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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价值的分类与评估思路

2015-04-19万小丽

知识产权 2015年6期
关键词:许可费侵权人专利

万小丽

专利价值的分类与评估思路

万小丽

在不同的评估背景下,专利的价值取向是有差异的。基于这些差异对专利价值进行分类,有助于准确评估专利价值。本文将专利价值分为经济价值和非经济价值,再将经济价值分为直接经济价值和间接经济价值,最后将直接经济价值具体划分为使用价值、交易价值、清算价值、担保价值和公平价值,并深入分析后四类专利价值的特征,提出相应的评估思路。

专利价值 评估 交易价值 清算价值 担保价值 公平价值

专利价值具有时效性、不确定性和模糊性,①万小丽、朱雪忠:《专利价值的评估指标体系及模糊综合评价》,载《科研管理》2008年第3期,第185-191页。这些特点使得专利价值评估成为一项十分艰巨而复杂的任务。虽然理论界对专利价值评估体系和方法研究甚多,但是实务界仍未形成公认的基准。②陈世显:《专利价值大势观》,http://cdnet.stpi.org.tw/techroom/pclass/2012/pclass_12_A001.究其原因,可能是专利价值本身十分复杂,或者说专利价值评估的背景或目的十分复杂,难以适用统一的评估体系和方法。③[美]韦斯顿·安森著:《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基础》,李艳译,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第40页。周延鹏:《专利的品质、价值与价格初探》,载《科技与法律》2009年第3期,第40-44页。因此,试图用统一标准解决所有情境下的专利价值评估问题,是不可能的。但事实上,理论界和实务界不乏有人误入歧途。那么,面对不同情境下的专利价值评估,如何选择适当的评估体系和方法?是否存在可遵循的基本规律?为了回答这些问题,本文基于不同的评估背景对专利价值进行分类,探究不同类型专利价值的特征,有针对性地提出专利价值评估的思路或重点,以资理论界和实务界参考。

一、专利价值的基本分类

价值泛指客体对于主体表现出来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④冯契著:《哲学大辞典(上)》,上海辞书出版社2007年版。这是一个非常主观的概念,由于主体的需求或判断标准存在差异,同一客体相对于不同主体的价值也各有不同。同理,专利价值就是专利对于权利主体表现出来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从本质上讲,专利价值体现在专利技术的独占实施使权利主体获得超额利润,即为专利技术的使用价值。但是,随着专利运用的深化,专利行为变得复杂多样,权利主体对专利的价值取向呈现多元化——有的是为了自己实施,有的是为了通过交易直接获取利益,有的是为了战略上的价值,有的是为了个人精神上的满足,等等。因此,若要准确评估专利价值,首先应该确定评估什么价值。

专利价值首先可以分为经济价值和非经济价值。专利的经济价值是人们通常认为的价值,是指专利为权利主体带来的经济利益。权利主体拥有或运用专利,绝大多数是为了直接或间接获取经济利益,尤其是企业。因为专利制度的本质就是授予权利人一定的垄断权以保证其足够的经济回报,进而鼓励发明创造。但是,在我国特有的环境下,仍然有为数不少的个人或单位是冲着专利的非经济价值而来的,比如为了满足个人的成就感⑤例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李敬超同学为了证明“文科生不输理科生”而申请专利,最终获得两项授权。参见《长江日报》2011年1月4日。,为了评职称,为了完成任务指标,为了单纯的获奖,等等。这种非经济价值通常不需要评估,因个体需求而异。

专利的经济价值又可以分为直接经济价值和间接经济价值。专利的直接经济价值是指权利主体通过利用专利直接获取的经济利益,例如通过自己实施、许可、转让、质押、诉讼等方式直接获取的经济利益。这是专利价值实现的主要途径。但是,随着专利战略的深入和推广,权利主体常常利用专利实现很多战略目标,如构筑技术壁垒、阻碍对手发展,增加谈判筹码、防范专利侵权,显示自身实力、吸引外来投资,博得用户好感、提高销售数量等,⑥Angela de Wilton.Patent Value: A Business Perspective for Technology Startups[J].Technology Innovation Management Review,December 2011: 5-11.进而提高权利主体在市场上的竞争优势,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这就是专利的间接经济价值,也可以叫做战略价值。战略价值体现在权利主体内部,通常也不需要评估。但是,权利主体有时会被战略价值蒙蔽双眼,过多地囤积专利,以至于维持成本太高,成为负担。因此,笔者认为,基于战略价值取向的专利虽然不需要作价值评估,但是有必要作质量评估,以方便进行等级管理。当专利对权利主体的战略价值不大,又处于专利质量的末位等级时,可以考虑转让或放弃。⑦例如,美国道化学公司将其拥有的大量专利分为正在使用、将要使用和不再使用三类,然后分别确定三类专利的使用策略,对于不再使用专利考虑转让或放弃。这是从专利的使用价值进行分类管理。如果道化学公司同时对其专利进行质量评估分级,会使专利管理更有效。

