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农村土地流转经验及对中国的借鉴
2015-06-11王艺刘民培
王艺 刘民培
[摘要]在新型城镇化建设加速发展、土地流转效益进一步提高的背景下,中国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存在着巨大需求,但目前自发的土地流转过程中依旧存在着许多问题。就美、英、日、韩四个发达国家的农村土地流转的经验进行了详尽的介绍,并分别从明晰土地产权、完善土地发展权、建立并完善土地流转中介组织、维护农民利益等方面对中国的土地流转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发达国家;农地流转;经验;借鉴
[DOI]1013939/jcnkizgsc201529175
1发达国家土地流转的实践
1.1美国
美国是一个移民国家,移民带来的用地问题较为紧张,1785年土地法中规定了土地向移民出售,但是较高的价格使得土地被投机者占用,此后1800年和1804年的土地法中逐渐降低了最小地块面积以及售价,相对而言缓解了用地紧张问题。之后出台的《土地先购权法》、《宅地法》等相关法律则开创了一种“先用后买”的形式,允许占地者以每英亩1.25美元的价格购买已被垦殖的160英亩土地,从而加快了美国土地的开发,同时进一步将土地权利集中到人们手中,为土地流转提供了条件。
农村土地流转一般为土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的流转,土地流转的方式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出售国有土地;二是通过市場交易来获得不属于自己的土地的使用权,比如土地转让、租赁、抵押等途径。美国通过特有的家庭农场的形式来进行土地的规模经营,据1982年农业普查的结果显示:占全部农场3/5的小农场拥有土地的89%,而占农场数1/14的大农场却拥有688%的土地。在家庭农场模式之下,政府采用一系列政策手段,比如信贷支持、价格补贴等,来促进农村土地的规模化经营,有效地提高了家庭农场的运作效率,逐步实现资源的集约利用。
1.2英国
与大多数国家相似,英国最初的土地由于公平分配的需要导致分布十分零散,而后人民自发进行交易,使得零散土地相对集中。14、15世纪,“圈地运动”在英国开始,农民份地和公有地被资产阶级和贵族占有并圈占变成私有的大牧场和农场,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被暴力剥夺,18、19世纪伴随着城市工业的发展,社会需求不断增长,因此资产阶级开始大力鼓励圈地,农民在相当繁重的费用压力下被迫卖出土地。英国土地流转主要通过买卖、租赁、抵押等形式进行,并且以买卖和租赁的形式为主。英国农村土地流转模式主要是扩大农场的经营规模,以市场为导向,在农业科技的带动下,促进土地的有效流转。
1.3日本
日本是一个人多地少,人地矛盾日益凸显的国家,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日本的经济低靡,失业人口猛增,大量人口向农村涌入,由于国家原本就面临着人多地少的窘境,人口的大量转移致使人地矛盾大大激化,于是政府开始了第一次大规模的农村土地流转。此后日本的经济飞速发展,与此同时,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使得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为缓解这一现象,日本开始放宽土地流转的政策。可以说日本政府在土地流转方面做出的努力是顺应国情的,并且是积极高效的,为土地流转市场的运行奠定了基础。日本的土地流转主要通过买卖和租赁两种方式,同时通过积极成立合作经济组织等中介机构,将从农民手中租入的农村土地进行合理安排整合重新出租,为农民参与土地流转提供平台,这一平台的构建不仅让农民可以从中获益,保有土地所有权,同时零散的农村土地通过合理的安排重新以规模化的形式出租给有能力有技术的租入者,从而实现规模效益,建立相对完善的土地流转市场。
1.4韩国
韩国的山脉众多,可耕种面积仅占国土面积的22%。20世纪70年代,由于人多地少、资源匮乏,土地压力不断增加,农村处于极度贫困的状态,农村和城市的差距逐渐拉大,各种矛盾日益显露。基于这种国情,1970年韩国开始进行“新村运动”,新村运动是以缩小城乡差距、改造农村、农民广泛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造福农民为目的的农村现代化建设运动,使得韩国农村在短时间内脱离了落后贫困的局面,从而成为一种自发的活动。韩国最初的土地制度为佃耕制度,之后于20世纪50年代后期建立了自耕农经体制,农民主要通过出售或出租的方式对土地进行流转并从中受益。虽然韩国的土地以私有制为主,但是其强调土地利用应当符合社会利益,土地利用及管理由国家起主要引导作用,并通过严格的法律保护耕地,为农地流转提供可能。
2对中国的借鉴
2.1明晰土地产权
中国土地产权问题是历史遗留下来的难题,从新中国成立以来,经过土地改革以及多次调整,权属问题以及土地纠纷问题层出不穷,也正是由于土地权属问题的复杂性,致使农村土地登记确权工作进展缓慢,从而导致中国农村土地流转市场运作效率低、费用高。
