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视角下P2P网贷的监管剖析与研究
2016-11-14吴越
摘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标志着P2P网贷结束了监管真空。在新规的基础上,从“准入机制”、“资产存管”和“禁止刚性兑付”三个角度对P2P网贷的监管细则进行分析研究,浅谈新规面临的监管问题。最终达到加强网贷平台的合法合规建设,促进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目的。
关键词:P2P网贷;网贷平台;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
中图分类号:D922.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2-0084-03
作者简介:吴越,男,山东青岛人,天津科技大学法政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一、引言
P2P网贷(peer-to-peer lending)指对等主体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相互借贷,通过平台的信息服务将有闲置资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有资金需要的个人、中小企业实现对接,完成资金端与资产端资金融通的过程。作为互联网金融的典型代表,P2P网贷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的运用将传统金融行业无法获得的非结构化、真实、全景的信息进行整合分析,在弥补信贷空缺、填补中小企业资金漏洞、完善金融体系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在金融创新与监管博弈的大背景下,《暂行办法》的出台是否能真正规范行业的发展、行业还面临哪些监管问题,都是后监管时期依旧值得探讨的问题。
二、备案管理不等同提高准入标准
目前,P2P网贷行业的低门槛是造成行业鱼龙混杂的只要原因之一,提高准入门槛是现阶段行业治理与健康发展的前提。现阶段拟开展网贷的企业需要以下步骤即可开展相关业务:首先去工商部门注册营业执照,到工信部申请ICP许可证,再到工商部申请增加“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经营范围后去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1]不仅程序简易,新《公司法》将工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大大降低了违约成本。从监管制度层面来看,《暂行办法》仅对备案管理作出了规定,提高准入标准的问题依然亟待解决。
(一)P2P网贷行业准入实缴制的理论基础
新《公司法》虽然将大多数行业改为认缴登记制,但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公共财产等行业如商业银行、保险、证券类公司未实施改革。理论界对于“P2P网贷行业是否应与上述行业一样,采取‘净资本的管理制度”有着一定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P2P网贷平台定位于信息平台,仅提供信息发布、撮合等业务,平台本身不直接参与资金流的运作与流转。若对其采取“净资本”的管理制度不仅会提高平台的创业与运营成本,抑制行业的发展,而且与信息中介平台的定位相矛盾,故P2P网贷不适用于特殊行业的“净资本”实缴制度;而有的观点认为,P2P网贷作为互联网金融的典型代表,本质上仍属于金融业,无法避免金融业固有的“风险隐藏性、突发性”特点,对其实施“净资本”实缴制,是提高行业准入门槛的基本举措。对此,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理由有三点。
第一,基于保护投资者的角度来说:P2P网贷的金融风险经互联网的包装后具有隐蔽性,投资者难以对平台进行实地考察,如果没有较强的经济实力,风控能力与平台的违约成本将会降低,难以保障投资者的权益;第二,基于保障平台安全运营的角度来说:由于央行征信中心对P2P网贷平台的不开放,大多数平台需利用大数据的方式内部建模和线下审核的方式对资产端进行核实,对风险进行控制,充足的注册资本可为平台建立完备的风控系统和安全的运营模式提供经济基础[2];第三,从整个行业的宏观角度分析: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对网贷平台施行实缴资本管理,将大量不具备资格的平台拒之门外,加速行业洗牌与平台之间的兼并重组,实现行业有序竞争和发展的目的。
