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余县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整治
2015-05-30
当代农村财经 2015年10期
今年以来,江西省大余县采取“四个严格”措施,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整治工作,促进全县合作社健康发展。
严格业务准入。对于未经工商部门变更增加信用合作业务范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大余县农粮局会同工商部门、县金融局责令暂停信用合作业务,核实是否符合开办信用合作业务条件。符合开办条件的,引导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依法合规开展信用合作业务;不符合开办条件的,依法予以查处。
严格业务范围。对于将与合作社无实质生产经营关系的人员吸收为成员并向其吸收资金或者吸收非成员资金的,由县农粮局会同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县金融局责令发还存款人。对吸收资金承诺支付固定回报,由县农粮局会同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县金融局责令整改。对于违规对外发放贷款的,由县农粮局会同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县金融局责令及时收回贷款。
严格规范业务开展。对于设立类似银行营业网点、营业大厅或营业柜台的,由县银监部门会同人民银行、县金融局依法查处。对擅自将农村信用社(农商行)标识、装潢等企业形象作相同或近似使用的,由县工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查处。对于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广告牌、传单、短信或者讲座、报告会等形式向不特定对象进行宣传推广的,由县工商部门会同县金融局和广播电视、通信等主管部门责令整改,予以清理。
严格依法处置。对于存在违规行为且拒不整改的,由县农粮局会同县金融局通报县工商部门,由县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对于向不特定对象吸收公众存款涉嫌犯罪的,由县农粮局会同县金融局移送公安部门立案查处。
(江西省大余县财政局曹佐珍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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