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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应厘清的几个观念

2015-06-26曹丽莎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5年12期
关键词:增值额进项税额建筑业

□文/曹丽莎

(石家庄铁道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河北·石家庄)

建筑业“营改增”应厘清的几个观念

□文/曹丽莎

(石家庄铁道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河北·石家庄)

[提要]随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的不断深入,建筑业“营改增”也势在必行。由于建筑施工行业的特殊性,在进行“营改增”时必然存在许多问题。本文就应厘清的几个观念进行介绍。

营业税;增值税;建筑业

收录日期:2015年5月15日

一、营改增对不同企业税负的影响

按照财税[2011]110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规定,建筑业将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营业额,而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的。因此,由现行营业税3%的税率上升为11%的增值税税率,并不意味着建筑业企业税负会大幅度上升。但是,“营改增”对不同建筑企业税负的影响是不同的。“营改增”之后,即便是整个建筑业行业税负与过去保持大体相当,由于计税方法的改变,不同的企业由于所从事工程类型不同,可能也会面临不同的税负水平。那些只提供简单的建筑劳务,增值额较小的工程项目将会产生较小的增值税负;而那些提供高附加值建筑劳务,增值额较大的工程项目将会产生较大的增值税负。每个建筑企业所从事的工程项目类别不同,在工程结算收入相同的情况下,增值税负也将会有差别。因此,实行增值税后,有些企业税负减轻,有些企业税负增加是正常的。

二、纳税地点应考虑生产经营的流动性

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筑劳务在劳务发生地申报纳税。这一规定使得建筑业企业的纳税地点与增值税纳税人纳税地点的要求出现差异。那么,实行增值税之后,建筑业劳务该如何纳税?以施工项目为单位在劳务发生地计算缴纳增值税,还是在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成为建筑业“营改增”必然面临的一个问题。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建筑项目具有分布广、工期长、投资金额大等特点。在征收营业税的情况下,建筑劳务在劳务发生地申报纳税,使得相关建设项目的流转税留在了当地,成为当地政府重要的一项税源,而在征收增值税情况下,如果建筑劳务全部集中到公司总部来纳税,必然会减少建筑劳务发生地的税源,可能会出现个别地方政府抵制外来施工单位在本地区施工的现象。因此,建筑业企业纳税地点的选择不仅要考虑税收征管的需要,还要考虑地方政府间的税收利益争议等问题。

“在按照建造合同收入在劳务发生地预缴一定比例的增值税,期末以法人为单位在机构所在地进行增值税汇总清算”。这种方法,既考虑了建筑劳务发生地的税收利益,也有利于税收征管,较好地符合建筑施工生产经营流动性的特点。

三、人工费是否形成进项税额内外有别

有的人认为,建筑项目中人工费用占了很大的比重,而人工费用因取得不了增值税发票不能形成进项税额,导致了税负增加。关于人工费用是否能形成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一概而论。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马克思的《资本论》中有一个著名的公式:W=C+V+M。W代表的商品(含应税劳务)价值,C代表不变资本(物化劳动),V代表可变资本(工资),M代表剩余价值。C只是价值的转移,不产生新的价值,V+M都是工人创造的价值,就是增值额,是增值税的计税基础。由此可见,企业所属职工创造的价值(包括V+M)是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基础,而不应该计算进项税额。事实上,现行体制下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放工资等行为也不会增加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值得注意的是,在施工生产中,建筑业企业使用的外部劳务,比如劳务分包、农民工劳务等,属于企业外购的“物化劳动”,该部分人工费用能够产生进项税额,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这些进项税额都有可能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建筑业实施“营改增”之后,企业将分项工程、建筑纯劳务分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可以得到增值税发票,进而获得进项税额;一般劳务实行“营改增”后,企业将劳务分包给一般的劳务公司甚至个人,也将可以获得增值税发票。

四、企业必须重视采购环节的纳税筹划

材料费用一般占到建筑工程成本的60%~70%左右。除了钢材、水泥等部分材料外,工程施工使用的沙石料一般都是从一些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甚至个人处购进,大多数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得建筑业企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对减少。那么,“营改增”之后,企业是否必须与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建材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从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降低企业的增值税负呢?

采购环节的税收筹划,不仅应该考虑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和附加税费的影响,还要考虑到不同的采购价格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进而对企业利润的影响。因此,从小规模纳税人采购材料,如果采购价格能够低于一般纳税人一定幅度,就可以维持企业利润的不变。同时,按照现行规定,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采购建筑材料,可以要求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实现对进项税额的抵扣。

“营改增”对于建筑业意义重大,只要相关制度完善,建筑业企业一定可以实现平稳过渡。

主要参考文献:

[1]李本红.从建筑项目视角探究建筑业“营改增”[J].经营管理者,2014.26.

[2]汪士和.关于建筑业全面深化改革的思考[J].建筑时报,2014.16.

[3]杨威扬.建筑业实行“营改增”的相关问题探讨[J].财会月刊,20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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