表1 专利价值的分类与相关专利行为

专利的直接经济价值是很多企业所追求的价值实现方式,通常可以用货币来测量,也是专利价值评估的主要对象。根据专利所起的作用不同,专利的直接经济价值可以分为使用价值、交易价值、清算价值、担保价值和公平价值。(参见表1)1.所谓使用价值,是指专利技术可用于工业生产的价值。使用价值是专利的基础价值。正如Hitachi公司的名言:只要该公司有使用到该项专利技术,该专利就有价值;专利最大的价值会发生在“同业竞争者或其他使用者没有选择余地且必须使用该项专利技术”。当他人必须使用该专利的时候,专利就具有可交易的前提。2.专利的交易价值,是指专利在交易市场上的价格,也可以叫做市场价值,通常表现为专利许可、转让、出资、企业合并收购等交易行为产生的经济利益。专利的市场价值被认为是最高、最稳定的价值。⑧[美]韦斯顿·安森著:《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基础》,李艳译,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第154页。在实施专利交易行为之前,应该对专利的价值进行评估。但最终以什么价格进行成交,是双方博弈的结果。因此,有人认为,“对于知识产权的价值,也许仅仅存在主观事实,而未必存在什么客观事实”⑨魏衍亮:《知识产权价值评估问题研究》,载《电子知识产权》2006年第12期,第19-21页。。但是,无论谈判行为如何影响或改变专利的市场价值,专利本身的内在价值都起了不可忽视的作用。3.专利的清算价值,指专利处于被迫出售、快速变现或其他非正常市场条件为依据判断的资产价值。清算价值是比较确定的最低价格,通常出现在企业破产清算时。4.专利的担保价值,即专利作为财产权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可变现的价值。权利主体以其专利作为质押标的向银行贷款,即是实现了专利的担保价值。5.专利的公平价值,是指专利权遭侵害时,法院基于公平原则判处侵权人应该赔偿的基本金额,不包括惩罚性赔偿的部分。在专利侵权案件迅猛增长的当下,如何计算侵权赔偿金额成为司法审判中非常棘手的问题,其关键在于专利价值评估。

二、专利的交易价值与评估思路

专利交易,即以专利使用权或所有权为客体的交易,主要体现为专利许可、转让、出资、以获取专利为目的的企业合并收购。随着专利运用的深化,专利交易成为权利主体实现直接经济价值的重要途径。近年来,跨国巨头们的大宗专利交易层出不穷,⑩例如,以苹果公司为首的巨头联盟花 45 亿美元的巨资买下北电约 6000 件专利,Google以125亿美元天价收购摩托罗拉移动主要是冲着1.7万件专利去的。让我们真正领略到专利的价值所在。

图1 专利交易价值的决定因素

专利交易价值最大的特点是:以专利使用价值为基础,但是受市场因素影响极大。正所谓,专利只有被使用或有可能被使用,才具有真正的价值。虽然买方的目的看上去有多种表现,如防止侵权、进入新的市场、阻止竞争对手进入市场、经营专利、增加谈判筹码等,但是最根本的是利用专利的使用价值以实现这些目的。因此,在评价专利的交易价值时,必须以使用价值为基础。而支撑使用价值的是专利的法律特性和技术特性,这是专利的内在特性,也就是专利质量①李海燕、高拯:《浅议专利价值分析指标体系的构成因素》,载《中国知识产权报》2013年9月11日第7版。。当专利进入市场进行交易时,其价值受到各种市场因素的影响,最终以谈判价格被确定下来。由此可见,专利的交易价值由专利质量和市场因素决定。专利质量决定专利的内在价值,相对比较客观;市场因素决定专利的外在价值,相对比较主观。内在价值是专利价值评估的基石,外在价值是交易双方可谈判的价格空间。(如图1所示)

