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P2P网贷诉讼问题初探
2015-05-30董向伟
董向伟
摘 要: 新兴的P2P网贷自2012年起在我国呈现爆炸式增长,但高速增长的同时也出现了多家网贷平台,如淘金贷、优益贷等机构的跑路潮,其终究是由于网贷行业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机构监管的三无状态,使得P2P网贷行业秩序混乱,引起一些诉讼问题,为此笔者从P2P网络借贷案件的事实认定、网络借贷案件管辖的选择、以及P2P平台作为信息中介平台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等方面对网络借贷平台引发的诉讼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关键词: P2P网贷;事实认定;案件管辖;法律责任与义务
近几年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2013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2014年,阿里巴巴成为全球最大的电子商务平台,2015年众筹和P2P网贷也即将释放金融活力,作为互联网金融模式之一的P2P,指的是个体和个体之间在网络平台上进行借贷交易,它本质上是民间借贷。由于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民间借贷已经满足不了经济发展的需要。然而传统的民间借贷和互联网的结合诞生P2P网贷,P2P交易方便快捷,能降低借款成本的特点,加速了资金的融通,也使得上述问题迎刃而解。P2P最早源于英国,发展于美国。LandingClub和Prosper是美国两家最大的P2P公司,归美国SEC监管。而我国的P2P公司起步晚,最早是2007年出现在上海的拍拍贷,但是我们增长非常迅速,据最新统计,全国已有2000多家P2P网贷平台,交易规模累计达3000亿元。但是由于缺少有效的监管和规范,造成一、二百家跑路,投资人(出借人)无法收回本息,从而诱发了一些诉讼方面的问题。
一、P2P网络借贷案件的事实认定
(一)债权转让的认定
由于出借人力量薄弱违约后,如果其只是依靠自己的力量对违约行为进行追偿,通常达不到很好的效果。如果由网络平台先行垫付出借人本息,获得出借人债权,再由其对借款人进行追偿,效果更好,出借人可据这种方式转移风险。
(二)网络借贷合同性质认定
如前所述,在我国绝大多数情况下主合同的效力决定担保合同的效力。如此主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显得尤为重要。在网络借贷合同中,合同内容不同效力也不同。如果合同约定“代管”资金由平台自身管理,则由于平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设立资金托管机构的条件,则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如果合同约定“代管”资金由第三方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管理,则该合同有效。
(三)网络借贷业务性质的认定
现在越来越多的P2P网络违约案例通过构建虚有项目,欺骗投资者资金,这与真正吸引资金投入投资项目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亏损的案子性质有所不同。前者很有可能被评价为非法集资,后者只是民事责任纠纷。因此在遇到网贷平台违约案件时应先明确其是简单的民事纠纷还是触犯刑法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罪的刑事案件。
二、网络借贷案件管辖的选择
(一)一般管辖
确定P2P网贷的管辖地,要先确定诉讼的性质,违约之诉与侵权之诉是有差异的。若是违约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可以根据便捷选择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合同履行地应当为网贷公司注册地或主要营业地。若是侵权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提起诉讼,而这里的侵权行为地应当认定为网贷平台所在 地。
(二)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可以解决管辖冲突,其可以简化复杂管辖问题,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适的管辖法院,会减少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同时也会节俭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在P2P网贷案件中若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网贷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将更有利于案件的解决。因为其一,容易确定管辖法院。考虑到,网贷合同当事人双方及合同履行地往往不在同一个地方,如果违约行为发生后,被告逃匿会给诉讼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若事先在合同中约定网站所在地为管辖法院,则避免了这一麻烦。其二,有利于财产执行。网络平台在营业地一般会有一定的资产,如果违约由平台本身引起,诉讼后有利于法院执行。
三、P2P网贷平台的责任与义务
(一)P2P网贷平台的法律责任
依照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可见一旦出现借款人逾期,出借人可以按借款合同的约定直接追究借款人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425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见P2P网贷平台作为居间人有如实告知义务,如果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例如,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了委托人利益则应承担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及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第 1 条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项构成要素做出规定: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的;二是通过媒体、手机短信等方法向社会公开宣传的;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的;四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刑法》 第 192 条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的规定,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骗取集资人的货币资金,数额较大的行为。因此,若网贷平台设立资金池,以借款人的名义虚假吸收公众存款,不及时将资金划付借贷双方,挪作他用或占为己有触犯刑法的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P2P网贷平台的义务
由于出借人分布在天南海北,出借人对借款方的信息并不是很了解,出借人更多的是依靠P2P网贷平台提供的相关信息并信任平台的风控能力来决定是否进行投资,所以平台有义务将自己获取的信息如实告知出借人。P2P网贷平台向出借 人告知的信息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平台自己掌握的信息;二是承担主动的调查及风控义务所获信息,即平台需要对借款方的相关信息进行主动调查所获信息及建立相关的贷前调查、贷中审核、贷后管理等措施将所能降低的风险告知出借人。如实告知义务不仅是约定义务,也是法律的要求,即就算相关的合同、协议没有约定,P2P网贷平台也要尽到自己的告知及调查义务。要认定平台尽到了如实告知义务,我们可以参照标的额的大小、交易类型、交易的需要等因素,具体由法官进行自由裁量。一般借款标的较小的网贷平台,平台承诺只会进行线上的审核决定是否放标。借款标的大的平台多会承诺通过自己或相关的合作方如小贷公司、担保公司其他合作机构等进行线下的尽调(进行贷款后项目的监督、追踪)决定是否放标。一般来说如果承诺的都落实了,就可以认为其尽到了如实告知义务。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研究生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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