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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基本价值及制度化构建

2015-04-29郭敏张文举周军

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制度建设

郭敏 张文举 周军

摘 要: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指出要“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这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践创新、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在我国有着丰富的政治实践,具有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基本价值。在新形势下,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制度建设,是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重要任务。

关键词: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基本价值;制度建设

[中图分类号]D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339(2014)03-0036-03

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基本价值

以投票为主要手段的选举民主是当今各国民主政治的基本形式。然而,这种民主政治形式也存在一些重大缺陷,如选举过程中金钱政治、政治恶斗或 “政治秀”的存在;选举结束后公民参政议政的民主权利难以保证;在选举民主体制中很难做到不同意见的有效沟通和不同立场的协调,等等。因此,导致选举民主成为少数政治精英的游戏。针对这些缺陷,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政治学界提出了协商民主这种新的民主决策或民主治理形式,力图对选举民主进行补充和超越。

其实,早在西方政治学界提出协商民主理论、将协商民主视为选举民主的必要补充之前,我们党早已意识到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各自的重要性,并在长期的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实践中,根据自身的历史、传统、文化和基本国情,开创了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辅相成的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竞争、对抗性的民主机制并不是实现民主的唯一方式,协商、合作性的民主机制同样可以成为发展中国家的民主政治模式,这是中国对人类民主政治文明发展的重大贡献”[1]。当前,我国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各种利益关系和社会矛盾日益复杂,社会各阶层的政治利益诉求日益增强,这是社会转型的必然表现。在新形势下发展人民民主,既需要选举民主,也需要协商民主。协商民主体现了中华传统文化“和合”的思想,具有深厚的历史文化背景;体现了“求同存异、体谅包容”的原则,具有最大程度的包容性;体现了平等、协商的特点,具有社会主义民主的真实性;体现了参与主体的多元化,具有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当代中国经济与政治的规定性表明,协商民主的决策模式有利于实施最广泛的政治参与,能够最大限度包容、吸纳各种利益诉求,在民主政治决策的‘多数与‘少数之间开辟出缓冲地带,寻找到利益平衡点”[2],从而实现公民的有序政治参与。因此,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基本价值是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

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制度化构建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政治实践得到了迅速发展,如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进一步得到发展和完善,人民政协的职能作用得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注重开门立法,政府与社会的对话形式多样,基层民主协商逐步完善,人民群众参与的热情越来越高等。广东、浙江等一些地方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创造性的发展。这些探索性的实践,虽然还存在一些不足,如纳入协商的决策事项太广、太泛,一些地方和单位协商意识不强等,但对于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是具有一定借鉴意义的。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要求,表明当前“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制度建设,需要将已有的协商民主的实践经验,上升到制度层面,形成具体的规则和程序机制。

(一) 健全科学民主决策制度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增强民主协商实效性。健全科学民主决策制度,要按照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在党的领导下,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通过国家政权机关、人民政协、党派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渠道,开展广泛协商,增进理解,形成共识。要针对不同层次、不同领域的协商,在协商内容、协商时间、协商主体、协商方式和协商结果处理等基本问题上作出相应的制度性安排,克服协商的随意性、盲目性,要更充分地体现和反映社会各界的愿望诉求,形成最大程度上的社会共识,不断提高协商民主的制度化水平。

(二) 加强人民政协制度建设

人民政协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经过60多年的探索与发展,积累了丰富的协商经验,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协商制度,在推进协商民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加强人民政协制度建设应当围绕如何充分发挥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这个重点。

一是健全政治协商的具体制度。人民政协既是政治协商的组织者,同时又是协商的重要平台,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在实际运作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其中比较突出的是一些地方政协组织的政治协商随意性较大,主要表现为协商的内容太笼统、不明确;协商的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在实际工作中,协商与通报有时混为一谈,还存在以通报代替协商的做法,等等。要完善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程序,明确参与政治协商的主体、内容、形式、程序以及协商成果如何运用等事项。要完善政治协商的方式,确保参与政治协商的主体地位平等,信息对称,表达充分。

二是科学设置人民政协界别。人民政协的界别集中体现了人民政协的性质,也是政协发挥职能作用的重要渠道。目前,全国政协、省市级政协一般设有34个界别,基本涵盖了社会各个阶层、各个方面,体现了人民政协团结、包容的特点。但随着我国社会结构的变化和利益格局的调整,政协现行界别设置已不能全面包容社会各阶层,需要着眼于增强界别的代表性,科学设置界别,可根据需要对现有界别进行调整或增设界别,增强参与协商主体的代表性、包容性,使界别设置与形势发展的需要和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相协调、相适应。