基于此,评估专利交易价值时,应着重对法律特性、技术特性和市场因素进行分析。由于这三种因素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并不相同,因此评估的顺序和重视程度也不相同。法律特性是专利价值存在的前提,尤其是专利的权利归属、法律效力,可以“一票否决”专利的价值。技术特性是专利使用价值的核心,尤其是技术的先进性、可替代性和成熟度,决定专利现在或未来被使用的可能性,对专利价值的形成有重要影响。市场因素包括市场需求、市场占有率、市场竞争力、交易双方的具体情况等,这些因素直接影响专利交易的最终价格。最终价格是交易双方充分博弈的结果,可能偏高或偏低,但始终不会过分偏离专利的内在价值。如果第三方机构出具中立的评估报告,建议以专利质量分析为基础,充分考虑市场环境以及买卖双方的利益,给出可交易的价格区间,也许更能有效促进专利交易。

就评估方法而言,宜采用市场法和收益法。如果存在可参照的类似交易,市场法是最合适的评估方法。在充分掌握交易信息的前提条件下,市场法可以获得最真实的专利交易价值。比较的因素同样包括专利质量和市场因素,这些影响因素划分越细致,比较越充分,所得到的评估价格越可靠。但是,目前我国的专利交易市场并不成熟,很难找到参照物,加之不同的专利技术差异很大,导致市场法实施比较困难。收益法也是不错的选择,因为在专利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都会预测专利未来可能带来的经济利益,从而进行定价。收益法额外的好处是,可以通过参数调整进行敏感性分析,以便更好地反映特殊情况下各种影响因素的重要性②[美]韦斯顿·安森著:《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基础》,李艳译,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第37页。。

三、专利的清算价值与评估思路

专利作为企业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在企业破产清算时,理应纳入破产财产的评估范畴。但实践中,专利往往被忽视、遗漏,或者是过低估价③张晓慧:《浅析不同经济行为中的专利权价值评估要点》,载《当代经济》2009年第6期,第42-43页。。迫于破产财产变现期限的压力,清算组更关注专利的可变现价值,即清算价值。这种价值不是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进行谈判实现的,往往远低于市场价值,是比较确定的最低价值。评估时,关键在于分析专利的变现能力,即专利的质量状况和市场的接受程度。如前文所述,专利质量因素中的法律特性和技术特性同样需要依次重点分析。由于评估的目的是确定专利的最低价值,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本文建议采用“重置成本+浮动价格”的评估模式。专利的重置成本是指重新研发相同或类似专利的现时成本,通常被认为是专利的最低价值。但是,专利的研发成本与专利的预期收益往往不直接相关。为了充分保证债权人的利益,同时考虑专利的实际价值,基于审慎评估原则,建议根据专利的具体实施状况或市场需求,保守估算专利的预期收益,引入“浮动价格”。对于已实施的专利(包括自己实施、许可实施、被侵权),以专利的现实收益为基础进行测算,一般不将未来潜在的可能应用计入其价值;对于未实施的专利,根据专利质量和假定的市场因素进行保守评估。由于专利的研发成本与其实际价值不直接相关,不排除有的专利研发成本特别高,但可能带来的经济收益很小甚至为零,因此这里的“浮动价格”也有可能是负值。

四、专利的担保价值与评估思路

专利(权)是一种财产权,理所当然可以成为担保标的物。就专利质押贷款而言,质押专利以什么价值提供担保,如何评估?国际评估准则认为应该将市场价值作为基本的价值评估标准。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也规定,对于质押资产的评估,在有市场的情况下,按市场价格定值;在没有市场的情况下,应参照同类质押资产的市场价格定值。此处,专利的担保价值即是市场价值。专利权人也希望如此,以获取较高的贷款额度。但是,对于银行而言,发放贷款的前提是能够回收贷款,安全第一。因此,银行关注的是企业的还款能力和质押专利的变现能力,更认可专利的清算价值或变现价值。实践中,银行为了降低风险,往往要求质押专利已经实施,并且有良好的市场收益④如《浙江省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明确要求“授予专利权的专利项目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并形成产业化经营规模,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北京银行济南分行要求“专利已进行2年(含)以上的实质性实施、使用,并形成产业化经营规模”。;贷款额度上限一般不超过专利评估价值的30%⑤薛明皋、刘璘:《专利质押贷款环境下的专利价值决定因素研究》,载《科研管理》2013年第2期,第120-127页。,远低于市场价值。可见,银行认可的专利担保价值几乎接近清算价值。

