,以及严格的党内和司法责任追究制度,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尊严。
3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完善“执政程序”,改进党的执政途径和执政方式。改革和完善党的执政途径和执政方式,根本目的在于使党的领导符合法治精神,使党的执政活动符合执政程序。要完善党组执政格局和党组运行机制。健全“一个核心”与“N个党组”的执政格局和运行机制,党组作为实现党委“核心”作用和执政意图的组织形式,必须接受同级党委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循政体的依法运作规则,在法治原则下实现自己的执政意图。要依照法律程序向国家机关推荐重要干部。执政党对国家机关领导岗位的调整和配置必须通过法定程序来实现。将党的政策和主张上升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执政党将自己的主张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法律是法治原则的普遍要求。要正确处理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与党的领导的关系。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体现。立法机关依法立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司法,本身就体现了党的领导。必须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国家机关的职能,通过国家机构依法行使权力来贯彻党的意志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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