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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4G时代电信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2015-06-27李涛高君希

会计之友 2015年12期
关键词:电信业进项专用发票

李涛 高君希

【摘 要】 电信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自2014年6月1日起,被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从而进一步完善了增值税抵扣链条。文章从税负、净利润、经营模式入手,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分析了“营改增”对4G时代电信业的影响,并提出相关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 电信业; 营改增; 4G时代

中图分类号:F810.42;F6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5)12-0088-03

目前,以结构性减税、“促增长、调结构”为宗旨的我国增值税扩围改革正在逐步推进,这是我国“十二五”期间促进经济转型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明确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范围,即将原先征收营业税的服务业改为征收增值税。在此之前,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和邮政服务业的改革已在全国试点,电信业的纳入将进一步深化改革进程。随着第三产业的不断发展,营业税重复征税的弊端越发明显,严重制约了产业的分工细化、服务业的发展以及企业的转型升级。而作为我国第一大税种的增值税,其征税范围广、税基宽,涉及各类经济活动和经济运行的各个环节。“营改增”将有利于解决营业税重复征税的问题,完善和延伸增值税抵扣链条,并且促进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和经济的转型。

一、“营改增”:4G时代电信业的新契机

作为第四代通信技术,4G能够快速传输数据、音频、视频和图像等,这必将加速电信服务向移动互联网的转型。电信业是“营改增”进程中的难点和重点,其涉及范围广,几乎与各行各业以及每个人息息相关,它的改革会产生“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应。由于前期纳入“营改增”的行业相对独立,而电信业与其他行业具有较强的关联程度,所以将电信业纳入改革范围可使增值税的抵扣链条更加完善。

由表1可知,电信业“营改增”在税率和征收方式上都发生了重大的调整,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电信企业的整体税负、营业利润以及营销策略等。而电信企业应抓住改革的新契机,促进4G时代产业的升级转型。

二、“营改增”对4G时代电信业的影响

(一)“营改增”对4G时代电信业总体税负和净利润的影响

改革会同时给电信业带来“税率提高的增税效应”和“进项抵扣的减税效应”,前者主要是由于改革后将按11%和6%的税率对其征税,而改革前以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税率明显提高;后者主要取决于改征增值税后,进项税抵扣具有一定的减税效应,大大降低了运营商4G网络基础设施的建造成本。

1.税负和净利润的定性分析

就收入而言,由于目前电信行业的竞争较为激烈,所以各运营商很少会通过提高价格等方式来转移税负,即市场价格相对稳定。“营改增”对4G时代电信业总体税负和净利润的影响主要从两方面分析:(1)营业收入降低。电信业以11%和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会导致企业税负增加,且增值税是价外税,对于企业销售收入要以11%的税率对其进行价税分离,约9.9%的收入将转变为销项税,从而直接导致营业收入下降约9.9%。(2)营业成本增加。从企业运营成本来分析,4G时代电信业需要投入大量的基础设施,从而营业成本将大幅增加;而“营改增”后外购的物资可以17%的税率抵扣增值税进项税,但电信业很多成本是不可抵扣的,比如人工成本、安装费和一些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产等,所以,营业成本的增加,有限的抵扣,很可能导致净利润减少和税负的增加。

2.税负和净利润的定量分析

首先假设“营改增”前后电信业提供服务的市场价格不变,设含税(增值税)收入为X,含税营业成本为Y,营业成本中进项税可抵扣的比例为Z。为计算方便,将期间费用计入营业成本中,暂不考虑其他因素。其中,营业税税率为3%,增值税税率为11%,城建税为7%,教育费附加为3%,其结果见表2。

假设“营改增”前后企业净利润和税负不变,将表2公式联立求解,可以得到YZ/X=0.4754。(1)当YZ/X>0.4754时,即(含税成本/含税收入)×进项税可抵扣比例>0.4754,“营改增”后企业税负减少,净利润增加。随着“营改增”的不断推进,增值税抵扣链条会越来越完善,进项税抵扣作用会愈加明显,且投资成本可在较长时期内平均分摊,从而使营业成本降低,且“营改增”消除了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从长期来看,企业整体税负将会变低,净利润将升高。(2)当YZ/X<0.4754时,即(含税成本/含税收入)×进项税可抵扣比例<0.4754,“营改增”后企业税负增加,净利润减少。电信业需加大对基础设施的投资,营业成本将会增加,且实行增值税后,税率的提高以及进项税抵扣有限等原因,企业整体税负将升高,净利润将减少。

电信行业的成本结构中有大量成本费用无法实现有效的进项抵扣,即上述Z<100%,例如固定资产年度折旧费用、人工成本以及一些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产等,这将增大整个电信业的税负水平。造成上述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方面:(1)整体人工成本较高,且部分开支不可抵扣。电信企业每年需要大量的专业维护人员,人工成本较高且这部分成本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进项税无法抵扣。此外,有一部分的人工成本是劳务外包形成的,然而劳务外包暂未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因此这项人工成本不能够作为增值税的进项抵扣税额。(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获取有限。电信业改革后,能否充分取得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影响企业运营成本和税负的一个关键问题。4G时代,电信运营商将大量建设网络基础设施,然而上游企业除设备供应商外,其他合作商、代理商大多为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工商户,大量投资运营成本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充分利用进项抵扣的减税作用。此外,由于一些服务行业还未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电信企业成本中租金费用、建筑安装费用等项目暂时无法实现进项税额的抵扣,也会造成可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较少。