基于上述分析可知,专利的担保价值在专利权人银行之间存在市场价值和清算价值的分歧。如果以市场价值作为担保价值,由于专利价值本身的不稳定性,会严重威胁银行的贷款安全,对银行极为不利。如果以清算价值作为担保价值,由于清算价值是专利的最低价值,专利权人只能获取极其有限的贷款额度,对专利权人明显不公,也不符合专利质押贷款的宗旨。从公平、公正的角度来讲,专利的担保价值应该介于市场价值与清算价值之间。至于这个平衡点应该如何把握,应该充分考虑出质人(专利权人)的还款信用、还款能力,以及质押专利的市场前景、变现能力等因素,使银行对风险相对可控。这种思路与《欧洲评估准则》将市场价值进行风险折扣⑥张东平:《基于质押目的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广东工业大学硕士论文,2009年。的评估方式有相似之处。需要说明的是,欧洲的风险折扣绝非我国目前惯用的粗犷比例。本文认为,第三方评估机构在评估专利的担保价值时,应该明确给出专利的市场价值和清算价值,并基于相关因素考虑估算出居间的可贷款额度,为借贷双方提供可信度强的参考。

五、专利的公平价值与评估思路

当民事权利遭到侵害时,权利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权利人而言,损害赔偿是保护民事权利的手段;对侵权人而言,损害赔偿是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⑦孙海龙、姚建军:《完善专利侵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以中美两国专利侵害赔偿制度及其司法实践比较为研究视角》,载《专利法研究(2008)》2009年出版,第321-340页。。现代民法最基本的赔偿原则是填平原则,即全面赔偿权利人的所有损失,以让权利人恢复到未被侵权的状态。专利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其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依然是填平原则。这对于专利权人和侵权人都是公平的。虽然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在专利侵权损害赔偿中引入了惩罚性赔偿,以惩戒和遏制专利侵权行为,并且我国也正在效仿,但是其计算基础仍然是补偿性赔偿的金额,实质上就是权利人的损失。因此,确定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金额的关键是计算权利人的损失,这是赔偿的基本额度,亦即专利的公平价值。之所以称之为“公平价值”,是从填平原则的角度出发,将损害赔偿提升到维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平衡的高度。

我国现行《专利法》第65条明确规定了计算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顺序,依次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法定赔偿,只有前者难以确定时才能选择后者。这种规定本意是为了充分维护专利权人的利益,但实践中的重重困难致使法官多采用法定赔偿,违背了民事侵权赔偿的基本原则。在此,本文将深入剖析四种计算方式的合理性。

(一)权利人的损失

依照前述逻辑推理,以权利人的损失确定赔偿数额最能体现也最符合填平原则。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权利人的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该规定采用的是“全部市场价值”规则⑧和育东:《专利侵权赔偿中的技术分摊难题——从美国废除专利侵权“非法获利”赔偿说起》,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3期。。但是,一件产品中可能含有多件专利,即便只存在一件专利,专利为产品贡献的利润仅仅是总利润的一部分,因此用销售量直接乘以产品总利润来确定因(部分)专利侵权所遭到的损失夸大了专利的作用,免不了有惩罚的嫌疑。如若普遍适用该规则,实际上违反了填平原则,造成对侵权人的不公。理论上,应该以侵权专利对产品贡献的实际价值作为依据计算损失。这也是美国专利法改革的方向⑨同注释⑦ 。,值得我们深思。不过,从产品总利润中分离某件专利所做出的贡献并非易事,这可能也是现行司法实践采用全部市场价值规则的根本原因,同时该规则还可以起到威慑的作用。现阶段,社会公众的整体知识产权意识相对较低,侵权现象比较严重,采用简单计算的方式有其合理性。但从长远来看,以专利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额度是追求公平正义的要求。

(二)侵权人的获利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遭受的损失”与“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并不是等同的概念,以侵权人获利确定赔偿数额不符合填平原则。如果侵权人没有获利,或者获利显然小于权利人的损失,以此计算,那就意味着权利人无法得到赔偿,这对权利人不公平。相反,如果侵权人获利较大,也并非完全是侵权专利的功劳,侵权人的制造、经营、商誉等都在起作用,以侵权获利作为赔偿对侵权人也不公平。何况,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更难计算,更难举证。因此,本文建议删除这种计算方式。