其次,整合资源提炼议题。面对复杂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专题协商从不缺乏议题,就保障议题的科学性而言,应当整合不同部门资源提炼议题,避免议题的无意义的重复与交叉。应当立足经济社会变迁,整合不同部门、不同领域、不同机构资源,适当增加议题、提炼议题、延伸议题、拓展议题,形成科学的议题结构。

此外,还必须建立相应的工作程序来保证议题设置的科学性,工作程序要明确专题协商议题的内容或领域,规定专题协商的次数、时间,还包括协商的选题提出、过程控制、效果标估、成果转化等一系列具体内容。下面,以近年来全国政协专题协商议题和广西政协的专题协商议题为例作进一步分析。

从表1、表2显示数据来看,全国政协的专题协商由之前的一年两个议题改为一年一议,议题鲜明,聚焦热点。广西的专题协商议题从2011年开始,由原来的每年一次增加到每年两次,就当前形势需要适当增加议题,在年初就拟定题目,并将任务落实到参与单位。这样的好处是使参与单位目标更集中,并有所侧重,增加了协商的针对性,避免盲目性。从议题所涉领域上看,广西关于城镇化的议题出现了三次,这说明当地党委政府对当前一段时期内的中心工作的重视。但是,过细的议题设置也有可能出现专题协商和其他协商平台的工作内容重合,造成研究资源的浪费。专题协商议题的设置还应根据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需要,拓展专题协商领域和内容,适当增加涉及民生议题。

(二)基于新兴媒体的应用,促进民众的有序参与

信息技术的发展催生了新兴媒体。新兴媒体是与传统媒体迥然相异的新型媒体,至少包括了互联网、图文电视、手机短信、多媒体信息平台等,这样的新兴媒体在传播的信息量、传播速度和传播方式上都要优于传统媒体[3]。随着新兴媒体的广泛应用,公民进行意见表达和实现政治参与有了新渠道。

首先,要以宽容心态放开网络调研。专题协商在各个阶段都可以利用新兴媒体来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除了实地考察、召开座谈会等传统的调研形式外,可以充分发挥新媒体的作用,实行网络调研,广泛收集意见和建议。专题协商会议可以采用电视直播、网络直播的方式,把协商过程面向社会公开。

其次,要以务实心态开发新兴媒体平台。新兴媒体意味着“技术的进步”、“传播语境的改变”、“传统话语权的解构”和“内容生产方式的转变”[4]。在新兴媒体应用越来越广泛的时代背景下,包括人大、政府、政协在内的机构应当以务实心态开发新兴媒体平台。一方面,建立政务微博集群,以务实心态使政务微博活跃起来,成为联接民众的重要平台,政府部门也要建立政务微博集群,倾听民众诉求。另一方面,建设微信公众平台。要发挥文字、图片、语音、影像的功用,吸引民众进入专题协商这一对话平台,使政协平台、专题协商与民众形成良性、多边互动。

(三)基于保障公民权利,完善专题协商的程序和议事规则

首先,明确公民权利,尊重公民权利。专题协商是基于政协平台而形成的协商民主的重要形式,虽然实际参加者一边是“政协主要领导和各民主党派负责人、有关界别负责人”,一边是“党政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5],但从根本上而言,专题协商都必须以维护和实现公民权利为归宿。专题协商的多元主体不仅要明确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要明确公民在特定情境下的权利。只有以此为基础,相关的专题协商才能有的放矢。离开了对公民权利的认知和尊重,专题协商就极易变成相关领导和人士的“闲谈”而无助于相关问题的解决,也不利于政协职能的实现。

其次,完善专题协商的程序和议事规则。这是保障专题协商高效和高质量的重要条件。专题协商如缺少相关程序和议事规则的约束,不仅难以全面听取民意,而且也难以保障民众的有序参与。就专题协商程序而言,至少包括选题程序、论证程序、报批程序、审定程序、反馈程序等;就议事规则而言,则不应因权力或资源的不对等而对意见和建议的发表作出差异性对待。《中共广州市委政治协商规程(试行)》(2009,广州)、《中共广东省委政治协商规程(试行)》(2010,广东)的出台,均可视为完善专题协商的程序和议事规则的重要体现。在这些基本程序中,民众直接参与了选题程序、论证程序、反馈程序。而在议事规则方面,由于消除了差异性待遇,专题协商主体均获得了平等的展示机会。

[参考文献]

[1]姜士林,等.宪法学辞书[M].北京:当代世界出版社,1997:30.

[2]刘瑜.民意与伪民意[J].记者观察,2011(3).

[3]蒋宏.新媒体导论[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14.

[4]喻国明.解读新媒体的几个关键词[J].广告大观(媒介版),2006(5).

[5]姚俭建.政协专题协商的功能与创新路径探讨——

基于全国政协11次专题协商会(2005年—2012年)的分析[J].中国政协理论研究,2013(3).

责任编辑:金 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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