(二)“营改增”对4G时代电信业经营模式的影响

1.融合业务面临从高征税风险

电信业提供的套餐服务通常是融合业务,如将语音通话、短信、流量、无线上网等打包销售。而电信业“营改增”后要求对基本业务和增值业务分别按11%和6%的税率核算征收,则纳税人必须将融合业务收入区分核算,否则将从高征收,这要求纳税人合理地配比收入中的基本业务和增值业务,并将其透明化,大大增加了电信业财务人员的工作量,同时也迫使电信业4G套餐的转型。三大运营商目前推出的4G套餐主要在数据通信方面作出重要的突破,数据通信属于增值业务,以6%对其征税极大地鼓励了4G业务的发展。

2.对捆绑销售模式造成冲击

电信业的竞争日益激烈,三大运营商为了吸引用户,提高用户粘性,往往采取一些促销手段,如预存话费赠送终端、送话费、送套餐或其他产品服务等,而“营改增”将会冲击电信企业现有的业务及营销模式。“营改增”之前,上述捆绑销售属于营业税中的混合销售业务,提供的电信服务按邮电通信业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附带赠送的商品和服务属于无偿赠与,不征税;而“营改增”之后,一旦发生应税服务或货物所有权转移,即使未取得实际收入,仍要视同销售,对其征收增值税。因此,电信业改革后会使部分捆绑销售业务面临从不征营业税到视同征收增值税转变的冲击。

3.有利于电信业实现国际化战略

财税〔2014〕43号第六条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免征增值税。而“营改增”前电信业向境外提供服务是需要征收营业税的,这项规定降低了其向境外提供服务的成本,减少了企业税负,从而鼓励电信业向外拓宽市场,走向国际化。三大运营商可以加强与手机制造商的合作,比如中兴、华为等已成功进军国外市场的制造商,利用它们在国外市场的占有率,互相推动走向国际化的进程。

4.有利于虚拟运营商的扩张

2014年电信业开启4G时代,同时虚拟运营商也崭露头角,使电信业更加多元化。虚拟运营商是指本身没有电信网络资源,通过向传统运营商租用相关的基础设施,建立具有自己特点的通讯业务,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个性化的业务。电信业“营改增”后,下游企业可以从三大运营商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抵扣,使企业整体税负降低,这也是虚拟运营商得以迅速发展的重要原因。同时,三大运营商可以通过虚拟运营商降低吸引用户的成本;手机制造商也可以通过与其合作创新销售渠道和营销模式。截至2014年12月工信部共向42家企业发放移动转售牌照,包括京东商城、阿里巴巴、国美电器、用友移动等。虚拟运营商的加入,电信市场主体增多了,竞争更加激烈,对于消费者而言无疑是件好事。

三、4G时代电信业的应对措施

“营改增”对电信业而言,充满着机遇和挑战,电信企业应抓住改革的新契机,在适应国家新政策的同时尽量降低企业税负,提升效益。关于电信业如何应对“营改增”的建议如下:

(一)加强发票管理,优化税务体系

电信业“营改增”后,财务部门需要根据改革的要求进行调整和完善,结合企业自身的优势,将管理制度流程化、信息化,打造税务管理的信息化平台。注意加强票据的管理,对于增值税发票,要及时领购、验证、抵扣,规范企业的增值税业务。在采购中,尽可能选择可以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上游供应商,除非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提供更低的价格。但是基于企业规模的限制和“营改增”进度的影响,很多企业还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电信企业的大量成本费用及资本开支无法抵扣进项税。而只有当增值税形成一个闭环,对各行各业才是公平的,所以加速“营改增”进程,对整个社会经济发展是有利的。

(二)调整营销模式,适应改革发展

从长期看,“营改增”对整个行业都有减税效应,但在改革的不同阶段对于企业的影响是有差异的。为了降低改革初期对电信业的冲击,可以通过调整营销模式来进行税收筹划,降低企业税负。例如,电信业改革后,原有的捆绑销售中附送的手机、话费等将视同销售,对其征收增收税。企业可以采用销售折扣的方式,并且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使其满足以销售折扣后的金额计税的条件。对于电信业的融合业务,企业应分别对基本业务收入和增值业务收入核算征收,否则将从高征收。因此,电信企业应将涉及不同税率的业务进行区分,并对其计费系统调整、改造。由于零税率的国际业务需适用免抵退税政策,电信企业应明确其经营的国际业务中哪些可以适用零税率,并根据企业自身特点建立国际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退免税的主体,加强国际业务的税务管理。

(三)统筹投资进程,平滑税收效益

4G时代,三大运营商需要大量建设基础设施,利用固定资产的更新换代提升自身的竞争力。“营改增”后,电信业采购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可以抵扣,降低了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和企业税负。固定资产投资费用与其行业发展周期有关,且企业税负会较大程度受到发展周期的影响,由于增值税具有进项抵扣的减税效应,当企业投资费用较高时,进项税的抵扣随之增加,企业整体税负将降低。但大规模投资期结束以后,企业收益产生的销项税额没有相应的进项税额抵扣,企业税负将增加。因此,电信企业要合理安排好固定资产的投资进程,平滑企业的税负和利润。

四、结语

综上所述,“营改增”对4G时代电信企业而言,充满了机遇和挑战:改革初期,电信业的整体税负和净利润以及运营模式和财务体系都将受到影响;但随着“营改增”的不断扩展和深化,抵扣不充分和营业税重复征税的问题将逐渐解决,从而降低整个产业链的税负。总体而言,“营改增”有力地推动了电信业4G时代的步伐,且4G时代也加速了电信业“营改增”的进程,二者相互作用,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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