(三)专利许可费

专利权是一种独占权,未经许可,他人不可擅自实施。如果专利权人不愿意许可他人使用,那么他可以独享市场,获得高额利润;如果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使用,那么他有权收取一定的许可费。如此一来,通过产品获取利益或者直接收取许可费是专利权人利用专利获利的两种基本方式。当专利权被侵犯时,权利人的损失要么是失去的利润,要么是专利许可费。按照填平原则,侵权人所支付的赔偿应该可以将权利人恢复到未侵权的状态。通常情况下,权利人失去的利润要大于专利许可费,以失去的利润计算赔偿数额是公平的。但是,如果权利人未实施专利,或通过专利产品获利甚微,那么权利人失去的利润非常少,甚至是零,此时权利人理应有权获得不低于“合理许可费”⑩所谓合理许可费,是假定权利人和侵权人在公平谈判的条件下确定的许可费。的赔偿。因为在侵权尚未发生之前,权利人至少可以选择收取许可费。因此,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度应该以权利人失去的利润来计算,但不得低于合理许可费。

合理许可费可以参考实际发生的许可费进行测算,也可以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这需要成熟的评估体系)。我国目前规定只参照实际发生的许可费,范围太窄,可操作性差,因为专利被许可的情况极其有限。本文建议,尽快完善评估体系,提高评估机构的水平,引入合理许可费的计算方式,具体评估方法可借鉴美国联邦法院在1971年的 Georgia Pacific Corp. v. United State Plywood Corp. 一案中提出的15个考量因素①Georgia-Pacific Corp. v. United States Plywood Corp., 318 F. Supp. 1116, 1120 (S.D.N.Y. 1970), modified and aff’d, 446 F.2d 295 (2d. Cir. 1971).。合理使用费是对权利人损失的一种补偿方式,如果对侵权人课以倍数赔偿,具有惩罚性质,应慎重考虑。

(四)法定赔偿

法定赔偿属于计算赔偿数额的第四顺序,理论上主要起补充的作用,目的是方便法官审判,同时对侵权人施加法律威慑②尹新天著:《中国专利法详解》,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版,第737页。。但是,实践中法定赔偿已成为司法审判最重要的赔偿计算方式。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统计,2008-2012年采用法定赔偿的专利侵权案件占90%以上,平均赔偿额度只有8万元③张维:《97%专利侵权案件判决采取法定赔偿 平均赔偿额只有8万元》,载《法制日报》2013年4月16日第6版。。法定赔偿带来较多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法官主观臆断的成分较多,致使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法定赔偿的额度普遍较小,难以弥补权利人的损失。如果权利人“失去的利润”或者“合理许可费”能够评估,法定赔偿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因此,本文建议逐步取消法定赔偿,以专利价值为基础,真正实现以权利人的损失计算赔偿的基本额度。

结 语

专利价值评估的确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既然复杂,就不能过于简单地处理,不能用一套评估体系解决所有问题。专利价值评估的背景不同,价值取向也存在差异。因此,厘清不同评估背景下专利价值的本质特征,是探讨评估思路和方法的基础。本文在专利价值分类的基础上,重点剖析了直接经济价值中的交易价值、清算价值、担保价值和公平价值。专利的交易价值以使用价值为基础,受市场因素影响极大,评估时应主要考虑专利质量和市场因素,可选用市场法、收益法等进行评估。专利清算价值是专利的最低价值,评估时应着重考虑专利的变现能力,建议采用“重置成本+浮动价格”的评估模式。专利的担保价值介于市场价值和清算价值之间,评估时应充分考虑出质人的还款信用、还款能力,以及质押专利的市场前景、变现能力,为借贷双方给出一个合理的居间额度。专利的公平价值即是专利侵权赔偿的基本额度,计算时应以权利人失去的利润为准,但不得低于合理许可费,未来应就此建立一套评估体系。

Under the different backgrounds of evaluation, each patent orientation is different. Based on these differences patent value is classifi ed, that is helpful to accurately evaluate patent value. This paper tries to divide the patent value into economic value and non-economic value, divide economic value again into direct and indirect economic value, divide direct economic value fi nally into use value, transaction value, liquidation value, collateral value and fair value, and then analyze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last four types of patent value,put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thought of evaluation.

patent value; evaluation; transaction value; liquidation value; collateral value; fair value

万小丽,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博士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编号:10YJC630224);华南理工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重点项目(编号:x2fxD2143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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