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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问题

2017-05-22蔡俊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3期
关键词:许可费国内司法实践

摘 要 随着世界范围内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不断加快,跨国合作日益增多,专利标准化这一重要问题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指导下和强制性是技术标准的最大特点,而将专利纳入技术标准以后就形成了一个新的名词-标准必要专利,而由于标准的强制性带来了专利人和使用专利的谈判地位不平等,有些专利人借机索取不合理的许可费用。本文首先分析标准必要专利的概念,然后以专利价值的评判标准作为切入点,将标准划分强制性标准和任意性标准,并分别探讨两种标准必要专利的价值评价;然后在对国内外司法实践中对许可费认定方法进行归纳,最后在第二部分的价值评价标准的探讨上,结合第三部分的司法实践,提出几条有益于构建我国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认定体系的方法。

关键词 标准必要专利 许可费 国内 司法实践

作者简介:蔡俊,华南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5.031

自从蒸汽革命以来,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科技创新带来的经济增长,全球的科学技术得到飞速发展,而随着现代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世界范围内的产业格局发生巨大改变,标准必要专利得益于技术集成化促进的标准和专利结合。这种结合能够避免社会的重复劳动,提高了产品之间的统一性和兼容性。但是也产生了很多棘手的问题。而对于我国来说,没有对标准必要专利这种新出现的专利形态做出相关的规定,而我国旧的专利体系还不足以应对这种新的变化,导致专利人会利用标准必要专利强制性的向使用技术的人索取更多的利益,进而影响整个市场环境的温度。所以我们有必要对于标准必要费用问题进行分析,下面本文将对标准必要专利的基本概念进行概述。

一、 概述标准必要专利的基本概念

行业或产品的标准是某一个专利通过某一渠道来确定,并对产品的结果或活动发生一定的规则作用,这种专利就叫做标准必须专利。其中的标准是由公认机构为了获得最佳秩序而统一协商制定的能够重复使用和共同使用的规范性文件。标准必要专利主要包含两个含义,一个是生产者可以根据本标准制定符合标准的产品,一个是生产者所生产的产品就必须符合规范性文件锁制定的标准。要不然生产出的产品就会认定为不合格的。而制定标准的目的在于各个使用专利的公司能够广泛的应用标准,提高生产效率。标准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公共资源,有着较强的公益性质。而专利有着较强的私权性质,保证专利人能对其所有的专利独占,排除他人实施的权利。而在将专利技术纳入标准体系之后,专利人可以在谈判的时候提高自己专利许可的地位,从而随意添加各种不合理的许可条件,获取巨额的专利许可费用,控制市场的走向。所以现在很多国际垄断公司为了获取巨额垄断利润,能够将自己公司的专利纳入标准必要专利中去,而去积极的参与制定标准。

二、 專利价值的评判标准

建立专利价值的评判标准体系的原则包括系统性原则、时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实用性原则、新颖性原则、创造性原则和层次性等诸多原则,而核心原则主要包括实用性原则、新颖性原则、创造性原则等专利三性审查标准。根据专利价值评判标准和FRANF原则,本文将标准划分强制性标准和任意性标准。所谓强制性标准,是经过权威机构指定的标准必须专利的许可标准。首先对于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专利人来说,不能够因为恶意限制竞争而拒绝对专利使用人进行专利虚了,不能滥用专利权进行许可授权,如非互惠的同授条款、回购协议和恶意搭售等。也不能够提出歧视性条件,要对同一领域内的有关企业应用一个标准,一视同仁。然后还有FRAND原则中最核心的许可原则,即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用,要求专利人要合理的制定许可费用,相关的权威机构应当制定一个使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用的上限,这样能够在保证社会经济福利的基础上最大限度的激励企业能够积极生产,减少因为专利费用问题造成的无谓损失。另外,专利权人对于恶意使用专利的企业才能够进行侵权诉讼,申请禁令救济权利,而对于善意实施专利的实施者不能提出诉讼,对于使用专利的企业来说,第一,该企业要符合使用标准必要专利的条件,然后才能实施专利的使用权,第二,该企业生产出来的产品要符合标准必要中的标准,第三,要给专利的拥有者递交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用。第四,要得到专利人的授权之后才能够使用专利,要不然就属于侵权。而对于标准必要专利的任意性原则,对于专利人来说,他可以对使用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用在价格上限范围以下任意选择许可费用,可以对恶意使用专利的公司提起侵权诉讼或者视而不见,可以对处于同一个竞争区域的公司进行自由选择。对于使用专利的企业来说,可以选择接受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用,也可以拒绝不合理的许可费用,可以对不合理的许可费用提起诉讼,对具恶意禁止公司使用专利的专利所有权人提起诉讼,对有非互惠的同授条款、回购协议和恶意搭售等行为的专利所有权人可以提起诉讼。

