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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问题研究

2015-07-09李光怡

商场现代化 2015年13期
关键词:制度构建风险因素互联网金融

李光怡

摘 要:我国互联网金融存在多重风险,缺乏政府相应的规划和支持,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出的对策建议有实施市场准入的许可证制度,金融企业征信制度,金融纠纷救济制度,以及行业自律准则等。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因素;制度构建

互联网金融,是指互联网企业借助互联网平台和现代信息技术开办支付结算,投融资等方面的金融服务业务。互联网金融虽然拓宽融资渠道,提供了新型的理财产品,吸引了大批的小额投资者,但是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挑战,更加深层次的要求,冲击着现有的金融格局和监管体制。怎么样规范互联网金融业务,不仅关系到互联网业务的深远发展,关乎到投资者的合法和合理利益,而且关系到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长远发展,关系到我国金融行业深层次变革的成功与否,因此规范互联网金融迫在眉睫,必须得到重视。

一、互联网金融的风险

1.技术性风险。互联网金融的技术性风险集中在操作风险和安全问题上。操作风险往往由金融行业的投资筹划者或者工作人员的操作不当带来关系到大量客服切身利益的巨大损失。如果互联网金融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差,设计上的缺陷明显,漏洞百出,运行程序上规范性差,很容易导致黑客入侵盗,客户信息泄露,客户财产安全和个人隐私遭受巨大损失。

平台变革过程中,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信息透明度差,广大投资者无法了解或者很难深入了解融资平台的真实经营状况,一些融资平台违法經营情况层出不穷,以虚假的,无法兑现高额收益吸引投资者进行非法筹资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过度负债经营、非法用资、擅用资金于投机项目以及虚造财务报表、隐藏企业真实财务情况等等。

2.市场风险。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资金融融通工具,必然面对利率波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顺应利率市场化改革,最大限度减少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必须尽大限度放宽贷款利率的管制,给予金融机构自主调整贷款利率权限。随着利率上下限的进一步放开,利率波动加剧,货币市场尤其是国债市场收益率曲线将发生不确定性波动。如果银行利率政策调整,让投资者享受到收益水平接近甚至超过互联网金融机构提供的收益,这样很容易导致金融机构资金外流到银行,发生流动性风险,使得互联网金融机构无法兑现客户提前取款要求,甚至面临破产风险,更严重的风险扩散,波及到整个互联网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

1.互联网金融监管立法严重滞后。互联网金融工具创新速度之快,金融业务的更新速度之迅猛,加剧了金融体制的不稳定性,对金融体制的良性运作形成了更大的威胁,对金融监管机构提出了更大的挑战。互联网体制的概念不同于传统金融体制,法律上的定义限制不够全面,监管者无从下手,或者下手地方宽泛,明确度差,担心过度监管妨碍互联网金融的正常发展,监管力度上缺乏度的衡量和把握。

2.互联网金融监管取证难。互联网金融交易采用非柜台的网络运作方式,建立在金融网络基础上,交易双方身份认证模糊,违约责任追究难度大。监管部门的调查过度依赖电子凭证,而电子凭证很容易捏造和伪造,这对监管部门的调查取证增加了的相当的难度。我国银行机构和证券机构实行分业经营政策,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如果要进行跨行业的调查取证,这其中的监管难度更大,外部缺乏统一的措施和政策更加加重个中问题。

3.现有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缺失。互联网金融业务监管部门众多,很多交易活动跨行业,法律上对于监管主体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使得部门交易活动徘徊于监管地带真空,处于无人监管的情况,一些互联网企业几乎处于监管的真空地带,这严重增加了金融监管的难度,使得金融市场交易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麻烦的问题,这些交易问题出现得不到解决,多方部门相互推诿,使得监管问题久久难以解决,甚至使得问题最后放大,造成巨大危机,最后威胁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对策分析

1.建立、健全我国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征信制度。面对网络反洗钱的复杂性和高度专业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制定的反洗钱的法律文件和相关制度规定,增强了对支付机构的监管力度。应当建立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征信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和交易地方间的交易数据建立信用数据库,对大额可疑和跨区域的互联网金融交易进行监督,重点排查,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金融进行洗钱的犯罪活动,不管是惩罚力度和惩罚广度上都要加大,使得法律的约束效力深入人心。

2.建立我国互联网金融纠纷处理专项制度。互联网金融金融服务机构准入门槛低,便吸引大量的投资者参与其中,活跃了金融市场活动,丰富了金融业务交易形态,但是投资者缺乏对互联网金融虚拟性和风险系统性的了解,缺乏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同时没有具备互联网金融投资相应策略,这样,金融风险发生时候很容易被放大,投资被虚假信息迷惑和误导,遭受巨大损失,必须建立纠纷救济制度,公开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信息透明程度,金融机构负有提示交易活动风险提示的责任和义务,对于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监管机构必须严厉惩罚,让投资者得到特定的补偿,开通投资者的投诉渠道,让投资者有渠道的维护自身利益,监管方加大互联网金融投资教育宣传,增强投资者的风险意识,使得投资者在互联网金融投资中具有能力保护自己利益。

3.明确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互联网金融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的解决需要市场参与者多方努力。政府应制定监管规则,颁布金融交易的相关原则,让金融机构在特定范围内经营,明确金融行业的准入原则,合理规范金融行为规则,同时要发挥让市场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发挥互联网金融机构自律作用,完善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竞争机制。密切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结合的作用,积极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从而能够有效地保障互联网金融交易的顺利进行和整个互联网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转。

参考文献:

[1]陈雷鸣.当议网络银行发展与金融监管.金融发展研究,2005.(2).

[2]周海岭.网络侵权及隐私权的保护田.河南师范人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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