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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海外投资的风险与对策

2015-05-30李锋

开放导报 2015年5期
关键词:中央企业海外投资风险防范

[摘要] 中央企业是我国海外投资风险的主要承受主体,风险案例频发于能矿资源行业。其原因固然有外部因素,但更应从自身寻找根源,包括敏感的国有身份、缺位的监管体制、盲目的决策机制和扎堆的行业分布等。要对症下药,实现多元化股权投资主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不断完善风险预警机制,将社会责任融入当地化经营。

[关键词] 中央企业 海外投资 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 F74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6623(2015)05-0047-04

[作者简介] 李锋(1984 — ),山东潍坊人,外交学院国际经济学院讲师,研究方向:跨国公司与对外直接投资。

一、中央企业海外投资风险的数据解读

根据美国企业研究所和传统基金会的统计数据,2005年1月至2014年6月(以下简写为2005~2014年),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共发生投资失败或受阻的风险案例130起,涉及全球59个国家或地区,总金额高达2359.7亿美元,平均涉案金额18.2亿美元;其中,中央企业①海外投资共发生投资失败或受阻的风险案例73起(占总数的54.1%),涉及全球39个国家或地区,金额高达1596.6亿美元(占总金额的67.7%),平均涉案金额21.9亿美元。

1. 中央企业是海外投资风险的承受主体。2005~2014年,中央企业不仅是对外直接投资的主力军,也是海外投资风险的主要承受者。海外投资风险案例按数量统计和按金额统计,中央企业分别占总量的54.1%和67.7%。中央企业海外投资风险案例的平均涉案金额达到21.9亿美元,远高于中国企业的平均数(18.2亿美元)。如果按金额对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失败案例进行排序,前十大失败案例里中央企业占了八席,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重大风险案例基本上都涉及中央企业。

当然,中央企业并非每年都是中国企业海外投资风险的最大承受者,原因一是海外投资项目本身在特定年份具有突发性,二是国际以及东道国的政治经济环境具有波动性和不确定性,三是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以及地方国企试水海外投资。

2. 行业集中在能源矿产领域。2004~2015年,中央企业的海外投资风险主要集中在能源和金属行业,这两个行业共发生风险案例53起(占中央企业海外投资风险案例总数的72.6%),涉及金额1291.4亿美元(占总金额的80.9%)。其中能源行业的海外投资风险主要集中在石油和天然气资源(风险案例17起,涉及金额420.6亿美元),金属行业的海外投资风险则主要集中在钢铁资源(风险案例9起,涉及金额123.2亿美元)和铝资源(风险案例4起,全部涉及中国铝业公司,金额总计278.2亿美元)。

如果按平均涉案金额来算,科技行业的平均涉案金额最高,达到29.5亿美元(2起风险案例均涉及中国移动,仅2006年并购卢森堡Millicom就涉及53亿美元),其次是能源和金属行业,分别为26.0和22.1亿美元。

3. 地区主要集中在能矿资源丰富的国家。2005~2014年,中央企业海外投资风险案例总共涉及全球39个国家或地区,主要集中在能矿资源丰富的国家或地区,包括澳大利亚、美国等发达国家以及伊朗、尼日利亚等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多以国家安全为由拒绝中央企业的海外投资,而发展中国家要么怀有“新殖民主义”的担忧,要么存在政局动荡的隐患。

中央企业在非资源国的投资风险,主要体现在利比亚的房地产行业尤其是建筑领域,原因在于2011年爆发的利比亚战乱,这可以归结为政治风险中的政局动荡或战争。

二、中央企业海外投资风险的原因分析

中央企业的海外投资风险有客观外在原因,如部分国家政局动荡、国际经济周期性波动等,这些外在因素不是我们能够左右的,因此应更多地从自身寻找问题根源。

1. 敏感的国有身份。中央企业本质上是国有企业,而且基本上都是特大型国有企业,被称为“共和国长子”,大多在行业内具有垄断地位甚至是绝对的行政垄断,其董事长很多由中组部认命,是正部级或副部级配置。中央企业的国有身份和政府背景在海外投资领域是一个非常敏感的话题,容易引起其他国家的猜忌和抵触。中央企业被认为是国家战略和行政命令的执行者,其海外投资的商业行为也常常被扣上“政治化”的战略意图。

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近年来不断加强对中国国有企业的投资监管,以“国家安全”或“国家利益”为由拒绝中央企业的海外投资项目;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还积极推进涵盖“竞争中性”议题的区域贸易协定,而“竞争中性”矛头直指国有企业尤其是中央企业的海外投资和贸易活动;在发展中国家,中央企业还被污蔑成“新殖民主义”的践行者,当地政府和民众误以为中国政府指使中央企业掠夺资源和财富。

2. 缺位的监管体制。2011年之前,中国对中央企业的海外投资监管是不成熟的,要么监管过于形式化,有名无实导致漏洞百出,要么监管过于行政化,机制僵化导致错失良机。

2011年之后,国资委相继颁布了《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海外投资监管的体制框架才得以初步建立。但即便如此,监管体制依然是不完善的,一些中央企业的海外资产处于监管真空状态,国资委甚至中央企业自身都可能无法理清海外资产规模和投资效益。

