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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运转经费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5-05-30刘激扬

刘激扬

摘要:近年来,国家为维持农村稳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断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特别是在农村税费改革后,为了保障村级组织运转,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实施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补助,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本文主要对村级运转经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对策。

关键词:村级运转经费 村级收入 村级债务

1 基本情况

朴席镇经2008年区划调整划入扬州经济开发区后,现有面积44.22平方公里,耕地面积2.78万亩,辖9个行政村。在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管理方面,朴席镇推行了“村财村用镇代管”,设立了村账镇管办公室,为村级组织提供代理记账服务。撤销了村级资金户,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了代管资金专户,明确了村级运转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村干部报酬、报刊费用及村办公经费的支出标准,村干部报酬由财政部门通过“一折通”直接打卡发放,村级办公经费由财政部门拨入代管资金专户,先存后批,先批后用。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规范化管理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的有效使用,缓解了农村基层组织经费紧张的问题,在促使农村基层工作有序地开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2 存在的问题

2.1 村级运转经费明显不足,缺口较大 2010年上级下达的村级经费135.7万元,其中五保户供养经费82.35万元,村级运转经费53.35万元。村级运转经费主要用于村干部报酬、村办公经费和其他必要支出,其中村干部报酬39.85万元,村级办公经费13.5万元。2010年朴席镇9个行政村实际支出400万元,其中村干部报酬121万元,办公费用92万元,其他必要支出187万元。收支相抵,村干部报酬缺口81.15万元,村办公经费及其他必要支出缺口265.5万元。

2.2 相关政策出台滞后,村集体减负难 中央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使农民的负担减了下来,但村组集体的负担却难以减少。突发性事件如桔杆禁烧、环境综合整治等开支,农村中心工作比如村支部村委会换届选举、防违控违都无经费来源或经费来源不足,导致新增债务。

2.3 村级经济收入来源较少,渠道狭窄 2010年朴席镇9个行政村总收入404万元,其中:出售村级林木资产、组织劳务输出等经营收入31.76万元,占总收入的7.86%,村级资产发包及上交收入61.24万元,占总放入的15.16%,上级补助收入77.19万元(含村级运转经费53.35万元),占总收入的19.11%,外协收入等其他收入233.79万元,占总收入的57.87%。部分村的集体经济极其薄弱,如李桥村2010年经营收入仅300多元,土沟村、梁湾村发包及上交收入只有13000多元,维持村级正常运转,主要依靠外协收入等其他不稳定的收入。

2.4 部分村债务包袱沉重,消化十分困难 由于通达工程、兴办农村公益事业等历史原因,各村或多或少地背负了一定的债务,到2010年底,朴席镇9个行政村债务总额690.59万元,平均每个村76.73万元,部分村還存在着高息借贷的现象,年利息在10%以上,沉重的债务使村级收入本来就十分拮据,村级运转经费本来就少的村步履更加维艰。

3 建议和意见

3.1 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增加村级收入,弥补村级运转经费不足 一是立足发展,大力开发集体资源。如有渔塘、滩田承包的村,应从村里的长远利益出发,合理确定租金,进一步完善责任管护,面向社会承包,增加村集体收入。二是开拓视野,实现多元化发展。有些村应盘活集体存量资产,整合村集体所有的闲置厂房、办公用房和村组合并、学校撤并后的闲置资产及企业经营权,通过招标出租,盘活存量,吸收社会资本,加快发展混合型经济,增强发展后劲。有些村应利用劳动力资源的优势通过劳务输出等方式寻求适合自身发展的优势项目。

3.2 加大对村级公共事业的扶持力度,减轻村级的压力 由于目前村级组织收入来源减少,导致村级公共事业的发展缓慢甚至停滞,影响了农村居民生活条件的改善,村级组织对此是有心无力。因此各级政府应加大对村级公共事业的扶持力度,减轻村级组织的支出压力,确保中央三农工作目标的实现。

3.3 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化解村级债务 村级债务不仅直接影响着村组织的正常运转,也直接影响到农村的社会稳定。努力化解村级债务,是镇村两级要做的重要工作之一,主要做到:一要加强清查核实工作,进一步明晰债权债务关系。二要有针对性地采取“财务清理化债、化转债务降债、削减高息减债、清收债权还债、债权债务抵冲化债、盘活存量资产资源还债、发展经济化债、落实减负政策清债”等办法和措施化解农村债务。三要坚决制止村级发生新的债务,要落实“谁举债谁还款”的责任。

3.4 精减村组干部职数,减少人员经费支出 目前,朴席镇9个行政村,60名在职村干部,其中大村9名村干部,小村5名村干部。对村干部超编的村应实实在在地予以精减,过渡阶段可实行交叉任职,力争将村组干部职数控制在省定范围内。同时,重新核定村组干部的报酬,建议按地区农村人均收入来确定报酬。

3.5 进一步落实、完善村民自治制度,确保村级收入与事权对等 上级有关部门在安排相关工作时,应尊重村委会的自治权,充分认识村委会属于村民自治组织而非“下级政府”。必须坚持“谁下派任务、谁出钱”,凡是村民委员会自治要求之外的事务都应有充足经费保障,不能让村委会在完成下派的任务同时还要贴钱办事,不要随意给村委会派工作、下任务、定标准。

参考文献:

[1]吴春林.深化农村综合改革 推动新农村发展[J].内蒙古农业科技,2006(S1).

[2]郝志中.我国农村综合改革面临的困难及对策[J].地方财政研究,2007(01).

[3]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J].司法业务文选,20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