三、 归纳国内外司法实践中的许可费认定方法

说起国内外司法实践中的许可费认定方法不得不提的就是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和交互数字集团(IDC公司)之间的关于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认定的经典博弈了。说起IDC公司,这一家不从事产品实物生产专门以专利许可费用来赚取利润的公司。IDC公司和华为公司都进入了ETSI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并且都将承诺遵守公平、合理、无歧视条件授予不可撤销许可的原则。IDC公司和华为公司就IDC公司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条件和许可费率问题进行了多次谈判,因为IDC公司对于华为公司使用2G、3G、4G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条件十分的苛刻,要求华为公司支付比其竞争对手苹果、三星等公司更高的许可费率,还要求华为公司只能全部接受或拒绝IDC公司的专利,要求能够免费获得华为公司所拥有专利的交叉许可。到2011年12月6日,IDC公司因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用问题被华为公司向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并请求法院要求IDC公司根据FRAND原则(合理、公平、无歧视原则)来确定其制定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然后要求IDC公司支付所有诉讼费用。2013年10月2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经过多方面的综合考虑,判决IDC公司构成垄断,违反了FRAND原则,赔偿华为2000万人民币,并要求IDC公司对华为收取的标准必要许可费率在其产品售价的0.019%以内。主要依据如下,第一,DC公司许可给华为公司的费率是三星公司的十倍左右,苹果公司的百倍左右。第二,要求华为公司只能全部接受或拒绝IDC公司的专利,有恶意捆绑搭售的行为。第三,根据华为在谈判地位上处于弱势,要求能够免费获得华为公司所拥有专利的交叉许可,这是非互惠的同授条款。基于这几项,IDC公司明显违反了FRAND原则。被告不服,再次提起诉讼,法院根据标准必要专利的特点,基于华为和IDC公司都是ESTI成员这个基础,要求华为公司和IDC公司应当在遵守FRAND原则的前提下进行友好协商,如若不能,可以请求法院再次裁决,维持了原来的判决。

在一般情况下,专利许可问题是经过专利权人和专利使用人双方出于平等自愿而签订的合同,是一种商业问题,不需要司法机关的问题。但是在上述的几个案件中,各大公司败诉的关键所在就是违反了FRAND原则,败诉人都是给出过高的必须必要专利许可费率。所以可见FRAND原则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问题中的关键性,要想构建我国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认定体系,就必须利用好FRAND原则,制定合理的许可费率。

四、 构建我国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认定体系的意见

本文认为要想构建我国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认定体系,就必须研究好FRAND原则,关于其公平无歧视原则这是没有什么疑问的,但是合理原则是有很大的模糊性,很多专利权所有人根据这个合理原则制定了许多不合理的标准必要专利使用协议,所以构建我国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认定体系就必须确定好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这个专利双方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点,下面本文将从确定专利许可费率的原则、确定专利许可费率的考虑因素等两个方面分析如何找到平衡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

(一)确定专利许可费率的原则

从根本上来说,制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目的在于专利技术推广和促进标准的实施,达到促进社会经济进步目标。所以基于这种考虑,本文认为我们首先要建立能够在社会中得到推广和应用的高质量的标准,这个标准要有益于提高专利人的积极性,要让专利权人能够感觉到专利许可费率有利可图,使其自愿的将自己的技术纳入标准,遵守FRABD承诺。其次应该推广使用标准,提高社会公众及企业积极使用标准,这就要求我们应该尽量避免许可費用堆积问题,专利人只能合理的收取自身专利技术部分所包含的价值,要让专利权使用的双方都感觉到有利益。

(二)确定专利许可费率的考虑因素

经过对FRAND原则和实践案例的分析,根据强制性标准和任意性标准,我们发现专利费用缺乏可以量化的指导方法,计算原则十分的模糊,使得利益双方常因对原则理解的不同引起专利学科费率纠纷,所以我们应该讲标准必要许可专利费率限制专利被许可人和专利权人都可以接受的范围。本文认为,对于许可费用影响最大的因素有两项,一是被许可人在使用专利时所支付的专利许可费不能够少于其在实际生产中因为使用标准而获取的利益,因为一个产品仅仅只有先进的专利技术,没有企业的经营和销售,没有劳动、资本、材料等因素是不可能获取利益的,被许可人辛勤劳动所获取的利益不应该都付到专利费用之中,要不然谁也不会有动力去使用专利。二是应当从不同方面考虑专利所有人其专利的本身技术。这是不同专利权人取得合理许可费的在同一标准下的关键。

五、总结

本文首先分析标准必要专利的概念,然后以专利价值的评判标准作为切入点,将标准划分强制性标准和任意性标准,并分别探讨两种标准必要专利的价值评价;然后在结合华为公司诉IDC公司、微软诉摩托罗拉公司和苹果诉摩托罗拉公司等三个案例归纳了国内外司法实践中的许可费认定方法,分析出FRAND原则是各大案件所遵守的判决标准,而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的高低则是各大案件产生纠纷的关键所在,然后从确定专利许可费率的原则、确定专利许可费率的考虑因素提出几条有益于构建我国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认定体系的方法。希望能够对我国构建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认定体系有所帮助。

注释:

罗娇. 论标准必要专利诉讼的“公平、合理、无歧视”许可——内涵、费率与适用.法学家.2015(3).86-94+178.

杨东勤. 确定FRAND承诺下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费率的原则和方法——基于美国法院的几个经典案例.知识产权.2016(2).103-109.

鞠阳阳. 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反垄新规制研究.中央民族大学.2015.

沈卫地. 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中的利益平衡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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