面对土地产权尚不明晰这一问题,美国的土地流转经验给了中国很好的借鉴意义,虽然美国的土地产权问题自从国家成立伊始就已经开始逐渐完善,而中国由于历史国情问题在这方面还有所不足。美国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比如信贷支持等,可以作为中国的学习范例,一旦土地产权明确,那么农村土地交易市场才能高效运行,在较低的交易费用以及全面的政策保障的促进之下,中国土地流转必定会踏上一个新的阶梯。
2.2完善土地发展权
英国于1947年就已提出土地发展权的概念来控制土地的再开发,一定程度上对土地用途进行管制,土地发展权不仅揭示了农村土地生态恶化和数量减少等问题,更大程度上反映出随着国家的发展带来的土地权利的缺陷。
中国目前的土地权利体系中还没有明确对土地发展权进行规定,而如今中国正面临着耕地数量减少、质量下降的情形,因此将“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作为基本国策来改善这一现象。此外,中国的人均耕地面积仅排在世界第24位,“土地发展权创设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耕地”,从这个角度出发,将土地发展权纳入法律体系之中并充分融合将是未来中国土地权利体系发展的趋势和主要任务。
2.3建立并规范土地流转中介机构
目前中国土地流转中介组织的建立还处在初级阶段,规范化建设还远远不够,并且至今还没有明确的相关法律法规来对中介组织进行规范管理,很多农村土地流转的中介组织还尚未在有关部门登记。除此之外,土地流转的中介组织在资格评定方面还未确定一个具体的标准,可见中国对中介组织的培育力度还是有待提高的。基于日本的经验,中国首先应当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规范中介组织;其次,需加大对中介组织的培育力度,使其向专业化方向发展,与此同时应当根据中国中介市场的整体情况建立适当的资格评定机制;最后,积极建立和发展多样化的中介组织,通过设立多样化的中介组织扩大整个中介市场规模,从而促进土地流转市场的良性发展。
2.4从农民角度出发,维护农民利益
韩国作为中等发达国家,在土地流转方面的经验对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来说,非常有借鉴意义。中国作为农业大国,人民依靠土地进行一系列生产活动,农村人口对土地有着独特的情感。其实从本质上来说,是国家对农民的保障制度还不到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够完善,农民担心自己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既失去了土地,又得不到应有的生活保障。所以,中国应当从农民角度出发,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并给予参与流转的农民一定的福利补偿并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普及,鼓励更多的农民投身土地流转,實现农地规模化经营。
2.5立足国情,合理推进土地流转
各国的土地流转经验都十分丰富,有其独特的方式方法和流转体系,但是各个国家的国情不同,他国的经验教训和政策措施并不一定适合中国的国情,中国应在他国的经验之上,充分汲取精华,然后明确土地流转市场中的欠缺与不足,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符合中国国情的土地流转市场,建立完整的、以人民利益为主的法律体系。
2.6实现社会、经济、生态效益的共同提高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环境问题愈加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人们深刻体会到伴随经济高速发展而来的环境问题是不容忽视的。英国的工业革命虽然使其步入了工业强国之列,但是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使英国花费了几十年的时间进行治理。保护耕地迫在眉睫,不仅需要国家政府的强力推进,更需要人们树立保护耕地的强烈意识,只有耕地的数量、质量得到保证,中国的土地流转才有可能更快更好地发展。
3结论
国外很多国家的土地产权制度均为私有制,对于农村土地属集体所有的中国来说,在推进农地流转的实施上必然有很大的差异。为了实现规模化经营和农业现代化,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稳步发展,中国可以从各国的亲身实践中获取经验,但应立足国情,将农民利益放在首位,提高农民的土地流转积极性,完善土地流转法律体系,推动农地流转向更加规范化、高效化、规模化、自主化的趋势发展,以促进农地的高效利用、提高农民的收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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