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之欲出的我国存款保险法律制度
2015-05-30李月姣
作者简介:李月姣(1987-),女,黑龙江哈尔滨人,哈尔滨工程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摘要:存款保险法律制度是各国和地区解决银行危机的一项重要制度,这项制度在发达国家已是一项成熟的制度,发展中国家也都在积极的建立这一制度。早在1993年,国务院就曾提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基金,历经21年的精心酝酿和筹划。终于,在2014年12月《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式面向公众征求广泛意见。这意味着,存款保险制度已经箭在弦上。众所周知,存款保险不仅是商业银行稳健经营的基石,也是普通公众资产保值增值最基本的手段,因而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必将对经济体系的方方面面产生积极而深刻的影响。
关键词:存款保险;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制度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概念
所谓存款保险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领域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制度。它是指当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面临危机而无法支付存款者存款时,投保的存款保险机构代为给予存款者相当的偿付或直接向银行提供某种范围内资助的一种制度。如此一来,便可达到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提高公众信心,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的目的。这一制度,其主旨在于通过市场化风险补偿机制的建立,使金融机构在退出市场时产生的多方损失得到有效分摊。存款保险与其他大多数保险一样,是作为经济补偿和赔付的最基础的保证。
二、存款保险的特征
1、非营利性目的。存款保险机构通过收取保费,以及通过其他渠道筹集资金,通过必要的活动使保险资金增值,虽然有获取保险资金归集和增值的行为,但其定位不同于商业银行的营利性定位,其在支付运营成本后,不能将支付保险事故后的保险盈余进行分红,因此不属于营利性经营机构。
2、政府提供补贴来帮助存款保险机构进行经营。由于有国有商业保险公司由国家进行出资,来募集资本金。故存款保险经营机构在初期获得国家的资金,一般不需要偿还,虽然在经营中可能需要偿还借款,但这种行为并不是为获取利润。这不同于商业银行国家出资人的股东身份,当出现巨额亏空时,一般商业保险就会进行破产清偿,而存款保险机构则会受到国家的扶助和支持。
3、强制性特征较为明显。在存款保险制度下,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其享有的职能,都是由法律事先确定的。它不像商业保险那样,当事人可以通过契约进行协商,特别是针对特定保险人开发的险种,更是双方协商的结果。虽然商业保险也有一定的限制,但其主要是方向和原则的管理,具体经营由商业保险人按照私法契约进行。存款保险制度的本质限制了各主体的权能,虽然也参照保险契约确立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但其法定要求是非常明显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的地方很少。
4、存款保险机构作为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地位并不对等。一般商业保险的双方是平等的主体关系,但在存款保险机构与投保人之间,地位并不是完全平等的,虽然在保险机构的组织形式上,以公司性质存在的为多数,但不能单纯将其看成一般民事主体,相反法律多数都赋予了存款保险机构特定的职能,伴随着其职能的则是具有单向的绝对性权力,如对投保人风险监控管理、保费征收等级确立、问题机构救助措施、经营业务日常监督检查等,都体现了其管理性职能,与投保人并不是平等的主体身份。
三、存款保险的产生和发展趋势
1、存款保险的产生
据史料记载,存款保险制度的雏形是在我国的清朝嘉庆年间,是一种对钱庄(也称钱铺)同业互保互助性质的“五家联保”制度。该制度在世界存款保险制度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有重大和深远的影响。“五家联保”制度表明,当时的政府已经认识到存款保险的重要性,并通过法律的手段来遏制金融危机。从世界范围内来看,前捷克最早建立了自己的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当时确立了两种形式的存款保证金,但因保险金的金额严重不足,于1924年停止了该制度。由于前捷克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时间很短,而且不具代表性,因此,普遍公认美国是世界上首个真正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
20世纪30年代,美国爆发了史上最为严重的经济和金融危机,当时大约有九千多家银行被迫关闭。为了应对危机,美国国会制订了《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案,设立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建立了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美国的银行业得以恢复生机。美国的联邦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成功运作,为其他国家提供了维护金融安全网的重要途径,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各国纷纷建立了自己的存款保险制度。
2、存款保险制度的趋势
现如今,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和经济合作组织都纷纷建立了各有特色的存款保护制度。据国际存款保险协会统计,截止2013年12月,全球已有112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在最初的60年代只有9个国家建立了该制度;70年代共有16个国家建立了该制度;80年代中期,频频爆发的金融风暴和银行危机促使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加入到存款保险之列,短短几年时间就有20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90年代随着金融危机银行面临的各种问题逐步凸显,特别是发展中国家银行状况更是每况愈下,之后随即又有32个国家和地区在这一时期确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四、我国存款保险的历史及现状
1、我国存款保险的历史
据记载,清朝嘉庆年间我国就出现了存款保险制度的雏形。这是我国史料记载的关于存款保险的最早资料,也是世界上有关存款保险的最早记录。在古代钱铺可以说是银行的前身,但是它的职能我国没有实行市场化的存款保险法律制度,而是采用政府存款担保制度,由国家充当保证人的角色。
2、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现状
长久以来,我国一直采取的是以国家信用为担保的隐性存款保险方式。是指当银行出现支付困难时,大部分是由政府出面通过央行注资、再贷款等方式来加以解决。人们的普遍认识中银行是不会倒闭的,因为银行是国家的,国家要用银行来建设经济,即使经营不善也不会让银行倒閉,所以人们普遍认为把钱放在银行不必担心。但是,随着我国推行市场经济,国有制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使银行的信用已不再是建立在国家信用之上,而是建立在其经营和管理的效益之上。当银行经营管理不善或从事高风险经营时,客观上存在破产倒闭的可能。因此,我国的银行业体系中迫切的需要存款保险法律制度来保障存款的安全,我国从理论界到各级政府,对存款保险制度的研究和探索已有近21年的时间。自1993年,我国就提出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设想,到2014年11月末《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对外发布,经历了二十余载对存款保险制度的研究,可以说,在我国学者坚持不懈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中,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和条件模式已经日趋完备。
五、《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征求意见稿对存款保险制度的目标、投保资格与参保方式、存款保险范围、保险基金来源与运用、保费定价管理等制度框架以及风险防范和处置措施等都作了规定,为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确定了基本架构。
其中规定的保险赔付限额为50万元,即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超过50万元时,将会得到全额赔付。超过50万元的部分,从该存款银行清算财产中受偿。根据央行近年来对我国存款现状的测算,50万元的赔付金额可以覆盖99.63%的存款人的全部存款。被保险存款覆盖了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存款人的利益。条例根据银行的差异采取了差别费率。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风险大的金融机构相对于风险小的金融机构费率要高,从而对各金融机构的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作者单位:哈尔滨工程大学)
参考文献:
[1] 苏宁.存款保险制度设计:国际经验与中国选择[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2] 潘修平.存款保险法律制度之功效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5.
[3] 唐明琴.存款保险制度待发[J],金融博览,20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