(二)实缴制的现实问题
实物中投资者容易被平台所描述的“雄厚的注册资本”所迷惑,把企业认缴的资本当做企业已实缴的资本,从而选择投资,却往往是踩雷的开始。据网贷之家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截止2016年7月底上海358家正常运营的网贷平台中信息公开,能查到实缴资本数额的平台只有230家,占总平台的64.24%。笔者根据工商部门的网站查询相关平台的注册资本信息发现:陆金所认缴的8.3亿元的资本中,仅实缴8000万元;汉金所认缴注册资本3亿元,实缴注册2030万元。有的平台甚至宣称注册资本5000千万元,实际认缴2000元。由此可见,P2P网贷平台的认缴资本与实缴资本差距过大、实缴资本信息不公开,易造成投资者混淆是准入环节的现实问题。
提高备案审核质量、设立实缴资本的限制的同时对P2P网贷行业实缴注册资本进行验资,是解决准入问题的关键。其次,实践中还需加强准入监管,避免网贷平台通过过桥验资的方式通过验资程序。
三、实现资金银行托管
《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中对投资者的资金保护作出了一定规范,要求平台将自有资金和借贷双方的资金进行隔离,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托管单位[3]。道德风险作为制约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问题之一,实现第三方银行托管是降低道德风险的有效机制。
(一)资金托管概念与现状
资金托管是指借贷双方均在平台指定银行开户,实现资金端与资产端的直接对接,第三方银行有义务对资金来源、去向与流动安全性进行监督,避免了网贷平台接触资金的可能。建立银行托管机制,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非法集资和资金池问题的产生。
根据网贷天眼的数据,截止到2016年7月底,完成银行存管加托管的平台共计73家,占正常运营平台的3.66%。与商业银行的托管相比,P2P网贷平台选择与第三方支付合作完成资金托管的比例要高得多,仅汇付天下和汇潮支付两家第三方支付公司对外宣传共计1400家网贷平台完成托管。
在2016年8月中旬银监会向银行下发了《网络信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之前,多数第三方支付与银行合作,通过中介形式参与到银行的资金托管活动中。支付公司提供技术辅佐、资金结算和终端硬件的支持,而银行只负责对借贷双方账户上的现金流进行监督。《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下发之后,否定了“第三方支付+银行”联合托管的模式,一旦新的托管框架构建,第三方支付的托管将不被肯定,建立第三方银行资金托管机制势在必行。
(二)银行资金托管的困境
第一,银行与第三方支付相比缺少经验,在技术层面需要与P2P网贷平台进行对接,短时间内难以建立与P2P平台相匹配的操作流程和系统;第二,银行托管的高门槛与高收费也是造成托管率低的重要原因。以恒丰银行为例,银行对拟资金托管的P2P网贷平台提出了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的要求,其次银行要求平台缴纳100万人民币的保证金,对日平台贷款余额收取1‰的服务费,2‰的充值费,预计年托管费用将超过200万元,极大地提高了平台的运营成本[4];第三,P2P网贷平台的法律地位仍不明确,加之行业本身存在参差不齐的现状,银行担心平台违约影响信用声誉,大多数银行选择了观望。
将银行托管门槛与P2P行业准入相契合,降低服务费用的基础上加快技术对接,是构建资金托管机制必须解决的问题。
四、打破刚性兑付
2010年以“红岭创投”为首的P2P网贷平台开创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本金垫付”模式,打破了早期纯中介的单一发展模式,行业也由此进入了发展的快车道,可见刚性兑付在P2P网贷行业的发展历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刚性兑付的概念来自信托行业,是指当信托计划不能如期兑付或兑付困难时,信托公司需对投资者的本金及收益进行兜底处理。在P2P网贷行业的表现形式是平台通过自身担保或者引入第三方担保为投资者担保,承担保本保息。自银监会监管以来,无论是“四条红线”、“十大原则”,还是《暂行办法》,都明确禁止平台“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去担保化成为了P2P网贷行业的发展趋势。
(一)打破刚性兑付的必要性
