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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会计集中核算的利弊分析

2015-05-30吴懿

关键词:使用效率会计集中核算利弊

吴懿

摘要:会计集中核算制度作为我国公共财政领域的一项新制度,有利于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强化会计监督。本文主要就实施会计集中核算制度的利弊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合理化对策。

关键词:会计集中核算 核算模式 利弊 使用效率 分析

1 會计集中核算的利弊及其成因

1.1 取得的成效。①进一步规范了政府部门的开支行为。各行政事业单位的收支全部在核算中心报支,同时各部门和单位的基建、办公用品采购和业务接待等支出必须准确记录,并存档保管;单位和部门必须提供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不得以市场购买的收据报支;对部门、单位的特殊补贴,部门、单位必须提供发放依据,否则不予报支;对单位、部门人员的职务消费的报支,严格按照镇纪委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核报支。由于措施严格,方法得当,使原始票据的合法性、规范性得到了有效保证,有效遏制了部门、单位滥发奖金、补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等行为。实施集中管理后,各单位的各项开支将会持续减少,其预算被严格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大大提高了资金利用效率。②财务管理活动得到了有效加强。实施集中核算后,整个会计核算中心制定了严格全面的财务管理监管机制,减少了私设小金库现象,同时多开户头、设账外账、隐瞒管理等违规行为也到了有效遏制。同时,通过实施统一编制计划,单位实现了预算内外资金的高效管理,平衡了资金管理和使用之间的关系。此外,单位对“备用金”实施限时限额管理,明确人员经费和福利发放标准,有效地消除了铺张浪费之风。③财务管理水平和财会信息质量大大提高。会计集中核算对会计信息技术要求较高,初步实现了会计电算化管理,其管理水平和效率不断提升。各单位的账务、报凭证等均可以通过计算机进行处理,能够为财务管理部门提供最新、最全、最准确的会计信息。同时,会计集中核算的实施还保证了会计信息质量,为领导者的财务决策提供了良好的信息基础。④确保部门、单位工资的及时、足额发放。实施会计集中核算后,按照“保吃饭、保运转”的原则,财政部门可以及时直接地掌握收支情况,并监督单位合理安排资金使用顺序。对统发工资,除财政安排的资金外,部门、单位负担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核算中心可以及时从单位将资金划到财政工资专户,从而确保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的及时发放。

1.2 存在的主要问题。①会计责任主体不明。在会计集中核算中,会计主体为预算单位和会计核算中心,二者存在职能交叉问题。同时,会计核算机构不是合法的会计主体,导致其会计责任难以具体落实,违背了《会计法》的相关规定。一旦出现会计核算问题,审查部门将陷于无处追究责任的僵局。此外,会计行为责任主体不明还将加大违法惩治成本,不利于财务管理监管活动的展开。②财务管理与会计职能严重脱节。会计集中核算必须在单位资金使用权、财务自主权和资金审批权不变的情况下进行,若这些权力归属发生变动,则整项核算活动将难以进行下去。同时,实施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后,单位的会计核算和监督职能从原有的财务管理中脱离出来,由专门的会计核算中心行使。这就导致财务管理与会计职能严重脱节。同时,会计核算中心不了解单位的实际财务管理情况,难以为其提供高质量的会计核算服务。③会计信息滞后。会计集中核算往往不在一个单位进行,多数负责人不能根据财务核算信息很好地了解和掌握本单位的财务情况。在进行资金审批时,单位就容易出现盲目审批问题。同时,报账员只是负责报账,而不能对单位的经费进行行之有效地管理,导致其会计信息严重滞后。④纳入集中核算对象范围不明确。有些单位没有把单位所有收支账务移交到会计核算中心进行核算,而一些专项资金的账务和经营账务未进入会计核算中心,这样就造成了一个单位设几本账的尴尬局面,也方便了有些部门逃离财政监管,财政部门也无法了解其部门的真实情况,给预算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2 会计集中核算制的对策

2.1 明确会计责任主体,切实实行会计业务代理制。为避免会计集中核算制度与《会计法》相冲突,在具体实施时,单位可以采用委托代理会计业务的方法与核算单位签订代理协议,明确双方权责关系。核算单位必须在单位资金所有权、资金使用权、财务自主权不变的情况下进行会计核算。同时,会计责任主体应为核算单位的法人代表,会计核算中心只是依据协议提供相应服务。

2.2 根据预算单位的具体情况,调整会计核算中心的运行模式。一是实行会计委派。一些业务量较大的预算单位可以积极将其会计核算工作委派给会计核算中心,由其为单位的财务管理出谋划策。二是实行集中管理。对于一些业务量较小的单位,可以实施集中式管理,积极调整其原有的财务管理方式,积极提升其财务管理质量。

2.3 进一步规范预算单位、会计核算中心和财政国库收付中心之间的权责关系。一是推动会计核算信息化,加强各部门的交流与合作,提升核算效率;二是积极与会计核算单位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保证会计工作人员队伍的稳定性,积极提升核算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三是定期与财政国库收付中心联系,根据政府集中采购和支付情况确定具体的财务核算方针和政策。

2.4 应明确纳入集中核算范围的对象。为保证会计核算成效,保证各项财政资金的高效使用,国家应该将政府拨款和财政资助的行政事业单位纳入集中核算范围。同时,纳入集中核算体系的单位必须将其收支核算工作交给会计核算中心,不得插手相关核算事宜。

参考文献:

[1]金海燕.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分析与完善[J].当代经济,2012(14).

[2]李新宇.完善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的探讨[J].中国外资,2014(03).

[3]支萍.关于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的思考[J].财经界(学术版),2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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