3. 盲目的决策机制。一些中央企业在进行海外投资决策时还时常陷入夜郎自大、闭门造车的盲目性。一方面对投资项目缺乏深入细致的前期调研,抱着抄底的心态“拍脑袋”做决定;另一方面,缺乏国际化经营和管理的实战经验,想当然地将国内做法简单复制到国外,忽视了国际规则和当地习俗。同时,中央企业的海外投资活动大都跟随国家战略政策相时而动,以国家间良好的政治外交关系为出发点,看重上层关系而忽视民间往来,只顾眼前经济利益而忽视可持续发展,在企业公关宣传、形象塑造和社会责任方面做得尤为欠缺。

近年来中央企业海外投资的失败案例不胜枚举,中钢澳洲铁矿石项目、中国铁建沙特轻轨项目、中铁波兰高速公路项目等,无不体现了海外投资决策的盲目性。

4. 扎堆的行业分布。2005~2014年,中央企业共进行海外投资或工程承包项目717起,总金额6039.3亿美元,其中能源和金属行业378起(占总数的52.7%),涉及金额4169亿美元(占总金额的69.0%)。不难看出,中央企业的海外项目是资源寻求型的,但过于集中的行业分布容易招致非议,往往被扣上“资源掠夺”的帽子。更为严重的是,由于全球优质的能矿资源已经被发达国家的矿业巨头所垄断,我国中央企业的海外项目要么能矿品质相对较差,要么集中于政治风险系数较高的社会动荡国家。

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从国家战略层面进一步明确要“拓展能源国际合作”,可以预见中央企业的海外投资项目会继续集中于能源金属行业。

三、中央企业海外投资风险的应对策略

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投资环境,中央企业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针对问题根源对症下药,避免海外投资的“糊涂账”。

1. 投资主体多元化,强化市场主体地位。海外投资主体是企业,不管什么类型的企业,归根到底都应该是企业自主决策,因此中央企业首先要从自身做起,坚持市场化运作,强化市场主体地位,淡化国有身份,避谈政府背景。其次,寻求外部合作淡化国有色彩,通过与民企、外企尤其是东道国当地企业联合投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另外,我国政府应积极参与新的双边或区域协定谈判,就“竞争中性”等议题提出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通过国际规则维护中央企业的海外利益。

2. 监管体系法治化,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中央企业的海外投资规模如此庞大、风险案例如此严重,国家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强监管、完善机制。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几部有关的暂行办法已实施多年,是时候进行补充修订、去掉“暂行”二字并发布正式的监督管理办法,确保有法可依、监管到位,坚决杜绝中央企业海外投资的监管真空;另一方面,结合现阶段稳步推进的简政放权,中央企业的海外投资也逐步由事前审批过渡到事中事后监管,这意味着监管模式正在发生重大改变,需要及时调整监管思路,在下放中央企业海外投资自主权的同时,确保海外投资合法、高效、有赢利、可持续进行。

3. 决策机制专业化,完善风险预警机制。中央企业要结合国家政策和战略部署,深化国企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企业自身建设,确保企业决策机制的规范化、科学化和专业化;建立并落实问责制,提升海外投资的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让责任归位,使监督强硬;不断完善海外投资的风险预警与防范机制,认真做好前期调研和可行性研究,重点评估分析可能遭遇的各种政治风险,提前预判做好准备,必要时可借助国际知名咨询公司或律师事务所的力量。

4. 社会责任当地化,坚持互利共赢可持续。中央企业海外投资的资源导向型动机短期内难以改变,应在东道国积极践行社会责任,实现互利共赢,以此消除东道国政府和民众的抵触心理。要尊重东道国当地的法律和习俗,用当地的商业模式和惯例从事商业活动,注重生产研发、人才雇佣、销售服务的当地化,积极融入当地的商业和社会文化;要加强企业的软实力建设,推进中外文化交流,加强公关宣传,塑造企业形象,让当地人了解并欣然接受,赢得东道国政府和民众的认可和肯定;制定长远发展规划,不计较一时一地的得失,不贪图短期的经济利益,坚持亲民的群众路线,重视利益相关方的声音和诉求,保持同企业员工、当地社区、国际NGO等的良好关系和互动沟通。

[参考文献]

[1] 姜萧潇.中国国企对外直接投资风险防控[J].国际经济合作,2014(6).

[2] 汪洋.央企海外投资现状、风险及其防范[J].国际研究参考,2013(5).

[3] 周俊.海外投资:央企走出国门的“身份之殇”[J].对外经贸实务,2011(10).

[4] 曹煦.不能让央企境外资产成为一本糊涂账 央企境外资产流失或涉“七宗罪”[J].中国经济周刊,2015(14).

Abstract: Chinas central stated-owned enterprises bear the majority of Chinas overseas investment risks, which frequently occur in energy and metal industries. As for the cause of this phenomenon, although there are external reasons and factors, we should summarize interior problems, such as sensitive state-owned identity, deficient supervision, immature decision-making mechanism and overcrowded industry distribution. Confronted with these risks and problems, we need to diversify investors, strengthen supervision in the whole process of investment, improve risk prevention and in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into local management.

Keywords: central SOEs, overseas investment, risk prevention

(收稿日期: 2015-08-17 责任编辑: 垠 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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