刚性兑付看似是保护投资人的方式,但暗藏风险。提供担保的P2P网贷平台被成为复合中介或者信用中介。在此模式下提供担保的主体来自三方:P2P网贷平台本身、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与融资性担保公司。
平台自身提供担保的本质是将投资者的投资风险转换成了平台的经营风险,也是明确被《暂行办法》所禁止的行为。在无实缴资本准入的前提下,许多中小平台无充足资金,当坏账高于平台自身的担保能力时,会引发跑路或倒闭的风险。
平台为投资者引入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担保目前正处于灰色地带,虽没有被明确禁止,但根据我国《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如果引入的担保公司未经相关部门的批准,其经营的担保行为将会触碰法律的边界。
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而言,其担保行为不仅保证了P2P网贷平台的信息中介性,并且节约了风控成本,降低违约风险,被视为资金的安全阀门。但同样面临诸多问题:首先是平台与担保公司关联性问题,以“红岭创投”为例,旗下的深圳可信担保有限公司90%的出资方为“红岭创投”,具有极高的关联性。当P2P网贷平台面对严重的资金问题时,担保公司可能难以实现担保承诺;第二是杠杆率问题,我国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杠杆率为10倍,同样以“可信担保”为例吗,其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最大可担保金额为注册资本的10倍,即可承担1亿元担保,这也意味着一旦担保公司面临破产问题,9000万元的担保将无法兑付。不仅如此,在实践中许多P2P网贷平台引入的担保公司大大超出了10倍杠杆要求,高达30-40倍,极高的杠杆率使担保承诺的可行性面临考验[5]。
最后,打破刚性兑付利于培养投资者理性投资。与英美相比,前担保化时期P2P网贷行业的不温不火证明了我国消费者缺乏对风险的适应。央行曾在《中国金融稳定报告》中表示,刚性兑付有悖于“买者尽责,买着自负”的市场原则,干扰资源配置的同时也影响了投资者独立、理性投资的判断能力。
(二)后“去担保化”时代的风险规避
刚性兑付的打破不意味着本金的安全性无法得到保障,完善风控、加强融资者审核的同时,健全风险准备金制度也是抵御坏账风险的一种方式。所谓安全准备金制度是指P2P网贷平台从每笔交易中提取部分比例的资金,存放于平台指定账户,为坏账提供一定比例赔付的制度。风险准备金模式最早是被P2P网贷鼻祖——英国Zopa所采用,后期经过美国Lending club不断完善,最终成为行业内一项成熟的机制。国内部分P2P网贷平台也借鉴了国外的发展经验,以宜信旗下的宜人贷为例:自2008年启用风险准备金(风险备用金)模式以后,将投资者收取当期利息的10%为风险准备金。根据网贷风云的数据显示,截止到2016年3月,宜人贷托管于广发银行的风险准备金的金额高达5.36亿,为其抵抗坏账风险提供了坚实的经济基础。
最后,如何在后“去担保化”时期,保持行业活跃度、提高风控能力以及如何处理“去担保化”与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支持出借人要求平台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强制性规范和部门规章之间效力冲突问题,是行业打破刚性兑付的过程中值得思考的问题。
五、结语
《监管办法》的出台基本解决了行业监管的“三无”状态,同时也宣告着P2P网贷行业正式开始了行业的整顿期。但在新规面前,如何建立科学的准入标准,如何在征信缺失、平台信息孤立的背景下落实小额借贷限制、如何将行业自律与监管相结合,成为“后监管时期”值得思考的问题。
但毋庸置疑的是,《监管办法》的出台、监管机制的不断完善与行业依靠市场作用的洗牌将使得P2P网贷蜕变成一个成熟的行业,实现互联网金融“普惠大众”的初衷。
[参考文献]
[1]黄震,邓建鹏.P2P网贷风云[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5:153.
[2]吴韬,郭华,李永壮等.个体网络借贷(P2P)监督管理办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38-40.
[3]张晓艳.网络信贷的风险与监督[Z].北京: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2015.
[4]银监会向银行下发P2P资金存管指引[N].南方都市报,2016-8-14.
[5]黄国平,伍旭川,胡志浩等.中国网络信贷发展报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2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